阶级支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阶级支配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在生产关系出现不同的社会分工的情况下,阶级也就将出现,这一现象使剩余产品的积累成为可能,并为少数人的集团所霸占,这些少数人的集团与大部分生产者之间从而形成一种剥削关系。在讨论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经常援用支配(Herrschaft)和阶级支配(Klassenherrschaft)两个概念。在英文版本的马克思著作中,它们经常被译为“统治”(rule)和“阶级统治”(class rule),但这些术语较德语原意更多了一层故意强加的权力的含义。因此用“支配”(domination)比用“统治”要更为恰当。[8]

马克思对阶级支配所做的各种分析,主要意在表明资产阶级社会的独特结构和动力,与这种焦点关注的重要性相比较,概念的准确性倒在其次了。因此,马克思经常以某种漫不经心的方式使用“阶级”(Klasse)这一字眼,直至其知识生涯的晚期,他才感到有必要以一种精确的方式来表达阶级的概念。[9]就像马克斯·韦伯思想中的“理性化”概念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一样,阶级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以至于在其最重要的著作中,他都把阶级的含义看作不证自明的东西。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马克思逝世后所留下的手稿中,最被攻击的地方正是他着手系统分析阶级概念的地方。[10]在那里,他在其手稿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阶级是怎样形成的”这样一个问题。但是,一直到手稿终了,马克思主要是从反面来说明的。阶级绝不能等同于收入的来源,也不能等同于社会分工中所处的功能性地位。如果依这些标准,将形成各种各样的阶级:只从诊断患者中获得其收入的医生,将与农民阶级分离开来,因为后者只从对土地的耕作中获得其收入,等等。而且,如果使用这些标准将误置生产过程中个人在群体中的位置:例如,两个同为建筑师的人,其中之一可能是受雇于大企业里的一无所有的雇员,而另一个则可能拥有他自己的小生意。

马克思强调,阶级并不是收入群体,这是《资本论》一般前提中的一个特殊方面。经济产品的分配并不是一个与生产相分离的领域,也不是一个独立于生产的领域,而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在马克思看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许多其他国民经济学家的观点完全是“荒谬”的,他们认为,生产是由特定的法律所管理的,而分配则是由(具有可塑性的)人类制度(institution)所控制的。[11]这些观点后面隐含了这样一种假设,即阶级只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产物,因此,可以通过采取措施来将收入差距减小到最低的办法,达到缓和或消除阶级冲突。然而,对于马克思来说,阶级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面相。尽管他对阶级术语的应用变化多端,但其阶级概念的实质还是可以相对容易地从分散在他著作中的众多相关的零散片断里辨析出来。阶级是一种由个体之间关系所构成的群体,这种关系指的是生产方式中个体对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通过这种方法,会产生出一种两分(dichotomous)阶级关系的模型:所有的阶级社会都是围绕着一条划分为两大对立阶级的基线而建立起来的,一个阶级处于支配地位,另一个阶级则处于从属地位。[12]在马克思的用法里,阶级必须涉及斗争的关系,他不止一次地在语言上加以强调。因此,在论述19世纪法国农民的地位时,他说道:(https://www.daowen.com)

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13]

在另外一个地方,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只有当资本家被迫与另一个阶级进行斗争的情况下,他们才形成了一个阶级。否则,他们就只是在市场中为了追逐利润而彼此进行经济竞争的个体。[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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