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失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个人主义与失范

在进行了社会分工的功能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之后,涂尔干现在该要回答最初促使他写作这部著作的问题了。我们可以肯定,社会分工的分化必然导致社会集体意识的普遍性衰减。个人主义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扩大必然相伴相随,而个人主义只有在共同信仰和情感等力量有所减弱的情况下才能向前发展。因此,集体意识“越来越由高度抽象和模糊的思想和情感模式所构成,这样就给个人差异的增多留下了开放的空间”[59]。现代社会并不会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因此而陷入无秩序状态,在那些人看来,社会凝聚毕竟有赖于强劲有力的道德规范。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凝聚形式(机械团结)已经越来越被一种新的社会凝聚形式(有机团结)所取代。但是有机团结的功能运作仍不可以用功利主义的理论来加以解释。当代社会仍然是一种道德体制(moral order)。确实,与“个人崇拜”相比,集体意识“不但被强化了,而且变得更加清晰”[60]。只有在社会生活的大多数领域都被世俗化了之后,“个人崇拜”才有滋长的可能。“个人崇拜”与传统的集体意识形式形成对比,因为它虽然也由共同的信仰和情感构成,但信仰和情感集中在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上,而不是集体性上。“个人崇拜”在道德上与社会分工的扩展相对应,但在内容上却与传统的道德共同体形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可能以其本身而成为当代社会团结的惟一基础。

我们当然可以称之为一种共同的信仰;但是,首先,它只是在其他信仰瓦解后才可能出现,而结果是,它无法产生像大量消亡了的信仰那样具有同样的作用。说什么也无法补救。此外,如果它是在共同体共享的范围所共有的话,那么它在其客体上就是个体的。[61]

在这一点上,涂尔干的分析遇到了一个明显的困难,如果社会分工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凝聚的瓦解,那么对作为现代经济世界显著特征的种种冲突又做何种解释呢?涂尔干承认,劳资之间日益尖锐的阶级冲突伴随着继工业化之后发生的社会分工的扩大而来。但是,如果认为这种冲突是直接由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结果,那是荒谬的。实际上,经济功能的划分暂时超出了相适应的道德规律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上述结果。由于社会分工处在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下,所以它不能处处产生凝聚。[62]那就是说,劳资双方的关系确实接近于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伦理上理想的状态——其中极少或根本就没有约束契约形成的规则,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就是无休止的阶级冲突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关系的缔结不以道德规范为依据,而是取决于强权的实施。涂尔干把它叫做“强制性社会分工”(la division du travail contrainte)。有机团结的功能发挥导致了调节不同职业之间关系的规范性准则的产生,但是,如果这些准则是由一个阶级单方面施加到另一个阶级身上的话,那就起不到规范的作用了。只有使社会分工与才干和能力的分布相协调,而且较高级的职位不被特权阶级所垄断,这时候,上述冲突才能得以消除。“如果社会的某个阶级为了生活而不得不付出任何代价来谋求职位,而另一个阶级却无须如此,因为它可以随意处理社会资源,而它能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有什么社会优越性,那么,后者就在法律上拥有了压倒前者的不公正优势。”[63]

目前的情形正是过渡时期,上述情况依然存在。机会不平等(“外在不平等”)的状况会逐渐消失,这是一个随社会分工扩大而来的历史必然趋势。根据涂尔干的看法,要弄清这其中的原因很容易。在原始社会,团结首先建立在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基础上,没有办法也没有需要使才干和机会均等,但是,社会分工的个性化作用,意味着先前潜在的人类特有的天赋能够发挥出来,结果形成了一股驱向个人自我实现的压力。

我们因此可以说,社会分工只有在非人为强制的而且达到了非人为强制的程度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团结的力量。但是,说到非人为的强制性,我们必须理解,不单纯是指没有明显和公然的暴力,还包括任何哪怕是间接地阻碍每个人身上所蕴含的社会力量得以自由发挥的情况。这不仅意味着个人不被迫从事特定的职业,而且还意味着没有任何东西阻碍个人在社会结构中占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职位。[64]

[1]不过也不能说得太绝对。涂尔干的重要文章“L'Individualisme et les intellectuels”,Revue bleue,vol.10,1898,pp.7-13,就是直接针对德雷福斯案(Dreyfus case)而写的,尽管它不能完全算是一篇“政治性”文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涂尔干参与了各类宣传文件的起草工作,其中包括与E.Denis合作的Qui a voulu la guerre?(Paris,1915),以及“L'Allemagne au-dessus de tout”(Paris,1915)。

[2]参阅Alvin W.Gouldner为Soc写的“序言”,pp.13-18。

[3]反映涂尔干思想渊源的进一步文献资料会很繁琐,而且与本书关系不大。来自德国和英国学者的影响显然并非完全没有。雷诺维叶对于涂尔干保持对康德的兴趣起了促进作用;正如下文表述的,涂尔干也受了众多当代德国学者的些许影响;涂尔干受到来自英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他早年对赫伯特·斯宾塞有兴趣,后来对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泰勒和罗伯逊-史密斯等)的著作感兴趣。

[4]《物种起源》的出版也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看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可以直接与他们自己对社会发展的解释相提并论。马克思写信给达尔文,主动提出要把《资本论》第一卷献给他(但达尔文谢绝了)。

[5]Durkheim:review of Albert Schäffle:Bau und Leben des Socialen Körpers(2nd.ed.)(该评论只涉及舍夫勒著作的第一卷)。RP,vol.19,1885,pp.84-101.另参阅拙文“Durkheim as a review critic,”Sociologicat Review,vol.18,1970,pp.171-196,本章的部分内容来自该文。

[6]Review of Schäffle,p.85.引文出自涂尔干。关于涂尔干对有机体类比在社会学中的用途的论述,参阅前注拙文,pp.179-180。

[7]Review of Schäffle,p.84.

[8]Ibid.p.87.

[9]Ibid.p.87.

[10]Ibid.pp.99ff.我遵循惯例不把涂尔干使用的conscience collective这个词译出。该词明显有歧义,它涵盖了“consciousness”(意识)和“conscience”(良心)这两个英文词的词义。

[11]Ibid.p.92.涂尔干仍然批评舍夫勒有时候重新陷入唯心主义。

[12]Durkheim:review of Ludwig Gumplowicz:Grundriss der Soziologie,RP,vol.20,1885,p.627。

[13]“La science positive de la morale en Allemagne”,RP,vol.24,1887,pp.33-58,113-142 & 275-284.另参阅“Les études de science sociale”,RP,vol.22,1886,pp.61-80。

[14]涂尔干通常使用“La morale”这个在英语中有歧义的术语,它可指“道德”(morality),也可指伦理学(ethics)即对道德的研究。我在引述涂尔干的著作时依据语境对这一术语做了不同的翻译。

[15]这里建立了涂尔干与马克斯·韦伯著作之间一个少有的直接关联。阿道夫·瓦格纳和古斯塔夫·施莫勒都是社会政治联盟(Vereinfür Sozialpolitik)的创始人,韦伯成了该协会的永久会员。但是韦伯从未接受瓦格纳和施莫勒观点中最令涂尔干感兴趣的方面——他们试图建立“科学的”伦理学。韦伯尤其怀疑施莫勒所推崇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

[16]“Science positive de la morale”,part 1,p.37.

[17]通过雷诺维叶,涂尔干对这一原理已经很熟悉了。涂尔干常常在著作中用到它,正如他在很久之后发表的一篇评论中所说:“正是从雷诺维叶那儿,我明白了这个自明之理,即整体并不是部分的总和”(Review of Simon Deploige:Le conflit de la morale et de la sociologie,AS,vol.12,1909-1912,p.326)。西蒙·德普卢瓦热的著作从一种托马斯主义的立场出发,对涂尔干学派进行了严厉的抨击。该书以The Conflict between Ethics and Sociology为题译成了英文(St Louis,1938),尤其参阅pp.15-185。涂尔干发表在AS上的一些更加重要的评论文章以Journal sociologique为书名结集出版(Paris,1969)。

[18]“Science positive de la morale”,part 1,p.38.

[19]DL,p.215.

[20]“Science positive dela morale”,part 1,p.40.

[21]Ibid.p.41.

[22]“Science positive de la morale”,part 3,p.276.

[23]Ibid.part 2,pp.116-117.韦伯对冯特的批判讨论载GAW,pp.52ff。

[24]Ibid.p.117.

[25]“Science positive de la morale”,part 2,p.120.

[26]Ibid.p.129.关于涂尔干早期宗教观的另一个资料来源,参阅他对居约(Guyau)的L'irréligion de l'avenir的评论,RP,vol.23,1887,pp.299-311。

[27]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绝大多数间接诠释者都太注重涂尔干在他著书立说过程中的所谓思想上的变化。最有影响的分析可参阅帕森斯(Talcott Parsons):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Glencoe,1949),pp.301-450。近来,在同样观点下所进行的更加简洁的论述,可参阅Jean Duvignaud:Durkheim,sa vie,son oeuvre(Paris,1965),pp.39-50。内斯比特重申了类似的论点,参阅Robert A.Nesbit:Emile Durkheim(Englewood Cliffs,1965),尤其见于p.37。这种说法所带来的效果是,与涂尔干的后期著作相比,《社会分工论》的重要性降低了,这样一来,他显得比实际情况更属于一名“保守的”理论家。参阅拙文“Durkheim as a review critic”,pp.188-191。

[28]Review of Deploige,p.326;然而,应该记住的是,涂尔干的评论写于即将降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阴影之下。关于更早一些时候涂尔干和德普卢瓦热之间相互来往的评论书信,参阅Revue néoscolastique,vol.14,1907,pp.606-621。

[29]尤其见于Parsons,pp.303-307;另参阅Alessandro Pizzorno:“Lecture actuelle de Durkheim”,Archives européennes de sociologie,vol.4,1963,pp.3-4。

[30]涂尔干在评论Tönnies: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时指出,当原始社会被较为现代的社会形式所取代时,整体一致的道德基础并不会完全消失。按照涂尔干的观点,滕尼斯认为,在法理社会(Gesellschaft)中,所有“源于内在自发性的集体生命”已经丧失了。涂尔干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有差别的社会秩序仍不失为一种社会,也就是说,它保持了集体的团结和统一。RP,vol.27,1889,p.421.

[31]涂尔干在评论Gumplowicz:Grundriss der Soziologie的文章里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RP,vol.20,1885,pp.627-634),他在批评龚普洛维奇的“客观主义”时说道:“我们同时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形成了这个冲击着个人的不可抑制的洪流。”(p.632)

[32]参阅涂尔干早期论自杀的一篇文章,文中指出,与功利主义理论相反,在日益繁荣与人类幸福的提升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和普遍的关系。如果满足需要的结果仅仅是刺激了进一步的需要的话,那么欲望与满足之间的距离可能实际上拉大了。“Suicide et natalité étude de statistique morale”,RP,vol.26,1888,pp.446-447.

[33]帕森斯专门强调了这一点;参阅pp.308-317。

[34]参阅Gouldner,pp.28-29。

[35]DL,pp.399-402.(https://www.daowen.com)

[36]DL,p.32;DTS,p.ⅹⅹⅹⅶ.参阅J.A.Barnes:“Durkheim's Division of Labour in Society”,Man(New Series),vol.1,1966,pp.158ff。

[37]DL,p.32;DTS,p.ⅹⅹⅹⅶ.

[38]涂尔干引述塞克雷唐特(Secrétant)的话说:“要自我完善,就必须弄清自己的作用,而且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DL,pp.42-43.

[39]DL,p.44;DTS,p.6.

[40]DL,p.41;DTS,p.3.

[41]参阅J.E.S.Hayward:“Solidarist syndicalism:Durkheim and Duguit“,Sociological Review,vol.8,1960,parts 1 & 2,pp.17-36 & 185-202。

[42]DL,p.64.

[43]DL,p.65.

[44]DL,p.75;DTS,p.41.

[45]DL,p.89;然而,涂尔干对他论述的重点做了重要的说明。在某些社会中,道德情感就像依据刑法施行惩处的情感一样是根深蒂固的——涂尔干举了孝道的例子。因此,集体情感强烈并不是存在“犯罪”的完全充足的条件。“……面对非常具体的实践时,刑法也必须是明确的……刑法以简洁和准确著称,而纯粹的道德准则一般有点模糊。”(p.79)

[46]DL,p.89.

[47]DL,p.135;DTS,p.105.

[48]DL,p.138.

[49]DL,p.179;DTS,pp.154-155;涂尔干在后来出版的著作中强调指出,国家的发展并不一定对应于特定社会的一般演化水平。一个相对原始的社会可能有相当高水平的国家。在此,涂尔干的分析与马克思对“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的论述相似。涂尔干指出,在这样的社会中,“财富是由社会全体成员以一种不可分割的方式获得的,但拥有它的权利却完整无损地给了高人一等的人,因为他觉得自己就是高人一等”(DL,p.180)。涂尔干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详细的分析,而且联系刑事惩处的强度和性质进行分析讨论,参阅“Deux lois de l'évolution pénale”,AS,vol.4,1899-1900,pp.65-95。

[50]DL,p.129;DTS,p.99.方括号中的内容为笔者所加。

[51]DL,p.204.

[52]DL,p.228;DTS,p.208.

[53]涂尔干在此重申他在早期论自杀的文章中的观点。参阅本书上文第99页注⑤。

[54]DL,p.249;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自杀,不是因为他发现人生不幸,而是因为他所奉行的理想要求他做出牺牲”(p.246)。当然,涂尔干后来把这种情况称作无私式自杀。

[55]DL,p.257.

[56]DL,p.262;DTS,p.244;涂尔干承认,对于这一点也有部分例外,例如传统中国和俄国。在那儿,“社会分工的发展并不与社会容量相称,实际上,如果密度不是随时间和同程度地增长,那么容量的增大并不一定是优越性的象征……”(DL,p.261;DTS,p.243)

[57]参阅RSM,p.115。

[58]DL,p.267.

[59]DL,p.172;DTS,pp.146-147.

[60]DL,p.172.

[61]DL,p.172;DTS,p.147.

[62]涂尔干采用的“失范”术语似乎来自居约(参阅本书上文第98页注②)。然而,居约用的是“宗教失范”(religious anomie)术语,在一定意义上说,该术语接近于涂尔干所说的“个人崇拜”。

[63]DL,p.384;关于涂尔干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论述,参阅本书下文第309页起。

[64]DL,p.377;DTS,p.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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