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自杀问题

涂尔干对自杀产生兴趣并开始接触关于这个论题的大量现存文献是在1897年之前不久。早在1888年,他就写道:“很显然,自杀事件连续增多,已表明社会的有机状况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安。”[1]透过对一个具体现象的细致分析,以便用事实来证明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脱节(lacuna)实质,这或许正是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最基本的关注点。但是,还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加上方法论的目标:如何用社会学方法来解释表面上看完全是“个体的”现象。

关于自杀问题,众多先辈学者已阐明了一个基本的观点,并为涂尔干所采纳,那就是对自杀率分布情况的解释与对自杀个案的追本溯源这两者,在分析上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19世纪的统计学家们早已表明,一个社会的自杀率历年分布情况是稳定的,其间散布着明晰可辨的周期性波动。他们得出结论说,自杀率的分布形式必须依地域、生物和社会种类的稳定分布现象而定。[2]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较为细致地讨论了前两种情况,否定了用它们来解释自杀率分布情况的可能。[3]因此,我们必须指望第三种因素即社会因素来对自杀率的分布形式做出解释。

西欧国家的自杀分布情况表明,自杀率与宗教派别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自杀率在天主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比在新教为主的国家要低。这种在自杀率上的一致性差异,不能根据这个教派的信条(credo)中对自杀有不同程度的谴责来加以解释;这两者都同样严厉禁止自杀。其解释必须从更加普遍地根植于两个教派的社会组织内的差异中去寻找。根据涂尔干的观点,两个教派最显著的不同点是,新教建立在倡导自由探索精神的基础上。天主教会以传统牧师阶层为中心而建立起来,其权威紧紧维系于宗教教义上,而新教徒则单独站在上帝面前:“教士像祈祷者一样除了他本人和良心之外别无任何资源。”[4]用涂尔干的话来说,与天主教相比,新教属于“结合性不那么强”的教派。

由此可以推断出,这里面并没有什么与宗教特别切合的东西,需要用来解释天主教所具有的“保护性作用”;换句话说,社会其他领域内的结合程度与自杀率的关系也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涂尔干发现,事实确实如此。未婚者的自杀率一般比年龄相当的已婚者要高,而且自杀与婚姻单元的大小成反比——该家庭中的子女数越多,自杀率就越低。这同自杀与宗教派别之间关系的情形相似,表明自杀和家庭结构中的结合程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自杀率和社会结合水平之间的类似关系可以在另一种很不相同的社会制度语境中加以证明。在国家政治危机时期,或战乱岁月,自杀率会下降: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军人中的自杀率会下降,连平民男女也都如此。[5]原因是,政治危机和战乱激发了人们对一组特定事件的参与程度,“这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增强了社会的结合度”[6]。(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不管分析哪个特定的社会领域,社会整合与自杀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关系,并形成了这样一种命题:“自杀事件之变化与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结合程度成反比”。[7]那么,这类自杀可称之为“利己主义的”,它是一种处在“个人自我面对社会自我时过分坚持自己的权利而不惜损害它……”[8]的状态下而产生的结果。利己主义的自杀特别反映了当代社会的特点,但它不是惟一的自杀类型。第二种自杀类型来源于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比较详尽地讨论过的现象:成为经济关系特征的道德失范状态。这类自杀反映了自杀率和职业结构之间显示出的相关性。涂尔干指出,自杀率在工业和商业职业领域内比在农业职业领域内要高。此外,在非农业职业里,自杀率与社会经济水平成反比,长期贫穷的人中,自杀率最低,而较为富裕的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中,自杀率最高。这是因为,贫困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约束力的根源:在最低层次以上的职业更易摆脱稳定的道德约束。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还讨论了作为工业领域内道德失范状态的结果的另一种现象:经济危机由此同样可以表明道德失范与自杀之间的关系。在经济萧条的年代,自杀率显著上升。这不能单纯根据相关的经济损失来解释,因为在经济显著繁荣的时候,自杀率也以同等的幅度提高。经济周期内的上下波动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那就是,每种情况都会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造成破坏性的影响。那些在他们的物质环境里有过突出的大起大落经历的人,往往被置于一种其惯常的期待超出其限度的紧张境地,于是造成了道德失范状况。

因此,道德失范像利己主义一样,“在我们现代社会的自杀事件中是一种不变的和特有的因素,它是每年滋生意外事件的来源之一”[9]。涂尔干对利己主义的自杀和道德失范的自杀之间差异的讨论并不是没有模棱两可的地方,而这一点已经使得一些评论家认为,根据涂尔干分析的实质,这两类自杀情形实际上无法很有意义地加以区分。[10]然而,如果对照《社会分工论》更为广阔的背景来仔细阅读涂尔干的叙述,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很难站得住脚。涂尔干把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同当代社会中“个人崇拜”的增长明显地联系在了一起。新教是宗教的先驱和现代道德个人主义的首要来源,它已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内完全世俗化了。[11]因此,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是“个人崇拜”增长所衍生的结果。只要“人是人类自己的上帝”,利己主义的增长就在所难免:“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毫无疑问不必等于利己主义,但两者很接近;一者离开另一者的进一步蔓延就不能得到刺激发展。因此,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便发生了。”[12]从另一方面来说,道德失范的自杀行为源于道德约束的缺乏,这尤其成为现代工业一些主要部门的特征。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只要道德失范是一种“病态”(pathological)现象,那么道德失范的自杀也是病态的,因此,这是当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特征。[13]然而,利己主义的自杀和道德失范的自杀彼此关系紧密,尤其是在个体自杀这个层次上。“利己主义者有某种摆脱约束的倾向,这的确是几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为既然他要与社会分道扬镳,那么社会也就没有足够约束力来规范他了。”[14]

自杀在传统社会中呈现出与利己主义和道德失范类型不相同的形态:这应直接追溯到《社会分工论》中详尽论述的社会组织的特点,这种社会与现代社会形态迥然相异。在传统社会中,有那么一种类型的自杀,那就是当某人被置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中时,把杀死自己当作他应履行的一项义务。一个人杀死自己,那是因为他有义务这样做。这就是“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obligatory altruistic suicide)。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并不涉及某项确切义务的利他主义自杀,但在这当中,自杀与促进一定的荣誉和声望规范有关(即“选择性的”利他主义自杀)(“optional”[faculatif]altruistic suicide)。然而,这两种利他主义的自杀形式均建立在强烈的集体意识基础之上,因为集体意识支配着个人的行为,所以人们为了提升一种集体价值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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