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通则的逻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解释性通则的逻辑

“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或许是最著名的论点,人们对此发表了反对的意见,涂尔干在该书第二版前言中进行了回应。[28]该论点显然是一个方法论上的而不是本体论上的假设,但必须根据涂尔干承自孔德的科学发展模式的概念来加以理解。所有科学在成为概念精确、实证有力的学科之前,都是源于宗教基础的形式粗糙、高度概括的概念聚合:“……思想和反省先于科学,科学只是对它们有条理地加以运用。”但上述概念从未系统性地加以检验。“事实作为例证式的证据只起次要的作用。”[29]实证方法的运用,而不仅仅是概念上的论述,结束了这种前科学的阶段。这一点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可能比对自然科学更加重要,因为在这里论题关系到人类活动本身。因此,有一种强烈的倾向,把社会现象看成要么是缺乏实际本质的东西(如个人意愿的创造物),要么正相反,是已经完全熟知的东西:因此,诸如“民主”、“共产主义”之类的词被任意使用,好像它们确切地表示了已知的事实,而事实上,“它们在我们心中唤起的只是含混不清的概念,模糊的印象、偏见和情绪交织在一起”[30]。社会事实必须被看作“事物”的论点就是针对上述倾向提出来的。因此,涂尔干把社会事实比作自然世界,这是因为,像自然界的事物一样,社会事实的特性不可能凭直觉就立刻为人所知,也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确实,一个‘事物’的最重要特征是,它不可能凭单纯意志力的投入就发生改变。这倒不是说事物抗拒一切变化,而是说单纯的意志行为不足以使其产生变化……我们早已懂得,社会事实具有这种特性。”[31]

要坚持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的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就要求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的研究者保持严格的超脱态度。这并不是说,他应该以一种完全“开放的心态”来开展一个特定领域内的研究,而是说他在对待所从事的调查研究时必须采取感情上中立的态度。[32]这反过来有赖于结构严密的概念体系的建立,这样就避免了表达通俗思想时混乱不堪和变化无常的术语。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在研究的开始,我们对所要研究的现象可能缺乏系统的知识:因此,我们必经根据那些“很外化而立刻可以看出的”特征使我们的论题概念化。[33]例如,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根据压制性惩罚的“外在特征”来界定构成犯罪的因素;犯罪是任何招致惩罚的行为。但以下是表达关于犯罪的更加圆满的概念的一种手段:犯罪是一种违背集体怀有的信仰和情感的行为。[34]这种方法可能招来批评,说过于重视一种现象的表面特征,而忽略了更加本质的内在特征。涂尔干对这种批评给予了回应,坚持认为,根据“外在”特征下定义只是一种初步的处理办法,其目的是要“建立起与事物的联系”[35]。这一概念提供了一张进入某一领域的许可证(entrée),允许研究工作从可观察到的现象入手。

涂尔干对于社会学中的解释和证明所具逻辑的观察,与他对社会事实主要特点的分析紧密相关。有两种方法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现象:功能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对一种社会现象进行功能分析是指确定“所涉事实与社会有机体的一般需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这种对应关系存在于何处……”“功能”必须同心理学上的“目的”(end)或“意图”(purpose)区分开来,“因为社会现象一般不是因其产生的有用结果而存在的”[36]。促使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动机或情感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一般不完全相关。社会并不单纯是个人动机的聚合,而是“有其自身特征的具体现实”:因此,社会事实不能根据这样的动机来加以解释。

根据涂尔干的观点,确认社会功能并不能解释清楚社会现象“为什么”存在的问题。产生一个社会事实的原因与社会事实在社会中的功能是分离的。涂尔干指出,如果要在功能与原因之间做一个解释性的结论,那就会导致一种在终极原因这一意义上对社会发展的目的论解释。根据终极原因所做的“解释”必然形成荒谬的推论,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中都给予了批评:(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孔德把人类的整个进步动力追溯到这样一个根本倾向,即“在任何情况下,不论环境如何,该倾向都会促使人类不断改善其环境”。而斯宾塞则把这种动力归于对更大幸福的需求……但这种方法把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我们对事物的需求并不能导致事物的存在,也不可能赋予其特殊的本质。[37]

因此,导致某一特定社会事实形成的原因必须同其可能实现的社会功能区分开来。此外,适宜的方法论步骤是,先确定原因,再分辨功能。这是因为,在某种情况下,知晓导致某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可使我们深入认识其可能产生的功能。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原因和功能在性质上的区分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离开了原因,结果无疑是不存在的,但反过来,原因也需要结果。结果正是从原因中获得动力的,但它有时也将动力送回到原因中,因此,原因不消失,结果是不可能消失的。”[38]因此,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举例说明,“惩罚”之所以存在,那是因为人们普遍怀有集体情感。惩罚的功能就在于要在同等强度上维系集体情感:如果不对违规行为加以处罚,维持社会统一的情感力量就不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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