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与病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常态与病态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来确立判断社会病态(social pathology)的科学标准。涂尔干在本书中的论述直接拓展了他早期论文所关注的论题,而且在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也的确至关重要。涂尔干指出,大部分社会理论家认为,在科学命题(事实陈述)与价值陈述之间存在着一道绝对的逻辑鸿沟。按照这种观点,科学论据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用于更好地实现目标,但目标本身无法通过使用科学程序来确认有效。涂尔干反对这种康德式的二元论,因为他否认二元论所假定的“手段”与“目的”之分事实上可以成立。对于涂尔干来说,对手段与目的做抽象的二分,其在普遍哲学领域内所犯的错误,类似于在功利主义理论的社会模式中表现得更加具体的错误:也就是说,人们遵循的“手段”和“目的”,从经验上来说都是人们作为其成员的社会形态的结果。

根据另外一种观点,每一种手段本身就是目的,因为手段要运用到实际中,必须如同其要实现的目的一样由意志来决定。达到某一特定目的的途径有若干条,因此,需要在这中间做出选择。这样一来,如果科学不能帮助我们选择最佳目标,那么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哪个是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呢?为什么科学该推荐最快速的而不是最经济的,最可靠的而不是最简便的,或者相反?如果科学不能引导我们决定终极目标(fins supérieures),那么,在我们称之为手段的,即那些所谓次要的和从属的目的,也同样无能为力。[39]

在涂尔干看来,通过运用类似于生物学上支配“常态”(normality)与“病态”(pathology)之间区分的原理,手段和目的对分是可以连通的。涂尔干承认,要界定社会学上的病态,会有特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他试图运用先期著作中用过的方法论原则:在社会领域中,常态可由普遍性的“外在的和可察觉的特征”来加以确认。换句话说,常态可根据特定类型社会内的社会事实的普遍状况来加以初步确认。如果一种现象在相同类型的所有社会或绝大多数社会中都存在,那么,对于该类型的社会而言,这种现象就可看作“常态的”,除非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表明,普遍性的标准被误用了。那么,一种对于特定社会类型而言是“普遍的”社会事实,当普遍性被证明是建立在对该社会类型起作用的基础上时,这个社会事实就是“常态的”。这一点可根据《社会分工论》的主题加以阐明。涂尔干在该书中表明,强烈的集体意识与具有先进劳动分工的那种社会的运作是不协调的。有机团结的优势增强会导致传统信仰形式的衰弱:但是,严格说来,因为社会团结越来越有赖于劳动分工方面功能上的相互依赖,集体信仰的衰弱是社会现代类型的正常特征。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情形中,普遍性的初步判断标准并不能提供可供确认常态的模式。现代社会仍然处在一个过渡的时期,传统信仰继续发挥着足够重要的作用,所以一些学者声称,传统信仰的衰弱是一种病态的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信仰的持续普遍性就不是判断何为常态、何为病态的确切指标了。因此,在社会快速变化的时代,“当整个社会类型都处在演化的过程中,还未在新的形式中稳定下来时”,对于正在被替代的社会类型来说属于常态的因素仍然存在。有必要分析“过去确定这种普遍性的条件……然后研究的这些条件目前是否依然存在”[40]。如果这些条件不复存在,那么所涉及的现象虽然“普遍”,也不能称之为“常态的”。

有些人把历史看作一系列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事件,另一些人则企图建构超越历史的伦理原则,按照涂尔干的说法,针对特定的社会类型推论出判断常态的标准,可使我们在两者之间开辟一条伦理学理论的途径。按照前一种观点,不存在普遍伦理学;按照后一种观点,伦理法则“为整个人类一劳永逸地”制定了。可以举一个涂尔干自己经常使用的例子,适用于古希腊城邦(polis)的种种道德理念根植于宗教思想中,而且根植于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特殊阶级结构形式中:因此,许多当时的伦理观念如今都已过时了,而企图将它们在现代世界中加以恢复的努力是徒劳的。例如,在古希腊,全面发展的“文明人”的理想——通晓科学和人文知识——对当时的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个理想却不符合劳动分工高度专门化体制的要求。

关于涂尔干对此事的看法,人们可能会提出明显的批评,说它导致了对现状的遵从,因为它好像认同在道德上维持现状的倾向。[41]涂尔干否认这种情况,相反,只有对社会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趋势有确切的了解,积极干预以便促进社会变化的行动才会获得成功。“未来已为那些读得懂它的人写好了……”[42]对道德的科学研究使我们能够识别那些正在形成但仍然大部分隐藏在公众意识之外的理想。通过说明这些理想不仅仅是失常,同时分析孕育了这些理想并促进其发展的社会变化条件,我们就能够弄清楚,哪些倾向应该鼓励,哪些倾向作为过时了的东西应该加以排斥。[43]当然,科学永远不可能完成到使我们完全不必由它来指导便可以行动的程度。“我们必须生活,而且必须常常期望科学。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尽我们的能力行事,而且利用我们可以利用的科学研究成果……”[44]

涂尔干指出,采用他的立场并不会使一切要建构在逻辑连贯的伦理学上的抽象“哲学”尝试完全徒劳无益。“道德不会等到有了哲学家们的理论才形成并发挥作用”,虽然情况确实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道德规范存在其中的社会架构的经验知识,哲学思索仍不可能给已有的道德规范带来变化。事实上,哲学家往往在历史上扮演了这样的角色——但他们通常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些人企图阐明普遍的道德原则,但实际上却成了社会内部变化的先驱和前辈。[45]

[1]“Suicide et natalité,étude de statistique morale”,p.447.

[2]实际上,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引用的自杀与社会现象之间在统计数字上的关系是前辈学者们所确认的。参阅拙文“The suicide problem in French sociology”,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6,1965,pp.3-18。

[3]Su,pp.57-142.

[4]Su,pp.160-161;涂尔干承认,英国国教对于这一点有些例外,但英国比其他新教国家的自杀率要低。

[5]按照涂尔干的观点,在这些例子中,没有一个自杀率下降是因为战时官方自杀资料不怎么精确造成的(Su,pp.206-208)。

[6]Su,p.208;LS,p.222.

[7]Su,p.209;LS,p.223.

[8]Su,p.209;LS,p.223.

[9]Su,p.258;LS,p.288;这些概念可以参照心理学理论来加以思考和发展。参阅拙文“A typology of suicide”,Archives européennes de sociologie,vol.7,1966,pp.276-295。

[10]Barclay Johnson:“Durkheim's one cause of suicid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30,1965,pp.875-886.

[11]涂尔干在他那部被忽视但却很重要的著作L'évolution pédagogique en France(Paris,1969)中,对这一点阐述得很清楚。

[12]Su,p.364;LS,p.416.

[13]涂尔干坚持认为,在走向进步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某种最低限度的失范状况是一个必要的因素。“因此,每一种改良和进步的道德都是建立在某种程度的失范基础上的。”Su,p.364;LS,p.417.

[14]Su,p.288;LS,p.325.

[15]Su,p.299.

[16]“La sociologie en France au ⅪⅩesiècle”,Revue bleue,vol.13,1900,p.649;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还谈到,书中所阐述的方法“当然也包含在我们最近出版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RSM,p.ⅸ.

[17]Su,p.35.

[18]帕森斯指出,涂尔干把社会“事实”一词等同于社会“现象”一词,造成了认识论点上的混乱(Parsons,pp.41-42)。

[19]RSM,p.2.

[20]RSM,p.2.

[21]参阅Harry Alpert:Emile Durkheim and his Sociology(New York,1939),pp.135-137;Parsons,pp.367-368;Guy Aimard:Durkheim et la science économique(Paris,1962),pp.26-31。

[22]Su,p.320.

[23]也就是说,个人加上其构建的人造物,但是,只有当社会中的人赋予这些物品以某种意义时,它们才具有社会相关性。RSM,pp.1ff.

[24]RSM,pp.xl ⅶ-xl ⅷ;RMS,pp.ⅹⅵ-ⅹⅶ.

[25]RSM,p.3;在运用这个判断标准时,涂尔干把韦伯说的“习惯”(usage)——惯常的行为,但不为规范所容许或废止——移到了社会学的边缘,因此,实际上得出了一个同韦伯相类似的结论。参阅本书下文第207页。

[26]RSM,p.2;RMS,p.4.(https://www.daowen.com)

[27]EF,p.239;FE,p.298(脚注)。参阅Raymond Aron:Main Currents in Sociological Thought(London,1967),vol.2,pp.63-64。

[28]RSM,p.14.

[29]RSM,pp.14-15.

[30]RSM,p.22.

[31]RSM,pp.28-29.

[32]涂尔干警告说:“过于疏远待测问题,会在行动和思想上产生无法连贯的严重缺点”“Sur le totémisme”,AS,vol.5,1900-1901,p.89.

[33]RSM,p.35;另参阅罗歇·拉孔布(Roger Lacombe)所做的鞭辟入里的分析: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de Durkheim(Paris,1926),pp.67ff。

[34]RSM,pp.35-36.

[35]RSM,p.42.

[36]RSM,p.95.

[37]RSM,pp.89-90.

[38]RSM,pp.95-96.

[39]RSM,p.48;RMS,p.48;作为对韦伯在这个问题上所持观点的含蓄批评,这一点与Strauss的观点相似。参阅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Chicago,1953),p.41。

[40]RSM,p.61.

[41]批评家们纷纷发表意见,涂尔干在AS上回复了三个最初的评论,载vol.10,1905-1906,pp.352-369。

[42]Ibid.p.368.

[43]“The determination of moral facts”,载Sociology and philosophy(London,1965),pp.60ff。

[44]Ibid.p.67.

[45]RSM,p.71;马克思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讨论了犯罪行为的革新性质。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ed.Bonner & Burns),p.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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