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社会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解释社会学

韦伯在早期的实证研究中所遭遇的一些特殊问题,成为其大多数方法论论文写作的背景。他最初受过法律学、经济学和历史学思想传统的熏陶,这些论文记录了他冲破这些学术传统的斗争。在他的方法论论文中,社会学被看作历史学的分支:社会科学中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被认为关系到那些具有一定文化意义的问题。韦伯反对社会科学不可能进行一般化的观点,但他认为,建构一般原理主要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韦伯所强调的这种立场,在其经验著作中,尤其是在《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这部巨著中有了某种变化。但他并未放弃自己的根本立场,无论是关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绝对分离的主张,还是独特历史情境不能仅按照一般原则加以分析的观点(一般原则对历史分析只具有先导意义)。然而,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兴趣的焦点转向了对确立社会和经济组织一致性的直接关注,即转向了社会学。

韦伯指出,社会学的任务在于阐述与人类的社会行为有关的一般原则和一般类型概念相比之下,历史学则“是对于具有文化意义的特定行为、结构和人格进行原因分析和解释”[1]。当然,这一点重申了他在方法论论文中所确立的基本立场,但大体说来,韦伯的关注点向社会学转移是其个人研究旨趣的变化,而不是基本方法论观点的改变。《经济与社会》表现为韦伯思想中的一种新倾向的程度往往被研究韦伯思想的人夸大了。《经济与社会》构成了一部从多视角研究政治经济的大规模合著的一部分韦伯打算把自己的著作当作其合作者们撰写的专门化卷本的序篇。[2]韦伯在描述其写作《经济与社会》的目的时指出,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学分析完成了一项“非常有限的准备”工作,但它对于研究特定的历史现象很有必要,“而历史学旨在对上述现象的特点做出因果解释”。[3]

韦伯在一篇论“客观性”的论文中强调:“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关注精神现象,其中移情‘理解’自然是一项特别不同于一般自然科学中能够或试图通过准确设计来解决的工作。”[4]因此,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的主要步骤之一便是,把该现象的主观基础“陈述清楚”;当然该论文的一项主题就是,人类活动具有“主观性”的特征,这一事实并不排除对社会和历史现象做“客观的”分析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不能通过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合二为一而对这种主观性避而不谈。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略述“解释社会学”概念时,坚持强调主观性对于社会学分析的重要意义。[5]

韦伯指出:“这里使用的这个词意义极为含糊,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社会学“应该被看作一门诠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从而对社会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6]社会行动或行为(Social action or conduct[soziaies Handeln])其中所涉及的主观意义与其他个人或团体相关。行动的意义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或指对于特定的个人行动者而言的具体意义;或指对某一假定的行动者而言,主观意义的理想类型。

在实际中,上面所界定的行动与纯粹未经思考或自发的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社会学研究意义重大的人类活动,其大部分在有意义的行动中只占据着非主体地位:传统模式的行为尤其如此。此外,在同一种经验性活动中,其中可能混合了可以理解的和不可以理解的东西。例如,某些形式的宗教活动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中包含有神秘体验,这对于没有这种体验的社会科学家来说,只有部分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要清楚地分析一种经验,并不需要完整地再现它:“人们要理解恺撒,并不需要变成恺撒。”[7]

重要的是必须好好理解韦伯在此处论述的主旨。他虽然赞同主观意义是许多人类行为的基本要素,但他的论点是,直觉论(intuitionism)并不是惟一能进行这种研究的学说。相反,解释社会学能够也必须建立在解释意义的技巧基础上,这些技巧可以重复,因此,根据科学方法的惯用准则,也是可检验和证明的。按照韦伯的观点,对构成行动者主观意识部分的逻辑关系进行理性认识,或者对更具情感色彩的因素加以理解,这一点是可以办到的。在行动者运用数学分析或形式逻辑的情况下,理性认识最完整也最精确。“当某人运用2×2=4的命题或勾股定理进行推理或论证时,或者当某人按照我们已接受的思维模式正确地进行一系列逻辑推理时,我们完全清楚地理解其意义。”[8]然而,掌握这个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命题,与我们何以理解某个理性地选择和运用某种手段来达到一个实际目标的人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清楚的界线。虽然移情(empathy)是一种在情感领域中形成对行动的理解(understanding)的重要途径,但把移情等同于理解是错误的。后者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社会学家的情感投入,而且要把握行动的主观意义。然而,一般来说,引导人类活动的理想与影响我们自己行为的理想越是不相干,就越难以理解理想对于坚信它的人所具有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理解只能是部分的,而当连这一点都实现不了时,我们就只能满足于将其当作“给定资料”(given data)。

社会学当然必须关注影响人类活动但不具有主观意义的事物和事件。这些现象(包括例如气候、地理和生物诸因素)是人类行为的“条件”,但不一定与人类目的有必然的联系。但只要这些现象涉及人类的主观目的,它们就有了意义,就成了社会行为中的因素。像机器这样一种人工制造物,“只有根据其制造和使用中所具有的或本应具有的意义,才能被人们所理解”。[9]

既然对社会行动的科学分析不仅仅是描述,那么它便可以通过建构理想类型来进行:同时,考虑到在理解以价值为导向或受情感所影响的多形式行动时会存在困难,理想类型的建构通常是有用的。在对理想类型中构成理性行动的因素进行了界定之后,对于偏离它的行动便可以根据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来检测。韦伯认为,合乎理性的理想类型的主要优点已经在经济学中有所展示。理想类型表述准确,运用时才不会产生歧义。韦伯把它看作分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点,是方法论中的一个手段,使用它绝不会有“理性主义的偏见”存在。

韦伯区分了对意义进行诠释性理解的两种基本类型,每一种还可以根据它是否涉及对理性行动或情感行动的理解而进行再分类。第一种是“直接理解”,在这种情形中,我们通过直接观察来理解一种行动的意义。直接理解的理性次类型可以通过前面引述的对数学命题的理解这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当我们听到或看见2×2=4这样的运算题时,马上就理解了它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非理性行为的直接理解可以体现为,比如,我们“从脸部表情、惊叫和不理智的情绪反应等表现来理解愤怒的宣泄”。第二种理解是“诠释性理解”(erklärendes Verstehen),它不同于第一种,因为它需要对观察到的活动与其对行动者的意义之间存在的动机联系予以解释。这一种理解也可再分为两种子类型。理性子类型指的是对个人行动的理解,当个人进行一项活动时,要使用一定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在韦伯引用的例子中,如果一位观察者看到某人在劈木柴,并且知道那人是要准备燃料生火,他可以毫无困难地领会那个人的行动的理性内容。同样,这种动机推测的间接关联过程也可以用于理解非理性行为。因此,比方说,如果我们知道某人刚遭受失望,我们就可以理解他痛哭流涕的反应。(https://www.daowen.com)

在诠释性理解中,所关注的特定行动“被置于一种可理解的动机序列(sequence of motivation)中,其理解可以看作对行为实际过程的解释。因此,对于一种涉及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科学而言,解释需要掌握意义复合体(Sinnzusammenhang),如此解释的可理解的行动,其实际过程便属于该复合体”[10]。在韦伯把其解释社会学应用于实证分析的概念中,这一点极为重要。对“动机”的理解,总是会涉及将特定行为与个人行动所要遵循的较为广泛的行为规范联系在一起。要对因果关系做出解释,则必须对“主观”适合性和“因果”适合性加以区分。如果某一行动的动机符合公认的或习惯的规范,那么对该行动过程的解释就是主观上适合的(“在意义层面上”适合)。换句话说,这一点表明了该行动是有意义的,因为它根据公认的规范是“行得通的”。但是,这一点本身并不是对特定行动所做的有说服力的解释。的确,唯心主义哲学的根本谬误在于将主观适合性与因果适合性混为一谈。这种观点的根本缺陷是,在“意义复合体”、动机以及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和简单的关系。诸多个体的类似行动可能是由各不相同的动机所引起的,反过来,相似的动机也可能引起不同的行为方式。韦伯并不想否认人类动机的复杂性质。人们常常体验到动机冲突,一个人所意识到的动机可能主要是他意识不到的更深层动机的理性化结果。社会学家必须认识到这些可能性,并准备在经验层面上加以处理——当然,一种行为越是属于无意识冲动所引起的,在对意义进行诠释时,它也就越成为边缘的现象。

基于上述理由,“因果”适合性要求的是可以“断定有那么一种可能性,虽然它只是在极少数理想的情况下可以精确地表述,但总是可以预测的,那就是某一显而易见的事件(客观的或主观的)将会有紧跟或伴随着另一事件的可能性”。[11]因此,要表明解释性意义,就必须把行为的主观意义与某一特定范围的可预测结果联系起来,建构一种经验性的一般原则。当然,根据韦伯在方法上的内在假定,这样一种一般原则无论得到了多么精确的证明,如果它在意义层次上缺乏适合性,那就依然只是解释社会学领域之外的一种统计关系:

只有那些统计规律,才算是社会学上的一般原则,与社会行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可以理解的普遍意义相符,用我们这里所使用的标准来说,它们构成了可理解的行为类型。一些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至少在实际中可近距离地观察得到,只有那些对这样的行动所做的理性阐述,才构成了与真实事件相关的社会学类型。这绝不是说,对其主观诠释越清楚,就越接近某一公开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12]

虽然有多种统计资料与明显影响人类行为的现象有关,但按照韦伯运用该术语的含义,它们并没有意义。不过,有意义的行为并不是不可以进行统计处理:例如,包括犯罪率或职业分布统计在内的社会统计学就属于此类。

韦伯并不把对研究人类的社会行为有价值的信息限制在能够根据解释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的范围之内。与社会生活有因果关联但却不可“理解”的过程和影响有多种多样,而韦伯并不轻视其重要性。在此有必要强调这一点,因为人们常常认为,按照他的观点,解释社会学是对人类的社会行为进行概括的惟一基础。韦伯意识到,他自己把“社会学”这个术语限制为对主观上有意义的行为所做的分析,这排除了该领域经常应用到的其他概念:“我们所指的社会学……仅限于‘解释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没有任何人应当或能够被迫遵从这种用法。”[13]

韦伯特别提到的有机社会学(organicist sociology)与这一点有关联,该学派以舍夫勒的《社会体系的结构与生命》为代表——韦伯称之为“杰出著作”。韦伯注意到,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对于研究社会生活有明显的功效:“作为一种实际解释和暂时定位的手段……它不仅有用,而且必不可少。”[14]就像对有机体进行研究的情况一样,在社会科学中,功能分析使我们确认在“整体”(社会)中对研究有重要性的组成单位。但是,在某一点上,社会与有机体之间并不存在相似性,因为在对前者进行分析时,可能而且有必要超出确定功能一致性的范围。然而,诠释性理解应该被看作提供了自然科学中并不适用的对事物进行解释的可能性,而不是获取科学知识的障碍。但这样做并不是完全没有代价,它会降低社会科学所具有的精确性和确定性。

韦伯与舍夫勒之间的明显差异在于整体概念的逻辑地位这个问题。那些从“整体”出发并由此对个别行为进行研究的社会学家很容易将概念视为现实。因此,“社会”就只不过是特定环境下众多个体的相互作用而已,它呈现出具体的身份,就像是有独特意识的行动单位似的。当然,韦伯也承认,社会科学中有必要使用指称集合体的概念,诸如国家、工业公司等。但是,绝不能忘记,这些集合体“只是个人特定的行动所合成的结果和模式,因为对我们来说,惟有这些个别的人才是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的能动主体(agents)”[15]。然而,还有一个方面,集体能动者(agencies)在解释社会学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是从个体行动者(actors)的主观立场出发,形构了现实,而且常常由个体行动者表现为自主的统一体。在影响社会行为方面,这种表现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韦伯认为,解释社会学并不意味着社会现象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予以解释。[16]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当然与所有社会科学有关,但并不会比其他相近学科的研究结果相关度更高。社会学家对于个人自身的心理构成并不感兴趣,而是对社会行为的诠释性分析感兴趣。韦伯毫不含糊地否定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制度从解释意义上来说,可以从心理学的一般原则中“衍生”出来。既然人类生活首先是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那情况实际上更可能是,社会学应该更有益于心理学,而不是相反:

研究过程并不是先从分析心理品质开始,进而过渡到分析社会的制度……相反,要了解心理的先决条件和制度的结果,首先要具备对后者的确切认识和对其结构的科学分析……但我们不会根据心理规律来推演制度,或用基本的心理现象来解释它们。[17]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