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定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定位

社会行动包括任何一种有意义地“关涉着其他人过去、现在或可预期的未来行为”[18]的人类行为。只要两个或以上个人之间有了相互关联,社会“关系”就形成了,其中每个人的行动都关联着别人的行为(或预期的行为)。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包含在这种关系中的意义为其中的所有人所共享:在很多情况下,例如,在一种正如谚语所谓“一厢情愿”的“恋爱”关系中,一方所持的态度根本不被另一方认同。然而,在这样的关系中,如果他们持续下去,就会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的意义——为每个人确定对方对他的“期待”。韦伯仿效西美尔,也谈到了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它含有形成关系的意思,字面意义为“社会化”(societalisation),而不是“社会”(Gesellschaft)。社会生活赖以形成的许多关系具有变化的特征,所以处在不断形成和解体的过程中。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关系首先建立在个人合作的基础上。正如韦伯谨慎地指出的那样,即便是最持久的关系也有冲突这一特征。

用韦伯的话来说,并不是个人之间的所有接触都构成了社会关系。如果两个行走在街上的人相撞在一起,而事先都没有注意到对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不构成社会关系,但如果他们随后争论起谁是谁非的话,便构成了社会关系。韦伯还提到了人群中的相互关系:如果勒蓬(Le Bon)的看法正确,那么,群体成员就能形成集体情绪,这种情绪是被潜意识的影响所激发的,个人难以控制住潜意识的影响。个人的这种行为是由于他人行为的影响所造成的,但在意义的层次上,这并不是关涉他人的行动,因此,在韦伯的术语系统中,它不属于“社会行动”。

韦伯区分了社会行为定位的四种类型。在“目的理性”(purposively rational)行为中,个人根据对达到目的的手段的预测,理性地估量某种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通常有许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面对这些选择的个人会掂量每一种可能实现目的的手段的相关效果,以及达到目的后对个人所怀有的其他目标可能带来的影响。韦伯在此把关于理性地应用社会科学知识所形成的先验图式运用到一般社会行动的范式上。相比之下,“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行动指向一种至高无上的理想,而完全不考虑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基督徒循规蹈矩,一切听从上帝的安排。”[19]这仍然是理性行为,因为它包含了确定个人活动指向的始终如一的目标。所有行动,凡是专门指向职业、荣誉或为某种“事业”而献身的理想,大都属于这一类型。价值理性行动与第三种类型——“情感”(affective)行动——之间最根本的不同点是,前者预设了个人怀有一种清楚明确的支配其活动的理想,而后者不具备这个特点。情感行动是在某种情感的波动状态下进行的,因而处在有意义行为和无意义行为的边缘。它与价值理性行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不像目的性理性行为那样,把行动的意义定位在实现目的的工具性手段上,而是在行为的实施本身。

行动的定位第四种类型为“传统性”(traditional)行动,它同样处于有意义行为和无意义行为的边缘。传统性行动是在风俗习惯的影响下实施的。这种类型适应于“人们习以为常的大部分日常生活行动……”[20]在这种类型中,行动的意义来自理想或象征,但它们不像价值理性中所追求的理想或象征那样具有清晰明确的形式。传统性价值如果理性化了,传统性行动与价值性理性行动就合二为一了。(https://www.daowen.com)

韦伯归纳出的这种四分法构成了《经济与社会》中经验本质的基础,但并不是对社会行动做一个整体上的归类;这是个理想典型图式。韦伯做出过论断:运用理性类型可以测算出非理性的偏离度,通过这种方法,对社会行动的分析可以取得最佳效果。该图式提供了一种应用韦伯论断的模式。因此,要对人类行为的某个特定经验实例进行解释,便可参照四种行动类型中最接近的一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极少有不是以不同的组合将一种以上类型的因素混合在一起的例子。

在讨论解释社会学中由证实(verification)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困难时,韦伯强调指出,因果适合性永远是个可能性程度的问题,那些认定人类行为“不可预知”的人显而易见是错误的:“‘不可预测性’(incalculability)……是精神错乱者所特有的。”[21]但是,人类行为中的统一性只有根据特定的行为或环境使行动者做出一定反应的可能性才可以做出表达。因此,可以说,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行动者会把其行为定位在特定方式的“可能性”(probability)的基础之上(这里的“可能性”绝不能与含有“偶然”[accident]意义的“可能性”[chance]混淆)。韦伯认为,肯定人类行为中的可能性因素就是不否定其规律性(regularity)和可预知性(predictability);但还要再次强调,有意义的行为与诸如受到痛的刺激时下意识的回缩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这样的不变响应(invariant response)是有区别的。

因此,在对社会关系的主要类型和更为广泛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概念分类时,韦伯坦言,他是根据可能性来描述的。每一种持久性的社会关系都以行为的统一性为先决条件,从最基本的层次上说,行为的统一性包含了他所说的“习惯”(usage[Brauch])和“习俗”(custom[Sitte])。社会行动中的统一性是一种习惯,“只不过它在一个群体中存在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实际实践”[22]。一种习俗就是长时间形成的习惯。习惯或习俗表现为“惯常”(usual)行为的形式,它虽然不为其他人明确地赞成或反对,但总是被某个人或许多人习惯地遵守。一致性(conformity)并不需要任何约束力来保障,而是行动者自觉自愿的事情。“现在,人们每天早上习惯吃早餐,这在一定范围内符合某种方式,但并不是非这样做不可(除了旅馆客人);而且它并不总是习俗。”[23]但绝不能低估了习惯和习俗的社会重要性。例如,消费习性(habits)通常是习俗性的(customary),它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建立在习惯或习俗基础上的行为统一性,与个人主观追求自身利益之时理性行动的理想类型所具统一性明显不同。在自由市场环境下,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态度就是这后者的典型。[24]凡出于自身利益的动机而产生的行为统一性——换句话说,就是接近后一种类型的行为统一性,其社会关系与建立在习俗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比起来通常更加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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