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支配和权威
社会关系最稳定的形式就是,那些参与其中的人主观上相信它是一种合法的秩序(legitimate order)。为了说明这一论题的特性,韦伯举了下面的例子:
如果家具搬运工常常在许多租房期满时做广告,这种统一性就是由自身利益决定的。如果一名推销员在一个月或一个星期的特定日子去拜访一些客户,这或者是习惯行为,或者是自身利益导向的结果。然而,当一名公务员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到达办公室时,他这样做并不单单出于习俗或自身利益,因为这样的话,他可以想不理会就不理会;一般说来,他的行为同样取决于一种秩序(也就是公务员法规)的有效性,他要遵守秩序是因为不遵守会对他造成不利的影响,也因为违背了规定会触犯他的责任感(当然,程度不同)。[25]
对某种正当秩序的信仰可以指导行动,但并不是去遵守该秩序的原则,而是以其他方式行事。罪犯的情况就属这种,他虽然违犯了法律,但他采取措施谋划其犯罪行为,以此来承认法律的存在,并使自己的行为适应这种存在。在这个事例中,他的行为受制于下列事实:破坏法律秩序会受到惩罚,而他希望逃避这种惩罚。但是,他这种把秩序的有效性纯粹作为一种“事实”来承认的情况,只是许多种违法行为——其中的个体都企图申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的一个极端例子。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同样正当的秩序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释。这一点可以根据韦伯对宗教社会学所做的实证分析加以说明:因此,宗教改革中的新教是基督教秩序激进化的结果,而天主教会同样将这种秩序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础。
在习惯、习俗和韦伯所称的“惯例”(convention)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经验界线。在这种情况下,一致性就不再是个人意愿倾向的问题。例如,如果上流社会团体中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恰当的礼仪准则这一惯例,他可能会被团体的其他成员所嘲笑或排斥。这些惯例的运作常常是维护固有秩序的强有力模式。当惯例不单纯由广泛的非正式规约(sanction)来支撑,而且个人或更多时候是团体具有合法的能力和责任去应用规约来制约违规者时,“法律”便存在了。[26]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一定就是现代社会中的司法和警察那样的专门职业团体,例如,在家族间的世仇争斗中,宗族团体就代行了与制裁机构相同的职责。习俗、惯例和法律之间的经验关系是很密切的。即便是对纯粹习惯的坚持,也可能很强有力。那些制定法律以涵盖从前只是“惯常”行为的人常常会发现,对于这里所谈到的旧习(prescription)而言,极少找到别的什么一致性。然而,习惯和习俗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是后来法律准则的来源。相反的情况也有,虽然不那么常见:制定一项新的法律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因此,例如,允许自由订立契约的法律所引起的一种间接结果是,推销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游说,以便保住客户。这不是契约法所强求的行为,而是其存在所造成的影响。
韦伯认为,我们不能只讨论“法律”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律的强制机构是政治机构。在某个团体——如亲属团体或宗教组织——承担了应用戒律来惩处违规者的任务的环境中,都存在一种法律秩序。实际上,宗教团体对法律理性化的影响是韦伯实证著作中的主要论题。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律”“宗教”和“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韦伯把“政治”社会定义为“其存在及其秩序在一个特定领土区域内通过行政人员以威慑和物质的力量得到持续保护”。当然,这不等于说,政治组织只有频繁使用武力才得以存在,而只是说,威慑或实际诉诸武力是在其他手段均已失效的情况下最后施行的一种手段。在特定的领土内,当一个政治组织能够成功地对武力的组织运用进行合法的垄断时,它才成为“国家”。[27]
韦伯把“权力”(Macht)定义为:行动者哪怕在遭到与其有社会关系的其他人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可能性。这个定义的确非常广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一种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定情况下,都属于权力关系。“支配”(Herrschaft)的概念更为明确和具体:它仅指行动者遵从另一个人发出特定命令这样的权力行使情况。[28]对支配的接受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从纯粹出于习惯到消极地扩大个人的利益。然而,获取物质报酬和保证社会认可的可能性是维系领导者和追随者之间关系的最普遍形式。[29]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稳定的支配体系是纯粹建立在自发习惯或谋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的:关键因素在于被支配者坚信其受支配的合法性。
韦伯区分了支配关系赖以建立的三种合法性理想类型:传统型(traditional)、超凡魅力型(charismatic)和法理型(legal)。传统型权威建立在对“古老法则和权力的神圣性的信仰”基础上。[30]在最初级的传统型支配中,统治者没有专业化的行政人员来借以行使其权威。在许多小型的农村社会中,权威掌握在村落年长者的手中:最年长者被认为对传统智慧的造诣最深,所以最有资格掌握权威。传统型支配的第二种形式实际上常常与长老制(gerontocracy)混合在一起,那就是家长制(patriarchalism)。这种类型通常建立在家庭单位的基础上,家长拥有权威,该权威根据明文的继承法则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凡有行政官员存在,且个人的臣服是出于对主子的忠诚,家长制就会得到发展。
世袭制(patrimonialism)是东方传统专制政府中的典型支配形式,这种形式在近东和中世纪欧洲也存在过。相对于结构不那么复杂的家长制,世袭制具有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界线分明的特点:在简单的家长制中,“虽然支配是主人继承来的一项传统权力,但它肯定必须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作为一种共同的权力来加以行使,因此,它不会为任职者所滥用”[31]。世袭制权威则基于统治者的家族式管理之上,融宫廷生活和政府职能于一体是其鲜明的特色,官员最初多为统治者的个人侍从或仆人。然而,当世袭制支配施行于广袤的领土时,录用范围有必要更广泛,而且常常出现行政权力分散的倾向,于是,统治者与地方世袭制官员或“显贵”之间便有了各种各样的摩擦和冲突。
在真实的历史情境中,虽然可能出现而且也存在着许多支配类型相混合的情况,但传统结构体制的纯粹类型与理性官僚制支配的理想类型之间形成鲜明的对照,后者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支配体制。在传统结构体制中,官员的工作任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权力和职责根据统治者的意愿而时有更改,录用也是任人唯亲,并且不存在“法定”(lawmaking)的理性过程:任何行政法规的变革都必须显示出“给定”真理的再次发现。
韦伯对法理型权威的纯粹类型做了如下阐述。[32]在这种类型中,拥有权威的个人根据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准则行使权威,这种准则不是传统的遗留,而是在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情境内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受制于权威的人之所以服从上司,不是出于任何个人的依附关系,而是因为他们接受了界定这种权威的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准则。“因此,拥有法理权威的典型个人,也就是‘上级’(superior),其本人受制于一种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秩序,于是在他本人的意向和发布的命令方面,其行为也必须以这一秩序为取向。”[33]受制于法理权威的人无须对一个上级效忠,而且对其命令的服从也只限于在其明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官僚制的纯粹类型具有如下特征。行政人员的活动定期进行,由此形成了界限明确的公务“职责”(duties)。公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界定,因此权威的层次也是以职责层次的形式来划定的。约束人员的行为、规定其权威和责任的法规都是以文字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公务人员的任用通过竞争性考试所显示出的专业能力,或根据可资证明具有适当资格的文凭或学位来决定。机关(office)财产不归公务人员(official)所有,公务人员与机关相分离,由此,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归任职者“所有”。该体制类型对于公务人员职位来说具有下列明显的结果:1.公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受一种抽象的职责概念所影响,他要忠于职守,这本身就是目标,而不是通过寻租等手段谋求个人物质利益。2.公务人员基于个人的专业资格,由上级权威任命获得其职位,而不是选举出来的。3.他通常拥有终身职位。4.他获得的报酬是一种固定而有规律的工资形式。5.公务人员的职业地位为提升权威等级提供了“履历”(career);获得提升的程度则由表现出的能力、资历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办法来决定。
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中,接近这种理想类型的组织体系才会建立起来。在现代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发达官僚制的例子主要见于古埃及、中国、罗马帝国晚期和中世纪的天主教会。这些官僚制,尤其是前三个,主要是世袭制的,而且官员的俸禄大都建立在实物(in kind)报酬的基础之上。这说明,货币经济的事先形成并不是官僚制出现的先决条件,尽管它在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发展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现代社会官僚制的发展与不同社会生活领域内劳动分工的扩张有着直接的关系。对于现代资本主义,韦伯社会学中的基本要点是,职业功能的专门化现象绝不只限于经济领域。马克思把劳动者与生产工具之间的异化归结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最鲜明特点,这种异化并不只限于工业领域,更延伸到了以大规模组织为主体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等其他领域。[34]在后中世纪的西欧,国家的官僚化先于经济层面。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依赖于官僚体系来维持其持续存在。“国家越大,或它越是成为强大的国家,情况就越毫无条件地如此……”[35]行政单位的绝对规模虽然是决定理性官僚制扩展的主要因素——就如现代大众型政党一样——但是,规模与官僚化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的关系。[36]履行行政职责所需要的专门化,与在规模上提升官僚制的专门化水平一样重要。因此,在古埃及这个最古老的官僚制国家中,官僚制的发展首先是由于需要有一个中央化的行政体系来控制灌溉所决定的。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一个跨区域市场(supra-local market)的形成是刺激官僚制发展的一个主要条件,因为该市场的形成要求货物和服务有规律且协调的分布。[37]
官僚体制在履行这些例行化工作时所显示出来的效率是其扩展的主要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完善的官僚机构与其他组织形式之间比较,完全像机器生产模式与非机器生产模式之间的比较一样。精确、快速、清楚、档案信息、持续性、判断力、合一性、严格的从属关系、摩擦的减少以及物质和人力成本的降低——这些都在严格的官僚体制里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38]
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需要速度和精确性来实现,上述特质都是它所需要的,韦伯在这一点上的观点常常被人误解。18—19世纪之交以来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官僚体制与“繁文缛节”(red tape)和“缺乏效率”密切相关,韦伯显然清楚这种观点。[39]韦伯也没有忽视非正式接触和关系模式——与正式确定的权威和责任分布之间存在重叠之处——在官僚组织机构实际运作中的重要性。[40]官僚组织可能“以最适合于每一个案处理的方式造成足以妨碍事务执行的明显阻碍”[41]。与“繁文缛节”有关的情况正是源于后一种事实,但它也不是完全不合时宜,因为官僚制有了作为理性化结构的性质,它根据系统化的行为准则运行。按照韦伯的观点,就处理某件具体的事件来说,原先的行政组织形式可能更加有优势,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司法裁决的实例便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传统的法律实践中,一个世袭的统治者任意干涉司法裁定,因此,基于他个人对被告的了解,有时或许能够做出比现代法庭对类似案件所做的判决更加“公正”的裁定,因为在这后一种情形中,“只考虑毫不含糊的、具有一般特性的案件事实”[42]。
但这种情况在绝大多数案例中肯定不会发生,而且正是因为在理性的法理型支配中,“可预测性”因素使官僚行政体制与先前类型大相径庭:确实,这是惟一能够完成现代资本主义所需大量协调工作的组织形式。韦伯对此做了如下陈述:
不管有多少人抱怨“官僚制”,在任何领域中,想象一下无需公务人员在机关工作就能进行持续性行政工作,那完全是一种幻觉。日常生活的整个形态被整合进这种框架。从形式、技术的观点来看,在其余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如果说官僚行政体制总是属于最理性的类型,那么,(对人或事物的)集体管理的要求就会使得该体制在今天变得不可或缺。[43]
韦伯所区分的第三种超凡魅力型支配完全不同于另外两种类型。传统型支配和法理型支配都有固定的行政系统,涉及日常生活中的例行事务。从定义来说,纯超凡魅力型支配是一种特别的类型。韦伯把超凡魅力定义为“某种个人人格上的特质,具有该特质的个人被视为不平凡的,而且富有超自然、超人类的禀赋,或至少有特别异常的力量和品质”[44]。因此,一个超凡魅力型的个人是被他人认为具有突出超常能力的人,其能力常常被视为超自然的,因而使他鹤立鸡群。问题不在于一个人是否“真的”具有其追随者所认为的某些或全部特质;重要的是,别人要认为他具有超凡的品质。超凡魅力型支配可以存在于各种极不相同的社会和历史情境中,因此,具有超凡魅力的人物可以是政治领袖和宗教先知,他们的行为影响整个文明发展的进程,也包括各行各业中小的煽动家(demagogue),他们力图使自己拥有一批哪怕是暂时的追随者。因此,不论在什么样的情境下,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总是建基于领导者和追随者都相信领导者使命的真实性这一点。超凡魅力人物通常都以展示神迹或显示天启(devine revelations)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真实性(genuineness)。然而,这些虽然是其权威正当性的标志,却不是它赖以成立的基础,合法性“倒不如说是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去认识超凡魅力型权威的真实性,并体现在行动上,这是其追随者的职责”[45]。
在超凡魅力型运动中,处于次级权威上的成员,其地位既不是建立在通过个人关系而得到的特权基础上,也不是凭他们所拥有的技术上的资格。其中并不存在固定的层级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官僚制中的“履历”。超凡魅力型领导人仅拥有一群不确定人数的亲信,他们分享他的超凡魅力,或者他们自己有超凡魅力。超凡魅力型运动不同于常设的组织形式,它没有系统组织起来的经济支持手段:其收入或来自各种形式的捐助,或通过掠夺来获得。超凡魅力型运动不是围绕固定的一般法律原则组织的,而传统型和法理型支配中的情形则是然,只不过内容不同;司法审判根据每个特定案例做出,并被视为天启。“一个真正的先知,就像一个真正的军事领袖和这个意义上的每个真正领导人一样,宣扬、创设或者要求新的义务……”[46]
这表明了超凡魅力型支配的出现所代表的含义:打破既定的秩序。“超凡魅力型权威在其所涉及的范围内排斥过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特别具有革命性。”[47]超凡魅力是一种强劲有力而具有创造性的力量,这种力量猛烈冲破并控制着现存秩序的既定法则,无论这些法则是传统的还是法理的。根据韦伯的观点,它是一种特别不合理的现象,这的确是他为超凡魅力所下的定义的本质所在,因为超凡魅力型权威的惟一基础是对领导者所宣称的真实性的确认:超凡魅力型运动的理想根本不必受缚于现存控制体系的理想。这样一来,超凡魅力作为一种革命的力量在传统的支配体系中尤其重要。在传统体系中,权威与从过去流传下来的相对不变的惯例紧密相关。“在前理性时期,传统和超凡魅力几乎支配了整个行动导向。”[48]然而,随着理性化的推进,社会变革中的理性手段(例如把科学知识应用到技术革新上)越来越显得重要。
由于超凡魅力与例行事务和日常事务相抵触,所以,如果它要长久存在,就有必要经历深刻的变化。因此,超凡魅力的例行化(Veralltäglichung)就要求超凡魅力型权威向传统体制或法理体制的方向转移。由于超凡魅力型权威集中在某个特定个人的卓越品质上,那么当那个人死亡或因别的缘故不在位时,便出现了继位的难题。例行化之后产生的权威关系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继位问题”(succession problem)的解决方式。韦伯区分了几种可能出现的方式。
历史上有一种解决继位问题的重要方式,那就是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者或分享其超凡魅力的追随者指定继位者。继位者不是被选举的,他显示出具有适宜于担当权威的超凡魅力品质。根据韦伯的观点,在西欧地区,这是为君主和主教加冕的原始意义。[49]超凡魅力也可能被看作一种遗传的品质,于是为与原承载者血缘最近的亲属所拥有。然而,这种情况主要与封建欧洲和日本的长嗣继承制原则有关。当超凡魅力型支配转变成一种例行的、传统的形式时,它便成了掌握权力的人保有其地位合法性的神圣源泉;通过这样的方式,超凡魅力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持续因素。虽然这“与其本质格格不入”,但韦伯指出,说到“超凡魅力”的持续性,仍然有正当的理由,因为作为一种神圣的力量,它保持了超凡的特质。然而,一旦超凡魅力就这样变成了一种非个人的力量(impersonal force),那它就不必再被看作一种不能传授的品质,而超凡魅力的获得就可能部分地依赖于一种教育程序。
超凡魅力的例行化,要求行政人员的活动建立在一种规则的基础上,这种基础可以通过形成传统的规范或者建立法律准则的方式来实现。如果超凡魅力通过遗传来传递,那官僚体系就有可能变成一个传统的身份团体,而职位的补充主要靠继承来实现。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官员录用的标准可能由资格考试来决定,因此趋向于理性法理型。不管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例行化所要求的总是形成一套稳定的经济安排。如果朝向传统主义,那经济安排就是俸禄或封地,如果朝向法理型,那就是采取职位薪水的形式。
超凡魅力型运动出现以后,它所倡导的理想的内容不可能直接来源于先前存在的支配体系中。这并不等于说,超凡魅力型运动的主张不受秩序——它之所以出现就是为了对抗这一秩序——的象征的影响,也不是说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在影响超凡魅力型运动的发展中不重要。然而,它确实意味着,超凡魅力“使命”(mission)的内容不能解释为影响社会变化的物质过程在观念上的“反映”。在韦伯看来,革命的动力不会受整个历史发展中任何理性进程的约束。这就从一个更加经验性的层次上保持了对发展理论的排斥,是韦伯根据纯粹理论所得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