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关系的影响:阶级与身份集团
韦伯拒绝接受历史发展的全部理论,这同样适用于对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驳斥。但是,在韦伯的著作中,有一条在概念和经验上更加基础的思路,与马克思主义尤有关联。如果作为整体的“历史理论”不可能形成,那么在更加具体的层次上,任何企图将历史发展系于经济或阶级关系上的普遍性因果支配理论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因此,韦伯在论述“阶级”(class)、“身份”(status)和“政党”(party)时,把它们确立为三个分层“维度”,每一个都在概念上有别于其他两者;而且还明确指出,在经验层次上,每一个都可能对其他两者存在着因果上的影响。
《经济与社会》一书用了两个章节来论述阶级和身份集团。[50]但篇幅都很短,而且与这些概念在韦伯历史著作中的重要性不相称。同马克思一样,韦伯没有对阶级的概念及其与社会中其他阶层的关系做完整详尽的分析说明。韦伯关于阶级的概念以他对市场经济行为所做的更加概括的分析为出发点。他把经济行动定义为通过和平的手段对渴望获得的效用(utilities)加以控制的行为。[51]在韦伯的用法中,效用包括了货物和服务两个方面。市场有别于直接的物物交换(易货贸易),因为它涉及通过贸易竞争来获取利益的投机性经济行为。“阶级”只有在这种市场——可能呈现出多种具体形式——形成的时候才会存在,而这样反过来又成为货币经济形成的先决条件。[52]货币在这中间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得对交换价值进行数量化且固定的而不是主观的估量成为可能。因此,经济关系从地方性社会结构的特殊纽带和义务中解脱出来,而且任由物质机会(material chances)来决定,也就是个人在竞争的市场上运用他们所具有的财产、货物或服务进行交易的物质机会。韦伯指出,“与此同时,‘阶级斗争’也开始了。”[53]
任何交换物品的“市场状况”都可以被定义为“把它兑换成货币的所有机会,它们是交换关系中参与者所共知的,而且有助于他们在价格竞争中的定位”。[54]那些拥有类似交换物品(货物和服务)的人“共同享有他们生活机会的特定因果构件(specific causal component)”[55]。也就是说,那些共享相同市场或“阶级状况”的人,都服从于类似的经济要求,并因此影响到他们生存的物质水平和他们所能享受到的个人生活体验。一个“阶级”意指享有相同阶级状况的个人集合。从这一方面来说,那些没有财产的人,而且只能在市场上提供服务的人,可以根据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进行区分,就像有产者可以根据他们拥有何种财产以及如何运用它们达到其经济目的来加以区分。
韦伯承认马克思所说的,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是否拥有财产是阶级划分的最重要根据。他还遵循马克思的观点,在拥有财产的人中区分出食利者(rentier)阶级和企业者阶级,并分别称为“有产阶级”(Besitzklassen)和“商业阶级”(Erwerbsklassen)。有产阶级是指那些靠自己拥有的土地、矿山等收取税利的人。这些食利者是“强势”(positively advantaged)有产阶级。而“弱势”(negatively advantaged)有产阶级包括所有那些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技术可提供的人(例如那些失去社会地位的罗马平民)。在强势与弱势集团之间,有一个中间阶级,他们或拥有少量的财产,或具备可为市场服务的技艺。这些人包括各种类型,诸如公务人员、工匠和农民。商业阶级是指那些强势集团中为市场提供商品销售的企业家,或参与这类运作的金融方面的人员,如银行家[56]工薪劳动者构成了弱势商业阶级。中间阶级则包括小资产者、政府或企业中的行政人员。
有关韦伯阶级概念的大部分间接讨论都集中在其早期的论述上(参阅本书下文第223页注①),从而忽视了他的第二种表述。这是很不幸的,因为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韦伯对概念的论述不如实际中的那么完整。虽然根据市场状况来确定阶级状况,原则上可能存在同经济地位的细微层级一样多的阶级分类,但实际上,韦伯只把某些围绕财产所有权和非所有权所形成的特定结合体看作具有历史意义的。他在后来的论文中,除了区分有产阶级和商业阶级之外,还区分了他所说的纯粹的“社会”阶级。只要个人可以在一个具有共同阶级状况的群体内自由地流动(例如,某个人可以毫不费力地从行政职员的工作岗位流动到商业公司),那他们就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阶级。韦伯把构成商业阶级的一些分类进行了压缩,他把资本主义的社会阶级结构描述为由以下几种阶级构成:1.体力劳动阶级:技术上的差别——尤其是在它们作为专有的东西而被垄断时——是威胁劳动阶级一体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工业机械化程度的提升把大部分的工人推到了一个只需要有限技术的领域;2.小资产阶级;3.无产的白领工人、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4.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和资产集团,他们还享有受教育的优先权。[57]
相似的阶级利益的存在与明显的阶级冲突的发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是偶然的。由个人组成的集团可能享有类似的阶级状况而未意识到,因此未能建构任何组织以促进其共同的经济利益。阶级斗争并不总是由财产分配中的显著不均所造成的。只有当人们看清了生活机会的不均等分配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阶级冲突才有可能展开。在历史上的许多时期,弱势阶级把自己的劣势地位视为正当的。阶级意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极容易得到滋长:1.阶级敌人是一个显而易见而且直接的经济竞争集团,例如,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阶级可能更加容易组织起来对抗工业企业主或经营者,而不是那些与其关系更加疏远的金融家或持股人。“被工人敌视的不是食利者、持股人和银行家,而几乎全是制造商和经营者,因为他们是工人们工薪斗争中的直接对手。”[58]2.有为数众多的人处于相同的阶级状况。3.联络和集会很容易组织:例如,在现代工厂生产中,工人大规模集中在生产单位里;4.该阶级有了领导者——诸如来自知识阶层的领导者——可以为他们的活动设定清楚的目标。
“阶级”指的是众多个人的市场状况的客观属性,就此而论,阶级对于社会行为的影响不依赖于这些个人为他们自己或别人所做的价值评估。由于韦伯拒不接受经济现象直接决定人类理想的性质的观点,因此,这种评估概念的形成就独立于阶级利益之外。因此,韦伯将阶级状况与“身份状况”(ständische Lage)进行了区别。某个人的身份状况指的是他人对他或他的社会地位所做的评估,从而给予他某种形式(正面的或负面的)社会声望或评价。一个身份集团是指处于相同身份状况中的众多个人。与阶级不同的是,身份集团几乎总是会意识到他们共同的身份。“至于与阶级的关系,身份集团最接近‘社会’阶级,而且最不同于‘商业’阶级。”[59]然而,社会集团与韦伯所区分的三种类型的阶级的任何一种并不存在必然的或普遍的联系。有产阶级常常——但绝非总是——构成特定的身份集团,而商业阶级则极少如此。
身份集团通常遵循某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或者在与他人交往的方式上设置了某些限制,以此来彰显其独特性。实施婚姻限制,有时涉及严格的同族结婚,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特别常用的办法。种姓制度是这种情况中最明显不过的例子。身份集团在这种情况中的特性被认为是建立在种族因素的基础上,而且同时受到宗教训诫、法律以及习惯规约的强化。虽然只有在传统的印度,整个社会才根据严格的种姓制度原则组织起来,但类似于种姓制度的特征也会在“贱民”(pariah)群体的地位上体现出来。这是一些少数族群,历史上最显著的例子莫过于犹太人,其经济活动局限于某种特定的职业或职业领域内,而且其与“主人”(host)群体的接触也受到限制。
在韦伯看来,按身份区分的阶层不单纯是阶级等级的“复杂化”;相反,身份集团与阶级不相同,并在历史发展的许多阶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此外,身份集团可能直接影响到市场的运行,因此,也可能影响到阶级关系。在历史上,这种情况发生的一种重要途径就是限制由市场来控制的经济生活的范围:
例如,在“身份时代”的许多古希腊城邦和最初的罗马,继承来的社会地位(estate)(如在旧体制中,置败家子于监护人的监管之下)被垄断了,如骑士、农民、教士等地位集团,尤其是手工和商业行会的客户群(clientele)。市场是受管制的,而对于阶级的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赤裸裸的财富力量本身,却被推至幕后。[60]
有关经济占有和身份特权之间的清楚界线,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占有物质财产并不总是进入某个优势身份集团的坚实基础。暴发户(nouveaux riches)进入某个业已形成的身份集团的要求,不可能为其成员所接纳,虽然个人通常可以运用其财富保证其后代可以具备成为该身份集团成员的必要条件。然而,韦伯强调指出,虽然身份集团的成员“通常强烈反对完全财产上的优越”,但情况仍然如此,“从长远来说”,财产“最终”仍然被看作某种身份的资格。[61]在特定社会秩序中,身份分层(status stratification)盛行的程度受该社会经济变化速度的影响。在发生了明显经济变化的地方,与没发生什么变化的环境相比,阶级分层成了决定行动的更加普遍的因素。在后一种情形中,身份的区分仍然很盛行。
阶级和身份集团的成员资格都可以是社会权力的基础,但是政党的形成对于权力的分配具有进一步的、分析性独立的影响。“党派”是指任何怀有直接控制某种体制的目的,以在该体制内实施某些具体政策而自愿结成的团体。从该定义看,政党可以存在于任何形式的体制中,并允许自由招募其成员:下至运动俱乐部,上至国家。[62]包括现代政党在内,建立政党的基础多种多样。共同的阶级或身份状况可能是构成一个政党的惟一资源,但这种情况相当少见。“在特定的情况下,政党可以代表阶级状况或身份状况所决定的利益……但是,它们不必是纯粹的阶级党或纯粹的身份党;实际上,它们更加可能是一种混合的类型,而有时候则两者都不是。”[63]
现代国家的成长促进了大众政党的发展,而且还导致了职业政治家的出现。一个其职业就是为政治权力而斗争的人可能是“为”政治而活的人,也可能是“靠”政治而活的人。一个依靠政治活动提供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属于“靠”政治而活的人;一个终日从事政治活动但不因此而获取收入的人是“为”政治而活的人。在某种政治秩序中,权力位置由“为”政治而活的人所占有,那么该秩序必然是由有产的实力集团所形成的,他们通常是食利者,而不是企业家。这并不等于说,这类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就会完全代表他们所来自的阶级或身份集团的利益。[64]
[1]ES,vol.1,p.19;WuG,vol.1,p.9.
[2]这套文集的总标题是《社会经济大全》(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作者包括桑巴特(Sombart),米歇尔斯(Michels),阿尔弗雷德·韦伯和熊彼特(Schumpeter)。该书首批始于1914年,其余至1930年才出齐。参阅Johannes Winckelmann:“Max Webers Opus Posthumum”,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n Staatswissenschaften,vol.105,1949,pp.368-387。
[3]1914年6月致Georg von Below的信,引自von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Leipzig,1925),p.ⅹⅹⅳ。
[4]MSS,p.74;GAW,p.173.
[5]出自ES第一卷的论述,是早些时候一篇题为“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的论文的修订稿,GAW,pp.427-474(最初发表于1913年)。
[6]ES,vol.1,p.4;WuG,vol.1,p.1;参阅Julien Freund:The Sociology of Max Weber(London,1968),pp.90-91。
[7]ES,vol.1,p.5.Carlo Antoni:From History to Sociology(London,1962),p.170.
[8]ES,vol.1,p.5.
[9]ES,vol.1,p.7;WuG,vol.1,p.3.
[10]ES,vol.1,p.9;关于这一点在理论意义上的分析,参阅Parsons,pp.635ff。
[11]ES,vol.1,pp.11-12;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韦伯在批评罗舍尔和克尼斯的文章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历史学家的‘诠释’动机研究是归因研究,跟自然界中任何特定过程的因果解释一样……”GAW,p.134.
[12]ES,vol.1,p.12;WuG,vol.1,p.6.
[13]ES,vol.1,pp.12-13;WuG,vol.1,p.6.
[14]ES,vol.1,p.15.
[15]ES,vol.1,p.13;WuG,vol.1.p.6;关于韦伯解释社会学中的这一点以及其他方面的广泛批判性评论,参阅Alfred Schutz: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Evanston,1967)。
[16]ES,vol.1,p.19.
[17]MSS,pp.88-89.
[18]ES,vol.1,p.22.
[19]FMW,p.120.
[20]ES,vol.1,p.25.
[21]MSS,p.124;另参阅GAW,pp.65ff,其中,韦伯详尽论述了“非理性”“不可预测性”和“意志的自由”之间的关系。
[22]ES,vol.1,p.29.
[23]ES,vol.1,p.29;WuG,vol.1,p.15.
[24]可以这么说,韦伯在这里所举的经验例子接近目的理性行为。因此,这不等于涂尔干所说的“利己主义”,因为在韦伯的例证中,个人利益的主观追求是“以认定的前景为导向的”(ES,vol.1,pp.29-30)。
[25]ES,vol.1,p.31.
[26]韦伯在某一点上对“担保”法和“间接担保”法做了区分。第一类直接由强制性机构支持,第二类指违规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制裁,但却触犯了属于担保法范畴的其他规约。但是,韦伯通常使用“法律”一词而不只限于表示担保法。
[27]比较涂尔干的不同概念,参阅本书上文第129—130页。拥有固定的领土或能够动用武力都未在涂尔干的定义中出现过。
[28]关于“Herrschaft”应该译成“支配”(domination)还是“权威”(authority)的争论,这一问题存在着一个综述,参阅Roth在ES中的注释,vol.1,pp.61-62(注31)。我使用“支配”这一比“权威”(legitime Herrschaft)更广义的术语。
[29]FMW,pp.80-81.
[30]ES,vol.1,p.226.
[31]ES,vol.1,p.231;我在这里也使用了韦伯原先在ES中对世袭制的解释,vol.3,pp.1006-1010。
[32]韦伯的另一种解释说明见ES,vol.3,pp.956-1005;后一种说法见vol.1.pp.217-226。
[33]ES,vol.1,p.217;WuG,vol.1,p.125.
[34]参阅GASS,pp.498ff;关于这一点的重要性,以及与马克思观点之间的关系,在本书下文第314—320页中有进一步的论述。
[35]ES,vol.3,p.971;WuG,vol.2,p.568.
[36]因此,韦伯批评米歇尔斯夸大了官僚制中寡头政治的“铁律”性质。ES,vol.3,pp.1003-1004.
[37]必须强调的是,现代国家和现代经济并没有完全官僚化。对于那些身居“最高层”的人来说,并不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资格。内阁和总统的位置是经过某种选举程序来填充的,而工业企业家也不是由他领导的官僚体系任命的。“因此,在一个官僚组织体系的顶层,必须有某种至少不纯粹是官僚性质的因素。”ES,vol.1,p.222.
[38]ES,vol.3,p.973.
[39]参阅Martin Albrow:Bureaucracy(London,1970),pp.26-54。(https://www.daowen.com)
[40]参阅韦伯1909年讨论Verein für Sozialpolitik时所撰文章,GASS,pp.412-416。
[41]ES,vol.3,pp.974-975.
[42]ES,vol.2,pp.656-657.
[43]ES,vol.1,p.223;WuG,vol.1,p.128.
[44]ES,vol.1,p.241.
[45]ES,vol.1,p.242.
[46]ES,vol.1,p.243;“卡迪审判”(Kadi-justice)原则上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韦伯指出,实际上,它与传统的先例紧密相关。(“卡迪审判”指一种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没有任何形式规则可言的审判。——译者)
[47]ES,vol.1,p.244;WuG,vol.1,p.141.
[48]ES,vol.1,p.245.
[49]ES,vol.1,pp.247-248.
[50]早先的文本见ES,vol.2,pp.926-940;稍后的分析见ES,vol.1,pp.302-307。
[51]ES,vol.1,p.63;关于“经济”概念的早先建构,参阅MSS,p.65。
[52]ES,vol.1,pp.80-82.
[53]ES,vol.2,p.928.
[54]ES,vol.1,p.82.
[55]ES,vol.2,p.927.
[56]强势的商业阶级有时也包括能够控制某种垄断性专门技艺的人,诸如专业人员和工匠。ES,vol.1,p.304.
[57]ES,vol.1,p.305;参阅Paul Mombert:“Zum Wesen der sozialen Klasse”,载Melchior Palyi:Erinnerungsgabe für Max Weber(Munich and Leipzig,1923),pp.239-275。
[58]ES,vol.2,p.931;韦伯指出,正是这个事实使家长制社会主义得以滋长。同样,在军队里,士兵憎恨的是士官阶层而不是发布命令的更高层。GASS,p.509.
[59]ES,vol.1,pp.306-307;WuG,vol.1,p.180;关于马克思所使用“Stand”一词,参阅本书上文第9页注③。
[60]ES,vol.2,p.937.
[61]ES,vol.2,p.932.
[62]ES,vol.1,pp.284-286.
[63]ES,vol.2,p.938.
[64]FMW,pp.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