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在天使中是否只可能存在有骄傲之罪和嫉妒之罪?

第2条 在天使中是否只可能存在有骄傲之罪和嫉妒之罪?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2条。

异议:除了骄傲之罪(peccatum superbiae)和嫉妒之罪(peccatum invidiae),在天使中似乎还存在有其他的罪。

理据1:因为凡是能够以任何一种罪为乐的人都可能陷入那种罪本身。但是,按照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2卷第4章和第6章中的说法,魔鬼甚至在淫乱之罪中取乐。所以,在魔鬼中能够存在有淫乱之罪。

理据2:再者,因为骄傲和嫉妒是精神的罪,懒惰、贪婪和愤怒也是精神之罪。但是,精神的罪与精神有关,正如淫乱的罪与肉体有关一样。所以,在天使中不仅可能存在有骄傲和嫉妒之罪,也同样可能存在有懒惰和贪婪之罪。

理据3:还有,依据格列高利在《道德论》第30卷第45章中的看法,“许多恶出自骄傲,同样,许多恶出自嫉妒。”但是,如果原因被承认,结果也就接踵而至。所以,如果在天使中存在着骄傲和嫉妒,那么,由于同样的原因,在他们之中也就同样能够存在有其他的罪。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14卷第3章中却说过:“魔鬼既不是一个私通者,不是一个酗酒者,也不是一个诸如此类的东西;然而,他是骄傲的和嫉妒的。”

我的回答是:罪可能以两种方式存在于一个主体中,首先,藉实际的罪行;其次,藉倾向。就罪行而言,所有的罪都存在于魔鬼中,因为藉引人犯罪魔鬼招致所有罪的罪行。但是,就倾向而言,只有那些属于精神本性的罪才可能存在于魔鬼中。但是,精神的本性不受那些专属于形体的善的影响,它只受那些与精神的事物一致的东西的影响,因为除了那些在某些方面适合于其本性的事物,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受到影响。但是,当任何一个人被激动着趋向属于精神层次的善时那就不可能存在有罪,除非在这样的倾向中没有遵守上司的规则。一个主体不服从他应当服从的上司,这也就是骄傲之罪。所以,天使的第一个罪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骄傲。

但是,嫉妒也可能作为一个结果存在于其他的罪中;因为倾向于意欲某一个事物的欲望在其自身中包含着对任何与之相反的事物的抵抗。然而,嫉妒的人因为他认为他的邻人的善是对他自己的善的妨碍而抱怨他人拥有善。但是,他者的善是不可能构成一个邪恶的天使所觊觎的善的一种障碍的,除非就他觊觎一种独一无二的卓越而言才会如此,因为他者若具有这一卓越,这一卓越也就不再是独一无二的了。所以,在骄傲之罪之后,在那些犯罪的天使中也必然存在有嫉妒之恶,因此他因为人的善而悲伤,也因为上帝的卓越而悲伤,这是就上帝利用人来达到神圣的荣耀违背魔鬼的意志而言的。

答异议理据1:魔鬼并不在作为肉体之罪的淫乱中取乐,仿佛他们自己放纵于肉体快乐似的。他们在所有类型的人类之罪中取乐完全是出于嫉妒,因为这些罪构成人的善的障碍。

答异议理据2:贪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罪,是对服务于人的生活的可用金钱来衡量的暂时财物的一种无节制的贪欲;魔鬼之倾向于这些财物一点也不比他们倾向于肉体快乐为甚。所以,严格地讲,贪婪并不存在于魔鬼之中。但是,倘若每一个事物之无节制地贪求拥有任何一种受造的善也被称为贪婪,那么,从这个方面看,贪婪就被包含在存在于魔鬼之中的骄傲之下了。愤怒意味着激情,情欲也是如此;因此,只能比喻地说这些罪存在于天使之中。因之一个人因为他身体疲劳而在灵性操练上懒惰,这种懒惰也是一种悲哀;但是,这不能应用到魔鬼身上。所以,显而易见的是:骄傲和嫉妒是可以在魔鬼中发现的仅有的精神之罪,因此,嫉妒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激情,而应当被认为是抵制他者之善的一种意志。

答异议理据3:正如在魔鬼中所发现的那样,所有其他的罪都出于嫉妒和骄傲,从而也都包含在它们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