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统治与割让之比较
原著谓为中国计,割让满洲,最为上策,此实骇俗之言,若痛极而姑为滑稽也者。虽然,委任统治之与割让,其事实上果有以异乎?有贺氏征引先例,而举英之于昔布里斯岛及奥之于坡士尼亚赫斯戈维纳为证,此其事犹悬远,或非吾国人所能悉也。实则何必欧洲,其最切近之比例,即十年来中国之租借地,若胶州、旅顺、大连、威海、广湾,皆与委任统治异名同实者也。异哉!有贺氏原著有所谓“委任统治与清国主权”之一章也。有贺原著第四章之文,周译改置第二节,题为《委任统治后满洲与中国之关系》,但撷译其意,于原文有所未尽,故今补译之如下。
其言曰:“清国以满洲之统治委于日本,决无丝毫伤及其主权。何以故?清国以自由之意志缔结条约故,犹土耳其以昔布里斯委英,以坡、赫两地委奥,无丝毫伤土之主权。何以故?土耳其以自由意志缔结条约故,此犹云法律上之理论也。若以事实上证之,犹有十焉:(一)满洲舆图,仍属清国,不改颜色。(二)满洲仍用清国正朔,不变阳历。(三)仪式祭典,一依其旧。(四)满洲正式旗章,仍用龙旗,惟官署用日本国旗,他不尔也。(五)满洲仍用清国货币。(六)满洲土民,仍为清国臣民,其旅行海外,仍受清国领事保护,不归日本领事保护。(七)满洲土民,对于日本官署,虽有纳税义务,对于日本国家,无当兵义务。中国将来若行征兵令,仍可与内地一体征发。(八)司法权虽归日本,然其权非日本天皇之权,乃清国皇帝之权,转托之于日本,日本受之而生效力者也。(九)外交权虽归日本,然关于清国主权消长之事,仍须与中国政府协商。(十)邮便、电信、铁路及各种交通机关,虽纯归日本经营,但当立特别优待之条件,许清国使用之。”以上所述,即有贺氏所谓委任统治无损于中国主权之论据也。
呜呼!吾不知有贺氏为此言,将以欺世界耶?将以欺中国耶?抑还自欺也?自欺则何必?欺世界又安能?彼直以一手掩我四万万人之目云尔。如谓以自由意志缔结条约,即为无损主权之征也,则谓我犹有主权于台湾、香港可也,谓法犹有主权于奥斯鹿林可也。何也?彼曷尝非以自由意志缔结条约也。如曰彼出于迫胁,非自由意志,然则将来日本外交官,必无一语要求委任统治于我然后可。苟有一语,则已非我之自由也。乃若其所举十端,以之为主权之实现也,则法律上“主权”德语之Souveränetät。之解释,虽论战未定,顾其为物也,绝对无限,最高无上,完全不可分,则今世学者,率宗此义,亦有贺氏所常称道也。(https://www.daowen.com)
曾谓彼所举十者,足以当此名词否也?且有贺氏胡勿曰:吾日本战胜之权利,不容尔老大帝国容喙也,则吾靡怨也。顾悍然于其大著中奋笔为“委任统治与清国主权”之一章,岂有他哉,为我国签委任状时当局者一解嘲之资而已。《胶州条约》第一条云:“该五十启罗米突界内之主权,仍为中国皇帝所有。”《旅大条约》第一条云:“惟中国帝权不得稍损碍。”《广湾条约》第一条云:“中国自主权毋得妨碍。”威海与旅顺同条件,九龙与广湾同条件,故约文亦简略,不复著此条。凡此皆以条约为主权之保证者也。而试问以上诸地,我所得行之主权,果何在也?主权乃独立不倚者,若必待条约保证之,则已非主权之为物矣,况所保证又极暧昧乎?
又《胶州湾条约》第三条云:“因恐将来中德两国或于主权上生冲突,故清国政府允于租借期限内,将该地施行主权之权利,不自行之,而以委诸德国。”此约文即解释委任统治之性质最确当者,而有贺氏处分满洲之政策皆基是。租借云,委任统治云,狙公饲狙,朝四暮三云尔。吾国人若犹有不知委任统治为何物者,则何不取胶、威、旅、大之前事以观之也?夫胶、威、旅、大诸地,固国际法家所认为“平时占领”之一种,而吾国人心目中,亦共信其为覆水难收者也。使满洲之前途,而竟如有贺氏所言也,而犹谓其有愈于割让,吾苦不知其所愈者何在也。故我国今后,苟能于割让与委任统治之外,而更有他术焉以善其后,则其利害犹有可言者。如仅于此二者之中校利害而已,则周氏所谓与其委任毋宁割让之说,吾犹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