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识言[1906年1月25日]
比者国权思想稍发达,朝野上下,渐知领事裁判权为国耻,窃窃思拒回之。如前年水兵杀人案,去年擅押妇女案,其刺激尤烈者也。夫拒回领事裁判权,必与国法之完整、国力之充实相俟,固非空言所能取办。然即国法完整、国力充实,而其中之轇轕,尚不可偻指,未洞悉其症结,则外交上未可保不败也。又即在国法未完整、国力未充实之时,此权未骤能拒回。然苟能洞悉其症结,则就中可以保持我未失之权利者,抑亦不少。而不然者,一事之失,遂授继起者以先例之可援,累轇轕以轇轕,非徒损现在之面目,乃益以盘根错节,贻诸将来,是乌可以不慎也。
夫一切事皆若是矣,而领事裁判其一端而已。吾友希白,因感去年上海法庭[2]滋扰之事,乃出其畴昔所研究,竭两浃旬之力以成此文。吾受而读之,乃始知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之内容,有种种复杂之结构,奇异不可思议者,吾旧日未尝梦见,抑当亦举国所未梦见也。而考其所以致此之历史,则吾前此外交官及地方当局,其颠倒昏缪,亦有奇异不可思议者。呜呼!彼全无心肝,视国事如秦越,固不足深责,抑亦不学无术,于他人之所以谋我者,毫无所感觉,虽有忠者,亦愚弄于他族耳。呜呼!学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
抑吾更有一言,今后之中国,决当出一哄之时代,以入于研究之时代。以云研究,则条理万千,悉踏实地,绝非可徒恃一瞥之感情,无根之理想,而欲集事也;又非可以囫囵概说,而能得其条理也。即以政治的方面论,所当研究之个个事件,固已无量,而此文所标之问题,即其一也。吾敢证此文为此问题空前之作。吾愿当局者精读之,吾愿国民之有国权思想者皆精读之。如曰此不过一局部之事,吾不屑厝意也,则试问安有全体而非由一局部构成者?普天下之学问,何一非研究一局部者?以云限于一局部而怠于研究,则亦缺研究的精神而已。惟此文多述法理,未治此学者,骤读或难索解,顾吾信真有研究的精神者,必不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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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自《新民丛报》第七十三号,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一日(1906年1月25日)出版。《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希白撰,“识言”为“饮冰”。《饮冰室合集》未收。
[2]“庭”,原作“廷”,今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