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族革命实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者也
欲知此小前提正确与否,不可不先取政治革命与种族革命之两概念而确定之。
(一)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政治革命。苟不能得立宪,无论其朝廷及政府之基础,生若何变动,而或因仍君主专制,或变为共和专制,皆不得谓之政治革命。
(二)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盖苟非诉于武力,而欲得种族上之政权嬗代,则必其现掌政权者,三揖三让以致诸我,然后可,然此必无之事也。陈君之意,似冀其有此,此俟下方别辨之。故非用武力,不能得种族革命,明也。而其武力苟未足以颠覆中央政府,则不成其为革命,又无待言。
此两概念者,又无论何人不得不承认者也。既承认矣,则“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之一概念,与“变专制为立宪”之一概念,果有何种之关系,是不可不以严密之归纳论理法说明之。
立宪有两种:一曰君主立宪,二曰共和立宪。苟得其一,皆可命曰政治革命,则试先取“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之一概念与“君主立宪”之一概念,而求其因果之关系。君主立宪,必以先有君主为前提,而革命前之旧君主既灭,则所谓君主者,其必革命后之新君主也。革命后以何因缘而得有新君主,则吾中国二千年来历史上之成例,不可枚举。一言蔽之,则陈君所谓“同时并起,势均力敌,莫肯相下,非群雄尽灭,一雄独存,而生民之祸终不得息。以数私人之竞争,而流无数国民之血,若是,则亡中国者,革命之人也”,撷述君所著《中国革命史》第□[2]章第三节中之语。可谓尽抉其弊矣。信如是也,则“立宪”二字,将来能至与否未可期;而“君主”二字,当下已先受其毒也。信如是也,则无论彼欲为君主之人,未必诚有将来立宪之志愿,即使诚有之,窃恐志愿未偿,而中国已先亡也。若是乎,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其与君主立宪制,无一毫因果之关系。此吾所敢断言,而当亦凡持种族革命论者[3]之所同认也。故此问题殆不必辨,而所余者,惟有共和立宪制之一途。
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其与共和立宪制,有无正当之因果关系?此其现象甚复杂,非可以一言决也。吾于所著《开明专制论》第八章,剖析既略尽,今更补其所未及。
欲决此论,又不可不先取共和立宪之概念而确定之,吾示其界说有二:
(一)共和立宪制,其根本精神,不可不采卢梭之国民总意说,盖一切立法行政,苟非原本于国民总意,不足为纯粹的共和也。
(二)共和立宪制,其统治形式,不可不采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论,盖非三权分立,遂不免于一机关之专制也。
以上二端,精神形式,结合为一,遂成一共和立宪之概念,此概念谅为言共和立宪者所能承认也。既承认矣,则吾将论此概念之能实现与否,及其能行于种族革命后之中国与否。
第一,卢梭之国民总意说。
此说万不能实现者也。夫所谓国民总意者,当由何术而求得之乎?用代议制度耶?决不可。今世各国行代议制度者,非谓以被选举人代表选举人之意见也。故代议士之意见,与选举代议士之人之意见,常未必相同。然则以代议士之意即为国民总意,不可也。故欲求总意,则举凡立法行政,皆不可不付诸直接投票。卢梭亦以为必如瑞士,乃可谓之真共和,亦以此也。虽然,瑞士蕞尔国也,而内部复析为联邦之本位者二十二,夫是以能行直接投票,顾犹不能常行。若在他稍大之国,能行之乎?必不能矣。故国民总意之难实现者一也。复次,即行直接投票,又必须极公平而自由,万一于有形无形间,有威逼之者,或愚弄之者,使其不得为本意之投票,则所谓总意者,缪以千里矣。故国民总意之难实现者二也。复次,即直接为公平自由之投票矣,遂能真得总意乎?“总”之云者,论理学上之全称命题也,必举国中无一人不同此意,然后可。苟有一人焉,仍不得冒“总”之名也,而试问横尽虚空,竖尽来劫,曾有一国焉,其国民悉同一意见,而无一人之或歧异者乎?必不能也。不能,则所谓“总”者,仍不过多数与少数之比例。多数而命之曰“总”,论理学上所决不许也。故国民总意之终不能实现者三也。于是乎所谓国民总意说,不得不弃甲曳兵,设遁词焉,而变为国民多数说。
则又诘之曰:所贵乎国民多数者何为乎?彼必曰:多数之所在,即国利民福之所在也。虽然,此前提果正确乎?吾以为多数之所在,时或为国利民福之所在,而决不能谓必为国利民福之所在。集一小学校数百学童而询之曰:若好弄乎?若好学乎?而使之以自由意志投票,吾知其好弄者必占大多数也。而以多数之故,谓好弄即为学校之利学童之福焉,决不得也。盖国家自身,别有一伟大目的焉,高立于各人民零碎目的之上,而断不能谓取此零碎目的捆为一团,即与此伟大目的同物,尤不能谓零碎目的之多数,即与此伟大目的同物也。故国民总意,微论其不能实现,即实现矣,而未必遂可为政治之鹄。若夫国民多数,固可以实现,然遂以为政治之鹄,则其于理论上基础之微弱,抑视总意说更不逮也。质而言之,则谓多数所在,即国利民福之所在者,不过属于抽象的观念,而多数果足为政治之鹄与否,更当就其国民自身之程度以求之,非可漫然下简单的断案也。
然而共和政治,舍多数说外,固无复可以立足之余地,则吾请让一步,姑承认焉,曰多数者恒近于国利民福者也。虽然,吾于此不得不补一前提焉,曰所谓多数者,必以自由意志之多数为断,苟非自由意志之多数,非真多数也。此前提当亦为读者所同认也。则试诇诸历史,见夫国民多数之意志,有时方在此点,乃不移时而忽转其方向,尽趋于正反对之彼点者,则两者皆其自由意志乎?抑皆非其自由意志乎?抑一自由而一不自由乎?以例证之:如法国大革命时,马拉、丹顿、罗拔士比,宣告国王死刑,乃至并最初提倡革命、实行革命之狄郎的士党,取而尽屠之,而得巴黎市民大多数之同意。未几,马拉被刺,丹顿及罗拔士比骈首就戮,而亦得巴黎市民大多数之同意。其果前后皆出于自由意志乎?何变化之速也。此无他焉,盖有从有形无形间丧其自由者也。所谓有形间丧其自由者何也?一党派之势太鸱张,而其人复狞悍,中立者惮焉,不得不屈其本意以从之也。所谓无形间丧其自由者何也?外界波谲云诡之现象刺戟其感情,而本心热狂突奔,随之以放乎中流,而不复能自制也。
夫自由意志云者,谓吾本心固有之灵明,足以烛照事理,而不为其所眩。吾本心固有之能力,足以宰制感觉,而不为其所夺,即吾先圣所谓良知良能者是也。眩焉夺焉,是既丧其自由也,内心为外感之奴隶也。于彼时也,吾所谓意志者,已不能复谓为吾之意志,及移时而外界之刺戟淡焉,而吾本心始恢复其自由,故前此之意志,与后此之意志,截然若不相蒙也。然又必外界之刺戟淡,而自由乃始得恢复耳。若外界之刺戟,转方向而生反动,则吾本心又可以随之而生反动,而复放乎中流,脱甲方面之奴籍,复入乙方面之奴籍,而所谓真自由者,不知何时而始得恢复。故波仑哈克氏谓以革命求共和者,恒累反动以反动,亦为此而已。此实人类心理学上必至之符也。
由此观之,则欲求得自由意志之真多数,其难也如此。而当人心骚动甚嚣尘上之时,愈无术以得之,章章然也。彼持共和立宪论者,苟承认国民多数说以为前提也,则当种族革命后,果有何道以得自由意志之真多数,吾愿闻之。
犹有疑此理者乎?则去年东京学界罢学之现象,最足以相证明。彼事件早已过去,吾非欲再提之以翘人之短。但其事之性质绝相类,以小例大,最可以为吾人前车之鉴,能惩前毖后,则此事件其亦于前途有影响也。则试以留学生总会馆比政府,以留学生全体比国民,甚相肖也。其所争者,为文部省令问题,若以例国家,则政治上一问题也。总会馆上书公使,争论第九、第十条之利益范围,即法国革命前之改革也。而所争者不能满多数留学生之意,于是有联合会起,犹法人不满于政府之改革而起革命也。初时胁执行部干事,使为取消之决议,犹法人胁国王承认其宪法也。未几总干事及其他执行部之人多逃焉,犹法王之逊荒也。联合会遂取总会馆而据之,以决意见发布告,则革命大功告成,而立法行政权,皆归革命党掌握也。而纠察员,则新共和政府之警察;敢死队,则新共和政府之军队及司法官也。于彼时也,幸而所谓总干事者,能藏身远害,未尝为此巴黎市民所弋获,然固已侦骑四出矣。万一不幸,而如路易十六之遁英未出境,被国民遮留而返之,则遂变为断头台上之路易第十六,亦意中事也。盖彼时之国民,其计较是非利害之心,早置度外也。又幸而此新共和政府,无执行刑罚之权也,使其有之,则浃旬之间,八千人不屠其半,亦屠其三之一也。闻者疑吾言为过乎?苟亲当其境者,必能知其时之国民心理,实如是已。幸其无此权,故不生大反动,使其有之,则反动必起,而所屠余之半或三之二,又将起而屠昔之屠人者。法人所以赤巴黎全市,而棼乱亘十余年不定,盖以此也。
在当时新共和政府之党人,即联合会。固自以为国民总意也。即留学生全体总意。夫总意固决非尔,若其为多数,则较然不能掩也。吾闻诸当时学界中人曰:实非多数,仍少数耳。然彼云停课,则竟全体停课;云退学,则竟几于全体退学;云归国,则两旬之间,归国者遽逾二千。而其时组织维持会与之相抗者,会员乃仅得二十七人。就形式上论之,谓其非大多数焉不得也。夫彼其本无大多数之实,吾亦信之,顾何以竟能有大多数之形?则其原因甚复杂,由是以细察焉,实最有益之研究也。彼其发表公意之机关,未尝严肃整备,今日甲校集议,曰全体退学;明日乙校集议,曰全体退学。今日甲省集议,曰全体归国;明日乙省集议,曰全体归国。
究之所谓全体云者,不过由主动者若干人强名之,并未尝为正式之投票,其果为全体之自由意志与否勿问也,其所以能得多数者一也。又其发表公意之方法,未尝公平自由。有欲为反对的演说者,则群起而哗之;有欲为反对的投票者,则示威而胁之。于是有怯懦焉而不敢与竞者,有顾全大局而不屑与较者,则自屈其本来之自由意志,而姑从彼,其所以能得多数者二也。此皆所谓有形的干涉也。然犹不止此,其势力之最可怖者,则一般之人为感情所刺戟,其良知不复能判断真理,其良能不复能裁制外感,冥冥之中,全失其意志之自由,随波逐流,而入于洄渟之深渊,不自知其非,不自知其害也。夫不自知其非,不自知其害,犹可言也,乃感情刺激之既极,则至有明知其非、明知其害,而犹徇感情而不恤其他者,比比然矣。故其为说曰:“一错便错到底。”曰:“一错便大家错。”盖至是而不惜以感情枉真理焉矣。此其[4]所以能得多数者三也。迨乎浪去波平,畴昔主动者,既不复能占势力以为有形的压制,而感情刺戟之相压于无形者,亦既消灭。夫如是而后层层之束缚解脱,而自由意志,始再见天日焉。试在今日,任举一当时最激烈之留学生,叩以前事,度未有不爽然自悔,哑然失笑者,是可知其后此之意志为自由,而证前此之意志非自由矣。然幸而无反动耳,倘有反动,则他方面之层层束缚其所以相压者,亦一如其前,而所谓真自由者,未知何时而始得平和克复也。
以上吾解释东京学界罢学时代之物界心界两现象如此,闻者其肯承认否耶?若不承认,吾愿别闻其解释;苟承认也,则当思国民自由意志之真多数,诚不易觏,纯粹的共和政治,诚不易行,而当国家根本破坏摇动、人心骚扰甚嚣尘上之时,愈益无道以得之,章章明甚也。夫学界事件,则其小焉者也,然学界中人,又一国中文明程度最高者也,而犹若此,其他则更何如矣?
若我国民能以武力颠覆现在之中央政府,而思建一共和新政府乎,则其现象当何如?吾欲得正当的解释,又不能不先立一前提,前提维何?曰:最初主动占优势之人,不过属于国民之一小部分,而其余大部分之人,不能与彼同意见是也。譬如将全国民意见,区为甲乙丙丁等诸部分,其主动者,最多不过能占甲部分耳,其余乙丙丁等诸部分,虽乙部分意见,未必与丙丁同,丙部分意见,未必与乙丁同。要之,其对于甲部分之意见,亦各各不与彼相同,此自然之势也。于斯时也,甲部分之人既得政,则不能无所建设无所更革,苟不尔,则不能谓之政治革命,而与共和之初意相悖也。既有施设有更革,则与之异意见之人,必交起而与之相抗,又不可避之数也。
吾所立前提之界说如此,若有不承认此前提者乎,其说必曰:“以我之意见如此其高尚美妙,岂有他人而不同我?”虽然[5],此幻想也。去年学界之主动者,曷尝不自以其意见为高尚美妙,而真为高尚美妙与否,局中者宁能自知之?且即使真高尚美妙矣,而各人有各人之主观的判断,万不能以我所判断而强人也。
即如近者自号革命党首领某氏,持土地国有主义,在鄙人固承认此主义为将来世界最高尚美妙之主义,然试问今之中国能行否乎?即吾信其能行,而谓他人皆能如吾所信乎?此如去年学界主张归国办学,吾安能不承认其为高尚美妙之主义?然能行与否,及能使人人同此主张与否,则终不能不听诸外界之裁择,非可以一部分人之意见例其他也。况乎寻常人之表同情于一主义也,恒非问其主义之是否高尚美妙,而先问其主义是否与我之利害相冲突。故凡一主义,苟有与某部分之人利害相冲突者,则某部分之人,必起而反抗,此万不能逃避者也。而当夫初革旧政体建新政体时,其政策必与旧社会一大部分之人利害相冲突,此亦万不能逃避者也。信如是也,则吾所立前提,既极正确,无论何人,殆不能不承认。
既承认矣,则新共和政府,对于彼反抗者,将以何道处之?最不可不深长思也。其在君主立宪国,固不能无冲突、无反抗。然当其未立宪以前,已经过若干年之开明专制时代,于其间既已能缓融此冲突,而减低其程度,由开明专制以移于立宪,拾级而升,又不至助长此冲突而骤高其程度。其所以处之者,既稍易矣,而使其立宪而如德国、日本,仍含有变相的开明专制之精神,政府不必定得国民多数之同意,乃能行其职权,则其所以处之者益更易。若种族革命后之共和立宪则大不然,昨日犹专制,而今日已共和,如两船相接触,而绝无一楔子以介于其间,则其冲突之程度必极猛烈,显然易见。然既已名为共和,则不可不以国民总意为前提,否亦以国民多数为前提,苟蔑视多数焉,则已不能命之曰共和矣,而新政府之意见,又不过为国民一小部分之意见,而其他大部分皆与之反对,其必不能得多数,无待言也。于是新政府不能不运全力以求多数,盖非得多数,则所持意见万不能实行,而政府且一日不能存立,盖共和立宪之性质然也。
如彼去年学界,必欲得所谓全体归国多数归国者,然后可以拱卫其所主张,亦性质然也。然则何术而能得多数耶?则必或用直接间接手段,以干涉其发言权、投票权,或从种种方面,弄小小伎俩,以刺戟其感情,使益涨于高度,迷其故常,而饮新政府之狂泉,于是乎渐得多数。夫用直接间接手段以干涉,既已惹起一般之不平,而为新政府之隐患。弄小伎俩以刺戟其感情,始焉未尝不见小效,而感情既奔于极度,则又非复新政府所能裁抑。如跅弛之马,既已奔逸,宁复衔勒之所得驭?是又为新政府之隐患。而况乎所谓渐得多数者,亦不过多数云尔,无论如何,总不能得全体,必仍有最小之部分焉。有强毅之意志,而抵死不肯屈从,而其人又必为旧社会中之有力者也。
如去年联合会势力披靡全学界之时,而犹有维持会之二十七人,此亦自然必至之符也。于彼时也,新政府之人,若不能降伏此小部分之强毅者,则其地位终不能安。故不得不滥用其运手段所得之多数威力,而蹙彼反对者以不堪。此非好为之,而骑虎之形,固不得不尔也。蹙之既极,而反动起焉。彼新政府既伏有种种之隐患,故强毅之反抗者乘之,而遂蹶,无论迟早,终必有蹶之一日也。其既蹶也,则前此强毅之反抗者代之。代之者既蓄怨积怒,而加以前此一般被干涉者之不平,又加以刺戟于感情者,既为失其故常之热度,则其所以还施于前政府者,往往视前政府而尤甚,亦必至之势也。于是反动复反动,皆循此轨以行,速则数岁,迟则数十年,而未能宁息于彼时也。
甲、乙、丙、丁诸部分之人,竞政权于中央,而他事皆不遑及,有武人拥兵于外,如该撒、拿破仑其人者,则俟狺狺群犬两毙俱伤之时,起而收渔人之利,以行共和专制。若无其人,则各地方当骚扰凋瘵之后,秩序已破,而复乘中央政府之无暇干涉,则群盗满山,磨牙吮血,举国中无一人能聊其生。若无外国乘之,则俟数年或十数年后,有刘邦、朱元璋起,复于君主专制。若有外国,则不俟该撒、拿破仑、刘邦、朱元璋之兴,已入而宰割之矣,于是乎其国遂亡。呜呼!言念及此,安得不股栗也。呜呼!读者试平心静气以察之,鄙人所言,其果合于论理否耶?如其不合也,愿读者有以教之,如其合也,则请公等于种族革命后建设共和立宪制之论,稍审慎焉,乃可以出诸口也。
问者曰:然则主动者,或具极高尚之人格,届时自审不能得多数也,则奉身而退,让诸他之多数者,其可以免此患乎?应之曰:不然。其事固不能行,即行矣,而其患亦不能免也。所谓其事不能行者何也?夫所谓最初主动占优势之人。质言之,即革命党首领其人也。既排万险、历万难以颠覆中央政府,其本心岂非以旧政府可愤可嫉,故为民请命而颠覆之也?当其初成功也,旧政府之气焰,尚未遽绝,盖犹有余烬焉。故当时除革命军占最优势之外,其占次优势者,仍旧政府党人,而此外未有第三之势力焉能与之敌者。革命党若曰:吾既覆旧政府,而吾之责任毕矣,急流勇退,而一切善后,听诸国民,则起而代之者,必占次优势之旧政府党人也。其必释憾于革命党,而党员生命供其牺牲焉,固意中事。不宁惟是,革命事业,一切随而牺牲。然则前此之扰扰也,奚为也哉?故新政府初建,而革命党中人,必不能不出死力以自壅植其权力,势则然也。
今让一步,而曰主动人奉身以退,而国权或仍可以不落旧政府党之手,然吾犹谓其患终不能免者何也?盖让政权于他部分之人,而其不能得多数,亦与我同也。如甲部分让诸乙部分,而乙部分复有甲丙丁三部分与之立于反对之地位,让诸丙丁部分亦然。故无论何部分,皆不惟不能得总意,并不能得多数,势使然也。吾闻诸粹于政学者之言曰:凡非在历史上有久发达而极强固之两大政党者,其国万不能有多数政治。夫政党而必限以两者何也?必全国中政治之原动力,仅划然中分为两中心点,然后有多数少数之可言。盖非甲多于乙,则乙多于甲,甲多于乙则甲为政,乙多于甲则乙为政,而非若党派纷歧之国,甲为政而乙丙丁等从而挠之,乙为政而甲丙丁等从而挠之也。故现在全世界中,以多数少数而进退执政之国,惟英美两国能行之而蒙其利,其他则皆利不足以偿害,德国、日本非以多少数进退执政者。皆此之由。(https://www.daowen.com)
夫一国政治动力集于两大政党,此决非可望诸未有政治思想、未有政治能力之国民,而秩序新破时更愈不能望也。然则最初主动占优势之党派,虽复高蹈善让,而终不能免此危亡。此无他,共和立宪制,实不适于此等国家与此等时代,而非关在位之人之贤不肖何如也。
然则在历史上久困君主专制之国,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于彼时也,惟仍以专制行之,且视前此之专制,更加倍蓰焉,则国本其庶可定,所谓刑乱国用重典是也。而我国三千年间之历史,大率当鼎革之初,靡不严刑峻法以杜反侧,越再三传,人心已定,而始以仁政噢咻之,其理由皆坐是也。于彼时也,而欲慕共和之美名,行所谓国民总意的政治、国民多数的政治,则虽有仲尼、墨翟之圣,而卒无以善其后也。夫既不能不仍用专制,且不能不用倍蓰之专制,则其去政治革命以救国之目的,不亦远乎?
第二,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说。
此说亦万不能[6]实现者也。此其理,近世学者固多言之,吾于所著《开明专制论》第七章亦曾述之。然寻常学者之言其流弊也,不过谓机关轧轹而缺调和,谓施政牵制而欠圆活。夫此犹为民政基础已定之国言之耳,若新造时,则其弊犹不止此,盖危险有不可思议者焉。请言其故:凡一国家,必有其最高主权。最高主权者,唯一而不可分者也。今三权既分矣,所谓最高主权者,三机关靡一焉得占之,然则竟无最高主权乎?苟无之,斯不成国矣,既有国家之形,则必有之。然则三权分立之国,其最高主权安在?曰:仍在国民之自身而已。于是不得不复返于国民总意之说。所谓国民总意,即最高主权也,总意既不能得,则国民多数即最高主权也。于是多数之国民,对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机关,而皆可以行其总揽之权,何也?彼诸机关皆吾所命耳,一旦拂吾意焉,吾即可以易置之,盖其根本精神,应如是也。
论者或责备去腊东京学界中人,谓总会馆之干事也,评议员也,皆彼等以自由意志用多数投票而公举者也。既举之矣,而不肯服从其意见,何也?吾以为此所谓责其不当责者也。夫谓吾既举之而即当服从之者,霍布士之说也,最高主权,移于他方也。若卢梭说,则最高主权,无论何时,而皆保存于国民之自身也。夫既已三权分立矣,则最高主权非在国民自身而何在也?故吾昨日可以自由意志选举者,明日即可以自由意志而取消也。故如瑞士之制,随时得以国民五万人之同意,遂行全国普通投票,得多数取决,即可取国家根本法而变更之。盖共和制之真精神,实在是也。然此惟如瑞士者能行之耳,若夫在不惯民政而党派纷歧、阶级纷歧、省界分歧种种方面利害互相冲突之国,则惟有日以此最高主权为投地之骨,群犬狺狺焉竞之。而彼三机关者,废置如弈[7]棋,无一日焉得以自安已耳。盖随时拈一问题,可以为竞争之鹄,而国民复无判断真是非、真利害之能力,野心家利用而播弄之,略施小伎俩,即可以刺戟其感情,而举国若狂。故所谓多数者,一月之间,恒三盈而三虚,彼恃多数之后援以执政权者,时时皆有朝不保暮之心,人人皆怀五日京兆之想,其复何国利民福之能务也。
夫去年东京留学生总会馆之旧政府,其初意,岂料以区区文部省令之问题,而遂致颠覆也。而竟以颠覆,盖千金之堤,溃于蚁穴,非人力之所能虑及也。夫留学生总会馆之政府,惟有义务而无权利,故人无所歆焉尔。若夫一国之政权,则无论文明国、野蛮国之人,皆所同欲也,而况在教育未兴民德未淳之国,人人率皆先其私利而后国家之公益,今也倾轧他人而自代之也,既如此其易,夫安有不生心者乎?更檃括言之,则三权分立之政治,即最高主权在国民之政治也。而最高主权在国民之政治,决非久困专制骤获自由之民所能运用而无弊也。准是以谈,则虽当革命后新建共和政府之时,幸免于循环反动以取灭亡,而此政体,终无术以持久,断断然矣。不持久奈何?其终必复返于专制。或返于共和专制,或返于君主专制。然则其去政治革命以救国之目的,不亦远乎?
彼极端激烈派之不喜闻吾言者,必曰:子曷为频举法国之前事以相吓,彼美国非革命乎?而何以能行共和而晏然也?呜呼!夫美国非我中国所能学也,彼其人民积数百年之自治习惯,远非我比,吾既已屡言之,然此或犹未足以使激烈派死心塌地。彼将曰:吾自军兴伊始,即畀权与民,兵权涨一度,民权亦涨一度,迨中央政府覆,而吾民之能自治,遂如美国也。纵吾曰不能,而彼曰能之,此程度问题,各凭其人之主观判断,吾安从难焉?虽然,即让一步,而谓革命功成时,吾民之程度已如美国,抑犹当知吾中国之建设事业,非可如美国云也。论者曾读美国宪法乎?彼其中央政府之权限,不过募发军队、接派外交官、定关税、借国债、铸货币、管邮政、保护版及专卖权、定入籍法破产法、管理海上裁判及甲省与乙省之诉讼等区区数端而已。其他一切政治,为宪法明文所未规定者,如教育、警察、农工商务乃至各省财政、各省普通立法等诸大政,皆属各省政府之权,未尝缘革命而有所变置者也。其变置者少,故其冲突也不甚,然犹各怀其私,莫能统一。盖自一七八三年军事定,直至一七八九年,始布宪法,举华盛顿为大统领。此六年间,各省暴动屡起,华盛顿为之端居窃叹,而惧前劳之无良果,此稍读美国史者所当能知也。于彼时也,幸而彼各省故有政府有议会耳,不然,夫安见美之不为法也?而彼后此宪法,亦惟节缩中央政府权限,除荦荦数端外,一无所更革,其他政治,一如未革命以前,故大体无冲突,而廑乃相安。使其事事而干涉焉,夫又安见美之不为法也?论者如谓我中国革命后之中央政府可以无须有伟大之集权,而一切政治皆悉听人民之自由而无劳干涉也,则援美国为前例焉,犹之可也。然试问若此者能为治乎?如其不能,则请毋望新大陆之梅以消我渴也。
至是而人民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其与共和立宪制,无一毫因果之关系,吾敢断言矣。夫其与君主立宪制无关系也既若彼,其与共和立宪制无关系也复若此,故吾得反其小前提曰:
种族革命,实不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者也。
随而反其断案曰:
故种族革命,吾辈所不当以为手段者也。
若是乎,苟不以救国为前提,而以复仇为前提,置政治现象于不论不议之列,惟曰国可亡仇不可不复者,则种族革命,诚正当之手段也。若犹如陈君之教,以救国为前提乎,则种族革命者,不惟不可以为本来手段、直接手段,而并不可以为补助手段、间接手段,盖真当一刀两断,而屏除之于一切手段之外者也。世有真爱国之君子,其肯听吾言否也?
(附言)吾所论种族革命之不可,及共和立宪之不可,皆就政治方面以立言,不及其他。盖此问题不能解释,则其他问题虽尽解释,而论者之壁垒,犹不能自完也。顷见某报有《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一文,驳反对革命论者之说,而举其两端,一曰怵杀人流血之惨,二曰惧列强之干预,而于革命后政治现象未言及焉。夫吾之此论,虽至今日而大畅厥旨,然前此固已略言之,屡见于《新民丛报》中,论者宜未必熟视无睹,而竟不一及,何也?得无兵法所谓避坚攻瑕耶?然一坚之不破,虽摧百瑕,亦无益也。而况其所谓瑕者,亦未见其能破也。彼文本无可受驳难之价值,吾姑宽假之荣幸之而与一言可乎?
其言杀人流血之不足怵也,曰:“彼夫英吉利之三岛,与蕞尔弹丸之日本,世人艳之,谓为无血之革命,乃试一翻两国之立宪史,其杀人流血之数,殆不减于中国列朝一姓之鼎革,特其恐怖时期为稍短促耳。”呜呼!论者岂谓举国人皆无目耶?不然,何敢于为此欺人之言也。彼所谓英国之杀人流血,殆指克林威尔一役。夫克林威尔之役,岂能谓于英之立宪无大影响,而断不可谓英之宪法,由此役发生,由此役成立也。盖英为不文宪法之国,其立宪之起于何代成于何代,无有能确言之者。彼其颁布大宪章,在一二一五年,当克林威尔前四百年也。若其完全成立,则有谓其实在一八三二年之议院法改正、选举法改正者,美人巴支士所著《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谓英国实当一八三二年后始有宪法。则当克林威尔后百五六十年也。然则纯以彼一役为英国立宪之原因,其足以服读史者之心乎?且即以彼一役论,曷尝有极大之杀人流血?彼役之最惨酷者,则对于爱尔兰及旧教徒之虐杀也,然与立宪无关也。若日本则西乡隆盛以军东指,胜安房以城迎降,东台一战,死伤者不过数百,其后西南之役,又与立宪纯然无关也。而论者乃谓其数不减于我列朝一姓之鼎革,夫我列朝之鼎革,其屠戮之数若何,今虽无确实之统计,而一役动逾数百千万,史上之陈迹,尚可略考而推算也。今论者为此言,苟其非自无目而于英国史、日本史及中国史未尝一读,必其欺举国人无目而谓其于英日史及中国史无一人能读者也。
陈君之言曰:“中国今日而革命也,革命之范围,必力求其小,革命之期日,必力促其短。否则,亡中国者,革命之人也。”此诚仁人君子之言,而谓杀人流血之不可以不怵也。而试问今日若行种族革命,其范围有术能求其小,其期日有术能促其短乎?若其不能,则亦如陈君所云亡中国而已。吾闻诸论者之言曰:“军既兴,定一县则开一县之议会,以次定十八省,则全开十八省之议会。”信如是也,是其范围极广也。又曰:“自军兴以迄功成,则全国民自治习惯已养成焉。”信如是也,是其期日极长也。使陈君之言而无丝毫价值也,则论者之政策,其或可行;使陈君之言而有价值也,则论者之政策,不外陈君所谓亡中国之政策而已。夫彼所以敢于立一“杀人流血不宜怵”之断案者,殆有两前提焉,其一则曰:非杀人流血,不能立宪也;其二则曰:杀人流血,于中国之前途无伤也。然其第一前提不衷于历史也既若彼,其第二前提不应于事实也复若此,亦适成为脆而易破之论理而已。
其言列强干涉之不足惧也,亦有两前提焉。其一则谓列强持均势主义,莫敢先发难;其言曰:“一起而攫之,一必走而挠之,无宁两坐守之而尚可以少息也。”其二则谓我实行革命,列强将畏我而不敢干涉;其言曰:“列强之所以环瞰者,吾之不动如死,有以启之,一旦张耳目振手足,虽不必行动若壮夫,而彼觊觎之心,固已少息。欧族虽恃其威力,然未有不挠折于如荼如潮之民气者。”此两前提又果正确乎?则试先检其第二前提。其第二前提,童騃之言也,未尝一自审吾之力如何,又未一审人之力如何,惟喊杀之声连天,遂谓人之必将闻喊声而震慑也。夫威力而果挠于民气乎?义和团之民气,曷尝不如荼如潮?而列国联军之威力,曾挠折焉否也?论者必将曰:彼野蛮而我文明也。问彼野蛮而我何以能文明?必将曰:彼由下等社会主动,我由学界或其他中等社会之人主动也。则试问抵制美约,学界人主动矣,美国曾挠折焉否也?上海闹审罢市,学界人主动矣,英国曾挠折焉否也?东京罢学,学界人主动矣,日本曾挠折焉否也?夫吾非谓民气之必不可用也,而用之必与力相待,无力之气,虽时或偶收奇效,而万不可狃焉以自安也。力者何?强大之陆海军是已,苟有是物,则天下万国,可以唯余马首是瞻,若其无之,虽气可盖世,而遂不免于最后之灭亡。
中国而欲绝人觊觎也,必其行动确然为一壮夫焉斯可也。仅若壮夫,犹不足以威敌。而论者乃谓不必若壮夫,惟张耳目、振手足,而人已惮矣。其毋乃言之太易乎?将来之事未可知,而以最近电报,则美国人固派二万五千之陆军,以防我暴动,且彼明言所防者不仅在排外,而尤在排满矣。彼反对革命者,谓列强必干涉,而主张革命者,谓列强必不干涉,其果谁之言验而谁之言不验耶?夫民气犹火也,善用之可以克敌,不善用之亦可以自焚。暴动之起,主动者无论若何文明,而必不能谓各地方无闹教案杀西人之举,此事势之至易见者,而谓人之能无干涉乎?且就令无闹教之举,而以暴动之故,全国商业界大生影响,而谓人之能无干涉乎?必不然矣。
呜呼!我国人虚憍之态,殆其天性矣,前者为顽固的虚憍,今也为浮动的虚懦,外形不同,而精神实乃一贯。日本人所笑为一知半解的国权论,其言虽刻薄,而固不得不谓之切中也。今日欲救中国,惟忍辱负重,厚蓄其力,以求逞于将来,而论者乃于毫无实力之国民,惟奖其虚憍之气以扬其沸,是得为善医国矣乎?是其第二说之不能自完也。则请复检其第一前提。其第一前提,所谓知其一而未知其二者也。
夫自今以往,列强中无一国焉能独占利益于中国,无待言也,如英如日如美,皆不愿中国之瓜分,亦无待言也。虽然,列强固未尝不持机会均等主义,日眈眈焉瞷一机会之至,而各伸其权力于一步,若中国民间而有暴动,是即予彼等以最良之机会也。则试为悬揣将来革命之趋势,此段单言革命者,即指种族革命,非指政治革命也,勿误。为中央革命乎?为地方革命乎?中央革命者,如法国然,仅起于巴黎,取旧王室、旧政府而颠覆之,不必以革命军糜烂四方也。然此恐非中国所能望,如是则必地方革命。地方革命,如其乍起旋灭,仅以现政府之力能削平之,则不必论,然此又必非言革命者之所望也。吾于是如其愿,谓革命军之力,足以蔓延数省,而现政府不能制之,于彼时也,则外国之态度如何?现政府之态度又如何?外国必频促现政府削平之,否则干涉;现政府初时必不许,及自审其不能制,则转而求外国之协助;外国则或俟现政府之请求然后干涉焉,或不俟其请求而先干涉焉,皆意中事也。于彼时也,又当视革命军之举动如何。革命军必求列国承认其为国际法上之内乱团体,固也。然无论何国,断未有孟浪焉以承认者也。其中必多有绝对不承认者,亦或有徘徊焉。观其将来之趋势,而始确定其承认或不承认者,但得一二国徘徊焉,已非有极才之外交家不能矣。然即有极才之外交家,亦仅能得其徘徊,不能得其承认,欲得其承认,必须有二种实力:(一)革命军之地位,确已视旧政府占优胜;(二)革命军确能保障其领土之平和,使外人生命财产,得十分安全,有再起暴动者,革命军顷刻即能镇压之。然此两种实力,固非易言也。苟彼此之地位,优劣久难决,则相持久而影响于商业者甚大。外国必欲其一仆而一存,此自然之理也。
然欲仆革命军以存旧政府者,必多于欲仆旧政府以存革命军者。彼诚非有所偏爱偏憎,然扶旧政府以仆革命军,则其可以得利益之机会必甚多,彼自为计,宁出于此也。然犹必革命军于其领土内能确有保障平和之实力,乃久徘徊耳。若以有革命军之故,而致彼之生命财产蒙危险的影响,则其绝对的不承认,或始虽徘徊而随即转方针为不承认,此一定之势也。而排满之心理,恒与排外之心理相连属。在最初革命主动者,固已难保其不含此性质,即曰吾能节制之,而影响所波动,必唤起各地方之排外热,此实不可逃之现象也。于彼时也,革命军以威力镇压之乎,恐遂以此失人心而生内讧。苟放任之,则此等现象将续续起,而欲求外国承认之希望遂绝,夫不承认则必干涉矣。
又让一步,而谓革命军以极机敏之行动,能于外国未及干涉之前,以迅雷不掩耳之势,遽仆中央政府,或中央革命与地方革命同时并行,如是则革命军既取旧中央政府而代之矣。则于斯时也,举全国十八省中无论何处有暴动,而危及外国人之生命财产者,革命军皆不可不任其责,何也?使革命军与旧政府对立,则革命军所负责者,惟在其已略得之领土耳,此外则旧政府任之。若旧政府既亡,则革命军任责之范围逾广,盖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应如是也。而以仓猝新造之政府,能保各省之无骚动乎?有骚动而其力遂足以遍镇压之乎?必不能矣。不能,而欲各国认我为国际上一主格,此必不可得之数也。借曰无骚动矣,有骚动而能镇压之矣。犹当视其新政府之基础如何,能无于政权攘夺之间生冲突乎?苟如吾前者所言建共和政体而不能成立也,则不必问各地方之现象如何,即以中央政府之蜩唐沸羹,而亦足以召干涉。干涉则奈何?夫论者所谓“一起而攫之,一必走而挠之”,此义固吾所已承认者也。然则干涉之结果究奈何?曰:使革命军而久未能覆旧政府,则彼与旧政府提携,以联军代戡定之,而于事后取机会均等主义,各获莫大之报酬于旧政府云尔。
使革命军而遽覆旧政府,而或不能镇压地方之骚扰,或不能调和中央之冲突,则彼亦将以联军入而再覆此新建之政府。于彼时也,新旧政府既皆灭绝,而举国中无一人有历史上之根柢,可以承袭王统者,其间必有旧王统之亲支或远派,遁逃于外以求庇,于是联军乃拥戴之以作傀儡,此路易第十八之所以能再王法国也。而此傀儡之废置,自兹以往,一惟外国人之意,而中国遂永成埃及矣。信如是也,则革命军初意,本欲革满洲之王统,而满洲卒未得革,不过以固有之王统,易为傀儡之王统而已。则试问于中国前途,果为利为害?而言革命者,亦何乐乎此也?夫论者所谓“一起而攫之,一必走而挠之”,以此证列国中无能用单独运动以行干涉者,则其说完矣。然须知列国尚有以共同利害关系之故,用共同运动以行干涉,此实将来不可逃避之现象也。故吾谓彼知其一未知其二也。
要之兵法曰:毋恃敌不来,恃我有以待之。今日不言革命则已耳,苟言革命,万不能曰外国殆不千涉,而掩耳盗铃以自慰也。俗语所谓一心情愿。必其自始焉曰:吾固预备外国干涉,彼从某方面干涉,吾之力可以从某方面拒之,彼用某手段干涉,吾之力得用某手段以胜之。不观法兰西乎?其大革命时,外国联军所以干涉之者何如?法人之力能战联军而退之,仅足自支耳。不然,则不待拿破仑之兴,而已为波兰,未可知也。美国独立时,其情形又稍不同,彼僻在新大陆,与欧洲列国关系甚浅。当时有势力于新陆者,惟英法两国,英其敌国也,而法则以妒英之故,反为美援也,故彼无干涉之患。而我中国今日情形,实同于法而不同于美,至易见也,故又未可援美以自慰也。而所谓某方面某手段者,又必须有确实证据,将彼我之实力,统计而比较之,而确见其为如是,万不能以空谈及模糊影响之言以自欺也。今持革命论者,亦曾计及此而确有所自信乎?若有之,请语我来,若其未也,则不惧外国干涉之言,慎勿轻出诸口也。
以上所驳,吾欲求著者之答辩,若不能答辩,则请取消前说可也。但即能答辩此节,而于革命后不能建设共和立宪制之论,不能答辩焉,则种族革命说,即已从根柢处被破坏而不许存立也。
又顷见种族革命党在东京所设之机关报,大标六大主义:一曰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二曰建设共和政体;三曰维持世界真正之平和;四曰土地国有;五曰主张中国、日本两国之国民的连合;六曰要求世界列国赞成中国之革新事业。吾见之而瞀惑,不知其所谓。
其第一条颠覆现今恶劣政府,此含有政治革命的意味,虽用语不甚的确,犹可言也。其第二条建设共和政体,则吾此文及《开明专制论》第八章,已令彼之此主义无复立锥地。其第三条维持世界真正之平和,言之太早,请公等先维持我国之平和,待我国既自立,他国有疑我怀侵略世界之野心者,其时自表白焉,犹未为晚。其第四条土地国有,则公等若生于乌托邦,请实行之,若犹未能脱离现今地球上各国土,则请言之以自娱可也。其第五条主张中日两国国民的连合,可谓大奇。所谓连合者,属于交际的耶?则何国不当连合,岂惟日本?言日本,则日本以外之各国岂皆排斥乎?属于法律的耶?既命之曰两国国民,则何从连合?合日本于中国乎?是又谚所谓一心情愿也。合中国于日本乎?公等虽欲卖国与日本,恐四万万人未必许公等也。其第六条要求列国赞成中国革新事业,亦大奇。中国革新事业,中国之主权也,岂问人之赞成不赞成?夫要求云者,未可必得之辞也。如彼言外之意,万一列国不赞成,我遂不能革新乎?然则中国不已失独立之资格乎?
噫嘻!吾知之矣,彼其意殆云要求列国承认我共和新政府也。但不敢明言之,故易其词以自饰,而忘其用语之不正确也。其第五条则因偶结识日本之浮浪子数辈,沾沾自喜,恃以为奥援,此终不离乎媚外之劣根性也。而以此为政纲以号于天下,是明示人以举党中无一有常识之人耳。
以吾读该报,除陈君天华之文以外,可直谓无一语非梦呓,不能多驳之以费笔墨,仅举其政纲与一国有识者共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