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舍种族革命之外更无他道焉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也
此小前提正确与否,即吾之政论正确与否之所攸判也。夫种族革命不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既为绝对的而无所容疑,而使更无他道焉可以达之,是亦束手待亡而已。盖陈君于种族革命之能否间接以救国,亦未尝无疑焉,而觉舍此以外,无一而可,故不得不姑倡之以为尝试也。其言曰:“我退则彼进,岂能望彼消释嫌疑,而甘心与我共事乎?”是其义也。某报之言亦曰:“今乃欲以种类不同、血系不属、文化殊绝之二族,而强混淆之,使之为一同等之事业,其声气之隔膜,已不待言,而况乎此二族者,其阶级悬殊,又复若云泥之迥判,相猜相忌,已非一日。于此而欲求一推诚布公之改革,岂可得乎?”此其论亦含一面的真理,而驳解之颇不易易者也。吾所以驳解者则如下:
试请读者暂将复仇一念置诸度外,平心以观察观今之政局,其所以不能改革者,其原因专在种族上乎?抑种族之外尚有他原因乎?抑原因全在他,而与种族上毫无关系乎?就此以立三前提。其第一前提曰:徒以种族不同,故不能改革也;其第二前提曰:既以种族不同,复以他种障碍,故不能改革也;其第三前提曰:徒以他种障碍,故不能改革也。若第一前提正确,则仅为种族革命,而即可以改革;若第二前提正确,则一面既为种族革命,一面复取他障碍而排除之,而后可以改革;若第三前提正确,则仅排除他障碍,即不必为种族革命,而亦可以改革。此三前提孰为正确,非以严密的归纳研究法不能得之,然此归纳研究法,正未易施也。
欲从事研究,则不可不取改革之定义而先确定之。所谓改革者,即论者所谓开诚布公之改革。吾欲以立宪当之,次则开明专制亦可以当之,此谅为论者所肯承认也。即不承认开明专制,亦必承认立宪,故吾今就立宪以立言。
凡治论理学者,其所用归纳研究法有四,而最适用者,曰类同法(Method of Agreement),曰差异法(Method of Difference)。
今试以类同法求不能立宪之原因。类同法者,甲现象之显,而必有乙现象起于其前,或乙现象之显,而必有甲现象随乎其后,因知乙现象必为甲现象之原因也,如“甲乙丙”之后恒有“呷![]()
”,“甲乙丁”之后恒有“呷
叮”,甲丙丁之后恒有“呷
叮”,由是知“甲”必为“呷”之原因,“呷”必为“甲”之结果也。
今请以“甲”代“种族不同”,以“呷”代“不能立宪”,而求诸百余年来各国之历史。法国当一七九一年以前,非“甲”也,而竟为“呷”;普国当一八四八年以前,非“甲”也,而竟为“呷”;日本当明治以前,非“甲”也,而竟为“呷”;乃至葡萄牙当一八二六年以前,西班牙当一八〇九年以前,奥大利当一八四九年以前,皆非“甲”也,而竟为“呷”。凡此皆无“甲”而能生“呷”,然则“甲”必非“呷”之原因,“呷”必非“甲”之结果明矣。申言之,则“种族不同”,必非“不能立宪”之原因,“不能立宪”,必非“种族不同”之结果明矣。于是向他方面以求之,则见夫各国之不能立宪者,或其君主误解立宪,以为有损于己,或其人民大多数未知立宪之利而不肯要求,此两者皆其普通共有之现象也。故以类同法求之,知此两现象实为不能立宪之原因也。吾今以“己”代前者,以“戊”代后者,得断言曰:“己”与“戊”即“呷”之原因也。然君主之误解,实由于一己之利害问题,若人民要求迫切,则君主必知不立宪而所损更甚,比较焉而误解自销。故人民要求,又为消释君主误解之原因,故不肯要求,实为不能立宪之最高原因,以代字表之,则“戊”即“呷”之最高原因也。
问者曰:“甲”不能为“呷”之单独原因,吾固承认矣。虽然,英国之在印度,以“甲”故生“呷”;法国之在越南,以“甲”故生“呷”;日本之在台湾,以“甲”故生“呷”;今满洲之在中国,亦以“甲”故生“呷”,然则安知“呷”之非有诸种原因,而“甲”即为其一种乎?若是乎,则非除“甲”,而“呷”终不能除也。欲答此难,则当以差异法明之。
差异法者,凡一现象恒合数部分之小现象而成,若其现象本有乙部分,忽将其除去,而续起之现象,即不见有甲部分;或其现象本无乙部分,忽将其增入,而续起之现象,即见有甲部分,因知乙必为甲之原因也。如本为“甲乙丙”,故生“呷![]()
”,及将“甲”除去,变为“乙丙”,则其续生者仅为“![]()
”,而无复有“呷”;或本为“乙丙”,故生“
哂”,及将“甲”增入,变为“甲乙丙”,则其续生者,遂为“呷![]()
”,而竟有“呷”。若是,则可以断“甲”必为“呷”之原因,即不尔,亦为其原因之一部分也。
今试除之以求其差异乎?我中国当元代,其本来现象为“甲乙丙”,其相属之现象为“呷![]()
”。至明则将“甲”除去,所余之现象为“乙丙”,而其相属之现象仍为“呷![]()
”,不闻其以无“甲”之故而遂无“呷”也。又试增之,以求其差异乎?南非洲杜兰斯哇尔及阿兰治两国,其本来之现象为“乙丙”,其相属之现象为“
丙”,及败于英,变为“甲乙丙”,而其相属之现象仍为“![]()
”,两国今皆已有完全之宪法。不闻其以有“甲”之故而遂有“呷”也。由此观之,则可知“甲”必非“呷”之原因,且并非其原因之一部分也。反而求之,则见夫吾中国明代,以有“戊”之故,故虽无“甲”而犹有“呷”,南非两国以无“戊”之故,故虽有“甲”而能无“呷”,然则“戊”为“呷”之原因益明。
问者曰:元明之交之中国,则本有“戊”者也;南非二国,则本无“戊”者也。若夫本有“戊”而并有“甲”之国,则仅除其“戊”,不除其“甲”,而“呷”之现象遂可除乎?质而言之,则如今者之印度、安南、台湾,乃至吾中国,若其人民大多数能要求立宪,则虽异族之君主不易位,而立宪可至乎?吾敢应之曰:可也。于何证之?于匈牙利证之。匈牙利之有“甲”而并有“戊”,盖数百年也,一旦将其“戊”除去,则虽“甲”未除而“呷”已灭,其所得结果,与本来无“甲”之国,毫无所异也。故苟使印度、安南之民智、民力、民德而能如匈牙利乎?而人民大多数要求宪法,则英法终不能不以匈牙利待之,而况乎今日中国与满洲之关系,又绝非如印度与英、安南与法之关系也,且又不仅如匈牙利与奥大利之关系也。
由此言之,立宪之几,恒不在君主而在人民。但使其人民有立宪之智识,有立宪之能力,而发表其立宪之志愿,则无论为如何之君主,而遂必归宿于立宪。若如论者所谓开诚布公之改革乎,此岂惟难得诸异族君主,即欲得诸同族者,夫亦岂易易也。不然,试观古今中外历史,其绝无他动力而自发心以行开明专制者,曾有几何人?而不由人民要求而钦定宪法者,曾有几何国也?故曰:此别有他故焉,而非异族为政使之然也。
夫君主之所以不肯立宪者,大率由误解焉,以为立宪大不利于己也。若有人焉,为之委婉陈说,使知立宪于彼不惟无不利,而且有大利,则彼必将欣然焉,以积极的观念而欲立宪。于是乎立宪之几动,又使于国外有种种的势力之压迫,于国内有种种的势力之膨胀,人民有所挟而求焉,使知不立宪,于彼不惟无所利,而且有大害,则彼必将悚然焉,以消极的观念而不得不立宪,于是乎立宪之局成。此无论何国皆然,而绝非以种族之异不异生差别者也。故语[8]立宪之原因,则君主之肯与不肯,固占一部分,然其肯与不肯,仍在人民之求与不求,故人民之求立宪,实能立宪之最高原因也。
亦间有君主虽肯而仍不能立宪者,则贵族实厄之。如某报论,我国二百六十年来,实为贵族政治,推其意则曰:纵使满洲之君主肯立宪,而满洲之贵族亦不肯,又奈之何也?吾以为贵族政治有二大要素,而今之满洲人皆不具之。二大要素者何?一曰贵族必有广大之“土地所有权”,世袭相续;二曰贵族之意见,常能压倒君主之意见,否亦左右君主之意见。试观古今中外历史,有不具此二要素,而史家名之为贵族政治者乎?而满洲人于事实上无此二者,故指为贵族政治,其断案实不正确也。满洲人无广大之“土地所有权”,尽人能知,无待设证。若满洲多数人之意见果能压倒君主之意见乎?论者或引一二事为证,谓如戊戌庚子之役,西后随满洲诸顽固党为转移,是实被压倒也。吾以为此证不正确也。若使西后之意见与满洲多数人意见相反,而冲突之结果卒为满洲多数人所胜,斯可谓被压倒矣。而事实上确不然也,彼等苟非得西后之同意,万不能行其政策,事至易见也。且论者所指摘,多顺、康、雍间事,久为陈迹,至今屡变而非复其旧。以今日论之,号称第二政府之天津,坐镇其间者,汉人耶?满人耶?而北京政府诸人,不几于皆为其傀儡耶?两江、两湖、两广之重镇,主之者,汉人耶?满人耶?乃至满洲本土之东三省,今抚而治之者,汉人耶?满人耶?汉军固不得谓之满人。
平心论之,谓今之政权,在满人掌握,而汉人不得与闻,决非衷于事实者也。夫谓彼汉人者,不过媚满洲之一人,乃得有此,斯衷于事实矣。然即此可证权力之渊源,实在一人之君主,而非在多数之贵族矣。夫吾之所以语此现象者,凡以证明中国今日,实为君主专制政治,而非贵族专制政治云尔。吾之所以必为此证明者,以见中国今日,苟君主不欲立宪则已耳,君主诚欲之,则断非满洲人所能沮也。夫沮之者,固非无人矣,然其人岂必为满洲人?吾见夫今日汉人之沮立宪者,且多于满人,而其阻力亦大于满人也。
由此观之,谓君主以其为君主之地位,而认立宪为不利于其身及其子孙,而因以不肯立宪焉,此诚有之,谓其以为满洲人之地位,而认立宪为不利于其族,而因以不肯立宪焉,则深文之言,非笃论也。即君主以外而有沮立宪之人,亦不过其人各自为其私人之地位,恐缘立宪而损其权力,是以沮之,而决非由种族之意见梗其间也。使其出于种族之意见也,则必凡汉人尽赞焉,凡满人尽梗焉,然后可。然今者汉人中或赞或梗,满人中亦或赞或梗,吾是以知赞也梗也,皆于种族上毫无关系者也。
(附言)吾前文以类同法、差异法研究不能立宪之原因,而解释此问题,谓不问君主之为异族为同族,而专问人民之能要求不能要求,其最后之结论,则谓人民果能要求,则虽异族之君主而犹必可立宪也。然此特如论者之意,认满洲与我,确沟然为两民族,始纡曲而得此结论耳。但以严格论之,满洲与我,确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此吾所主张也。顷见某报复有一文,题曰《民族的国民》,其言若甚辩,但以吾观之,则彼所列举之诸前提,皆足以证我断案之正确,而不足以证彼断案之正确。今撷述其说而疏通证明之。
彼云:“民族者同气类者也。节其定义之要点。所云气类,条件有六:一同血系;二同语言文字;三同住所;四同习惯;五同宗教;六同精神体质。此六者,皆民族之要素也。”此前提根据于近世学者之说,吾乐承认之。惟据此前提以观察汉人与满人之相互关系,其第二项同语言文字,则满洲虽有其本来之语言文字,然今殆久废不用,成为一种之僵石。凡满人皆诵汉文操汉语,其能满文满语者,百不得一,谓其非与我同语言文字不得也。夫凡异族之相灭,恒蹂躏其国语,如俄灭波兰,则禁波人用波语,奥大利之于匈牙利,初则官署及议会皆不得用匈语。直至去年,匈人所求于奥者,仍为军队上用匈语之一问题也。故如匈之与奥,斯可谓之异族,何也?其语言文字,划然不同,而匈人凡属政治方面,其国语皆受压迫也。若满洲则何有焉?其固有之语言文字,已不适用于其本族,而政治各方面,我国文国语,立于绝对的优胜之地位,更无论也。其第三项同住所,则满洲之本土,汉人入居者十而八九,而满人亦散居于北京及内地十八省,至今不能为绝对的区别,确指某地为满人所居也。其第四项同习惯,则一二小节,虽或未尽同,而语其大端,则满人大率皆同化于北省之人,其杂居外省者,亦大略同化于其省,事实之不可诬者也。若举其小节之不同,则我国南省与北省,亦有不同者矣,吾以为满人习惯之异于我者,亦不过我南省与北省异之类耳。其第五项同宗教,则现在汉人中大多数迷信“似而非的佛教”,满人亦然;现在汉人中少数利用“似而非的孔教”,满人亦然,是其极相吻合,更不待言。若夫其第六项,同精神体质,则汉满二者果同果异,此属于人种学者专门的研究,吾与论者皆不应奋下武断。但以外形论之,则满洲与我,实不见其有极相异之点,即有之,亦其细已甚,以之与日本人与我之异点相较,其多寡之比例,较然可见,而欧美更无论矣。然则即云异族,亦极近系之异族,而同化之甚易易者也。其第一项同血系,则二者之果同果异,又属于历史学者专门的研究,吾与论者又皆不能奋下武断。
爱新觉罗氏一家,其自有史以来,与我族殆无血系之相属,吾亦承认之。若其最初果有关系与否,则今未得证明,不能确断。彼自述其神话时代之谱系,如天女鸟卵等诸说,此不过袭吾国前此谶纬之唾余,谓帝者无父,感天而生,如“天命玄鸟”、“履帝武敏歆”等之成说耳。凡中国历朝之君主莫不然,即各国神话亦莫不然,未可据为信史也。就令此一家者,自始与我无丝毫之血系相属,然亦限于彼一家耳,不能以概论满洲全族。其他之满洲人,则自春秋时齐燕与山戎之交涉、秦时、王莽时、三国时,人民避难徙居辽沈者,其数至夥,历史上斑斑可考。今限于本文之问题,不能备举以增支蔓。若有欲索吾立证者,吾可据历史以应之。然则谓凡一切满洲人,皆与我毫无血统之关系,吾断不能为绝对的承认也。一切之满洲人,既与我或有血统之关系,则爱新觉罗氏,或有或无,是终在未定之数也。
就以上所辨,则论者谓民族之六大要素,满洲人之纯然同化于我者,既有四焉,其他之二,则彼此皆不能奋下武断,而以吾说较诸彼说,则吾说之正确的程度,比较的固优于彼说也。故以吾所主张,则谓以社会学者所下民族之定义以衡之,彼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者也。
复次,彼论文复揭所谓同化公例者凡四:第一例,以势力同等之诸民族,融化而成一新民族;第二例,多数征服者吸收少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三例,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四例,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此四公例者,亦吾所乐承认也,而吾则以为满洲在中国,实如彼所举第四例之位置。故畴昔虽不能认为同族,而今后则实已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也。而论者必强指其为第三公例之位置,是不免枉事实而就臆见也。彼其所举证据分二种,每种复分二类。其第一种曰“欲不为我民族所同化”,就中第一类曰“保守其习惯”,杂引顺、康、雍、乾间各上谕以为证。第二类曰“发皇其所长”,则谓二百年来兵权悉萃于彼族,而我族无与焉,亦举顺、康、雍、乾间故实以为证。凡其所举者,亦吾所承认者也。
虽然,此不过百余年前之事耳,若近百年来则何如?彼所云保守其习惯者,虽三令五申而诲谆谆,而听藐藐。今则并其固有之语言文字,莫或能解,而他更无论矣。若夫兵权,则自洪杨一役以后,全移于湘淮人之手,而近今则一切实权,皆在第二政府之天津,又事实上之予人以共见者也。至其所举第二种,谓满洲欲迫我民族同化于彼者,其最重要莫如剃发一事,此亦吾所承认也。然此事抉去之甚易易,且挽近其机已大动,一旦效西风倡断发,则一纸之劳耳。故此事虽为我同化于彼之一徽识,而亦决不能久也。夫满洲自二百余年前,不能认之为与我同族,此公言也。其血系及其精神体质相同与否,不能断言,而语言文字、住居、习惯、宗教,皆不相同,故不得认为同族也。其顺、康、雍、乾间诸雄主,不欲彼族之同化于我,亦其本心也,无奈循社会现象之公例,彼受同化作用之刺戟淘汰,遂终不得不被同化于我。日本小野冢博士谓凡两民族相遇,其性格相近,而优劣之差少者,其同化作用速;其性格相异,而优劣之差少者,其同化作用迟;其优劣之差远者,其同化作用速。论者引之,而谓满族与我,文野相殊,适合乎第三例,此语亦吾所承认者也。故吾谓今日满洲之位置,适如彼所举同化公例之第四种,盖亦谓此,而论者必谓其属于第三种,而引彼大酋所以思障其流者以为证。曾亦思此同化作用之大力,决非一二大酋所能障乎?故至今日而小野冢之言既毕验矣。虽彼不欲之,而固无如何,而事实之章明较著者,则今既若是矣。然则就今日论,而必谓彼欲化我之可畏,必谓我欲化彼之不能,请论者平心思之,其果为适于事实、衷于论理矣乎?必不然矣。
夫论者固亦自知其说之不完,故于其下方又曰:“其昔之所汲汲自保不欲同化于我者,已无复存。”又曰:“凡此皆与嘉道以前成一反比例。”是论者亦认满洲为已同化于汉族,如彼所云同化公例之第四项矣。乃旋复支离其词,谓立宪说若行,则我民族遂永沉于同化之第三例,此真所谓强词夺理,不可以不痛辩也。今复取而纠之。论者谓:“民族不同而同为国民者,其所争者莫大于政治上之势力。政治上之势力优者,则其民族之势力亦独优。”此前提亦吾所承认也,然此又适足以证吾说之正确,而不足以证彼说之正确也。彼之言曰:“今者满洲欲巩固其民族,仍不外乎巩固其政治上之势力,由是而有立宪之说。”又曰:“吾今试想像一至美至善之宪法曰,此宪法能使满汉平等相睦,自由之分配适均,同栖息于一国法之下,耦俱无猜,如是当亦一般志士所喜出望外也。虽然,吾敢下一断语曰:从此满族遂永立于征服者之地位,而同化之第三例,乃为我民族特设之位置也云云。”吾读至此,方急欲尽闻其言,听其有何等之说明,乃不料读至下方,则满纸仍复仇之说,而政治上之趋势,乃不复论及也。推彼所以致误之由,不外误认皇位与政治上势力同为一物。
夫在非立宪之国,则皇位确与政治上势力同为一物,固也。若在立宪之国,则二者决非同物。如彼英国,其皇位全超然于政治势力以外,不必论矣。即如日本、普鲁士等国,其皇位虽亦为政治上一部分之势力所从出,而决不能谓舍皇位以外,更无他之政治上势力,盖立宪与非立宪之区别,实在是也。皇位以外之势力何在?亦曰在国民之自身而已。国民立于指挥主动之地位者,其势力固极大,即国民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者,其势力抑亦不小,此凡立宪国之先例所明示也。
夫即在非立宪之国,其君主固非能举一切政务而悉躬亲之,其政治上大部分势力,实仍在臣下之手,但国家机关之行动,无一定规律,而臣下之进退,又悉出于君主之任意。故一切政务,悉动于君主意志之下,而非动于国家根本法之下。故虽谓皇位与政治上势力同为一物,亦无不可。
若夫在立宪国,即其行大权政治如日本者,固不得不依于宪法条规以行统治权,一切法律皆须经议会协赞,即紧急敕令、独立命令,亦有一定之限制。然则此等国家,其一切政务,皆动于国法之下,而非动于君主意志之下明甚。若其用人权,则国务大臣,虽非纯由议会所得进退,然固不能甚拂舆论。议院政治之立宪国,其内阁失议院多数者,必不得不退,而进而组织内阁者,惟限于议院多数党之首领。大权政治之立宪国,不得议院多数者,不必定退,即退矣,而亦不必限以多数党代之,故常有所谓“不党内阁”者之出现,此其所以为异也。然内阁太不满舆论,则君主亦不得不退之矣。以最近事证之,如日本于日、俄和议后之桂内阁,其例之著明者也。若国务大臣以外之一切官吏,则任用惩戒,皆循一定之法规以行,非特长官不能上下其手,即君主亦不能以喜怒为黜陟,明也。而司法权独立,君主不得任意蹂躏,益无待言矣。
故吾谓苟不名为立宪国[9]则已,既名为立宪国,则皇位以外必更有政治上势力存焉。而此势力之所存,则国民自身是也。吾之此前提,谅论者虽有巧辩,而必不能不承认也。既承认矣,则吾将复进于第二前提,曰:既为立宪国国民,同栖息于四民平等的法律之下,则无论何种方面之势力,皆得行正当之“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者,非谓竞其自由也,谓其竞争之力,能行于自由,而不受他力之干涉、束缚、压抑也。而政治上势力,亦其一端也。
此前提谅又论者所不能不承认也。既承认矣,则吾将复进于第三前提,曰:既行正当之“自由竞争”,则其能力独优者,其势力亦独优,故苟于立宪制度之下以异民族而同为一国民者,其政治能力高度之民族,则所占政治上势力,必能优于能力低度之民族者也。
此前提谅又论者所不能不承认者也。既承认矣,而犹曰立宪之说,不外为满洲民族巩固其政治上势力,然则必须尚有第四前提焉,乃能达此断案。其第四前提云何?必当曰:满族所固有之政治能力,实优于汉族,而两族行正当之自由竞争,满必优胜,汉必劣败也。而此第四前提果正确乎?论者若承认之,则本意欲自尊汉族者,其毋乃反蔑汉族乎?若不承认之,则其断案已属谬妄,而绝对的不能成立也。
夫吾所主张,固认满洲为已同化于我民族,间有一二未同化者,而必终归于同化。故一旦立宪而行自由竞争,则惟有国民个人之竞争,而决无复两民族之竞争。论者所谓某族占优势者,其实不足以成问题也。若此问题依然存在乎,则两族之政治能力,孰优孰劣,较然易见;而两族之政治势力,孰优孰劣,亦较然易见矣。论者如谓必不能得满汉平等之宪法,则其事又当别论。若如彼所言,谓自由之分配适均,权利义务悉平等,同栖息于一国法之下矣,而犹谓我民族将来之位置,必永同于彼之第三同化公例,吾诚不知彼所据论理为何等也。夫彼言:“满洲自入关以来,一切程度,悉劣于我万倍,而能久荣者,以独占政治上势力之故。”此语亦吾所大略承认者也。
然诚能得正当之立宪政治,则已足救此弊而有余,何也?以正当之立宪政治,其政治上势力,未有能以一人或一机关独占之者也。故吾辈今日所当研究者:(一)现今君主肯立宪与否之问题;(二)所立宪法为何等宪法之问题;(三)吾辈当由何道能使彼立宪且得善良宪法之问题。若夫既肯立宪,且得善良宪法矣,而在此善良宪法之下,汉满两族孰占优势,此则不成问题,即成矣而亦无研究之价值,何也?此固可以直觉的知识一言而决也。
右吾所述,即论者宁不知之,知矣而复强为之辞,则不过为复仇之一感情所蔽,否则欲以此煽动一般人之复仇感情已耳。论者龂龂自辨,谓彼之排满,非狭隘的民族复仇主义。以吾观之,彼实始终未尝能脱此范围,故吾请彼还倡其复仇主义,无为牵入政治问题,作茧自缚也。
复次,右吾所述,是辨满洲是否同化于我及能否同化于我之一问题也。吾所主张,则谓满洲与我,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也。论者若不能反驳吾说,则不得不承认吾所主张;若承认吾所主张,则论者所说,无论从何方面观之,皆不复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即能反驳矣,不承认吾所主张矣,如是则确认满洲为异民族,然即戴异族之君主,犹未尝不可以立宪,此则吾本论正文所主张,苟不能反驳焉,是犹不足以难我立宪说也。
夫既有梗焉者,其梗焉者又或为有力焉者,则甚足以荧君主之听,而立宪之希望,终不易达也,斯固然也。然此实各国普通之现象,不论其为异族政府、同族政府而皆有之,是不得缘附种族论,而谓以二族相猜相忌之故,故不能得立宪也,明矣。既将种族论剔出,则其所以对付此阻力者,亦采各国普通之手段焉可耳。夫使梗焉者出于贵族,则其对付之也颇难。盖贵族莫不有其特权,与其阶级相附丽,一旦立宪,则必取法律上四民平等之主义,于彼确大不利,故其反抗力甚强,而其意见既足以压倒君主或左右君主,故其反抗强,而抗其反抗固不易也。
若我中国今日情势,则全与彼异。举国人民,其在法律上,本已平等,无别享特权者。即如某报所举满洲人于公权私权上间有与汉人异者,然其细已甚,且屡经变迁而非复其旧。况其由特权所得之利益,或不足以偿其损害,彼中稍有识者,必不[10]出死力以争此特权,可断言也。即让一步,谓彼必争,然彼之力曾不足以左右君主,君主苟欲之,彼虽争无益也。然则今后而于君主以外,犹有为宪法梗者乎?必其人自顾现在之权力地位,惧缘立宪而失之耳。若此辈者,苟有人焉为之陈说,谓欲立宪,必经过若干年之开明专制时代。在此时代中,则立宪之影响,不波及于公之权力地位,及夫宪法实施之时,而公且就木矣,何苦争其所不必争者,以丛国民之怨也?又或虽至其时,而公犹健在,公今者能提倡立宪,则他日公之地位及公之名誉,或更高于今日,而公必弃而不取,甚无谓也。如此则彼将或有悟,而幡然以改,是消阻力之一法也。又或彼终冥顽不灵,则吾所以待之者,尚有最后之相当的刑罚在,则虚无党之前例是也。夫彼之为梗者,上焉者为权力,下焉者为富贵耳。然若无生命,则一切权力富贵,皆无所丽,故此最后之手段,实足以寒作梗者之胆而有余也。
问者曰:吾子屡言宪法,万一彼所颁宪法,虚应故事,或更予吾汉人以不利,则奈之何?或颁矣而不实行,又奈之何?曰:是亦在吾要求而已,要求固未有不提出条件者,夫条件则岂不由我耶?不承诺条件,吾要求不撤回,既承诺条件而不实行,则次度之要求,固亦可以继起耳。
故夫吾之言立宪,非犹夫流俗人之言立宪也。流俗人之言立宪,则欲其动机发自君主,而国民为受动者;吾之言立宪,则欲其动机发自国民,而君主为受动者。流俗人之言立宪,则但求得一钦定宪法,而遂以自安,其宪法之内容若何,不及问也;吾之言立宪,虽不妨为钦定宪法,而发布之时,万不能如日本为单纯的钦定之形式,此事吾别有论。若其宪法之内容若何,则在所必争也。故流俗人之言立宪,见夫朝廷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则欣然色喜,谓中国立宪将在此役;吾之言立宪,则认此等举动,与立宪前途,殆无关系,即有之,而殊不足以充吾辈之希望,或且反于吾辈之希望。而所谓真正之立宪政治,非俟吾民之要求,不能得之。故流俗人之言立宪,欲今日言之,明日行焉;吾之言立宪,则以立宪为究竟目的,而此目的之达,期诸十年二十年以后。质而言之,则如流俗人所言,立宪不立宪之权操诸人,我惟祷祀以求而已;如吾所言,则立宪不立宪之权操诸我,我苟抱定此目的,终可操券而获也。
(附言)如近日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等事,吾固认其与立宪前途殆无关系,然如流俗人之见,则谓其小有关系,亦未始不可。盖君主之欲立宪,虽非能立宪之最高原因,然不得不谓为其原因之一部分也。然则此等举动之与立宪有关系与否,亦视其果出于君主欲立宪之意与否而已。若其非出于此意,则可谓绝无关系;若其果出于此意,则可谓小有关系,然终不能谓大有关系。何也?苟非由人民要求,则此种关系,或不足充吾辈希望,或且反于吾辈希望也。或不由要求而竟能充吾辈希望,亦未可知。虽然,其权不由我,即能得之,亦偶得而已,非必得也。若以人民要求为前提,则此种关系,及今已有之,固可喜也。即今尚无之,吾固可以随时唤起此关系,且令其关系更深切。故现在此等举动,其性质若何,吾以为毫不足轻重也。复次,若以人民要求为前提,则今日此等举动,其或不足充吾希望,吾可要求使获充,其或反于吾希望,吾可要求使毋反。吾悬一水平线以为衡,吾所知者,求适合此水平线而已。彼在水平线以下,无论何种现象,吾视之则五十步与百步耳。能知此义者,可与言立宪问题;不知此义者,未足与言立宪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然则吾国今日所最要者,在使一国中大多数人知立宪、希望立宪,且相率以要求立宪。若果能尔尔乎,则彼英人在昔常有“权利请愿”之举,有“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格言,真可谓唯一正当之手段,唯一正当之武器也。而俄人虚无党故事,抑亦济变之手段,最后之武器也。我国民诚能并用之乎,吾敢信政治革命之目的,终必有能达之一日也。
(附言)人民要求,苟得其法,则必能使政府降心相从。征诸各国前例,殆成铁案,即以吾国近数年事实征之,其趋势亦甚显著。如最近粤绅与粤督争路权一事,其最为明效大验者也。彼事件于种族问题,丝毫无涉,而徒以正当的要求。虽当道以炙手可热之势,遂不能不出其交让之精神,以图解结。此虽仅属小节,不涉全体,然举一反三,亦可知不必为种族革命,而可以得政治革命,明矣。
其他如枝枝节节之利权回收,断断续续之内治改革,彼政府当道,固未尝不以舆论为虾,而自为其水母。凡此之类,不可枚举。此皆数年来之事实,较然不能掩也。盖今日之政府当道,其大部分皆脆薄之人,其小部分则欲治事而不知何涂之从而可也。故苟民间有正当之舆论,而盾以实力之要求者,吾信其最后之胜利,必有属矣。而人民不能自改良其舆论,不能自扶植其势力,徒怼政府,诟当道,宁有济耶?呜呼!
虽然,尚有附加之三义焉:一曰:其所要求者,必须提出条件,苟无条件,微论彼不知所以应,即应矣,仍恐其不正确也;二曰:其提出之条件,必须为彼所能行,若为彼所必不可行,则是宣战而非要求,以云要求,则等诸无效也;三曰:其济变之手段,最后之武器,不可滥用,用之必在要求而不见应之后,且所施者限于反抗此要求之人,不然,则刑罚不中,既使彼迷惑,而有罪者反不自知其罪也。此则吾于所著《开明专制论》第八章既言之矣。参观本报第三号《开明专制论》及第二号《对于陈烈士蹈海之感叹》。抱定此手段,而以此三义者整齐严肃之,吾谓未有不能济者也,故吾又得反其小前提曰:
舍种族革命以外,实有他道焉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者也。
随而反其断案曰:
故舍种族革命以外,吾辈别有当以为手段者也。
吾昔于《开明专制论》第八章第一段之结论,曾有两语云:欲行种族革命者,宜主专制而勿主共和;欲行政治革命者,宜以要求而勿以暴动。吾自以为此两语盛水不漏,无论何人,不能致难矣。而吾见某报之论复有曰:“改革之权,操之于上,而下尽输其资产生命以为之陛楯,上复慨与以高爵厚禄以施之报酬,立宪是已。”夫解释立宪而下此概念,是足以服持立宪论者之心乎?凡欲辨难者,必不可不衷于论理,而论理必先确定其概念,而不可先以其所爱憎枉固有之定义。试观鄙人前后难种族革命说、难共和立宪说者,凡数万言,曾有一度焉曲解种族革命之定义,曲解共和立宪之定义者乎?苟不认此论理学上之公例,是亦不足以入辨林已耳。故吾略下君主立宪之概念曰:“君主立宪者,君主应于人民之要求,而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及人民对于国家之权利义务者也。”其所规定,则君主与人民协定之,而所以得之者,则由君主应于人民之要求也。故规定为其结果,而要求为其原因也。读者谓吾所下之概念,视某报所下之概念何如?
然则暴动绝无影响于立宪乎?曰:亦有之。要求不得而继以暴动,君主惮暴动而遂应其要求是也。然此殆非正当之手段,盖徒耗其力也。以之与虚无手段相校,其不如虚无远矣。然以要求不得而暴动,则其暴动之目的,已非在种族革命矣。然则种族革命的暴动,绝无影响于政治革命乎?曰:亦有之。君主惮种族革命之屡兴,而厉行政治革命以销其焰是也,信如是也,则种族革命适以助政治革命之成功也。质言之,则排满者适所以助立宪者狭义的立宪。之成功也。使排满者如有甘牺牲其功业名誉,以助与己反对之立宪党,使成功之心而出于暴动,则其可敬孰甚焉。信如是也,则其种族革命共和立宪之主义,不得不中道抛弃矣。然此恐非言排满者所乐闻也。其所乐闻者,则投满人于荒服之外,而组织一卢梭的国家也。若此者,苟不能将吾之说一一答辩,则钳而口焉可也。不然,我四万万人当以故杀祖国之罪科之。
抑陈君又言曰:“鄙人之于革命,必出之以极迂拙之手段。(中略)夫以鄙人之迂拙如此,或至无实行之期,亦不可知。然而举中国皆汉人也,使汉人皆认革命为必要,则或如瑞典、那威之分离,以一纸书通过,而无须流血焉可也。故今日惟有使中等社会皆知革命主义,渐普及下等社会,斯时也,一夫发难,万众响应,其于事何难焉。若多数犹未明此义而即实行,恐未足以救中国,而转以乱中国也。”盖君之言,深知现在革命之不可,而欲期诸极远之将来,其用心可谓良苦。然欲使社会之大多数,皆认排满为必要而实行之,此诚至难之事。何则?闻人言排满而乐听之者,比比皆是,若使其实行,则乐听者千人而不得一人也。其所举以刺激其感情而最有力者,无过顺、康、雍间事,然久已过去,成为陈迹,非复切肤之痛。复九世仇,岂能人人皆有此志?此犹不如政治论之[11]易动人也。故君自虑其无实行之期,良有由也。然又如君言,举中国皆汉人,故此手段虽极迂拙,犹非绝对的不可得达。虽然,君未计及实行之后,其效果何如也。盖君亦迷信共和论者之一人,而中国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之理由,君所见尚未审也。夫宁知乎虽多数明此义而后[12]实行,而犹不足以救中国,转以乱中国乎?呜呼!安得起君于九原,而一上下其议论也。
若取君之语而略点窜之,曰:今日惟有使中等社会皆知政治革命主义,渐普及于下等社会,则其言斯无弊矣。夫使今日中国之多数人,皆知政治革命主义,而循吾所谓正当手段者以进行也。其现今在政界地位已高者,陈利害于君主;其次高者,陈利害于上宪及其僚;即其未入宦途者,或其父兄,或其朋友。苟有可以为陈利害者悉陈之,以浸润移其迷见,其效既可以极速,何也?今之在政界者,其毫无心肝之人固多数,然亦非无欲有所为而茫然不知所从事者。无人焉从而晓之,而徒责其误国,是未免近于不教而诛也。故此层工夫,万不可少,而非徒以此而足也。联多数焉,发表其政治的意见,提出条件,为正当之要求。如英人之权利请愿然,不应,则以租税或类于租税者为武器;不应,则以虚无为武器。行之十年,而谓其无效可睹,吾不信也。其视专鼓吹种族革命,如陈君所谓或终无实行之期者,其相去不亦远乎?
今之少年,饮排满共和之狂泉而失其本性,恶夫持君主立宪论者之与己异也,而并仇之,于是“革命”二字,与立宪成为对待之名词,此真天下所未闻也。有与言现今政治得失宜兴宜革者,彼辄掉头曰:“吾誓不为满洲政府上条陈。”叩以公欲何为?则曰:“待吾放逐满人后,吾自能为之,今岂屑与彼喋喋也。”呜呼!此言误矣!公之放逐满洲,未有其期,而今之握政权者,日以公之权利畀诸外人。权利之断送也,如水赴壑,权利之回复也,如戈返日,恐未及公放逐之期,而公之权利已尽矣。且即使公能放逐彼,而于放逐之前,使彼代公做一二分预备工夫,亦于公何损焉,而必矜此气节,誓不与言,何也?况乎公即能放逐彼,而建设此不适我国之共和政府,则所谓实行公之政策者,又终无期也。然则公毋乃坐视中国之亡而已。
呜呼!舆论之[13]所以可贵,贵其能监督政府而已。今也不然,舆论曰:吾惟绝对的不认此政府,若此政府尚在,吾不屑监督之。然吾所谓绝对的不认者,在彼曾不感丝毫之痛痒,而以吾不屑监督之故,彼反得放焉自恣,惟所欲为。问所得效果维何?曰:不过为政府宽其责任而已。呜呼!国中而有此等舆论,为国之福乎?抑为国之祸乎?愿世之君子平心察之。
他社会勿论,即以东京学界及国内各省学界,其人数殊不鲜,而虚声颇为政府所惮,以之建言,甚有力也。而数年以来,惟于铁路矿务及其他与外人交涉之事,有所抗争,而内治之根本,无一敢言者。夫内治根本不立,徒为枝叶之排外,终无所济,明也。谓学界诸君而不知此义耶?其不知者容或有人,而知之者总居多数,惟虽知矣,而不敢言。其不敢言者,畏政府耶?畏舆论耳。吾今请直抉其隐,盖有欲言及内治根本者,则舆论群起哗之曰:是立宪党也,是为满洲政府上条陈也,是欲做官之奴隶也,以故更无人敢提此议,即提矣而亦莫之应。故惟于交涉事件补苴罅漏,宁舍本而图其末也。学界诸君一读之,谓鄙人此言,果能写出诸君之心理否耶?果能道尽现今舆论之真相否耶?而此等心理、此等舆论,其必不为国家之福,吾敢断言矣。
质而言之,则要求必能达政治革命之目的,且非要求万不能达政治革命之目的,是要求者,实政治革命之唯一手段也。而政治革命既为救国之唯一手段,以积叠的论理式推之,则可径曰:政治上正当之要求,实救国之唯一手段也。然则中国之能救与否,惟视人民之能为要求肯为要求与否以为断。夫彼毫无政治智识、毫无政治能力者,不知要求为何物,不知当要求者为何事,固无冀焉矣。若其稍有政治智识者,又不务自养其政治能力,且间接以养成一般国民之政治能力,而惟醉梦于必不可致之事业,奔驰于有损无益之感情,语及正当之要求,反避之若凂焉。夫是以能要求、肯要求者,举国中竟无其人也。夫彼绝无智识、绝无能力者,不足责焉。若夫稍有智识者,且可以有能力者,而亦如是,则亡国之恶因,非此辈造之而谁造也?呜呼!世[14]有真爱国者乎[15]?其忍以方针之误,而甘为亡国之主动人也?
夫鄙人之为此言,诚非有所爱于满洲人也。若就感情方面论之,鄙人虽无似,抑亦一多血多泪之人也。每读《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纪略》,未尝不热血湓涌。故数年前主张排满论,虽师友督责日至,曾不肯自变其说。即至今日,而此种思想,蟠结胸中,每当酒酣耳热,犹时或间发而不能自制。苟使有道焉,可以救国,而并可以复仇者,鄙人虽木石,宁能无歆焉?其奈此二者决不能相容,复仇则必出于暴动革命,暴动革命则必继以不完全的共和,不完全的共和则必至于亡国。故两者比较,吾宁含垢忍痛,而必不愿为亡祖国之罪人也。吾又见夫不必持复仇主义,而国民最高之目的,固非不能达也。吾又见夫苟持复仇主义,充之至于尽,则应仇者不止一满洲也。故吾谓复仇主义其可以已,而真爱国者,允宜节制感情,共向一最高之目的以进行也。诸君苟毋任感情,毋挟党见,平心以一听吾言,则真理其庶可出,而正当之手段,其庶可见也。
夫使诸君所执排满共和之手段,而果足以救国,则诸君坚持之宜矣。然于他人之执他手段而欲以救国者,犹当以其目的之相同而勿与为敌。然今者诸君之手段万不能实行,即实行而不为国之福,反为国之祸。既若是矣,而犹恋而不舍焉,是终耗其力于无用之地也。不惟不舍而已,于人之执他手段以欲救国者,反从而排之,两相排而其力两相消,卒并归于无有而已。所耗者所消者非他,一国中有热血、有智识之人之实力也。一国中有热血、有智识者,能得几人?其人之实力,即一国之元气,而国所赖以不亡者也。今徒以此而消焉、耗焉,夫安得不为国家前途恸哭也?
呜呼!吾书至此,而吾泪承睫而泗横颐,吾几不复能终吾言矣。呜呼!我国中有热血有智识之人,其肯垂听耶?其终不肯垂听耶?夫吾非欲以辩服人而自以为快也,吾实见夫吾国之存亡绝续在此数年,而所以救之者,惟有一途而不容有二,故不惜哓音瘏口以冀多数之垂听也。夫舍己从人,人情所难,在素持排满共和论之诸君,读鄙人之此两文,而必有数日之不快,殆意中事也。则请诸君抒其宏议,用严正之论理法以赐答辩,夫鄙人岂敢竟自以为是?苟答辩而使鄙人心折者,鄙人必为最后之降伏,毋为各趋一途而使力之互相消也。若犹以鄙人之言为有一节可取也,则请诸君弃其前说,而共趋于此一途。夫弃其前说者,非服从鄙人之谓也,服从公理而已,服从诸君之良知而已。先哲不云乎,询于刍荛。又曰:狂夫之言,圣人择焉。择之权在我,而岂问言者之狂不狂也。
凡人类之心理,其骤接一理也,初念时所见最真,盖即此所谓良知也,及一转念时,则私欲蔽之,往往得反对之判断,以后转念复转念,皆此两念交战,万起万落,如循环焉。而逮于究竟,能依其初念而行者,则为光明磊落之夫;卒依转念而行者,则为龌龊卑劣之子。诸君读鄙人此文,若其竟以为非也,则诲之可也;若觉其是焉,而复自虞度曰:吾畴昔所持论如彼,而今忽反之,惧人笑我,毋宁护前说焉,则吾愿诸君之万不可如是也。
孔子曰:小人之过也必文。孟子曰: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吾不自承认为过,则亦已耳。既承认矣,而文之而为之辞,是何其太不以君子自处也。鄙人性无他长,惟能不自护前短,一言一行之过,其不安于吾心者,必改之而后即安。而学识浅陋,道力微薄,尤悔丛脞,如扫落叶。故言论行事,往往不移时而反乎其前,师友所戒为流质,时论所诮为骑墙,皆谓是也。虽然,鄙人不能欺吾良知,是以及此。子王子曰:吾今日良知所见在此,则依吾今日良知以行,明日良知又有开悟,则依吾明日良知以行。鄙人知服膺此义而已。即如排满共和论,以诸君平心察之,若谓倡此论者为有功也,则鄙人不能谓无微劳;若谓倡此论者为有罪也,则鄙人不得不负重戾。盖鄙人于数年前实此派中之一人,且其关系甚不薄也。鄙人宁不欲护其前说?其奈今所研究,确见其与救国之义不相容,吾将爱吾国耶?吾将爱吾前说耶?吾良知于此两者之间,必知所择矣。故决然舍旃而无复留恋也。夫诸君之取舍何如,亦质诸诸君之良知焉可耳。呜呼!陈君天华而不死也,吾信其将闻吾言而契之也。
吾之论于是终,吾更缀数言。吾此文固甚望当世有识者之诲之也。盖真理以辨而始明,况吾之浅识,岂敢谓所言之必当也。有赐教者,苟依正当之论理,则鄙人深愿更相攻错。而或于其根本大端,不能箴膏肓起废疾,而惟摭拾一二词句间之讹缪以相诋諆,则考据家之碎义逃难耳。甚或为嬉笑怒骂之言,深文周纳以相责,则村妪之角口耳,酷吏之舞文耳。凡此皆无相与攻错之价值,则恕其不报焉可也。
[1]录自《新民丛报》第七十六号,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五日(1906年3月9日)出版。署名“饮冰”。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
[2]“□”,原文不清,似“二”。
[3]“者”,原缺,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补。
[4]“此其”,原作“其此”,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5]“虽然”,原作“难然”,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6]“能”,原缺,据《饮冰室合集》补。
[7]“弈”,原作“奕”,据《饮冰室合集》改。
[8]“语”,原作“谓”,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9]“国”,原缺,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补。《饮冰室合集》未补。
[10]“不”,原缺,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11]“之”,原作“之之”,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此“之”为衍。《饮冰室合集》改“之”为“尤”。
[12]“后”,原作“复”,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饮冰室合集》未改。
[13]“之”,原作“之之”,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14]“世”,原作“无”,据《新民丛报》第77号“第四号正误表”改。
[15]此句《饮冰室合集》作“果无有真爱国者乎”,似前者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