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1906年3月9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1][1906年3月9日]

吾于所著《开明专制论》第八章,曾极言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非同物,亦几详且尽矣。乃今覆诵陈君天华遗书,益有所感触而不能已于言者,用更述所怀,以质诸我国民。

吾与陈君相识不过一年,晤谈不过两次,然当时已敬其为人,非于其今之既死而始借其言以为重也。但君既以一死欲易天下,则后死者益崇拜之而思竟其志,亦义所宜然。吾以为当世诸君子中,或有多数焉,其交陈君也,视吾久且稔,而其知陈君也,不若吾真且深,吾请言吾所欲言可乎?

陈君曰:“鄙人以救国为前提,苟可以达其目的者,其行事不必与鄙人合也。”此文所谓行事,必非徒指自湛一事,殆指一般行事而言。则君之意,苟与彼同目的者,正不必与彼同手段,其言甚明。若虽与彼同手段,而不与彼同目的者,其必非君之所许,此意又在言外也。然则君之手段安在?其言曰:“革命之中,有置重于民族主义者,有置重于政治问题者,鄙人所主张,固重政治而轻民族。”是其于政治革命与种族革命,两义之中,认政治革命为可以达救国目的之手段,而不认种族革命为可以达救国目的之手段,章章明甚,虽谓政治革命为君唯一之手段焉可也。

虽然,君又言曰:“鄙人之排满也,非如倡复仇论者所云云,仍为政治问题也。”是其既认政治革命为可以达救国目的之手段,而复认种族革命为可以达政治革命目的之手段。于是吾得命政治革命为君之本来手段,亦曰第一手段,亦曰直接手段;得命种族革命为君之补助手段,亦曰第二手段,亦曰间接手段。然则君有两手段乎?曰:否否,其手段仍唯一也。盖君认种族革命为可以补助政治革命,而间接以达救国之目的,故取之。然则苟有他道焉,可以补助政治革命,而间接以达救国之目的者,则君亦必取之,无可疑也。又使君一旦幡然而觉种族革命不足以补助政治革命,甚或与救国之目的不相容,则亦必幡然弃之,无可疑也。盖君之意,以为此目的万不许牺牲,若夫手段,则听各人自由焉,选择其适此目的者,而牺牲其不适此目的者。故苟别有他道焉,足以救国,则君虽并其政治革命之本来手段而牺牲之,亦所不辞,而种族革命之补助手段,更无论也。故曰:“苟可以达其目的者,其行事不必与鄙人合也。”

是故当知,苟以复仇为前提者,是先与君之目的相戾,万不许其引君之言以为重,故复仇论可置勿道。(https://www.daowen.com)

既以救国为目的而别择所当用之手段,然则君所采之手段,适耶?不适耶?吾得断言曰:适也。盖君以政治革命为唯一之手段,而以将来大势推之,苟能有政治革命,则实足以救今后之中国;苟非有政治革命,则不能救今后之中国,故曰适也。试以论理法演之,则先定一大前提,而以两小前提生出两断案,其式如下:

图示

此两论式皆如铜墙铁壁,颠扑不破,无论何人,不能相难者也。今使易其小前提,而云:“种族革命,实可达救国之目的者也。”随生出断案云:“故种族革命,吾辈所当以为手段者也。”或为第二之小前提云:“非种族革命,更无道焉可以达救国之目的者也。”随生出断案云:“故舍种族革命以外,吾辈无可以为手段者也。”如此,则两小前提皆不正确,而两断案亦随而不正确。何以故?设有难者曰:种族革命而得如秦始皇、隋炀帝者以执政,或得如齐东昏、陈后主者以执政,遂可以达救国之目的乎?必不能也。则第一之小前提遂破也。又有难者曰:即微种族革命,而今之满洲政府,忽以至诚行立宪,以更新百度,其可以达救国之目的乎?必能也。则第二之小前提亦破也。准是以谈,苟以复仇为前提,则无可言者;苟以救国为前提,则无论从何方面观之,而种族革命,总不能为本来手段,为直接手段。苟不含有政治的观念,则直谓之无意识之革命焉可也,而政治革命则不尔尔。故吾以为政治革命不徒当以为手段,而且当以为第二之目的。盖政治革命之一观念,与救国之一观念,既连属为一体而不可分也。

吾所云种族革命,不能为本来手段、直接手段,在陈君则明已承认也,即凡持种族革命论者,当亦不可不承认。何也?苟不承认,必须将吾前所举两设难,下正当之答辩,苟不能得正当之答辩,遂终归于承认也。既承认矣,则次所当研究者,在种族革命能否为补助手段、间接手段之一问题,申言之,则以政治革命为前提,而问种族革命能否为政治革命之手段是也。此问题则陈君之所见,与鄙人之所见,大有异同。今推陈君之意,复以论理法演之,则如下:

图示

欲知此两断案之正确与否,则当先审两小前提之正确与否,今请细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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