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之成文法
我国之成文法,至唐代而始极浩瀚,而其现存于今者,亦以唐之成文法为最古。故研究唐代成文法之编制,实属较易之业,而又最要之业也。唐之律名,凡有四种: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此四者皆实质的法律也。《唐六典》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卷六。《旧唐书·刑法志》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守之常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由此观之,则似令者为一般之国法,格者为行政法及民法,律者为刑法,而式者则施行诸法之细则也。然考诸当时之载籍,其界限亦不甚分明,今举其名而推定其性质。
律。唐高祖初定天下,武德元年,诏以隋《开皇律》为适用,隋有《开皇律》、《大业律》,《大业律》后起烦苛,故以《开皇》为正。而制定五十三条格以辅之。武德七年,以《五十三条格》入于律,余悉为《开皇》之旧。名为《新律》,是即最初之唐律也。太宗贞观十一年,房玄龄等复加修定,篇目卷数条文,悉依隋旧。律十二卷,五百条。而内容大有殊异。《旧唐书·刑法志》云:唐《新律》视隋律,死刑殆除其半。高宗永徽三年,复命长孙无忌等删定律令格式,律之卷数仍旧,其内容有变易否,不可考。同时复命无忌等撰律疏三十卷。四年十月,颁之天下,即今存之《唐律疏义》是也。武后垂拱元年,复有修改,而律惟改二十四条,其后终唐之世无所变。
令。武德七年,颁《武德令》三十一卷。贞观十一年,颁《贞观令》二十七卷,一千五百四十六条。永徽二年,颁《永徽令》三十卷。开元四年,颁《开元前令》三十卷。开元二十五年,又颁《开元令》三十卷。此外尚有《麟德令》、《仪凤令》、《乾封令》、《垂拱令》、《神龙令》、《太极令》,不知卷数。唐令沿革之见于史籍者如此。今诸书无一存,令之内容,不复可见。诚遗憾也。若欲求律与令之区别,则请列其篇数及篇目比较之如下:
律十二篇,五百条:
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
令二十七篇,一千五百四十六条:
一官品、二三司三公台省职员、三寺监职员、四卫府职员、五东宫王府职员、六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内外命妇职员、八祠令、九户令、十选举、十一考课、十二宫卫、十三军防、十四衣服、十五仪制、十六卤部、十七公式、十八田令、十九赋役、二十仓库、二十一厩牧、二十二关市、二十三医疾、二十四狱官、二十五营缮、二十六丧葬、二十七杂令。
案:官品篇、卤部篇、公式篇,皆分为上,下卷,故合三十卷。
此据《唐六典》卷三所载唐令之篇目也。《六典》之编纂,滥觞于开元十年,杀青于开元二十七年。此所举者,为开元四年之令,抑开元二十五年之令,不可深考。要之,唐令之内容,大率类是,其他虽有异同,当不相远。由此观之,则律令两者对象之目的物,固有相同者。如律有卫禁,令有宫卫;律有户婚,令有户令;律有厩库,令有仓库厩牧等。而令之范围甚广,律之范围较狭也。令则普涉于一般国法,律则专限于刑法也。然则律与令二者,非性质上之差别,两者皆有固定的性质,与格式异。而资料上之差别也。非如日本命令与法律之差别,实如日本刑法与其他法律之差别也。
格。唐时之格,其与律令之界限,最难分明。武德元年,制《五十三条格》。七年,则以入于律,是格变为律也。而贞观十一年所颁,则于律令之外,复有格七百条。永徽三年所颁,于律令之外,复有格十五卷,是格离律而独立也。自兹以往,武后朝则有《垂拱格》,神龙元年删定。中宗、睿宗朝则有《太极格》,太极元年奏上。玄宗朝则有《开元格》、开元三年删定。《开元后格》、开元七年删定。《开元新格》。开元二十五年编纂。其后屡有修改,皆名为格,不名为律。盖自开元以后,无复有新律矣。是格与律有同一之效用也。考唐时所谓格者,有广义、有狭义!广义之格,律、令、格式之总名也。宋王溥著《唐会要》卷三十九云:贞观十一年正月,颁新格于天下,凡律五百条,令一千五百九十条,格七百条,以为通式。是律、令、式皆可通称为格也。其狭义之格,复分两种:
(一)留司格。属于曹司常务者,留存本司。(https://www.daowen.com)
(二)散颁格。属于天下所共者,颁行州县。
此永徽间之分类也,其后遂以为常。然则留司格者,殆近于行政法,而散颁格者,殆近于普通之法律也。惟格与律之异,则律为特定之条文,格则集制敕以为之。故唐之格,可当汉、魏、晋之令,亦可当日本之令。其视律之性质,微有差别也。但其所涉之范围,则视律令唐之所谓律令。皆广,凡律与令两方面其条文有不具者,皆以格规定之,是格实律令两者之补助品也。唐律云:“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唐律疏义》卷三十。然则凡制敕之被承认为格者,皆变成实质的法律,与律令正文,有同一之效力明矣。自中宗神龙元年,有“格后敕”之编定,其后有《贞元定格后敕》、贞元元年编。《开元格后敕》、元和二年编。《元和格后敕》、元和十三年编。《大中格后敕》大中五年编。等,是又格之草案,而认为与格有同一之效力者也。
式。武德七年所颁,有式十四卷。贞观十一年所颁,有式四十卷。永徽二年所颁,有式十四卷。垂拱元年所颁,有垂拱式二十卷。开元三年、二十五年所颁,各有式二十卷。元和十三年所颁,有元和式三十卷。是唐代所颁式之大略也。格与式之差别,今不可深考,惟据《旧唐书·刑法志》所称,格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唐官制,尚书省所属,凡二十四司。为篇目,式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篇目。至其渊源及性质,有何差异,尚俟考定。《宋史·刑法志》引神宗诏书云:“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不知唐时格式之区分实如此否?但即神宗此文,我辈读之仍苦不明了也。
通有唐一代,其编纂法典事业,凡有七役:(一)武德间,(二)贞观间,(三)永徽间,(四)垂拱间,(五)开元间,(六)元和间,(七)大中间。就中永徽、开元两役,尤为重要。盖刑法之大备,自永徽时代,而行政法之大备,自开元时代也。
日本博士织田万氏,谓我国行政法法典,发达最早,而推本于《周礼》。此其言吾虽未能纯表同情。然近世学者解释行政法之定义,谓行政法者,总括关于政权作用之法规的全体也。此定义若当,则今传之《唐六典》足以当之矣。我国自汉以来,诸种法典中,虽偏重刑法,而关于行政作用之规定者,固已不少,特东鳞西爪,未泐成书。其《汉官仪》、应劭撰。《魏官仪》、荀攸撰。《齐职仪》范晔撰。等书,俱见《旧唐书·经籍志》。又属私家著述,未为成宪。迨唐玄宗开元十年,始命修六典,帝手写白麻子六条:曰理、曰教、曰礼、曰政、曰刑、曰事。凡亘十六年,经十数人之手,乃始完成。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注云:“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帝手写白麻子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丘煚、徐钦、韦述,始以令格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唐会要》载开元二十三年张九龄等撰是书,而今本卷首著李林甫奉敕注者,《四库提要》谓开元二十四年,张九龄罢知政事,及二十七年,林甫乃注成独上之也。其体裁分三师、三公、尚书省及六部、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官、内侍各省,御史台、九寺、三监、十六卫、二军及太子亲王三府、都护、州县、官吏,各规定其职掌与其职员,而以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部绾之,凡三十卷,实空前之一宏著也。盖至是而刑法以外,始别有独立之成典,后此,《明会典》、《大清会典》皆因袭以成。虽谓《唐六典》一书,为我国法制史上开一新纪元可也。
《四库提要》“唐律疏义”条下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又云:“盖斟酌画一,权衡允当,迨今日而集其大成。案此指《大清律例》也。原又以《大清律例》与唐律相比较,以又繁故阙不录。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据此,则唐律之内容,及其影响于后世者,可以概见。夫以唐之行政法,即《六典》。其影响之大而久也既若彼,唐之刑法,即唐律。其影响之大而久也复若此,然则永徽、开元间,为我国法制史上一最重要之时代,不其益信乎!
唐律影响之大,不惟在本国而已。盖唐代文化,随其武功以远被于亚洲诸国,而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也。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日本博士奥田义人《法学通论》云:“我国尝汲文化之源于支那,故代表文化之法律,亦皆继受支那法系,当天智天皇之朝,始据唐律为母法,以编纂律令。其后天武、文武等诸朝,数经改正。元正天皇之朝编律令各十卷。名为《养老律令》。实我国古代成文法之沿革云云。”案:彼天智、天武,当我唐高宗时,彼文武当我唐中宗时,彼元正当我唐玄宗时也。计自梁武帝中大通六年,西历五百三十四年。罗马法律全典成立,隋开皇以迄唐永徽。西历五百八十年至六百五十年。而我国法典大成,世界两大法系,同以此百年间,臻于全盛,不亦异耶。
《唐书·经籍志》载有《僧格》一卷,实一种之特别法,虽未能视之与罗马寺院法同科,然亦可见当时法律之繁密进步矣。
开元二十五年,又颁《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大中七年。复命张戣等编刑法统类六十卷,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颁之,此又一种类聚体之编纂法,为后世所承学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