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行政法

且《唐六典》既颁以后,历代相沿,如《元典意》、《明会典》乃至现行之《清会典》,咸汲其流。于是我国有二大法典,所谓律者,即刑法也。所谓会典者,即行政法也。而明清两代之会典,实并律之所规定者而悉收容于其间,故会典之与律例,实为全部法与一部法之关系,故研究会典之性质,实重要中之重要也。

明孝宗弘治十五年,修《大明会典》成。武宗正德五年,修正刊布,其书取则于《唐六典》,以官职为纲,以各部所属法规汇载于下,凡百八十卷。今述其编目:

图示

六部所占,凡百六十余卷,一切法规,悉网罗于此间。其余诸卷,不过列官名与职掌,如《汉官仪》、《历代职官志》等而已。今以《六典》所属之法规,与日本法规名目相比较,则吏部条下,凡官吏任用令、俸给令、惩戒令、官吏服务规则等在焉。户部条下,凡户籍法、地租条例、各种税法等在焉。兵部条下,凡关于军事及交通之法规等在焉。工部条下,凡河川法及工事营造规则在焉。刑部条下,则《大明律》全文悉载之,实明代最详博完备之成典也。

清代自康熙二十三年,始仿明故事,从事于会典之编纂,二十九年颁布之。其后雍正十年续修。乾隆二十九年,第三次续修。嘉庆十八年,第四次续修,皆举颁布之年。即现行之《大清会典》是也。康熙本为百六十卷,雍正本同。乾隆本删为百卷,今本复删为八十卷。盖康、雍间事属草创,且纂修官分任各门,殊缺统一,故不免枝蔓复沓,迨乾隆而体例始完。及嘉庆中叶,距成书时殆六十年,其重要之事例,新发生者不少,故有续纂之举。最后则同治十二年,发议为第五次续修,开馆二十余年,草案将成,经团匪之乱,悉罹兵燹。是以至今不就,此《大清会典》编纂沿革之大概也。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凡例》曰:“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要,勒为完书。”其于会典二字之定义,及会典全书之性质,言之无余蕴矣。盖《大清会典》中,举凡大清律例,及其他成文不文法,罔不包举,而所尤注重者,则行政机关之组织权限及事务之准则,严密规定。日本织田万氏谓现今各国除葡萄牙外,无一国焉有专编之行政法典。其最浩博之行政法,惟我现行之《大清会典》,非虚言也。织田氏谓欧洲诸国所以无行政法典者,一因其行政法之性质,不便于编为法典,二因研究未充实,不能立一定不变之准则。而我国则立于此通例以外,故行政法典早发达云。(https://www.daowen.com)

会典既为经久常行之大法,是则所谓根本法也。根本法固不可屡动摇,故乾隆本《凡例》又云:“嗣后如有因时损益之处,其畸零节目,止于则例内增改,即有关大体者,亦止刊补一二条,无烦全书更动,庶一劳永逸,以便遵循。”是其尊重根本法之精神,略可推见。然社会现象推移,终非可以一成不变之法,而适用于永久也。于是乎于会典之外,复有则例。会典其大纲法,而则例其细目法也。行政法之以例辅典,犹刑法之以例辅律也。我国古代,编纂成文法之事业,虽极盛大,然大率捃摭先例以成,其发达约如近世之国际法。国际法纯以先例为主。其严定法与例之区别者,实自清代始,乾隆御制《会典·序》云:“向者发凡排纂,率用原议旧仪,连篇并载。是典与例无辨也。夫例可通,典不可变,今将缘典而传例,后或摭例以淆典,其可乎?于是区会典则例,各为之部而辅以行。”又《凡例》云:“以典为纲,以则为目,庶详略有体。”观于此,则会典与则例之性质,较然甚明。织田博士曰:“二者之差异及关系,恰如近世立宪国家宪法之与法律。”虽比拟不伦,而不得谓无相类之点也。其关系既已若是,以法理论之,则例宜不得与典矛盾,苟有矛盾,则其例当不适用。虽然事实上乃正与之相反,典例异趋,数见不鲜,而当其例未经采以入典变更典文之时,则例行而典之效力且中止焉。此实我国特别之理论,而非可以普通法理绳之者也。

如是则则例之性质及其编纂法,不可不更置一言,则例者施行《大清会典》时所起之实例也。凡行政官当执行政务时,每生疑义,则或陈其委曲,或自拟办法,经长官以请于中央政府。由所属之部,审议奏闻,得旨施行,乃著为例,其性质与各国之法律经君主裁可公布者无以异。且其例非徒约束行政官吏而已,即对于一般人民,亦生效力,此实一种之成文法,而非可以寻常之惯习先例目之者也。则例之对于典与条例之对于律,其关系全相同,虽然有一异焉。条例与律合为一法典,称之曰律例,非有二书也。则例之与会典,其在乾隆前,每将例之重大者编入典中,体裁虽一如律例,及嘉庆续修时,其编纂法大加改良,于《大清会典》八十卷外,别有所谓《大清会典事例》者九百二十卷同时发布,而会典事例,名实皆为例而不为典,纯然为独立之一种成文法,此其与刑法上律例之异点也。

则例之编纂,各部皆有定期,《钦定吏部则例》奏疏云:“各部则例,每十年奏请纂修。”《钦定户部则例》云:“嗣是五年一修,如刑部律例馆之例。”是其编纂泐有定期,而各部非必尽一。虽然,中经多故,斯举亦非实行。同治十二年纂修《吏部则例》奏疏云:“查臣部自道光十九年,奏明续修则例,至二十三年修竣以后,迄今三十年之久。”然则其不遵依定期甚明。而近数十年来,此业益付诸等闲,蹉跎不举,又众所共见矣。

则例之种类,可大别之为一般则例、特别则例之二种,今略举其目:

图示

刑部无专属本部之则例,盖刑部所宜规定者,不外刑律之适用,而凡此皆入条例之部分,不入则例之部分也。兵部亦无专属本部之则例,其理由未详。

图示

《通礼》及《赋[3]役全书》、《学政全书》、《漕运全书》等,虽无则例之名,实亦一种之则例也。《六部处分则例》,与日本之《官吏惩戒令》相当,故属于特别则例,非属于一般则例也。
① “价值”,原作“仿置”,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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