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之文体不适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法典之文体不适宜

英国硕学边沁,尝以法律之文辞此诸宝玉,诚重之也。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若用艰深之文,非妇孺所能晓解者,时曰不明,此在古代以法愚民者恒用之,今世不取也。确也者,用语之正确也,倍根曰:“法律之最高品位,在于正确”,是其义也。弹力性者,其法文之内包甚广,有可以容受解释之余地者也。确之一义,与弹力性之一义,似不相容,实乃不然。弹力性以言夫其义,确以言夫其文也。倍根又曰:“最良之法律者,存最小之余地,以供判官伸缩之用者也。”存最小之余地,则其为确可见。能供判官伸缩之用,则其有弹力性可见。然则二者之可以相兼明矣。我国法律之文,明则有之,而确与弹力性两种,皆甚缺乏。《大清律例》卷首,于律中文辞之用法,虽有说明,然其细已甚,且不完备,以我律文与今世诸国之法文相较,其正确之程度,相去远矣。若夫弹力性,则我律文中殆全无之,率皆死于句下,无所复容解释之余地,法之通用所以日狭,而驯即于不为用者,皆此之由。

法文之美妙者,虽社会之变迁,其现象大异于立法之时,而犹可展转假借以适于用。如法国之民法,其制定在距今百年以前,此百年间,全社会精神物质两方面皆为突飞进步,划然成一新天地,而法之民法,迄今未改,虽用之常不免困难,而困难犹未尝不可用,此无他,学说之解释,有以济其穷也。而学说之解释所以得施,则法文之美妙使然也。其最浅著者,如百年以前,世界未尝有汽车有电车,此尽人所能知也。而今者法之法廷,凡关于汽车电车所起之事件,皆可援拿破仑所制定之民法以断之,非解释之功,安得有此。

学说解释者,补助法律之最良法也。昔之立法者,尝惧解释者牵合附会以失其本意,或从而禁之,如罗马帝周士的尼安奴制定法典时,下诏严禁注释,普王腓列特力第二、奥帝周斯夫第二,亦曾禁之。拿破仑制民法新成,不旋踵而巴黎市中已有民法注疏出现。拿破仑见而叹曰:余之法典既亡,凡此皆认解释为法典之蟊贼者也。虽然,禁之终不可得禁,非惟不可得禁,且日盛焉。盖法律之为物,有体有用,有学有术,其用其术,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岂直不能禁,抑亦不必禁不可禁也。我国法律,不禁诠释,故马郑大儒曾注汉律,而《唐律疏义》乃由立法者奉敕自撰,即《大清律例》,其解释之书亦不下十数,其间因解释以广法文之用者,虽自不少,然终不能如彼法国民法之圆融无碍,则法文之工拙为之也。

学者之解释不徒广法文之用,而并能助法学之进步。盖法文所隐含之义,未备之义,反对之义,恒能缘解释而发明,故解释盛行,其于次度之修补法文、改正法文常得莫大之助。我国虽有解释而不能收此效果者,其原因有数端。(一)解释家虽有之而不能盛,盖法律解释之业,与辨护士之关系最密切,而我国辨护士之业,为法律所禁,自影响于法律解释之业而无由盛也。(二)法律学殆见排斥于学界以外,汉代尚有马、郑大儒,从事注律。自兹以降,上流学者,皆不屑读律,故解释之业,惟委诸刀笔俗吏。夫俗吏之学识,不足以阐明高尚之学理,岂待问也。(三)则法文中所含学理本不富,《记》曰:甘受和白受采。肤浅混杂之法文,无论若何苦心研究,终不能于其间得甚深微妙之义。我国法典,大率为无意识的结集,虽多集上流学者从事解释,犹将劳而少功,而况乎解释者率属俗吏,且寥寥不多觏也。

以上阙点,就吾意念所及,拉杂举之,尚未能备。然将来若无编纂法典之事业则已,苟有之,则此诸阙点其最当注意也。

[1]录自《新民丛报》第八十号至八十二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1906年5月8日)至五月十五日(7月6日)出版。署名“饮冰”。文末注云“未完”,但《新民丛报》未见续载。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亦至此为止。

[2]“景”,疑作“丙”。

[3]“赋”,原作“服”,今改。

[4]“诫”,原作“戒”,今改。

[5]“名”,疑作“为”。

[6]“衣”,原作“依”,今改。(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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