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契约化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中国文化是“无讼的文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往往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有了纠纷也习惯于私下了结,打官司似乎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宋代则不然,那时人口流动与市场交换十分频繁,城市更是人山人海的陌生人世界,无数的合作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当然不能仅靠人情关系维持,因而需要订立契约,白纸黑字,明确买方、卖方、中间人的权利和义务。宋代契约制度非常发达,出现了买卖契约、出典契约、委托契约、合伙契约、承包契约、雇佣契约、佃租契约、担保契约、借贷契约等类型。朝廷还下诏,要求佃户承租田主的耕地,合同契约要一式四份,一份留田主,一份留佃户,一份送税收部门,一份送县衙存档。田宅交易要签订“如式”——也就是标准化合同,交易双方需要向官府购买标准化契书。当时的契约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譬如典卖田宅的诉讼时效是20年,超过20年诉权灭失。那时,没有“父债子偿”一说,负有债务清偿义务的,只有债务人本人以及担保人,法律禁止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亲属索债。也就是说,宋朝尽管没有民法典,但对物权的取得、买卖、赠与、继承,都有详尽的立法;宋朝尽管没有在法律上标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也公开宣称“不抑兼并”“田制不立”,严禁官府侵占私有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