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一条 【经济困难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https://www.daowen.com)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本条在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适当扩大。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新增了“请求社会救助”“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体现了对社会关切的回应,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修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该范围随着社会发展略显不足,因此,各省在制定本省的法律援助法规时,根据本省的情况对法律援助范围有一定的增加。例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增加了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等情形。《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了涉及工伤待遇、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造成人身损害等情形。《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了涉及行政补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业生产损失、高危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等情形。从各省的规定来看,主要扩大了涉及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援助范围。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目标。此后,“应援尽援”和“应援优援”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对制度改革目标的形象化描述。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而在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在本法中得以体现。相比于《法律援助条例》,本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请求社会救助、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纳入其中,保障更多事项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全方位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谢逍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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