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法律援助经费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难题之一。经费保障不足,补贴标准较低,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调控功能,并将基本劳务费纳入办案补贴范围。2017年《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提出,“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2月15日,《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指导意见》发布,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本法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及配套机制,新设支付补贴及时性要求,确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免征税收机制,必将进一步激励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保障可持续发展。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补贴制度的规定,涉及支付的主体、要求、标准的确定,并增设了免征税收机制。
一、法律援助补贴支付主体、对象、依据和时限
1.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本法第1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本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主体。(https://www.daowen.com)
2.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对象是法律援助人员。本法第12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被安排提供法律援助,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领取补贴,而应按照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3.支付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这里“有关规定”的范围主要是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相应出台了具体规范性文件。
4.支付时限。本法增设了补贴支付及时性要求,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迟延,导致法律援助人员长时间垫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实践中,支付时间的确定主要有结案支付和定时支付两种模式。《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一些地方性规定多按结案支付模式执行。如2019年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14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还有一种模式是定时结算,如2021年1月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全省法院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二、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1.标准制定主体。本条第2款延续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授权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即地、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有利于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科学的补贴标准,也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2.标准的决定因素。确定及调整补贴标准的主要因素首先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本法第4条、第5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故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次要综合考虑不同法律援助服务类型成本和劳务费用。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不同服务形式的工作量不同,应当适用不同的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第3条至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具体如下:(1)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2)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适当增加补贴。(3)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4)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5)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确定。
3.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处于变化过程中,补贴标准也不能长期一成不变。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使其不断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保持办案补贴标准的科学性。
三、免征税收规定
本条第3款是在立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增设的内容。立法过程中,有建议提出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补贴性质主要是法律服务成本的部分补偿,远低于代理案件的费用,与法律援助人员实际付出不成比例,对法律援助补贴征税会挫伤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因而不应征税。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补贴费用不属于经营所得,采纳了该建议,对法律援助补贴不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曹霞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