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立法背景】
本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法律援助队伍。我国法律援助供给主体多元化,法律援助人员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包括法律援助管理者、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高校学生和各种法律援助志愿者,其专业素质和能力决定了法律援助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上述人员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从事的法律援助工作类型,开展针对性培训,帮助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先后多个规定中均有涉及。2004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第4条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意见》要求“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学习、实践和交流机制,提高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提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本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制度,凸显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了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主体和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一、法律援助培训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律援助培训。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培训工作的主体,需要依法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工作。
二、法律援助培训的要求
1.突出培训的计划性。本条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强调开展培训的计划性。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常态化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计划,兼顾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统筹安排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增强培训工作实效。
2.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一是提升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分类指导。例如,对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对于承办案件代理、辩护职责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要针对专业化较强的法律援助案件,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技能的培训。二是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援助理念,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法律援助工作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要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法律援助质量,有力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类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能力。加强群众工作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3.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的支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意见》,要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的支持,在课程设置、人员名额等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实际需求,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曹霞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