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减免】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立法背景】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保障确有困难的群众也能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是关系到人权保障和民生领域的重大问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对于相关费用采取减收与免收相结合的办法。《法律援助制度意见》要求“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费用减免制度已较为成熟。本法吸收现有规定和做法,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缓、减、免和公证费、鉴定费的减收、免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了法律援助费用减免制度。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缓减免相关费用的规定,缓减免的对象包括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缓减免的费用类型涉及诉讼费用和公证费、鉴定费。(https://www.daowen.com)
一、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缓收、减收和免收
2005年《司法救助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该规定允许受援人缓交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用计算。”2013年《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2014年《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综上,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根据情况实行诉讼费用的缓收、减收、免收;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免收或减收复制案件材料费用,其中国家赔偿案件复制材料费用应当免收。
二、公证费、鉴定费的减收和免收
1.公证费的减收和免收。《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均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实践中,一些地区据此作出细化规定,如《云南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直接规定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便民、免费的原则。
2.鉴定费的减收和免收。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减收和免收,司法部现无明文规定。2009年《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此后,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上述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36条规定,受援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鉴定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则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鉴定费用先行缓收,待结案后根据裁决结果由当事人承担。本条对于公证费、鉴定费援助方式未规定缓收,而是直接明确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需要强调的是,与诉讼费用减免不同,无需考虑具体情况,只要对象为受援人一律减免。
(曹霞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