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库】
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割库为期货交易交割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交割是期货结算中除对冲平仓外的另一种形式,是指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交易双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中标的物转移条款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阶段,将该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15]。期货交割是实现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功能的必要条件[16],在期货交割时,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应趋于一致,若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期货合约的卖方可能希望成交更多的期货合约,但与此同时买方显然不会购买,因此现货价格将低于期货价格,形成买方市场,卖方将对期货进行降价,直至与现货价格持平。反之,在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时,卖方因可以选择持有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所以可能不会卖出,此时买方将提高购买期货的价格并直至其与现货价格一致。此外,期货交割的对冲平仓方式可能让参与者获利,但却无法按照预期的价格、质量等条件获得所需的商品,因此期货交割亦是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前提。
鉴于期货交割的重要性,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期货交割的一般规定和期货交割仓库的禁止性行为,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则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进行了合并。对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本法明确将交割厂库作为一种类型的交割库。
【条文解读】
一、交割库的类型
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是最为常见的两种交割库[17],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交易中的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商品提供存储服务的仓储机构,其中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制定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制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的区别在于生成仓单和提货流程不同。具体而言,在生成仓单环节,仓库交割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交易所注册等环节,而厂库交割包括厂库签发和交易所注册等环节;就提货流程而言,在仓单提货环节,如果是仓库交割,货主需要在《提货通知单》开具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而且需在实际提货前3天通知仓库,如果是厂库交割,厂库的发货速度和时间以及货主的提货时间需要按交易所规定执行,《提货通知单》开具3日内,厂库和货主就需要进行发货和接货,厂库发货时不得低于最低日发货速度,货主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货物的接收。相比而言,厂库交割省去了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三个环节。除了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外,期货交割还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例如车(船)板交割。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二、交割库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
期货交割的参与者除交割库外,还包括期货买方、期货卖方、期货结算机构买方结算会员、期货结算机构卖方结算会员、期货结算机构,但只有期货合约的主体(期货结算会员和期货结算结构)才是期货交割的真正法律主体,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在此过程中,交割库只为期货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只是代表期货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期货合约买方。交割库由期货交易所审批确定,因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一般而言,申请成为交割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相关商品生产或贸易业务;(2)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3)生产量或贸易量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量;(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6)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7)有保管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8)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管理、检化验等制度;(9)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装卸发货能力;(10)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者应当向期货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材料[19]:(1)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4)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厂库的批准文件;(5)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6)近三年年度和月度生产量或贸易量,每月出库量;(7)近三年产品质量、销售方向和数量;(8)经交易所批准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厂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9)企业生产、检验、货物出厂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文件;(10)企业近三年银行保函的使用情况;(11)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期货交易场所通过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等程序,综合考量保持一定数量的交割库、注意交割库的地区分布、注意交割库的软件和硬件质量等因素,进行择优选用。
三、交割库应当与期货交易场所签订协议
在期货交易场所和交割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交割库的权利一般包括[20]:(1)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仓单注册权;(2)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3)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4)经交易所批准,指定提货点;(5)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厂库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交割库的义务包括[21]:(1)遵守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2)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并积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3)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承担全部责任。(4)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5)接受交易所组织的年审。(6)缴纳交割担保金。(7)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取样。(8)监督管理提货点交割业务,并对指定提货点的交割行为负全部责任。(9)交割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出库。(10)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以及生产线调整,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发生厂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11)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企业相关商品价格、产能、产量、库存量等信息。(12)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厂库协议书等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交割库的禁止性行为
一是出具虚假仓单。仓单是指由交割库签发并经过期货交易场所认定,可以从交割库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交割库出具的仓单不仅应当满足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程序并经期货交易场所认定的形式要件,还需要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质量标准等实质要件[22],否则即为虚假仓单。
二是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基于与期货交易场所之间的合同,交割库承担应当严格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对实物交割的义务[23],如果交割库违反期货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出库、入库,那么将使合法持有仓单的人难以实现自己的物权,进而阻碍期货交割顺利进行。
三是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交割库基于业务和地位的便利条件,可能知悉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某些商业秘密,例如有关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有关交割会员或者客户的业务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有关交割商品供求关系的商业秘密,上述商业秘密关系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旦泄露可能会严重损害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期货交易所通常将保守与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纳入与交割库签订的合同之中[24]。
四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一旦被期货交易场所指定为交割库,仓储机构便成为持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交易者实现实物交割的中介。如果此时仍允许交割库参与期货交易,那么其有可能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等优势条件操纵期货市场价格,严重影响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所以期货交易所一般将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写入与交割库签订的合同之中[25]。
五是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此为兜底条款,意在通过开放式规定避免列举上的不周延,同时赋予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规定禁止期货交割库禁止性行为。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