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是由叶林创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共有148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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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及分工
(以撰写章节为序)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冬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撰写第一章。 钟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二章第一节。 张啸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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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 姜洋 2022年4月20日,业界期盼已久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终于颁布了,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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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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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要 本章总结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的实践经验,主要规范了期货交易,兼顾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实践,分别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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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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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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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术语】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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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政策】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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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条是关于防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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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守法和“三公”原则】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守法原则和“三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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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和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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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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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律管理】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本条是关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自律管理的原则规定。 我国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期货业协会[16],该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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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本条是关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国家审计监督的特别规定。 针对期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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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本章概要 本章是整部法律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下设三节。第一节作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一般规定,除了对交易的场所和方式予以明确之外,更重要的是将对操纵市场、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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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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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期货交易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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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依法设立的场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应当公平保护交易参与各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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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本章概要 本章对于期货交易的结算与交割义务的基本概念与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期货交易的结算方面,明确期货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制度,保证金专户存管制度,保证金不足时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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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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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证金、权利金】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应当与其自有资金分开,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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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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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结算违约处置】
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结算机构以其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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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结算和交割财产优先用于履约】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在结算和交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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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割】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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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交割方式】
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 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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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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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交割违约处置】
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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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委托结算】
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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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本章概要 本章是关于期货交易者的规定。为保障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界定了期货交易者的内涵及外延,明确了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的方式,并且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