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服务机构向期货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同时也存在个别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需要强化期货市场监管、培育合格投资者,也需要强化期货服务机构“看门人”职责,这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1],并可见诸域外国家的期货立法[2]。但与此同时,期货服务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接受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也具有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可能参与或直接从事期货违法行为[3]

鉴于各类服务机构在期货市场的特殊地位和独特功能,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监会为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于2007年制定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除法条编号外,四次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沿袭了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对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本条有三处主要变化:一是将“中介服务机构”改为“期货服务机构”,凸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服务功能;二是结合期货市场特色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实物交割的需求,以及因应信息技术进步及其在期货市场得到应用的趋势,将“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列为期货服务机构;三是增加“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规范对象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https://www.daowen.com)

(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接受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根据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委托对期货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期货业务,应当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

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机构。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期货交易所提出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申请,在通过资格预审且完成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筹备工作后,于交易所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且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与交易所签订协议[4]

(五)交割库

交割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交割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交割仓库;交割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交割仓库。申请成为交割仓库、交割厂库的,需要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在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依法办理相关备案、培训事宜[5]

(六)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提供软硬件产品、信息技术系统或者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备案[6]

二、义务类型

(一)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义务是指勤勉义务。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的义务既包括应当对本专业相关业务事项履行的特别注意义务,也包括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的一般注意义务[7]。特别注意义务是指符合本行业中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所应采取的行为标准,一般注意义务则以社会大众的行为为标准。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不能理解或解释为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的核心要义是防止利益冲突。

未尽勤勉义务的期货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责任;交割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承担责任。

(二)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的义务

期货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期货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为期货交易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其基本的职业准则,这可以见诸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会计服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8]等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期货法律服务的规则,参照适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9]《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10];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规则,适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11];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服务、交割库提供交割服务的规则,参见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软硬件产品、信息技术系统或者技术服务的规则,适用《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12]

(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并且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其次,各类期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最后,各类期货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