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会员制度】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期货业协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业协会定义和会员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行业自律是期货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2]中国期货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自此,期货业协会迅速成为保障众多投资者利益、协调从业机构平衡的重要工具,在行业“自律、服务、传导”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得力助手。
2000年12月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以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和以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监管体系的建立。[3]在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重视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既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体现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条相关内容之前规定在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应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文解读】
一、期货业协会的法律性质
(一)期货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
社会团体自律管理是指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后,在存续和发展过程中对自身及其会员严格要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促进。
期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经纪服务等业务有着极强的特殊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当复杂。因此,需要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借助行业自律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
在新兴市场,往往是政府主导市场发展,承担培育和监管市场的多重职能,市场机制发育不全;自律组织作用弱小,创新不足,缺乏活力,许多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实际由政府代行,甚至有些发达市场并不存在自律行业协会。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强化自律组织职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将有力地提高监管效能。而期货业协会通过建立从业规范等工作的开展,将使自律管理与行政管理形成一种有机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提升自律管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断提高期货市场监管的效率。[4]
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
(二)期货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期货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为了共同目的,由一定数量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社会团体法人具有非营利性。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6]
二、期货业协会的会员组成
根据本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和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期货服务机构采取自愿入会制。《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7]第三条规定:“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期货公司及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期货市场主要组成部分,是期货市场的中介,联系着广大投资者,其合规经营程度直接影响着期货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对其强化自律管理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期货公司等机构的强制入会制度,能够保证将其纳入协会自律管理的体系中,是自律管理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