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对地租和利息的见解
剩余价值的起源和计算。这个问题的叙述有些杂乱无章,但是,在苦苦思索寻求适当表达的过程中,分散在各处的中肯的见解就构成某种有联系的整体。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79页。
在配第看来,剩余价值只有两种形式: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利息)。他是从前者推出后者的。前者,在他看来,正如后来在重农学派看来一样,是剩余价值的真正的形式。(可是配第同时声明,谷物应该指“一切生活必需品,就象主祷文中的‘面包’一词那样”。)
他在叙述中不仅把租金(剩余价值)说成是雇主抽取的超过必要劳动时间的余额,并且把它说成是生产者本人超出他的工资和他自己的资本的补偿额之上的剩余劳动的余额。
“假定一个人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种植谷物,就是说,他干了耕种这块土地所要干的活,如翻地或犁田、耙地、除草、收割、搬运回家、脱粒、簸扬等等,并且假定他有播种这块土地所需的种子。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成中扣除自己的种子<就是说,第一,从产品中扣除了不变资本的等价物>,并扣除自己食用的部分以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当年自然的和真正的地租;而7年的平均数,或者更确切地说,形成歉收和丰收循环周期的若干年的平均数,就是用谷物表示的这块土地的通常的地租。”(《赋税论》第23—24页)
可见,在配第看来,因为谷物的价值决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地租等于总产品减去工资和种子,所以地租等于剩余劳动借以体现的剩余产品。这里,地租包括利润;利润还没有同地租分开。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81页。
关于地租:由于劳动生产率较高而产生的剩余价值:
“如果上述那些郡,用比现在更多的劳动(如用翻地代替犁田,用点种代替散播,用选种代替任意取种,用浸种代替事先不作准备,用盐类代替腐草施肥等等)能够获得更大的丰产,那末,增加的收入超过增加的劳动越多,地租也上涨得越多。”(《赋税论》第32页)
(这里说的增加的劳动是指上涨了的“劳动价格”或工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87页。
配第。剩余价值。从配第著作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到对剩余价值的性质的猜测,尽管他只是从地租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
我上面指的[关于剩余价值的性质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
“如果商业和工艺发展了,那末,农业将要衰落,或者土地耕种者工资必将提高,因而地租就会下降……如果英格兰的商业和工业发展了,也就是说,如果从事工商业的人口比过去多了,而且现在谷物的价格不比以前有较多的人从事农业而较少的人从事工商业的时候高,那末仅仅由于这一个原因……地租就必定会下跌。例如,假定1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为5先令或60便士;如果生长小麦的土地的地租为三分之一捆<即收成的三分之一>,那末在60便士中,就要有20便士归土地,40便士归土地耕种者;但是,如果后者的工资提高
,也就是从每天8便士提高到9便士,那末,在1蒲式耳小麦中,土地耕种者分得的份额就会由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结果地租就要由20便士下降到15便士,因为我们假定小麦价格仍然不变;更何况我们不能够把小麦价格提高,因为如果我们试图把小麦价格提高,谷物就会从农业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外国输入我国(就象输入荷兰那样)。”(《政治算术》1699年伦敦版第193—194页)
配第。应当把上面引证的配第的一段话同下面这段话对比一下,在下面这段话里,地租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即表现为“纯产品”:
“假定一个人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种植谷物,耕地、播种、耙地、收割、搬运、脱粒,总之,干了农业上所需要的一切。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成中扣除自己的种子,并扣除自己食用的部分以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当年真正的地租;而7年的平均数,或者更确切地说,形成歉收和丰收循环周期的若干年的平均数,就是种植谷物的这块土地的通常的地租。但是,这里可能发生一个尽管是附带的、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种谷物或这种地租值多少货币呢?我的回答是,值多少货币,要看另一个把自己的全部时间花在下述活动的人手中剩下多少货币:前往产银地区,在那里开采这种金属,把它提炼、铸成硬币,并把它运到第一个人播种和收获自己谷物的地方来。第二个人扣除他的全部费用之后手中剩下的货币量,将同土地耕种者手中剩下的那些谷物在价值上完全相等。”(《赋税论》第23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74—176页。
配第在这样确定了地租(这里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剩余价值)和找到了地租的货币表现之后,就着手确定土地的货币价值,这又是很有天才的。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的自然价值,即使这种发现不见得比我们发现上述ususfructus[6]的价值好多少,我们也会觉得欣慰……在我们发现了地租或一年ususfructus的价值之后,产生了一个问题:一块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的自然价值等于(用我们平常的说法)多少年的年租?如果我们说年数无限,那就是说1英亩土地的价值等于1000英亩同样土地的价值(因为1的无限等于1000的无限),这是荒谬的。因此,我们必须选定一个有限的年数。我认为这个年数就是一个50岁的人、一个28岁的人、一个7岁的人可以同时生活的年数,也就是祖、父、子三代可以同时生活的年数。因为很少有人会为再下一代的子孙操心……所以我认为,构成任何一块土地的自然价值的年租的年数,等于这三代人通常可以同时生活的年数。我们估计在英国这三代人可以同时生活21年,因而土地的价值也大约等于21年的年租。”(《赋税论》第25—26页)
配第把地租归结为剩余劳动,因而归结为剩余价值之后说道,土地不过是资本化的地租,即一定年数的年租,或者说,一定年数的地租总额。
实际上,地租是这样资本化的,或者说,是这样作为土地的价值计算的:
假定1英亩土地每年带来10镑地租。如果利率等于5%,10镑就代表200镑资本的利息,又因为利率是5%时利息在20年内就补偿了资本,所以,1英亩土地的价值等于200镑(20×10镑)。可见,地租的资本化取决于利率的高低。如果利率等于10%,10镑就代表100镑资本或者说10年收入总额的利息。
但是,因为配第是从作为包括利润在内的剩余价值一般形式的地租出发的,所以他不能把资本的利息作为既定的东西,反而必须把利息当作地租的特殊形式从地租中推出来(杜尔哥也是这样做的,这从他的观点来看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是,这里如何确定形成土地的价值的年数即年租的年数呢?一个人[配第推论说]有兴趣购买的年租的年数,只是他要为自己和自己最近的后代“操心”的年数,就是说,只是一个平均人一一祖、父、子三代——生活的年数。这个年数按“英国的”估计是21年。因此,21年《ususfructus》以外的东西,对他毫无价值。因此他支付21年《ususfructus》的代价,而这也就形成土地的价值。
配第用这种巧妙的方式使自己摆脱了困难;但是,这里重要的是:
第一,地租,作为全部农业剩余价值的表现,不是从土地,而是从劳动中引出来的,并且被说成劳动所创造的、超过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的余额;
第二,土地的价值不外是预购的一定年数的地租,是地租本身的转化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若干年(例如21年)的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表现为土地的价值;总之,土地的价值无非是资本化的地租。
配第如此深刻地看到问题的实质。因此,从地租购买者(即土地购买者)的观点来看,地租只表现为他用来购买地租的他的资本的利息,而在这种形式中,地租已经变得完全无法辨认,并且表现为资本利息了。
配第这样确定了土地的价值和年租的价值之后,就能够把“货币的租金”即利息当作派生的形式引出来了。
“至于利息,在保证没有问题的地方,它至少要同贷出的货币所能买到的那么多土地的租金相等。”(《赋税论》第28页)(https://www.daowen.com)
这里,利息由地租的价格决定,而实际上相反,地租的价格即土地的购买价值是由利息决定的。但这样说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配第把地租说成是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所以必然把货币的利息当作派生的形式从地租引出来。
级差地租。在配第的著作中,我们也看到关于级差地租的最初概念。他不是从同样大小地段的不同肥力引出级差地租,而是从同等肥力的地段的不同位置、从它们对市场的不同距离引出级差地租,大家知道,后者是级差地租的一个要素。他说:
“正如对货币的需求大就会提高货币行市一样,对谷物的需求大也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从而提高种植谷物的土地的租金
(可见,这里直接说出了谷物的价格决定地租,正如在前面的阐述中已经包含着地租不决定谷物价值的意思一样),
最后还提高土地本身的价格。例如,如果供应伦敦或某一支军队的谷物必须从40英里远的地方运来,那末,在离伦敦或这支军队驻地只有1英里的地方种植的谷物,它的自然价格还要加上把谷物运输39英里的费用……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靠近需要由广大地区供应粮食的人口稠密地方的土地,由于这个原因,比距离远而土质相同的土地,不仅提供更多的地租,并且所值的年租总额也更多”等等。(《赋税论》第29页)
配第也提到级差地租的第二个原因,即土地的不同肥力,以及由此而来的同等面积的土地上劳动的不同生产率:
“土地的好坏,或土地的价值,取决于人们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产品的或大或小的部分对生产上述产品所花费的简单劳动的比例。”(同上,第67页)
由此可见,配第比亚当·斯密更好地阐明了级差地租。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82—385页。
配第已经谈到地主对地租下降发出怨言和他们反对农业改良的事情(参看有关的段落)。他维护高利贷者而反对地主,他把货币的租金同土地的租金相提并论。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5页。
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只是刚开始分析当时还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他们来说,地租的分析或者毫无困难,或者困难的性质完全不同。配第、康替龙,总之,那些离封建时期比较近的著作家们,都把地租看成是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而对他们来说,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充其量也不过表现为这个剩余价值中由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强取的部分。可见,他们是从下述状态出发的:第一,农业人口还占国民的绝大部分;第二,土地所有者还是这样的人,他凭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能够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直接占为己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还表现为生产的主要条件。因此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还不可能这样提出问题,即反过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去研究,土地所有权怎么能把资本所生产的(也就是从直接生产者手里夺取的)、并且已经由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从资本手里夺走。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3页。
……配第……还抱着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认为真正被拿来贷放的东西实际上是货币(而不是资本)。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00页。
但实际上,1662年配第已在《赋税论》中把利息,即我们叫做高利贷的货币租金(rent of money which we call usury)同土地的和房屋的租金(rent of land and houses)相对比,并且向那些想用法律来压低货币租金(自然不是地租)的地主解释,违反自然法而颁布成文民法是徒劳无益的(the vanity and fruitlessness of making civil positive law against the law of nature)。所以配第在其《货币略论》(1682年)一书中宣布,法律对利息的调节和贵金属输出的调节或期票牌价的调节一样,都是蠢事。在同一著作中,他还对于货币价值的提高(例如,为了使半先令具有一先令的名义,就用一盎司银铸造出两倍数量的先令)说出了永远具有标准意义的见解。
马克思:《<批判史>论述》,《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十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58页。
关于利率,配第说:
“我在别处已经说到,制定违反自然法<就是由资产阶级生产本性产生的法律>的成文民法是徒劳无益的。”(《赋税论》第29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86页。
为了同国债资本对比,——在国债的场合,负数表现为资本;因为生息资本总的说来是各种颠倒错乱形式之母,所以,在银行家的观念中,比如债券可以表现为商品,——我们现在来考察劳动力。在这里,工资被看成是利息,因而劳动力被看成是提供这种利息的资本。例如,如果一年的工资等于50镑,利息率等于5%,一年的劳动力就被认为是一个等于1000镑的资本。资本主义思想方法的错乱在这里达到了顶点,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在十七世纪下半叶(例如在配第那里),这已经是一种流行的观念,但是一直到今天,一部分是庸俗经济学家,另一部分主要是德国的统计学家,还非常热中于这个观念。在这里,不幸有两件事情不愉快地和这种轻率的观念交错着:第一,工人必须劳动,才能获得这种利息;第二,他不能通过转让的办法把他的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转化为货币。其实,他的劳动力的年价值只等于他的年平均工资,而他必须通过劳动补偿给劳动力的买者的,却是这个价值本身加上剩余价值,也就是加上这个价值的增殖额。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7—528页。
[1]配第:《政治算术》第196页。——马克思注
[2]指1662年第一次发表的《赋税论》。——原编者注
[3]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原编者注
[4]配第。——马克思注
[5]威·配第《爱尔兰政治剖视。1672年》1691年版第10页。——马克思注
[6]Ususfructus指对别人财产(主要是地产)的使用权;这里是指土地的纯收入。——原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