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翰·洛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约翰·洛克

……配第的直接后继者洛克和诺思……。洛克的《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和诺思的《贸易论》,都是在同年即1691年出版的。

马克思:《<批判史>论述》,《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十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57页。

约翰·洛克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代表商人反对旧式高利贷者,代表金融贵族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他在自己的一本著作中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67—68页。

一般说来,英国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把培根和霍布斯当作自己的哲学家,而后来洛克成了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哲学家”。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28页注(111)。

功利和剥削的理论的成就以及这种理论的不同阶段,是和资产阶级发展的不同时期有密切联系的。在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的学说里,这种理论,按其实际内容来说,只不过是君主专制政体时期的著作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在他们的学说里,它仅仅是另一种表达方式,它主要是一种想把一切关系归结为剥削关系的愿望,想从人们的物质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来解释交往的愿望,还很难说是这种愿望的实现。任务提出来了。霍布斯和洛克亲眼看到了荷兰资产阶级的较早的发展(他们两人都曾经有一个时期住在荷兰),而且也看到了英国资产阶级的最初的政治运动,英国资产阶级曾经通过这些运动冲破了地方局限性的圈子,还看到了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和开拓殖民地的已经比较发展的阶段;特别是洛克,他的著作就是属于英国政治经济学的第一个时期的,属于出现股份公司、英国银行和英国海上霸权的那个时期的。在他们那里,特别是在洛克的学说里,剥削理论还是和经济内容有直接关系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81—482页。

格律恩先生从卡贝的这些引文中得出结论说,洛克是“货币制度的反对者”(第264页)[1],是“货币和一切超过需要的财产的最开明的反对者”(第266页)[2]。很遗憾,洛克恰好是货币制度的最早的科学保卫者之一,是对流浪者和穷人进行严惩的积极赞助者,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doyens[老前辈]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8—619页。

洛克已经说过,金银只有一种想象的或习惯的价值;这是对于货币主义的唯有金银才有真正价值的论断的第一个粗野的对立形式。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54页。

洛克直截了当地说明了金银没有价值和金银价值取决于金银量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他说:“人们一致同意赋予金银一个想象的价值……在这些金属中所看到的内在价值无非是它们的量。”(《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载于]《洛克著作集》1777年版第2卷第15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44页注(80)。

关于最后一点(指货币价值的提高——编者),洛克和诺思差不多只是照抄配第。关于利息,那末洛克仍然是跟着配第把货币的利息和地租并列,……

马克思:《<批判史>论述》,《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十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58页。

……配第和洛克两人还抱着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认为真正被拿来贷放的东西实际上是货币(而不是资本)。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00页。

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因为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对照一下,那末,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末,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制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政治发明。

…………

下面是洛克著作中与此有关的几段话:(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是一切人所共有的,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有一个所有物,就是他自己的人身,对于这个所有物,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他的身体的劳动和他的双手的创作,我们可以说,是理应属于他的。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同自己的劳动溶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溶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成为自己所有。”(《论政府的两篇论文》第2篇第5章;《约翰·洛克著作集》1768年第7版第2卷第229页)

“这一切在自然手里,都是公共所有,都一视同仁地属于自然的全体子女;人的劳动把这一切从自然手里拿过来,从而把它们据为己有。”(同上,第230页)

“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所有权的这一自然法,同时也限制了这个所有权的范围……一个人在对他的生活有某种用处的东西损坏之前能够使用它多少,他用自己的劳动可以使它变为自己所有的也就多少;超出这个限度的,就是超过他的份额而属于别人的东西。”(同上)

“但是,现在所有权的主要对象不是土地的果实等等,而是土地本身……一个人能够耕作、播种、施肥和种植多大的土地,能够享用多大土地的产品,多大的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人就好比是用自己的劳动把它从公共财产中圈出来。”(同上)

“我们看到,开垦或耕作土地和占有土地,是互相连结在一起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权利。”(同上,第231页)

“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或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用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早先,这个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就是现在,尽管全世界似乎挤满了人,仍然可以承认同一尺度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同上,第231—232页)

劳动几乎提供了一切东西的全部价值{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但是,交换价值以劳动为尺度,实际上是以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不能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余额,在洛克看来,是自然的赐予,因而,就它本身来说是公共所有物。因此,洛克想要证明的,不是除劳动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获得所有权这个同他原来的观点相矛盾的论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尽管自然是公共所有物。

“实际上正是劳动决定一切东西的价值的差别……对人的生活有用的土地产品……有99%完全要记在劳动的账上。”(同上,第234页)

“因此,劳动决定土地价值的最大部分。”(同上,第235页)

“虽然自然的一切东西是给予一切人共同所有的,可是,人是他自己的主人,是他自身及其活动或劳动的占有者,作为这样的一个人,他本身已经包含着所有权的重大基础。”(同上,第235页)

所以,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后一个界限由于把容易损坏的产品同货币交换(撇开别种交换不说)而扩大了:

“这种耐久的东西,一个人愿意储存多少,就可以储存多少;所谓超出他的正当所有权的界限{撇开他个人劳动的界限不谈},不是指他有很多东西,而是指其中一部分东西损坏了,对他没有用了。于是货币这种耐久的东西就被采用,人们可以把它储存起来而不致于损坏,并根据相互协议,把它用于交换真正有用但容易损坏的生存资料。”(同上,第236页)

这样就产生了个人所有权的不均等,但是个人劳动这一尺度仍然有效。

“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货币的使用。”(同上,第237页)

应该把这段话同洛克关于利息的著作中的下面一段话加以对比,不要忘记,照他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

“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货币怎么会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提供我们称作利钱或利息的一定年收入。因为土地自然地生产某种新的、有用的和对人类有价值的东西;相反,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这种情况是由货币分配的不均等引起的;这种不均等对土地产生的影响,同它对货币产生的影响一样……土地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你的土地多于你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而另一个人的土地却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会为你招来一个租种你的土地的佃户;而货币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会为我招来一个借用我的货币的债户;这样一来,我的货币靠债务人的勤劳,能够在他的营业中为他带来多于6%的收入,正如你的土地靠佃户的劳动能够生产一个大于他的地租的收益。”(《约翰·洛克著作集》1740年对开本版第2卷[第19页])

在洛克的这段话里,部分含有论战的意思,他想向土地所有者指出,他们的地租同高利贷者所取得的利息完全没有区别。地租和利息都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分配而“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

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0—393页。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