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夫·马西
马西的匿名著作《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于1750年出版;休谟的《论丛》第二卷,其中有《论利息》,于1752年出版,比前书迟了两年。因此马西在先。休谟反对洛克,而马西反对配第和洛克,配第和洛克两人还抱着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认为真正被拿来贷放的东西实际上是货币(而不是资本)。
马西比休谟更坚决地宣称,利息只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休谟主要证明货币的价值对利息率的高低没有意义,因为在利息和货币资本之间的比率已知(譬如说6%)的情况下,6镑的价值同100镑(也可以说1镑)的价值一起升降,但并不影响用6这个数字表示的比率。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00页。
马西比休谟更加明确地说明利息只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他们两人都用资本积累(马西特别讲到竞争)和由此产生的利润下降,来说明利息的下降。两人同样很少谈到“商业利润”本身的源泉问题。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04页。
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我们以上的假定,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撇开利息事实上大于利润,因而不能用利润支付的个别情况不说,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这部分我们以后加以说明)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不过这时候,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
“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金额和这个资本本身之间的比率,表示利息率,这是用货币来计量的。”——“利息率取决于:1.利润率;2.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经济学家》1853年1月22日)“因为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这个利息总是由利润调节。”(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49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1—402页。
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相类似。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1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9页。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12]
那末,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在马西看来:
“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1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4—395页。(https://www.daowen.com)
[1]指德国“真正社会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卡尔·格律恩:《法兰西和比利时的社会运动》一书。——编者注
[2]指德国“真正社会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卡尔·格律恩:《法兰西和比利时的社会运动》一书。——编者注
[3]储备、基金、资金。——原编者注
[4]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原编者注
[5]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原编者注
[6]参看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一卷第394—400页。——马克思注
[7]大卫·休谟:《对若干问题的论述》第303页。——马克思原注
[8]“显然,与其说价格决定于一国内商品和货币的绝对数量,不如说决定于进入或能够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和流通着的货币。如果铸币锁在箱子里,那末对于价格来说它就好象消灭了一样;如果商品堆在仓库和谷仓里,结果也会相同。既然货币和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从来不相遇,它们也就不会彼此发生作用。结果,总的价格水平同一国中金属货币的新的数量确立了一个正确的比例。”(大卫·休谟:《对若干问题的论述》第303、307、308页)——马克思注
[9]马克思在他的校正本上加了一个注:“见罗和富兰克林关于金银应该从充当货币的职能中得到追加价值的论点;并见福尔邦奈的著作。”——原编者注
[10]马克思在他的校正本上加了一个注:“在孟德斯鸠那里也见到过这种虚构,连词句都一样。”——原编者注
[11]“不过,利润分割的这个规则,并非对每个贷出者和借入者都适用,而是一般地说对贷出者和借入者适用……特别大的或特别小的利润,是熟练或缺乏营业知识的报酬,同贷出者根本没有关系,因为他们既不会由于一种情况而受到损害,也不会由于另一种情况而得到利益。我们就同一营业中单个人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可以用他们借来的货币,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获得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那末,这种额外利润就属于他们自己,尽管这种额外利润的获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练和营业知识;这种额外利润不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因为贷出者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是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的,所以,不管用他们的货币获得多大的利益,他们都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利息。”(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50、51页)——马克思注
[12]“取息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借入者是否赚到利润,而是取决于它<所借的东西>在适当使用时能够生产利润。”(《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1750年伦敦版第49页。这部匿名著作的作者是约·马西。)——马克思注
[13]“富人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它贷给别人,让别人用这些货币去牟取利润,并且把由此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为原主保留下来。”(《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1750年伦敦版第23、24页)——马克思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