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由购买到的劳动决定
……按照斯密的看法,诚然,“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当人们彼此还只是作为交换商品的商品所有者相对立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但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一形成,就不是这样了。这就是说(正如我在第一部分[3]已经指出的),适用于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规律,只要商品一被当作资本或当作资本的产品,只要一般说来一发生商品向资本的转变,就不适用于商品了。另一方面,只有整个产品全都转化为交换价值,产品生产的构成要素本身全都作为商品加入产品,产品才全面地具有商品的形式,就是说,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产品才全面地成为商品。因此,商品的规律应该在不生产(或只是部分地生产)商品的生产中存在,而不应该在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那种生产中存在。这个规律本身,同作为产品的一般形式的商品一样,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中抽象出来的,而它恰恰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75—76页。
诚然,斯密用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价值,但是,他又把这种价值规定的现实性推到亚当以前的时代。换句话说,从简单商品的观点看来他以为是真实的东西,一到资本、雇佣劳动、地租等等比较高级和比较复杂的形式代替了这种商品时,他就看不清了。例如,他说:在市民阶级的paradise lost〔失乐园〕中,人们还没有以资本家、雇佣工人、土地所有者、佃户、高利贷者等身分互相对立,而是以简单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的身分互相对立,在那里,商品价值是用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他经常把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同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价值这一规定混为一谈,……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49页。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分析商品时已经指出,[4]亚·斯密在两种不同的交换价值规定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另一方面又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可以买到商品的活劳动量,或者同样可以说,决定于可以买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他时而把第一种规定同第二种规定混淆起来,时而以后者顶替前者。在第二种规定中,斯密把劳动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因为工资等于用一定量活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者说,等于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但是,劳动的价值,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是变化的,它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没有什么特殊的区别。这里把价值本身当作价值标准和说明价值存在的理由,因此成了循环论证。
但是,从后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到,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凡是在发挥他的论点的地方,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7—48页。
其次,亚·斯密著作中的上述矛盾以及他从一种解释方法到另一种解释方法的转变,是有更深刻的基础的。(……)假定所有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商品,而且出卖这些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那末劳动者用一个作为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商品,仍然可以买到以另一个商品为形式的12小时劳动时间,即物化在另一个使用价值中的12小时劳动时间。由此看来,他的劳动的价值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即等于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卖和随之而来的买,总之,整个交换过程一一商品的形态变化——在这里没有引起任何改变。它所改变的只是表现这12小时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的形态。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第一,以商品形式相交换的——只要商品按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是等量物化劳动。而第二,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因为一方面,活劳动物化在属于劳动者的产品即商品中,另一方面,这个商品又同包含等量劳动的另一个商品相交换。因而实际上是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由此可见,不仅是商品同商品按照它们所代表的等量物化劳动时间的比例相交换,而且是一定量活劳动与代表同量物化劳动的商品相交换。
在这种前提下,劳动的价值(用一定量劳动可以买到的商品量,或者说,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就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完全一样,可以看作商品的价值尺度。这是因为,劳动的价值所表现的物化劳动量总是等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量,换句话说,一定量的活劳动时间总是支配着代表同样多的物化劳动时间的商品量。但是,在劳动的物质条件属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而只有劳动能力属于另一个阶级即工人阶级的一切生产方式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情况正好相反。劳动产品或劳动产品的价值不属于工人。一定量活劳动支配的不是同它等量的物化劳动;换句话说,一定量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所支配的活劳动量,大于该商品本身包含的活劳动量。
但是,因为亚·斯密完全正确地从商品以及商品交换出发,从而生产者最初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相互对立,所以,他发现(他以为),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交换、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交换中,一般规律立即失效了,商品(因为劳动既然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已经不按照它们所代表的劳动量来交换了。由此他得出结论:一旦劳动条件以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的形式同雇佣工人相对立,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调节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尺度了。正如李嘉图正确地评论他的那样,斯密倒是应当做出相反的结论:“劳动的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不再是等同的了,因而,商品的相对价值,虽然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调节,但已经不再由劳动的价值调节了,因为后一个用语只有在同前一个用语等同的时候,才是正确的。以后谈到马尔萨斯的时候,将会证明,即使在劳动者占有自己的产品即自己产品的价值的情况下,把这个价值或劳动的价值当作象劳动时间或劳动本身作为价值尺度和创造价值的要素那种意义的价值尺度,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和荒谬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也不能当作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有同样意义的尺度,其中的一个只不过是另一个的指数。
无论如何,亚·斯密感到,从决定商品交换的规律中很难引伸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后者显然是建立在同这一规律完全对立和矛盾的原则上的。只要资本直接同劳动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能力相对立,这种矛盾就无法解释。亚·斯密知道得很清楚,再生产和维持劳动能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能力本身所能提供的劳动是大不相同的。关于这个问题,他甚至引证康替龙的著作《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
斯密谈到康替龙时写道:“这位作者补充说,强壮奴隶的劳动据估计有两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而一个最弱工人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在他看来,也不会比强壮奴隶的劳动少。”(《国富论》第1篇第8章第137页,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
另一方面,奇怪的是,亚·斯密竟不了解,他的疑问同调节商品交换的规律没有什么关系。商品A和商品B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交换,这丝毫不会由于产品A或产品B的生产者相互之间分配产品A和产品B(或者确切些说,分配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而受到破坏。如果产品A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第二部分归资本家,第三部分归工人,那末,无论他们所得的份额是多少,丝毫也不会改变A本身是按其价值同B相交换的情况。A和B这两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完全不因A或B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如何由不同的人占有而受到影响。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8—51页。
……因为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的产品价值的“分配”本身,是以商品交换——商品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为基础的,所以这就自然引起亚·斯密的混乱。亚·斯密还把劳动的价值或某一商品(或货币)对劳动的购买力当作价值尺度,这就使他在阐述价格理论、研究竞争对利润率的影响等等地方乱了思路,使他的著作在总的方面失去了任何统一性,甚至使他把许多重大问题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然而,我们在后面马上就会看到,这并没有影响他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思路,因为斯密在这里始终坚持了价值决定于各种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这一正确规定。
现在我们就来谈谈他对问题的阐述。
不过,还要先提到一个情况。亚·斯密把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了。首先,他在第一篇第五章中说:
“一个人是富是贫,要看他能取得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如何。但是,自从各个部门的分工确立之后,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的只是这些物品中的极小部分,极大部分必须仰给于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富是贫,就要看他能够支配或买到的劳动量有多大。因此,任何一种商品,对于占有这种商品而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费,却打算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等于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由此看来,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国富论》第1卷第59—60页)(https://www.daowen.com)
接着,他说: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世界上的一切财富原先都不是用金或银,而只是用劳动购买的;这些财富的价值,对于占有它们并想用它们交换什么新产品的人来说,恰好等于他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同上,第1篇第5章第60—61页)
最后,他说:
“霍布斯先生说,财富就是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大宗财产的人,不一定因此就得到民政的或军事的政治权力……财富直接提供给他的权力,无非是购买的权力;这是一种支配当时市场上有的一切他人劳动或者说他人劳动的一切产品的权力。”(同上,第61页)
我们看到,在所有这些地方,斯密都把“他人劳动”同“他人劳动的产品”混淆起来了。自从分工确立之后,属于某一个人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这个人所能买到的别人的商品,也就是表现为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别人劳动的量,即物化了的别人劳动的量。而别人劳动的这个量等于他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斯密十分明确地说:
“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所引起的变化,它表现在:财富已经不再由本人劳动的产品构成,而由这个产品支配的别人劳动的量构成,也就是由它能够买到的并由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个社会劳动的量构成。其实,这里只包含着交换价值的概念——我的劳动只有作为社会劳动才决定我的财富,因而我的财富是由使我能够支配等量社会劳动的我的劳动产品决定的。我的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必要劳动时间,它使我能够支配任何其他具有相等价值的商品,因而支配物化在其他使用价值中的等量的别人劳动。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和交换价值引起的对我的劳动和别人劳动的同等看待,换句话说,对社会劳动的同等看待(亚当忽略了一点:连我的劳动,或者我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也已经被社会地规定,它已经根本改变了自己的性质),而决不在于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和两者交换的特殊规律。事实上,亚·斯密在这里谈的仅仅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商品所有者的财富由他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
然而,把劳动和劳动的产品等同起来,的确在这里已经为混淆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商品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商品价值决定于用这些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即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的价值——提供了最初的根据。既然亚·斯密说:
“一个人财富的多少同这个权力的大小恰成比例,也就是说,同他能够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成比例,或者同样可以说<这里就错误地等同起来!>,同他能够买到的他人劳动的产品成比例。”(同上,第61页)
那末,他同样可以说:一个人的财富同他自己的商品即他的“财富”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成比例。斯密也指出了这一点: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价值”一词在这里是多余的,没有意义的。)
错误的结论已经在这第五章中表现出来,例如他说:
“这样看来,劳动本身的价值决不改变,因而劳动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来衡量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的唯一真实的和最终的尺度。”(同上,第66页)
在这里,把适用于劳动本身,因而也适用于劳动尺度即劳动时间的话——无论劳动价值如何变化,商品价值总是同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成比例——硬用于这个变化不定的劳动价值本身。
在这里,亚·斯密只是考察一般商品交换:交换价值、分工以及货币的性质。交换者还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是以购买商品的形式购买别人的劳动,就象他们本人的劳动也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一样。因此,他们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等于他们自己用来购买东西的那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但是,亚·斯密在以后几章谈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而且强调指出,现在商品的价值已经不再决定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而决定于这个商品可以支配即可以买到的、和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不同的别人活劳动的量,实际上他这种说法决不意味着,商品本身现在已经不按照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这只是意味着,发财致富,商品所包含的价值的增殖以及这种增殖的程度,取决于物化劳动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大小。只有这样理解,这才是正确的,但斯密在这里仍然没有弄清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5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