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由三种收入构成和决定
亚·斯密在研究了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本质之后,错误地把资本和土地说成是交换价值的独立源泉。资本和土地,只有成为占有工人超过为补偿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被迫完成的那一定量剩余劳动的根据,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例如,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国富论》第1篇第6章)
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亚·斯密刚说了地租和利润纯粹是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或劳动中的“扣除部分”,怎么可以随后又把它们称为“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呢?(只有在推动“原始源泉”,即强迫工人完成剩余劳动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才能起这种作用。)它们只有成为占有一部分价值即一部分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根据(条件),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但是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决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如果没有这种占有,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那末,虽然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没有来分享,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仍然同从前一样。
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但是,说工资构成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同样是不正确的,虽然工资,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不断出卖,也构成工人的收入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是工人的劳动,而不是工人的工资。工资只不过是已经存在的价值,或者从整个生产来看,只不过是工人创造的价值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但是这种占有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工人的工资可以增减,但并不影响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
…………
然而,斯密刚才还证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以工资和利润的形式分配;因此,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都是从这个价值源泉产生出来的。但是这些“价格”本身——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不是价值源泉。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4—75页。
亚·斯密是这样说的:
“这三部分<工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指一般商品的全部价格,亚·斯密在这里说谷物,是因为在他看来,有许多商品的价格并不包括地租这一组成部分>。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里利润表现为原始形式,也把地租包括在内。}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给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和利润。”(《国富论》第1篇第6章)(在这里,斯密突然不说“工资”,而说“劳动”,可是他又说“地租”和“利润”,而不说“土地所有权”和“资本”,这是完全荒谬的。)
但同样明显的是,这里要注意到下面的情况:正象租地农场主把马和犁的价格包括在小麦的价格中一样,那些把马和犁卖给租地农场主的养马人和制犁人,也会把生产工具的价格(例如养马人可能把另一匹马的价格)和原料(饲料和铁)的价格包括在马和犁的价格中,而养马人和制犁人用来支付工资和利润(和地租)的基金,仅仅由他们在自己的生产领域中加到现有不变资本价值额上的新劳动组成。因此,如果亚·斯密在谈到租地农场主的时候,承认在他的谷物价格中,除了他支付给自己和别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以外,还包括一个不同于这些部分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租地农场主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例如马、农具等等的价值,那末,对于养马人和农具制造人来说,这也是适用的,斯密把我们从本丢推给彼拉多[5]完全是徒劳无益的。而且选用租地农场主的例子,把我们推来推去,尤其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变资本项目中包括了完全不必向别人购买的东西,即种子,难道价值的这一组成部分会分解成谁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吗?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9—80页。
“……一个自己亲手种植自己果园的果园业者,一身兼有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工人这三种不同的身分。所以,他的产品应该向他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工人的工资。但是这一切通常都被看成他的劳动所得。在这里,地租和利润,又同工资混淆起来了。”(《国富论》第1卷第1篇第6章第108页)
斯密在这里实际上把所有的概念都混淆起来了。难道“这一切”不是“他的劳动所得”吗?相反,把这个果园业者的劳动产品,或者更确切地说,把这种产品的价值,一部分看成作为他的劳动报酬的工资,一部分看成使用的资本的利润,一部分看成应交给土地,或者更确切地说,应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这难道不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随着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分离,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作为三种不同的身分而互相对立)转到这个果园业者身上吗?在资本主义生产范围内,对于上述各要素(实际上)并不相互分离的那种劳动关系来说,把这些要素假定为相互分离的,从而把这个果园业者当作一身兼任自己的帮工和自己的土地所有者,那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里斯密已经明显地流露出一种庸俗的观念,似乎工资由劳动产生,而利润和地租则不依赖于工人的劳动,由当作独立源泉(不是当作占有别人劳动的源泉,而是当作财富本身的源泉)的资本和土地产生。在斯密那里,最深刻的见解和最荒谬的观念就这样奇怪地交错在一起,而这种荒谬的观念,是由从竞争现象抽象出来的庸俗意识形成的。
斯密首先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随后又反过来,用不依赖价值而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来构成价值。这样他就忘记了他原来正确阐述过的利润和地租的起源,因此他才能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同上,第1卷第105页)(第1篇第6章)
按照他自己的论证,他本来应该说:
“商品的价值只由包含在这个商品里的劳动(劳动量)产生。这个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地租,是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分配由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原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虽然这些所谓源泉没有一个参与创造价值。”
从前面的各段引文中可以看到,斯密在论述“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第六章里,在只有劳动(直接劳动)加入生产时,把价格归结为工资;在不是一个独立劳动者,而是一个帮工受雇于资本家(即有资本存在)时,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最后,在除了资本和劳动之外还有“土地”加入生产时,把价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是在最后这种情况下,又预先假定土地已被占有,也就是说,除了工人和资本家还有土地所有者(虽然斯密指出,所有这三种独特的身分——或者其中两种——可以一人兼而有之)。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3—395页。
……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价格时,他事实上——至少在一些地方——又回到商品的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了。相反,在关于利润的自然率或利润的自然价格的那一章,就本应解决的题目来说,他却在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和同义反复之中迷失了方向。事实上,他原来是用商品价值来调节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但是后来,他反过来了(这更接近于经验的外观和平常的印象),企图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格的相加数来决定商品的自然价格。(https://www.daowen.com)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7—78页。
……为了把利润和地租作为生产费用的最初要素引进来,也就是说,为了使剩余价值从资本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他就以最粗暴的形式预先假定利润和地租的存在。资本家不愿意无偿地为生产提供他的资本,同样,土地所有者也不愿意无偿地为生产提供他的土地。他们要求得到某种报酬。这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连同他们的要求就被斯密作为历史上形成的事实引进来,但是没有加以说明。其实,斯密认为工资是经济上唯一合理的东西,因为它是生产费用的必要组成部分。利润和地租只是工资的扣除,是在历史过程中被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任意榨取的东西,因而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斯密又在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的形式上把生产资料和生产材料作为独立的要素同劳动对立起来,那他在本质上就是把劳动看作雇佣劳动。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由此造成了他在价值规定上的动摇不定;利润和地租的并列;关于工资对价格的影响的错误看法,等等。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93—294页。
斯密起先阐述了一个观点,认为交换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的劳动,交换价值中包含的价值,在扣除原料等之后,分解为付给工人报酬的劳动和不付给工人报酬的劳动,而后面这种不付给报酬的部分又分解为利润和地租(利润又可以分解为利润和利息),——在此以后,他突然来了一个大转变,不是把交换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是相反,把工资、利润和地租说成是构成交换价值的因素,硬把它们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来构成产品的交换价值,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不依赖于它而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的。价值不是它们的源泉,它们倒成了价值的源泉。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
斯密在阐述了他所研究的对象的内在联系之后,突然又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竞争中表现出来的事物联系所迷惑,而在竞争中一切总是表现为颠倒的、头足倒置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40—241页。
我们已经看到,亚·斯密起先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后来又反过来把它们说成是商品价格的独立的构成要素。在前一种见解中,他说出了隐蔽的联系,在后一种见解中他说的是外部表现。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72页。
……亚·斯密起初对价值以及对价值组成部分即利润、工资等的关系发表过正确的观点,后来走上了相反的道路,把工资价格、利润价格、地租价格假定为某种既定的东西,试图把它们规定为独立的量,并把它们加起来得出商品的价格。这种向相反观点的转变意味着:斯密起初是从事物的内部联系考察事物,后来却从它们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颠倒了的形式去考察事物。他天真地把这两种考察方法交织在一起,而且没有觉察到它们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11—112页。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自然价格”产生的全部历史以及同它完全相适应的语言和逻辑。因为在斯密看来,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构成的,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真正价值也是以同样方式构成的,所以很明显,在它们处于自己的自然水平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费用价格是等同的,而商品的费用价格又是和商品的“自然价格”等同的。利润水平即利润率,以及工资率,都被假定为事先既定的。对于费用价格的形成来说,它们确实是既定的。它们是费用价格的前提。因此,它们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也表现为既定的。至于它们怎样产生,在什么地方产生和为什么产生,资本家是不关心的。斯密在这里是站到确定自己商品的费用价格的单个资本家即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立场上去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42—243页。
正是在这里,亚·斯密的可笑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首先正确地规定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和体现在其中的价值产品的总额,然后证明这些组成部分形成同样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之后,在这样从价值引出收入之后,他又反过来,使收入由“组成部分”变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而这在他那里是占主导地位的见解,——这样一来,他就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下同),第413页。
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收入形成商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个荒谬的公式,在亚·斯密那里,是来源于下面这个似乎较为可信的公式:商品价值分解为这三个组成部分。但是后一种说法,即使假设商品价值只能分成所消费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和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不过,错误在这里又是建立在更为深刻而真实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生产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然后劳动力在资本家手中只作为他的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来执行职能。这个属于流通的交易,即劳动力的卖和买,不仅引出生产过程,而且也决定生产过程的独特的性质。使用价值的生产,甚至商品的生产(因为这种生产也可以由独立的生产工人进行),在这里只是为资本家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