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因为斯密把地租看成和利润完全一样,纯粹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从而,斯密实质上也把地租理解为“利润中的扣除部分”,因为全部无酬剩余劳动是由同劳动对立的资本家直接占有,不管他以后还要同生产条件所有者(无论土地所有者还是资本出借人)按哪些项目分享这个剩余价值。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6页。

斯密把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利润形式,表述为工人超出他补偿自己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之上所完成的劳动部分以后,对于剩余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地租,也作了同样的表述。从劳动那里夺走因而作为别人的财产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的一个物质条件是资本;另一个物质条件是土地本身,是作为地产的土地。所以,亚·斯密谈完了“资本所有者”之后接着说:

“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他<劳动者>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国富论》第99—100页)

因此,象真正的工业利润一样,地租只不过是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一部分劳动,也就是“他让给”土地所有者、无偿地给予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劳动;因此它只不过是超出工人补偿自己工资(或为工资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之上所完成的剩余劳动部分。

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https://www.daowen.com)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60页。

……亚当·斯密……把利息和地租仅仅解释为由工业资本家分配给剩余价值共同占有者各阶级的工业利润的分枝。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1页。

亚·斯密在考察地租的时候,起先用他原来的关于地租是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的观点,反驳了,或者至少是否定了重农学派的观点,后来,部分地又回到重农学派的观点上去。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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