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地租是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

而在论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第七章里,地租完全和工资、利润一样,被说成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在土地加入生产时)。

下面的引文(第1篇第7章)就是证明:

“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恰好足够按自然率支付地租、工资和用于生产、加工商品并把它运到市场去的资本的利润,这种商品就是按照可以叫作它的自然价格的价格出卖。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恰好按其所值出卖。”(《国富论》第1卷第111页)(同时在这里,自然价格被说成和商品价值是等同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5页。

亚·斯密在研究了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本质之后,错误地把资本和土地说成是交换价值的独立源泉。资本和土地,只有成为占有工人超过为补偿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被迫完成的那一定量剩余劳动的根据,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例如,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国富论》第1篇第6章)

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4页。

斯密用不依赖于商品价值而独立决定的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商品价值之后,接着就给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些作为要素的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这里斯密是从竞争中呈现出来的现象出发的。

第一篇第七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https://www.daowen.com)

“在任何社会或任何地方,工资、利润、地租都有一种普通率,或者说,平均率。”这种“平均率对于它所通行的时间和地方来说可以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恰好足够按自然率支付地租、工资和利润,这种商品就是按照它的自然价格出卖。”(《国富论》第110—111页)

这样一来,这种自然价格就是商品的费用价格,而费用价格就和商品的价值等同起来了,因为已经假定,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价值、利润价值和地租价值构成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41页。

斯密违反他原来的正确观点而发挥的错误看法(见前面),也表现在下面这段话里:

“地租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但与利润和工资完全不同。利润和工资的高低是谷物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多少是这一价格的结果。”(《国富论》第1篇第11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78页。

至于亚·斯密,他既然把费用价格和价值等同起来,他从这个错误的前提出发,便有理由说地租同利润和工资一样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而他的前后矛盾却在于,他在进一步说明时,又认为地租不象工资和利润那样加入“自然价格”。他所以这样前后矛盾,是因为观察和正确的分析又使他承认,在非农产品的“自然价格”和农产品的市场价值的规定中存在着某种差别。关于这一点,在我们谈到斯密的地租理论时还要更详细地谈。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61—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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