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地租是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

斯密正确地下定义说,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国富论》[1802年法文版]第1卷第299页),在这里土地应理解为各种自然力本身,因而也包括水力等等。

同洛贝尔图斯的奇特的观念[14]相反,斯密在(同上,第十一章)引言中就列举了农业资本的各个项目:“置备种子<原料>、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并维持牲畜和其他农具”。(同上)

但是,什么是这种“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呢?

“产品或产品价格超过这一部分{即补偿预付资本“和普通利润”的部分}的余额,不论这个余额有多大,土地所有者都力图把它作为自己土地的地租攫为己有。”(同上,第300页)

“这个余额始终可以看作自然地租。”(同上,第300页)

斯密反对把地租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混淆起来:

“土地所有者甚至对于未经人力改良的土地也要求地租”(同上,第300—301页),

他补充说,就是这第二种地租形式[15],也有一个特点,即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并不是土地所有者投下的资本的利息,而是租地农场主投下的资本的利息。

“他<土地所有者>有时对于完全不适于人们耕种的土地也要求地租。”(同上,第301页)

斯密非常明确地强调,土地所有权即作为所有者的土地所有者“要求地租”。斯密因此把地租看作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产品才按照高于费用价格的价格出卖,按照自己的价值出卖。

“被看成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的地租,自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同上,第302页)

这确实是一种仅仅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不得不支付的、并且在这方面作为垄断价格与工业品价格不同的价格。

从资本——而资本在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看来,费用价格只要求产品除支付预付资本之外,还支付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管是土地产品或别的什么产品——就能够

“进入市场”。“如果普通价格超过足够价格,它的余额自然会归入地租。如果它恰好是这个足够价格,商品虽然完全能够进入市场,但是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个足够价格,这取决于需求。”(同上,第302—303页)

现在要问:为什么按照斯密的意见,地租以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方式加入价格?最初斯密正确地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撇开不变资本)。但是他立即走上了相反的道路,把价值和“自然价格”(即由竞争决定的商品的平均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等同起来,认为后者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的。

“这三部分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全部价格。”(第1卷第101页)(第1篇第6章)

“但是,就是在最发达的社会里,也总是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解为两部分,即工资和资本的利润,还有为数更少的商品,它们的价格只由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中,就是一部分用于偿付渔人的劳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投在渔业上的资本的利润。地租很少构成这个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贫民以在海滨捡拾各种色彩的通称苏格兰玛瑙的小石子为业。雕石业主付给他们的小石子的价格,完全由他们的劳动报酬构成;地租和利润都不形成这种价格的任何部分。但是任何一个商品的全部价格,最终总是分解为这三部分中的一、两部分或所有三部分。”(第1卷第103—104页)(第1篇第6章)

在上面的引文中(而且在整个论述“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第六章),价值分解为工资等等和价格由工资等等构成这类说法混杂在一起。(只是到第七章,才第一次谈到“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

根据这一点,也就没有理由说,地租是以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方式加入价格的;但是应该说,地租和利润是以不同于工资的方式加入价格的,因为后者是始终加入的,而地租和利润却不是始终加入的。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8—391页。

斯密认为,如果地租由于市场状况而低于或高于它的自然率,土地所有者就会把自己的土地从生产中抽出,或者从一种商品(例如小麦)的生产转到另一种商品的生产(例如牧场)[或者相反,扩大自己商品的生产]。

“如果这个<进入市场的>数量在一段时间内超过了实际需求,商品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就必然会低于其自然率被支付。如果这是地租,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使,就会立即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从这种生产中抽出。”(《国富论》第1卷第115页)

“反之,如果进入市场的商品量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商品价格的某一构成部分就必然会提高到自己的自然率以上。如果这是地租,所有其余的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使,自然会利用更多的土地来生产这种商品。”(同上,第1卷第116页)(https://www.daowen.com)

“商品市场价格的偶然的和暂时的波动,主要是影响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部分。对于分解为地租的部分影响较小。”(第1卷第118—119页)

“垄断价格是在一切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相反,自然价格,或者说,由自由竞争形成的价格,虽不是在一切场合,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却是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第1卷第124页)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能够长期高于自然价格,却不大可能长期低于自然价格。不管这种价格的哪一部分是低于其自然率支付的,那些利益受影响的人,很快就会感到受了损失,并立即把若干土地,或若干劳动,或若干资本从这种行业中抽出,从而使这种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很快只够满足实际的需求。因此,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很快就会提高到它的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是这样。”(第1卷第125页)

在第七章作了这样的论述之后,很难理解,斯密在第十一章(第一篇)《论地租》有什么根据断言,在被占有的土地加入生产的地方,地租却不是始终加入价格的;很难理解,他怎么能把地租加入价格的方式同利润、工资加入价格的方式区别开来,因为他在第六章和第七章已经把地租说成完全同利润、工资一样,是“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6—397页。

我们看到,在第六章和第七章,斯密下定义说,地租是产品价格在支付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预付资本和平均利润之后剩下的余额。

…………

地租从自然价格的构成部分突然变成了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有没有这个余额,取决于需求的状况。但是足够价格是使商品进入市场,也就是使商品生产出来所必需的价格,即商品的生产价格。因为供给商品所必要的,使商品生产出来并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所必要的价格,当然是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这是商品存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对某些土地产品的需求,必然总是使这些产品的普通价格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也就是提供地租。而对另外一些土地产品来说,需求可以是这样,也可以不是这样。

“对有些土地产品的需求,必然总是使它们的卖价超过足够使它们进入市场的价格。还有一些土地产品,对它们的需求可能使它们的卖价超过足够价格,也可能使它们的卖价不超过这样的价格。前一类产品必然始终向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后一类产品有时提供地租,有时则不提供,这要看情况如何而定。”(第1卷第303页)

这样,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自然价格,而是足够价格。普通价格又和这个足够价格不同。普通价格包括地租时,就超过足够价格。普通价格不包括地租时,就等于足够价格。而不包括地租,甚至是足够价格的特征。如果普通价格只能补偿资本,而不能支付平均利润,它就低于足够价格。因此,足够价格实际上就是李嘉图从亚·斯密学说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看确实出现的生产价格,或者说,费用价格,也就是说,这是一种除了支付资本家预付资本以外还能支付平均利润的价格,这是各个投资领域的资本家相互竞争所造成的平均价格。正是这种对竞争现象的抽象,使斯密把足够价格和他提出的自然价格对立起来,虽然斯密在对自然价格的说明中相反却宣称,只有支付自然价格各构成部分(地租、利润、工资)的普通价格,才是较长时期的足够价格。因为商品生产是由资本家支配的,所以足够价格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从资本的观点来说是足够的价格,而这种对资本来说是足够的价格不是包括地租,而是相反,排除地租。

另一方面,这个足够价格对于某些土地产品来说却不是足够的。对于这些产品,普通价格必须高到能提供一个超过“足够价格”的余额,这样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对于另外一些土地产品,据说这又要看情况而定。矛盾在于:足够价格并不足够,足够使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并不足够使产品进入市场。而这个矛盾并没有使斯密感到不安。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7—399页。

……他毕竟还是意识到他已经用这个“足够价格”推翻了他关于“自然价格”的全部学说(不过他认为这不是矛盾,而是他无意中碰到的新发现)。

“因此,应当注意<斯密用这样一种非常天真的形式从一种主张转到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地租是以与工资、利润不同的方式加入商品价格的构成。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商品价格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是这一价格的结果。由于使商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工资、利润有高有低,商品的价格也就有高有低。不过商品有时提供高地租,有时提供低地租,有时完全不提供地租,是因为商品价格有高有低,有时大大超过足够支付这些工资和利润的价格,有时略为超过,有时完全不超过。”(第1卷第303—304页)

…………

但是这一段话的开头的确天真得令人吃惊。在第七章,斯密先把价值分解为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一点颠倒为价值由地租、利润和工资的自然价格构成,然后说明,地租、利润和工资以同样的方式加入自然价格的构成。现在他说,地租以与利润、工资不同的方式加入“商品价格的构成”。但是地租以什么样的不同方式加入价格的构成呢?这就是以地租完全不加入价格的构成的方式。在这里我们第一次得到了对“足够价格”的真正解释。商品价格所以有贵贱高低,是因为工资和利润——它们的自然率——有高有低。如果这些高的或低的利润和工资得不到支付,商品就不能进入市场,就不能生产出来。而利润和工资构成商品的生产价格即费用价格;也就是说,它们实际上是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构成要素。相反,地租不加入费用价格,不加入生产价格。地租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构成要素。只有在商品的普通价格超过足够价格时,地租才得到支付。利润和工资,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是价格的原因;相反,地租只是价格的结果,只是价格的后果。所以地租不象利润、工资那样作为要素加入价格的构成。用斯密的语言来说,这就是地租以与利润、工资不同的方式加入价格的构成。斯密似乎完全没有感觉到他推翻了他关于“自然价格”的全部学说。要知道,他所说的“自然价格”是什么呢?是市场价格所趋向的中心,是“足够价格”,——如果产品要较长时期地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它是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出卖的。

这样,地租现在是超过“自然价格”的余额,而以前是“自然价格”的构成要素;现在,它被说成是价格的后果,以前,它却被说成是价格的原因。

相反,斯密以下说法倒是没有什么矛盾的:对于某些土地产品来说,市场的情况始终使它们的普通价格必定超过它们的足够价格,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有权力把价格抬到对资本家来说是足够的(如果他没有遇到对抗作用)水平以上。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9—401页。

斯密继续说道:

“后来提供地租的其他土地产品<食物除外>并不是始终提供地租的。即使在土地耕种得最好的国家里,对于这些土地产品的需求,也不是始终大到足够使它们的价格除了支付产品生产和运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以及补偿所用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以外还有一个余额。需求是否那样大,取决于各种情况。”(第1卷第345页)

这里又是说:地租的产生,是由于对土地产品的需求超过这些产品按足够价格——不包括地租,而只包括工资和利润——的供给。这不正是说,[在地租不存在的地方]土地产品按足够价格的供给很多,以致土地所有权不能对资本或劳动的平均化进行任何抵抗吗?这不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即使在法律上存在,在这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实际上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起作用吗?斯密的错误在于,不理解土地所有权按照超过足够价格的价格出卖产品,就是按照产品的价值出卖。斯密比李嘉图好的地方是他懂得,土地所有权能否显示自己的经济作用,取决于各种情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409—410页。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