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矿务合同
(一)刘鹗与福公司办矿合同
(二)刘鹗与福公司借款合同
(一)刘鹗与福公司办矿合同
四月十七日山西巡抚胡聘之文称:窃照本部院于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奏晋省筹办开矿情形一片。业经抄奏咨呈在案。兹于三月初九日差弁赏回原奏。钦奉朱批:户部知道。钦此。相应恭录咨呈,为此咨呈贵衙门,谨请钦遵查照施行。
二月十九日英国公使宁纳乐函称:本月十三日会同意国大臣前赴贵署,谈及山西矿路借款合同一事。十六日在署又复议及拟将所立合同抄送查阅。承告,以俟山西巡抚奏报到日方能奉复。兹将合同原文抄送。即希贵王大臣查酌为幸。此布。
(照录原折)
北京福公司与晋丰公司刘鹗,于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五日,两面议明。以晋丰公司于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禀奉山西巡抚部院批准,独自开办孟平泽潞诸属矿务。同日又奉批准自借洋债办理该矿。现与议定各条款于后:
一、福公司允于此次两面所议合同批准后,即派矿师前往晋省,查勘该属各矿。开具《节略》。
二、如矿师《节略》利于开采,福公司允与晋丰公司即借洋债,无逾一千万两,并即购办一切采矿应需机器。
三、凡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由晋丰公司刘鹗会同洋商经理。而矿中执事,议明总以尽用华人为是。
四、按照晋丰公司与福公司所立初次合同第二款。于开矿赢余。先提用本官利八厘,又公债一分后,所存余利,除已提百分之二十五分报效国家外。议定再提百分之二十五分,呈归抚宪拨用。
五、办矿之期,限办六十年。以每矿开办之日为始。限满矿场与一切机器皆归抚宪收回,无须结与福公司分文偿补。
此合同华法文各缮两份,彼此收执。
(二)刘鹗与福公司借款合同
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晋丰公司刘鹗。恭奉钦命山西巡抚部院胡批准,自借洋款,开办晋省矿务。兹与北京福公司罗沙底立一借款合同。其条款列后:
一、刘鹗禀奉山西抚宪胡批准,独自开办孟县平定州与潞安泽州两府属矿务。于诸领凭单后,择要先行开采,办有成效,以次逐渐推广。
二、刘鹗禀奉山西抚审胡批准,自借洋债,不得过一千万两之数。如所派勘矿矿师,以此数不敷于用,刘鹗仍可向福公司续借。至办矿赢余,亦经抚宪胡批准,先提用本官利八厘,又公积一分外,所存余利提百分之二十五,报效中国国家。再此系两国商人,自相筹借开办矿务,无论盈亏,与中国国家毫不干涉。
三、凡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即由晋丰公司刘鹗,会同洋商经理。而矿中执事,以能多用华人为是。
四、凡开矿所需料件进口,悉照开平、湖北各矿现行章程。一经完纳海关税项,
一切内地捐输,概不重征。
五、此次开办矿务,如有亏折,统归福公司自理。至开办各矿,需购地基,修筑要路,总之为开采获效所必需者。业蒙抚宪胡俯准。格外保护。
此合同华法文各缮两份。彼此收执。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钦命山西巡抚部院胡阅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