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记述性历史和事实上的历史,也并不是如我们常识性想象的那样截然不同。“记述性历史”,不仅指“史书”,还有映入史学家眼帘的史实描写,换言之,就是“史学家用记述的形式来报告的事实”,它与“事实上的历史”也并不一定是泾渭分明的。诚然,对象事实和史学家对对象事实的认识,在认识论上可能得区别开来。实际上,口传者、记述者也可能会出错。但是远离史实的记述,可能是神话和故事,然而它就不可能是“历史记述”吗?(读者在此会立即想起古希腊三大史学家赫卡泰厄斯、希罗多德、修昔底德的按顺序的先人批判吧。赫卡泰厄斯在《历史》的开头写道:“以下记录全部都是我本人认为真实的故事,因为希腊人的故事很丰富而且令人发笑。”他被希罗多德称为“神话记者”,而希罗多德又被修昔底德列入故事记者行列中——在中国确立了史官用事实说话的态度,读者肯定会想起具有象征意义的《左传》中有名的故事吧,即齐国大史记录“崔抒轼其君(齐庄公)”而被崔抒处死,其弟代其取简重书又被处死,然后三弟又代其记录……一直替到第四个人,崔抒也就断念了,云云。而且,这时,南史认为大史兄弟已经全部被处死,就亲自取简赴任。)
“正确记述”所讲述的事情不就和“事实上的历史”一致吗?史实,即过去的历史事实本身,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它只能以遗迹遗物等为线索,或根据口传,记述等来推测性地“复原”。“事实上的历史”,虽然避免了每个口传者、记述者的主观偏见,结果还是由现在的我们来认定它是“客观的史实”。在这一意义上,也不必等待E·H·卡尔等人的指引,那与“我们”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回归到“是”由我们“认识——记述的历史”这一点上来。这也意味着历史事件是不寻常的事件(Ereignis)、是用Auge(眼)看到的事物。历史的探求、记述是来源于目击者的证词,所以,我们也不必看重语源论式的意见。关于上述的“我们”的交互主体的“意向的”对象性和“正确”记述的关系,进而,其与“史实上客观的事实性”的认识论的关系等的探讨,在此请允许我割爱。(https://www.daowen.com)
这是我们要铭记的是在“历史的规律性”这一论题的基础上,本稿将人事的场合中的所谓的“事实的历史”的规律性作为研究对象,不过,现在的对象事实不可能与历史认识的主体“我们”分离而直接独立,这是应该了解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