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关于精神疾病和家庭的研究有很多。本书不属于这个研究范畴,至少我们认为不属于这个研究范畴。但有很多人却认为属于。[1]结果,本书的第一版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而这其实与我们自己提出的目标和方法完全无关。

精神科医生在诊断病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时,他指的是:病人的经验和行为出现了障碍,因为病人身上出了什么问题,从而促使他观察到了障碍行为。他称这种问题为“精神分裂症”,然后他必须问:是什么导致了精神分裂症?

我们一开始就跳出了这种推理思路。在我们看来,“任何人都患有所谓的‘精神分裂症’”——这是一个假设、一种理论、一种猜想,但不是事实。没有人能够否认我们有权怀疑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我们甚至没有说过我们不相信精神分裂症的存在。

如果有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个事实,那么,他最好带着批判性的眼光去读一读从其发明者布洛伊勒(Bleuler)直至今天有关“精神分裂症”的文献。尽管在英国或美国很少有精神科医生知道“精神分裂症”的确切含义(因为布洛伊勒于1911年出版的专著直到1950年才有英文版),但在对这种新出现的疾病充满怀疑之后,越来越多的精神科医生开始采用这个术语。不过,尽管精神科医生已普遍采用这个术语,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精神病学家也开始使用这个术语,但它所指的事实依然令人费解。即使是来自同一所医学院的两位精神病学家在独立判断谁是精神病患者时,十次也至少有八次不能得出同样的诊断结果;不同学院、不同国家的精神病学家得出同样诊断结果的比例就更低了。这些数字没有争议。但当精神病学家对诊断提出异议时,也没有地方可以上诉。当精神病学家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目前还没有客观、可靠、可量化的评判标准——行为的、神经生理学的或生物化学的标准。

我们不接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生物化学的、神经生理学的、心理学的事实,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我们认为,把它当成一种事实显然是错误的。我们不会假设它存在,不会把它当成一种假设,也不会提出它的模型。

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我们的问题是:精神病学家视为精神分裂症之症状和体征的经验和行为在社会上是否比人们想象的更容易理解?

这就是我们要问的问题。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reasonable question)吗?

在“导言”中,我们描述了我们是怎样着手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的。我们寻找答案的方式有效吗?

一种常见的反应是,忘了我们的问题,然后指责我们没有恰当地回答其他问题。有人说,这十一个案例都是女性,证明不了什么。研究没有控制,你们是怎样对数据进行抽样的?你们采用了什么客观、可靠的评定标准?如此等等。如果我们打算验证“家庭是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致病变量”这一假设,那么,这样的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我们没有打算这样做,我们也从未声称要这样做。我们打算用十一个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审视一些经验和行为而不考虑家人之间的互动,那么,它们看起来可能相对没有社会意义;但如果将同样的经验和行为放到其原初的家庭环境中加以审视,那么,它们可能更有意义。(https://www.daowen.com)

这本篇幅适中的著作中包含了十一项研究。我们认为,这足以说明我们的观点。设置一个对照组能帮助我们回答问题吗?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照组对于回答我们的问题没有任何帮助。我们没有试图量化我们的研究资料,因为我们不知道量化资料对于回答我们的问题有什么帮助。我们曾做过可靠的研究,但它们没有添加任何与这项研究相关的内容,因此没有将它们囊括在本书之中。

我们仅靠自己是回答不了我们的问题的。不过,我们可以把我们从对十一个家庭的调查研究中提炼出来的结果告诉你。我们还会说:这是我们一次又一次(现已超过200次)不辞辛劳地调查发现的东西。这是你已经知晓的、预料之中的、有所怀疑的东西吗?这些事情在各种家庭里都会发生吗?有这个可能。不管怎样,它们都会发生在这些家庭之中。如果有人以我们现有的方式去审视那些经验和行为被说成无效之人的经验和行为,就会发现,他们表现出来的东西与从临床视角或疾病角度所看到的东西有很大的不同。那些不准备让自己了解诊所和医院之外发生之事的精神病学家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那些认为通过分析病历便能发现发生了什么的社会学家仅仅是把临床资料套上了统计学的外衣。如果他们认为除了一页页的纸张以外还能研究出什么东西,那他们只是在自欺欺人。[2]大多数对社会过程和“精神分裂症”的研究回避了精神病院和临床病历提出的所有问题。

我们在这项研究中没有使用任何设备,那对我们发现社会可理解性(social intelligibility)本身没有什么帮助。甚至还有人指责我们发现了太多社会可理解的东西。据我们所知,在这项研究之前和之后,都没有发表过一项类似的研究,这一事实的社会可理解性又是怎样的呢?[3]

当然,如果我们错了,那么,通过研究几个家庭,揭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真的完全是在胡言乱语,就很容易证明这一点。

R.D.莱因

A.埃斯特森

1969年10月于伦敦

[1]有一个例外是Bannister,D.(1968),‘Logical Requirements of Research into Schizophrenia’,Brit.J.Psychiat,Vol.114,pp.181-8。班尼斯特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种非常模糊和混乱的改变,从科学上讲是不可用的,因此,“就其本身而言,不应该进行精神分裂症研究”。

[2]参见Garfinkel,H.(1967),‘Good Organizational Reasons for Bad Clinical Records’.In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New York,Prentice-Hall。

[3]当然,在这项研究发表之前和之后,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关于精神分裂症和家庭的有价值研究。例如,参见Boszormenyi-Nagy,I.and Frame,James L.,eds(1965),Intensive Family Therapy,New York,Heeber;Rosenthal,D.and Kety,S.S.,eds(1968),The Transmissions of Schizophrenia,London,Perga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