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导 言
五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本书是这项研究的第一份报告,描述了我们在两家精神病院对二十五个女性患者家庭进行的系列研究中的前十一个。
这十一个案例中有三个来自东部医院的患者家庭,有八个患者来自西部医院(我们的调查研究是从东部医院开始的,后来在西部医院继续进行)。
选择家庭的标准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选择家庭的标准是:(1)患者为女性;(2)年龄在15到40岁之间;(3)至少被两位高级精神科医生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工作人员也认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4)没有任何可能影响那些被视为精神分裂症障碍的功能的器质性病变(例如,脑损伤、癫痫),也没有受到这些器质性病变的影响;(5)智力明显低于正常水平;(6)没有接受过任何类型的脑部手术;(7)在调查研究开始前一年接受电击的次数不超过50次,总共接受电击的次数不超过100次。
至于家庭,我们只需要知道父母当中至少有一个还活着且居住在英国即可。患者有没有兄弟姐妹、是已婚还是单身、有没有孩子,都没有关系。她们可以跟家人住在一起,也可以是独自生活。
在东部医院,我们用这些标准对调查研究开始前已住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有女性患者进行了筛选。
在西部医院,我们用同样的标准筛选了调查研究开始后住院的三分之一女性患者。
东部医院中有三名“慢性病”患者符合我们的标准,本书前三个案例报告的就是这三名患者及其家人的情况。本书呈现的其他研究是在西部医院进行的系列研究中的前八个。很巧的是,我们选中的这些家庭中没有一个拒绝合作,也没有一个家庭要求停止研究。我们至今依然跟所有家庭都保持着联系。
我们在此不想就精神分裂症或家庭的性质展开广泛的理论探讨,但要充分了解我们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则有必要简要说明这项研究与精神分裂症和家庭有关的一些理论背景。
虽然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很普遍,但在整个医学领域,没有哪种病症的诊断比它更有争议。
精神病学特别关注我们社会中那些被视为“不正常的”(abnormal)个人经验和行为。
为了使精神病学与一般的神经病学和医学相一致,人们试图对这种经验和行为进行归类,分为所谓病理综合征或疾病的“症状”(symptoms)和“体征”(signs)。
在撰写本书之时,英国和美国精神病学家中最为常见但绝非无可争议的观点很可能是这样的:存在一种或一组自布洛伊勒起通常被称为“精神分裂症”的状况,其特征在于某些形式的经验和某些行为方式,这些经验和行为常常被认为是某种或某组疾病的症状和体征,这种或这组疾病虽然起源未知,但很大程度上是遗传素质决定的。对患有这种疾病的人的家庭环境的研究,通常被认为是研究这样一种病理状况的出现对家庭的影响,以及家庭反过来对这种病理状况的出现及病程的影响。
当然,读者可以自由地以这种关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观点为出发点,来理解以下有关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的描述,但我们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尽量少用预设。
只要一个人的经验或行为在临床上被认为预示着“精神分裂症”的存在,那我们就会用“精神分裂症”这个词来形容这个人,或者是他的经验和行为。也就是说,这个人的行为和经验已经被归咎于不是人本身所特有的行为和经验,而是某种病理过程或某些性质和起源未知的心理和/或生理过程的产物。
现在,鉴于预计有百分之一的人口能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他们活得足够长久的话),“精神分裂症”显然成了一种社会事件。多年以来,精神病学家一直在寻找那些被诊断患有此病的人之间有什么样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
诊断“精神分裂症”公认的客观临床标准至今尚未发现。
至今也没有发现不同病人患精神病前的人格、病程、持续时间、结果之间存在一致性。
权威人士对于“精神分裂症”究竟是一种疾病还是一组疾病、是否已发现一种可识别的器质性病理症状或者可以预期发现一种可识别的器质性病理症状,各执一词,各抒己见。
患者死后进行的解剖没有任何病理发现。在“发病”过程中,没有发现器质性结构的变化。没有任何生理-病理变化与这些疾病有关。人们普遍认为,任何形式的治疗都是有价值的(除了很可能可以保持谨慎的人际关系和安宁之外)。“精神分裂症”通常发生在家庭之中,但观察不到它有任何遗传上明确的规律。它对身体健康通常没有不良影响,而且,如果他人给予恰当的照顾,患者便不会因此而死亡或缩短性命。任何体质类型的人都有可能患上精神分裂症。它与其他任何已知的生理性功能障碍无关。
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确诊患者并不是患上了一种病因不明的疾病,除非他能证明情况不是这样。[1]通常情况下,从他的亲戚以及我们自己的视角看,他是一个有着奇怪经历和/或行为方式奇特的人。尽管相对持久的生化变化(biochemical changes)很可能是某些相对持久的特定类型人际关系的结果,但这些奇怪的经历和行为通常是否与他身体方面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仍然不确定。
确诊患者正在经受一个病理过程,这要么是一个事实,要么是一个假设,要么是一种猜想,要么是一种判断。
把它当成事实绝对是错误的。把它当成一种假设是合理的。没有必要猜想,也没有必要下判断。
现在,在已经将其当成病人看过、倾听过但还没有确诊的人面前采取了临床立场的精神科医生,绝大多数情况下会相信摆在他面前的是“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他表现得“好像”它的存在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一样。紧接着,他就必须发现其“病因”或多种“致病因素”,评估其“预后”,然后开始治疗。因此,“疾病”的核心便是过程的结果,它存在于人这个动因之外。也就是说,疾病或过程被当成了个体正在经受或经历的一个“事实”,而不管它是遗传性的、体质性的、内源性的、外源性的、器质性的、心理性的,还是所有这些因素的某种混合。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起点。
我们认为,认为确诊患者正表现出一种生物性机能障碍的(因而也是病理性的)行为方式这样一种判断下得过早,因此我们先把它附在这里。
虽然我们自己并不接受临床术语的有效性,但有必要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像其他所有人一样,也将本书中对其家人进行了描述的那些人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指的是那些已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接受了相应治疗的人。因此,我们在呈现每个案例时都是从用临床术语描述那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经验和行为开始的。重申一遍,我们自己并不用“精神分裂症”一词来指称我们认为一个人“身上”存在的任何可识别的状况。不过,鉴于这个术语总结了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经验和行为所做的一组临床归因,我们保留了该术语。我们会附上所有关于这样一组归因之有效性或可能影响的判断。
在记录了这些归因之后,我们接下来从现象学的角度描述一下家庭关系。无论是器质性病理症状(organic pathology)、精神病理症状(psychopathology)还是就此而言的一组病理症状(group pathology)(见下文),我们都不认为是或不是证据。这个问题暂且不谈。不管我们什么时候在每一章开头的临床部分之外使用这样的判断性临床术语,读者都应该记住所附上的这些术语,或暂时不要对这些术语做出判断。
我们关注的是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作为一个由多人组成的系统的特点。我们对自己方法的理论立场如下。
每一个人都不仅是他人世界中的一个客体,而且是他在自己的世界中经历事件、形成个性、采取行动的一个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他是他自己的中心,拥有他自己的观点,而我们想要发现的恰恰是每一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共同面对的情境的看法。
不过,每一个人在他或她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中都没有一个可界定的位置。
这个人可能是女儿,可能是姐妹,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母亲。我们没有办法预先知道二人之间的关系:她与父亲之间的一对一关系,她与母亲之间的一对一关系,她与父亲、母亲三人之间的关系;同样,她可能是她姐姐哥哥的妹妹,此外,她还可能与一个儿子或女儿结了婚。
我们可以假设吉尔(Jill)有父亲、母亲,还有一个哥哥,他们都住在一起。如果我们想完整地描述她作为一个家庭成员的所有情况(更不用说她在家庭以外的情况了),就必须了解她在以下所有情境中的经验和行为:
吉尔独处时
吉尔和母亲在一起时
吉尔和父亲在一起时
吉尔和哥哥在一起时
吉尔和母亲、父亲在一起时
吉尔和母亲、哥哥在一起时
吉尔和父亲、哥哥在一起时
吉尔和母亲、父亲、哥哥在一起时
有人认为,这是对吉尔必须采取的各种位置的相当粗略的区分,这些位置可以将她定性为女儿或妹妹。
我们需要以同样的方式依次对家庭中的每个人进行行为抽样。人都有身份。但当他们变得不同于其他人时,他们也可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将这些转变(transformation)或改变(alteration)中的任何一个视为基本的,而将其他转变或改变视为变量,是一种太过随意的做法。(https://www.daowen.com)
一个人不仅在不同的改变过程中可能表现出不同的行为,他体验自己的方式也可能不同。他容易记住不同的东西,表达不同的态度,甚至是相当不一致的态度,他还会以不同的方式展开想象和幻想,等等。
我们感兴趣的是与我们一直有联系或者彼此之间一直有联系的人,并始终考虑到他们的群体背景(group context)。在本研究中,这个群体背景主要指的是家庭,但如果家庭成员在家庭之外的个人社交网络对我们试图阐明的问题有特定影响,则也可能包括这些家庭成员在家庭之外的个人社交网络。换句话说,我们感兴趣的是所谓的家庭关系(family nexus),即由有亲属关系的人和其他虽没有亲属关系但被视为家庭成员的人组成的多重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是,他们会对彼此的经验和行为产生持久的、强烈的面对面的相互影响。
我们要研究的是构成这些关系的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本身,因为这种关系作为一个系统可能具有结构、过程和效果,但这不一定是其成员有意设计的,也不一定能根据对其成员在背景之外的研究来加以预测。
如果我们想知道一个足球队在比赛中配合得好还是不好,我们不会仅仅去想或者主要想通过与队员们单独交谈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会去观察他们在一起踢球时的情况。
大多数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的研究,虽然为了解这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提供了原始的、有用的资料,但都不是基于对家庭成员在一起时彼此之间实际的互动情况的直接观察。
一个家庭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怎样安排的?哪些空间、哪些时间、哪些东西是私有的?哪些是共享的?这些空间、时间、东西又是属于谁?——要想找到这些问题及许多其他问题的答案,最好去看一看这个家庭真实的样子,既要看看全家人在一起时的整体状况,也要分别看一看每个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状况。
不过,我们并不希望研究从个体的经验和行为中提取出来的家庭系统属性(这些个体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一直生活在一起,从而保证了该系统的延续)。
人与人之间的关联、他们所拥有的各种关系以及他们组成的群体,仍呈现出概念上和方法上的困难。
部分问题是系统的过程与构成该系统的动因(agent)的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连贯性。在这里,我们发现,利用萨特近期提出的实践(praxis)、过程(process)、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等概念,对我们的研究相当有用。[2]
任何事件都可能是行为人做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系列没有动因作为其行为人的操作导致的结果。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称这些事件是实践的结果;在第二种情况下,则称之为过程的结果。
当任何人类群体中发生的事件可以追溯到是哪些动因导致了该事件时,可以称之为实践(praxis)。一个群体中发生的事件可能不是任何人蓄意让其发生的。甚至可能没有人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但是,如果我们可以从正在发生的事件(过程)一步一步地追溯到是谁在做什么事件(实践),那么,一个群体中发生的事件将是可以理解的(intelligible)。
从现象学的角度看,一个群体能够感觉到它的成员是一个有机体;而在它之外的人看来,它就像是一个整体。但要超越这一点,我们从本体论的角度(ontologically)可以坚称,它是一个有机体,且将变得完全神秘化。就在社会学家几乎完全抛弃了有机论(organicism)的时候,一种新的医学社会学(medical sociology)正在兴起,因为临床医生放弃了他作为一个医学心理学家(one-person medical psychologist)的位置,开始带着一种奇特的医学有机论占据了原先由社会学家所占据的位置。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病理学(family pathology)是一个混乱的概念。它将个体行为的不可理解性(unintelligibility)延伸到了群体的不可理解性。这是生物学上的类推(biological analogy)[3],现在不仅用于一个人,也用于多个人。在我们看来,这种将临床生物学中的概念迁移至人类多样性领域的做法是徒劳的。它最初的影响很有吸引力,但它最终导致的困难甚至比用于一个人的生物学类推还要大。疾病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因此,需要临床医生的服务来“治愈”的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或者甚至是整个社会)现在是一种具有生理症状和病理症状的超有机体(hyperorganism),它可能是健康的,也可能患了病。这样,我们便获得了一种泛临床主义(panclinicism),可以说,这是一个价值体系,而不是一种获得知识的工具。
群体和个体之间不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是超有机体和有机体的关系。它不是一种机制,除非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说,即群体的机械作用可以在其所有成员的实践中并通过这些实践形成,并且是这些实践带来的可理解的结果,可以通过恰当的方法来加以阐释。
因此,我们试图开发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能够让我们同时研究(1)家庭中的每个人,(2)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3)作为系统的家庭本身。
我们在研究每个家庭时都遵循了同样的总体计划。在描述每一个家庭的开头部分及书后的附录中,我们都会详细地介绍每一项研究的结构。
对于每一个病例,我们研究的第一步都是告诉患者我们希望对她和她的家人进行访谈。有些患者一开始表示有些焦虑,但没有人拒绝。
通常情况下,我们最先联系的亲属是患者的父母。有人解释说,我们是在试图寻找更多的事实,来帮助我们理解患者为什么会生病、为什么会住院。在每一个病例中,患者家人的反应几乎都是一样的。只要有助于我们去帮助患者,他们都会不遗余力。接着,我们会说,我们想更多地了解她的家庭生活,希望能够跟他们见面,可以单独见面,也可以家人一起见面,见面时患者可以在场,也可以不在场,而且,我们希望把见面的地点安排在他们的家里,因为这样可以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他们的家庭生活。一开始的这些交流是在同一个房间进行的,并用录音机进行了全程录音。我们解释说,这是为了方便我们记住交流的内容。有了它,我们便可以专心听讲,而不必同时去试图记住所有的内容。对此,没有人反对。
在对最初联系的亲属进行一两次访谈之后,我们会提出与其他家庭成员见面的要求,并对他们进行类似的访谈。有时我们会告诉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当涉及的儿童不到12岁时,我们不会强调这一点,而在其他情况下,我们会尽力说服他们,且通常都取得了成功。但在一些家庭中,我们没能访谈到每一位相关的人员,有的是因为最初接受访谈的亲属中有一人不同意,有的是因为所涉及的这位亲属本人拒绝合作。本书中报告的每一项研究都详细介绍了这些缺漏。读者将会看到,我们总体上成功地访谈到了我们希望访谈的所有人。
我们在一天中的不同时段约见了所有这些家庭。我们看到了他们在患者精神病严重发作时、患者看起来很好时的反应:我们看到了作为完整系统的家庭及其每一个子系统、每一个成员对患者的康复以及进一步的崩溃风险或实际发生的崩溃情况的反应。在撰写本书之时,我们已经认识书中报告的所有家庭成员长达三年多的时间。
在以笔记和录音的形式收集了资料之后,我们将录音转录成了文本,并将所有资料都保存了下来。
我们根据每一组录音和转录文本做了一份词语索引,并从这些资料中提炼出了本书将要描述的十一个案例。在第十一个案例中,我们让读者更为清楚地看到了一项研究按时间顺序展开的实际过程。在描述这个案例时,我们向读者呈现了“半路”资料,也可以说是处于原始资料与完成的故事之间的资料。
当然,我们更换了患者的姓名,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有关人员完全匿名。除更换了姓名、地点和职业以外,所有谈话内容都是一字不差地转载的。
在现象学本身的范畴内,这项研究在方法论和启发性上都有局限。
我们的大多数资料是通过访谈获得的。虽然我们在进行这些访谈时对家庭的抽样工作相对系统,但我们对这些家庭的研究当然还远未完成——原因如下:首先,这些访谈中大多数是在我们自己的咨询室,而不是在这些家庭的家中进行的;其次,更为严重的是,访谈本身并不是一种自然发生的家庭情况。
我们对自己的录音方法也不满意。它的主要局限在于,我们永久记录的所有内容仅限于我们在场时家庭成员的语音交流。虽然这样一个永久性的磁带记录库是在访谈期间或访谈后进行临床记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只能将它视为永久性视听记录的一块垫脚石。
我们在呈现研究发现时几乎不做任何解释,无论是存在主义解释还是精神分析的解释,都几乎没有。精神分析主要关注的是无意识与外显行为之间的关系。精神分析学家经常对接受分析者自己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的动机、经验、行为、意图进行归因。而读者将会看到,我们很少对这些家庭的成员做这样的归因。
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在所有这些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幻想经历以及基于这样的经历而产生的动机、行为和意图,大多数是这些家庭成员自己都不知道的。因此,如果不准备对这些家庭成员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幻想的动因进行归因,就不可能恰当地处理这些家庭的中心问题,如性方面的问题。不过,在本书中,我们不会这样做。
我们对每一个家庭的讨论和评论都缩减到了我们眼中的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
对经验者自身都否认的经验,以及主体自身都不承认的动机和意图的推断,会面临验证的困难,而这些困难并不是在我们所限定的现象学层面上产生的。
在我们看来,虽然有时候付出了不能陈述我们所认为的家庭动力之基本要素的代价,但本书做这样的限制总的来说是可取的。
因此,读者将会发现,本书记录了一些困扰这些家庭的相当明显的矛盾,但我们没有对那些可能导致这些矛盾产生和维持这些矛盾的潜在因素作过多的解释。随后,我们希望对资料做更进一步的解释。
另一个限制是,我们将家庭本身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化(totalization)[4]是不完整的——这个限制,在我们看来,是从临床视角到社会现象学视角的转变所必需的。围绕着那个已开始精神分裂症患者生涯[5]的个体的经验和行为的可理解性,我们对每一个家庭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两极分化。因此,我们关注的焦点从某种程度上说依然是确诊的患者或者是母女关系、关系中的人(person-in-a-nexus),而不是关系本身。我们认为,这在历史上是不可避免的。这项研究是过渡性的——这既是它的弱点,也是它的优点,因为我们希望它将成为过去和未来为理解疯狂而付出的努力之间的桥梁。
我们相信,本书展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经验和行为比大多数精神病学家所认为的要容易理解得多。
我们试图在每一个案例中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已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人的经验和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根据他或她的家庭关系的实践和过程来理解?
我们认为,这些描述所体现和要求的观点的转变,其历史意义不亚于三百年前从一种鬼神学说(demonological)到临床观点的转变。
[1]要了解这种论点的发展,可参见Szasz,Thomas S.(1961).(Cf.p.16n.etc.)The Myth of Mental Illness.New York,Hoeber;London,Secker & Warburg,1962。
[2]要想了解对这些概念的扩展性解释,可参见Sartre,J-P.(1960).Critique de la raison dialectique.Paris,Gallimard;Laing,R.D.& Cooper,D.G.(1964).Reason and Violence.A Decade of Sartre's Philosophy 1950-1960.London,Tavistock Publications。
[3]参见MacMurray,John(1957).The Self as Agent.London,Faber;Chapter 1 of Laing,R.D.(1960).The Divided Self.London,Tavistock Publications;Chicago,Partheon Books。
[4]参见Sartre,J-P.(1960);Laing,R.D.& Cooper,D.G.(1964),op.cit。
[5]参见Goffman,Erving(1961).Asylums.London,Penguin Books(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