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苹果农药残留限量
美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由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负责。美国农药残留限量由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40篇第180部分设立,包括A、B、C、D、E等5个亚部分。第A亚部分“定义和解释性法规”,包括“定义和解释”“相关农药的限量”“免责条款”“零限量”“关于奶、蛋、肉和禽的农药限量及政策声明”等5款。第B亚部分“程序性法规”,包括“建议原料产品或加工品设立或免予设立残留限量的申请书”“申请书的无异议撤销”“对申请书的实质性修改”“根据环保署署长倡议,建立、修改和撤销残留限量”“复审”“临时限量”“修订、撤销或豁免限量的程序”“费用”“剩余残留量的测定”“增强作用的测定”“作物类的限量”“作物类列表”等13款。第C亚部分“具体限量”,包括404个条款,除第1款“具体限量的一般规定”外,其余403款都是针对具体农药的。第D亚部分“对限量的豁免”,包括244个条款,除第1款“豁免限量要求”外,其余243款均是关于某种(类)农药的限量豁免。第E亚部分“不要求限量或豁免限量的化学农药”包括“范围”“定义”“非食品测定”等3款。因篇幅所限,本书未将限量豁免农药列出清单,读者可自行查阅。
根据最新的电子版CFR(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e-CFR),美国制定了144项苹果农药残留限量。其中,针对仁果类水果“Fruit,pome group 11-10”的残留限量有59项;针对仁果类水果“Fruit,pome group 11”的残留限量有34项;针对苹果“Apple”的残留限量有51项。具体包括31项除草剂残留限量(表23)、48项杀虫剂残留限量(表24)、45项杀菌剂残留限量(表25)、13项杀螨剂残留限量(表26)以及4项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限量、1项熏蒸剂残留限量、1项增效剂残留限量和1项杀线虫剂残留限量(表27)。联苯菊酯为杀虫/杀螨剂;除虫菊素、噻菌灵、无机溴化物、增效醚等4项残留限量适用于苹果的采后处理。从限量值看,最小为0.01mg/kg,最大为25mg/kg;0.01mg/kg的限量占4.9%,>0.01mg/kg~0.1mg/kg的限量占20.8%,>0.1mg/kg~1mg/kg的限量占46.5%,>1mg/kg的限量占27.8%(图8)。
表23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除草剂

表24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杀虫剂

表24(续)

1)氟氯氰菊酯及其异构体高效氟氯氰菊酯之和。2)高效氯氟氰菊酯和精高效氯氟氰菊酯。3)氯氰菊酯及其α、Z异构体之和。
表25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杀菌剂(https://www.daowen.com)

表25(续)

1)2,4-二硝基-6-辛基苯基巴豆酸酯和2,6-二硝基-6-辛基苯基巴豆酸酯。
表26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杀螨剂

表27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其他


图8 美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值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