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论法的精神》的资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有关《论法的精神》的资料

409(1931) 我们在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里看到的所有法律,主教们都已经拿来了。不过,他们对这些法律的利用不如当初预想的多。僧侣们到来了,并且紧紧抓住民众的虔诚,虔诚的民众向他们涌去,认为他们比主教们更是天主教徒。他们渐渐变成了宗教裁判所的法官,甚至连主教也得听他们摆布。

滥用权力的人最终被滥用权力的人所害,这是他们的必然结局。不公正会由一个人传给另一个人,所以,聪明人永远宽以待人、公正处事。

740(279) 罗马人的佳作。倘若有人对于大规模的征战是否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抱有怀疑,读一读罗马人的历史就明白了。

罗马人把世界从最兴盛的状态中拖出来,他们摧毁了种种最伟大的成就之后,组建了一个无法支撑自己的国家;他们扑灭了普世的自由,接着又荼毒他们自己的自由;他们既是篡夺者,又是被掠夺者;既是暴君,又是奴隶。总之,他们削弱了全世界。

1433(184) 一篇序言的片断。当我可以全面把握我要论述的主题时,我所追寻的一切便一股脑儿向我涌来,我眼看着自己的这部著作萌生、成长和完成。

1690(353) 公营银行和商业公司。我能否如《那不勒斯王国世俗史》的作者贾诺纳[1]那样,撰写一部阿尔及尔王国世俗史?这部历史将会很短,读者不会感到厌烦。这部历史将是平铺直叙的,在这个朝代的统治时期,棒击事件比另一个朝代多出了数万件,不同朝代的区别仅在于此。必须让后代牢记的只有一件事实。

奥斯曼帝国派驻阿尔及尔的统治者穆罕默德·盖里是个年轻人,他有一个基督徒奴隶,常常与他谈论财产和某些欧洲国家的商业。此事让他颇为震惊,作为一个大国的绝对主人,他居然身无分文,这令他十分恼怒。他的首席大臣曾耸耸肩膀对他说,与他的前任相比,他不算穷,也不可能更富,他一气之下绞死了这位大臣。他又选任了一位首席大臣,这位新的首席大臣在国务会议上对他说:

“我的前任既不懂他自己的事务,也不懂您的事务;您让我接替他的位置。我整整考虑了两夜,想要制订一项能让您的政绩永载史册的计划。我觉得应该在阿尔及尔开设一家银行,把全国所有的钱财都揽入国库。最大的困难在于让商人们把钱存入银行。这些商人都是无赖,总怕别人欺侮他们;这些人都是无良臣民,为了不让您得到他们所拥有的东西而无所不用其极,没有见到您在大街上流浪之前,绝不会给您二十杜卡托。什么事情都有办法对付。我会让人在某个夜里绑架他们,用铁链把他们捆起来,每天打他们一百棍,直到他们说出钱藏在何处。我们交给他们一张有六位民团资格最老的官员签字的纸条。我相信,我们会让欧洲银行因失败而恼火,会让它吃不消,因为,组成欧洲银行的商人们始终蔑视政府,而且就像土耳其的近卫军士兵一样既没有勇气,又蛮不讲理。我们的人却一个个十分机灵。这个计划如果成功,我还有另一个计划,肯定能让阿尔及利亚民族更有光彩。那就是开设一家印度公司。您的夫人们将会满身珠光宝气,您家中将会黄金遍地。穆罕默德,万能真主的仆人,愿他成为您的助手。”

他坐下来,一位老臣站起来,把双手放在胸前,弯下腰,低下头,用低沉的声音说道:

“老爷,你的大臣为您制订的计划,我绝不赞同。民团若是知道您有钱,明天就会把您掐死。”

说完之后,老臣便坐下。穆罕默德·盖里宣布散会。

1691(417) 有一点很值得注意,哥特人在意大利败于罗马人,是因为武器不如人,他们在高卢被法兰西歼灭,同样由于武器不如人。法兰西人有一种特殊武器,那就是斧子,他们灵巧地把斧子掷向敌方,摧毁敌人的所有防卫武器。他们还有一种能得心应手地使用的短投枪,叫作“昂科纳”。

1693(260) 灭绝家族的法律。东方的不少地方都作兴对罪犯实行满门抄斩。在那些国家里,妻子儿女都被视为家族的工具和附属品。把他们没收,就像我们这里没收财产一样;他们只不过是父亲或丈夫的财产而已。

1694(336) 归根结底一切都是交换(论商业的那一章)。想要对此有所感受,必须设想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做生意。甲国输出葡萄酒,输入小麦。货币有什么用?在各种各样的不同交易中,货币是小麦和葡萄酒的公度。这个国家输出的葡萄酒倘若少于输入的小麦,款额已经根据甲国输出的葡萄酒确定一个应收小麦的额度,也就是说,确定双方的交换达到互不吃亏的时间点,甲国输入的小麦已经相当于它所输出的葡萄酒。甲国如果继续输入小麦,货币就不再具有这种功能。白银此时不再是价值标志物,而是货物。总之,在始终以白银作为计算单位的交易中,白银不应再被视为价值标志物,而是一种商品。结果便是:造成他国破产潦倒的那个国家,自己同样也以潦倒告终;它损害了共同繁荣,同时也就损害了本国的繁荣。道理很清楚。一个潦倒的国家不能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换,其他国家也不能与这个国家进行交易。之所以没有很好地感受到这一点,原因在于没有感受到直接贸易损失所带来的弊病。所有国家都处于一根链条之中,同损共荣。

我在这里不是夸夸其谈,我说的是这样一条真理:有天下的繁荣,就有我们国家的繁荣。正如马尔库斯·安东尼所说:“对蜂群无益的东西对单只蜜蜂也肯定无益。”

1697(420) 查理曼。我禁不住要对一块银牌表示遗憾,这块银牌比他宫中的其他银牌更重(查理曼在遗嘱中这样说),做工更精细,上面刻有以三个圆球表示的世界。

感谢上帝,查理曼让人把许多东西刻在青铜器上,此后由于舍不得再做此事,这些东西就变成了秘密。许多民族迁移之后,各个民族所处的位置,各个城市的地理位置,一一显示在这些青铜器上面。原来的一些猜想,将会得到证实或否定。

1698(213) 普鲁塔克《阿拉图斯传》(篇首):“贵族政体是适宜于多里安人的各个城市的政体,自从西西安城邦偏离了纯正的贵族政体后……”

1699(378) 我们可以把上帝看成一位统治着许多民族的君主,所有民族都向他进贡,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

1700(372) 我听说过菲莉娜[2]游戏。在菲莉娜参加的一个盛宴上,宾客们玩这种游戏。每个参加者轮流主持,让大家按照他的要求做。菲莉娜发现在场的妇人们都浓妆艳抹,于是叫人端来一盘水,拿起一块面巾洗脸。这些妇人一个个丑相毕露,满脸皱纹。菲莉娜依然天生丽质,光彩照人。这就是宗教和迷信。

1701(229) 在关于埃及的一节中,我曾这样写道:

“埃及国王的生活受制于某种礼仪,他们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白天和夜晚的某个时间做某件事。国王们如果从中感悟到,他们本应主宰一切的旨意本身也应受到约束,那就是从中获得了教益;倘若果真如此,那就说明这种制度既对君主有好处,也对人民有好处。”

1702(222) 为支援君主政体,贵族迈出的每一步都以鲜血为标志……

神圣的权利!因为,被上帝用作自己形象的那一位,承认这些权利是神圣的……

取悦他一次或永远伺候他,在这两种幸福中,有人选择了后一种……

有人以为,由于不了解君主政体而失去了它……

我将把这些人从蒙昧中拉出来……

1703(284) 罗马人。罗马帝国时期发生了变化,官员被分成文官和武将两类,此事引起了我的思考。对于共和政体来说,将官职分成文武两类是危险的;应该让武将附属于文官,应该让人感到自己是公民而不是士兵,是官员而不是军官,是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而不是将军。不过,这些身份在君主政体下应该分开,让军队成为一个单独的机构,这对于君主和臣民都是必需的,因为臣民需要文官,而君主则需要把防务交给武将负责。

1704(432) 你说,在我结束职业生涯之前,应该颂扬克洛维斯的征战和查理曼的治理。可是,在丰特努阿[3]因战败而求和的那位是谁?

1705(205) 序言。我不断地……让风吹走,徒劳地对永远不会出版的文稿进行润色。

1706(204) 假如我忽略了人生是短暂的这个首要问题,那么,苦苦思索了二十年又有何用呢?我甚至没有时间对已经完成的著作做一些删节。

1707(190) 我若炫耀大概读了多少书,读者的精神受伤害的程度,就会超过他们的心智受我的研究启示的程度。

1708(278) 罗马人。考察一下头戴草编王冠时的罗马人和头戴黄金王冠时的罗马人,我们就会发现,激励作用最大的奖赏,恰恰是那些最不值钱的东西,这就是全部历史所积累的经验。

1709(243) 我说过,为掌控采地拥有者,奥斯曼帝国的专制君主拥有自己的军队;罗马也是这样,为了掌控与之结盟的各个城市的军队,罗马也有自己内部的军队,那就是他的人民。

1711(380) 下面这些文字未能写入“宗教”:

“尤利安费力不讨好。缕缕光明已经在世界显现。哲学已经确立,当初它若推翻了基督教,第三宗教本应已经建立,不过,不信教不会得到重新肯定。”

1712(288) 独裁官。在他面前,法律噤声,君主低头。幸好他只是短时间被选用,他的权力仅限于他被选用的那个项目,否则他就成了暴君。

独裁官。重症需用猛药治。独裁官是天上下凡前来纾解困境的神仙。

1713(347) 沙皇彼得一世开凿了一条运河,从顿河通到伏尔加河,从而把黑海和里海联结起来。不过,最好还是把各个民族联结起来,而不是把荒漠与荒漠连成一片。

1714(349) 幸亏有了亚历山大的征战,西方才得以了解东方;幸亏有了迦太基人和罗马人的战争,才让西方人对自己有所了解。汉尼拔翻过比利牛斯山和阿尔卑斯山并穿越高卢一事令人震惊,标志着此次征战是前无古人的壮举。其实,高卢人早在汉尼拔之前就曾经翻越过阿尔卑斯山,可是,我们从此事中所看到的却依然是当时交通的艰难,因为,高卢人翻过阿尔卑斯山之后,就不再与山那边的人往来。

荷马在他的史诗中讲述了奥德赛在航海中所经历的种种艰险:瑟西、莱斯特鲁贡、库克罗普、希伦、赫里波狄斯、斯库拉等传播到世界各地的神话人物,都是航海家编造的故事,他们经营着节俭性贸易,企图用这些故事吓唬其他民族,不让他们追随其榜样也从事此类贸易。

1715(373) 我们已经说过,政体原则腐败之时,宗教原则也会随之腐败。宗教原则倘若是虔诚,那就是苍天所做的最大好事;宗教原则若是迷信,那就是大地所做的最大坏事。

1716(314) 土地的性质。有三种地区:小麦地区,穷;葡萄地区:人多且穷;畜牧地区:人不多且富。

注:气候温和地区的优势来自那里比较发达的畜牧业,那里的大牲畜较多,而大牲畜就是财源,比小牲畜值钱。

1717(322) 习俗和风尚。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下令把美女藏匿起来,不让蛮族人见到。此举足以改变一个民族的习俗和风尚。

1718(407) 圣皮埃尔教士说:“应该选一些好人”;这就如同征兵时所说的:“要身高五尺六寸的汉子”一样。

1719(356) 从奖牌的铸造可知,银币的衰落始于尤利安时期;铜币的衰落始于卡拉卡拉时期。

然而,狄奥在他的《美德与邪恶摘录》第七十七章第309页中写道,卡拉卡拉铸造的货币是包了一层银的铅,镀了一层金的铜。奖牌表明,包银钱币确有其事,镀金铜币是误传。

1720(225) 东方的君主所追求的是他独自一人的幸福!他想独自一人掌权,独自一人享福。可是,他却常常既无权也无福。他的欢乐只有片刻,他的烦恼却终日相伴。他是一个不幸的人,他要整个宇宙陪他一起度过一生,却只有他的影子陪他度过一生,他悄无声息地生活在四周万物的包围之中,他掌控一切,却无法说话,他寻求盲目服从,得到的却是可怕的孤寂。

1721(421) 查理曼于公元788至789年击败匈奴人。查理曼于公元777年摧毁伦巴第人。他确认其父对罗马教会的捐赠。伦巴第王国存续了二百年。

1722(317) 把这个想法加在207页。在下德意志、波西米亚……,农民都是农奴,他们操另一种语言。

1723(188) 倘若要我做一番预测,我的著作将会如何,我想赞同它的人大概多于阅读它的人。因为,阅读这种书可能带来愉悦,但绝不可能是一种消遣。

1724(323) 就像希腊人那样,中国立法者也把音乐纳入风化之中;不过,他们并没有相互模仿。

1725(273) 君主们在政治中玩的是菲莉娜游戏。菲莉娜与一群浓妆艳抹的妇人围着桌子做游戏,参加者轮流主持,轮到谁时谁就有权下令,让别人按照她的要求去做事。轮到菲莉娜时,她让大家取水洗脸。洗完脸后,菲莉娜依然光彩照人,其他妇人却都变成了丑陋的黄脸婆。

1727(416) 塔西佗给我们留下了一部佳作《日耳曼尼亚志》,从中可以看到他对我们的习俗的描绘,他对我们的法律的讲述……真希望有人给我们留下一部《哥特志》,因为,哥特人是原始民族,我们所能见到的对他们的描述,都是他们各族相混或是与被征服民族相混之后的状况。

1728(221) 法国贵族。哦,你们将在未来的朝代中承担责任;国王的大臣们,千万不要以嫉妒的眼光注视贵族的荣宠,不要把手伸向他们的财富。

贵族只愿意在勇气和慷慨方面比国王的大臣们略逊一筹。国王的大臣们,等等。

1729(281) 军队。军队把被征服民族压下去之后,恐怖不再来自征服民族,而是来自军队。下面是为保持军队的忠诚而可以采用的几种手段:

将军队化整为零,分成若干部分,借用塔西佗的话说,分散后的军队既不能相互提供实力支持,也不会彼此传染流弊。

经验表明,无所事事的士兵容易闹事。塔西佗说:“布列塔尼军团因频繁出征而对他们的敌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并不恨他们的长官。”

军队如果在征战中发了财,就会形同一盘散沙,或者不再服从命令。当兵是一种吃苦的职业,与奢华和财富水火不容。亚历山大远征印度前夕,下令焚毁士兵的所有行李。纳迪尔沙[4]也是印度的征服者,他却命令下属带着所有黄金去征服印度。这种做法相当大胆。

罗马皇帝为维持士兵的忠诚,扣留他们的部分军饷作为押金,士兵被遣散时方才将这笔押金返还给他们。我不觉得这种做法有多大效果。他们心里明白,只要闹事反叛,他们就能成为这笔钱的主人。

不给军队发饷非常危险。士兵们先是举行兵变,然后找理由为兵变开脱,这就更糟,谁也不敢惩罚他们。

如果各不相同的法律、习俗和风尚并不妨碍心怀不满的士兵跳槽,从一支部队转往另一支部队,那样的话,兵变就会少得多。士兵如果不能自行离队,心怀不满的人就只得留在队伍中,不是把仇恨埋在心底,就是让仇恨爆发出来。

1730(304) 气候。对中国人和莫卧儿人的征战。所有区别就在于,鞑靼人建立莫卧儿帝国是在接受了伊斯兰教之后,而日本被征服则是在此之前。

对此需要做一些解释。

这两个帝国是在鞑靼人入侵之后建立的。日本被鞑靼人征服,这一点是无须怀疑的。日本的政体和政制与被鞑靼人征服的莫卧儿一样。与莫卧儿人一样,日本人也源自鞑靼人。大郎完全依附于鞑靼人的大喇嘛。日本人的驱鬼或驱病巫师与鞑靼人的巫师一模一样。成吉思汗下令把他的敌手扔进沸水锅里,日本人也有这种酷刑。莫卧儿人和日本人几乎崇尚完全相同的信条,他们的宗教信仰很淡薄,对于教义很淡漠。鞑靼人从不在宗教问题上发生争执,日本人也是如此。在基督教传入之前,那里的人享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此相同,鞑靼人依据信仰原则,保护所有宗教。无论中国历史学家怎么说,我们今天所见充分证明,他们从来没有能力征服日本。不但如此,这两个民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征服者成为土地的主人,君主或将军把土地作为一种采地进行赏赐。这些土地的不可继承性似乎合情合理,因为土地是分给军队的,而官兵都由君主选定。所以,职位既然不是世袭的,对于职位的奖赏当然更不应该是世袭的。这是所有参与征战的军人的想法,也是我们法兰克人以及征服了罗马的所有哥特人的想法。但是过了不久就有人觉得,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牢靠,土地不久就会被撂荒。自由精神催生了财产精神,我们的采地于是就变成世袭的财产。这种做法在亚洲行不通,因为亚洲缺少自由精神。采地只能具有终生拥有性质,甚至依然可以由朝令夕改的君主随时赐予或剥夺。这种朝不保夕的精神摧毁了印度斯坦的村庄、农民和土地,把印度斯坦变成了世界最大的荒漠。

倘若不是气候与宗教不同,同样的事情也早已发生在日本。

1731(277) 有人称颂亚历山大在征服印度时所体现的过人才华,我倒更愿意称颂他的作为。他把印度与波斯和希腊拴在一起;他追踪谋杀大流士的凶手直到大夏乃至印度;他从征服印度北面的国家入手,后来又返回印度;他沿着江河顺流而下,不在途中停留;他想到了把他征服的此地与彼地连成一片。

尽人皆知,依据先后几位托勒密的计划,亚历山大促使巴比伦和波斯腹地发展贸易的计划是在红海上执行的。

1732(328) 最费脑筋的时刻是用于读书的时刻,因为在读书时,脑筋不是追随自己的思路,而是往往不自觉地被他人的思想牵着鼻子走。可是,我们一生都在读那些为孩子而想象出来的书。即使在那些理应以其自然效果防止我们脆弱的事物中,我们也很脆弱,所以说,我们怎能不脆弱呢?

1733(418) 法兰西人之所以对其他民族拥有优势,主要原因在于,罗马垮台之后欧洲没有一个国家能保持坚实的状态,并得到包括宗教在内的各方面的帮助。高卢人不能生活在亚里安人暴君的统治之下,意大利不能忍受罗马教廷的压迫。除此之外,他们的武器和他们的灵巧使他们对付哥特骑兵时拥有优势,在前一部著作中已经多次谈到这一点。

1734(275) 征战如果不甚激烈,国家尚可变成君主政体,因为征服者需要设法用堡垒来维护征服的成果。

正如前面所说,堡垒属于君主政体,因为堡垒与军事政府背道而驰。此外,堡垒还意味着对权贵们的信任,因为,堡垒为权贵们提供了贮存实力的巨大空间。堡垒还意味着对人民的信任,因为,君主的担心减少了。

我所说的堡垒,不是会使控制着一座城市的小暴君变得更加残忍的堡垒。他本人就是他属下的总督。小城市的君主和庞大帝国的君主一样,集专制总督和军事总督于一身。

哥特人的国王维提察[5]拆毁了西班牙的所有堡垒。汪达尔人的国王盖利默[6]摧毁了非洲的所有堡垒。这两个国家于是一夜之间就被征服。他们没有削弱被征服民族的力量,却削弱了帝国的力量。

我认为,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之所以会出此下策,那是因为他们来自一个不知道堡垒为何物的地方,他们把在征战中见到的堡垒视为抵抗他们征服的设施,而不是他们可以用来抗击外敌的手段。

1735(263) 让我们考察一下一些大君主国的命运,人们起初震惊于它们的强大,随后则震惊于它们的虚弱。究其原因,在专横或专制政权的高速蜕变过程中,由于原则的残余还在起作用,所以国家尚能有所发展。可是,当自由彻底消失之后,当初越是强大,现在就越是弱小。因为,对善良和伟大的热爱不复存在,在每个行业中,有人规定,我说什么来着?有时甚至是命令,谁也不许再从事这个行业;人们普遍丧失勇气,几乎每个人都感到泄气;贵族没有感情,武夫没有兴趣,也没有热情;市民没有信心;人民没有希望。真是咄咄怪事!一切都在无所事事中空转,每个公民都有一种身份,谁都没有职业;有人只要公民的身体,却不要人民的精神和心灵。一个君主政体到了这种地步,它的虚弱就已经暴露无遗,以至于连它自己都感到吃惊。

1736(329) 我上述的说法有一个证明,那就是:某些民族因建立了一种专门法庭而变得无知,这些民族在政治方面犯了最大的错误,而且不可能不犯。当被统治者沦于无知时,统治者应该时时刻刻汲取特殊启示,以免同样沦于无知。统治者是国家的主体,而不是卡里古拉所自诩的拥有智慧的牧人,驱赶着没有智慧的羊群。

我们在观察我们民族的大多数人时看到,有意志的人极多,有智慧的人极少,通道极窄,穿越通道的力量极大,这让我们由衷地敬佩。

1737(282) 我在《居鲁士的教育》[7]中读到,居鲁士将来自特洛伊的战车弃而不用,因为,一个驾车的战士需要配备……个人和……匹马。我读到这里时就思绪联翩,如果当初没有使用这种战车,就不会有荷马的史诗。荷马史诗记述的全都是这些英雄在战车上的壮举,以及他们就这些战车所说的话。他们的英雄行为使他们有别于军队中的芸芸众生。对于一部优秀的史诗来说,重要的是主要人物是否优秀,盔甲是否优良其实是无关紧要的。

与此同理,对骑士制度也应作如是论。

1738(355) 罗马人最初把羊当作货币。可是,穆斯林帝国创建后,法律破坏了当地的商业,宗教和国家体制使商业无法继续存在。

穆罕默德的法律把借贷和高利贷混为一谈,在阿拉伯国家中,这是一项好法律,就像在这些国家中实施的犹太法一样。阿拉伯人不大使用货币,他们的支付手段是牲畜,就像鞑靼人一样。

1739(354) 人民政体下的公共信贷。掌权的人通常爱惜公款,因为他们更爱惜自己的钱。他们较少激情,较少奇思怪想,所以需求较少。

在一人掌权的政体下,一次不慎重的行动,一个瞬间即逝的好处或者一个不当建议,就可能把公共信贷毁掉。

在人民政体下,有人因眼看共和国就要垮台而绝望,于是就像船沉之前那样,纷纷登上救生艇逃命;此时公共信贷就彻底毁掉了。

1740(264) 罗马人。西庇阿在结束第二次布匿战争,把和平带给迦太基人时,向他们提出要求,不得雇佣高卢雇佣军,也不得雇佣利古里亚雇佣军。

1741(246) 格拉古兄弟执政之前,法官一直是从元老院中挑选的。我始终没有找到将这种特权赋予元老院的法律。有迹象表明,法官一经设置,诉讼技巧就开始形成。选用元老院的成员为法官,也是因为他们拥有别人所不拥有的知识。弗拉维乌斯[8]向人民揭示了诉讼的程序,人民由此获知有人把诉讼技巧当作奥秘,不让人民掌握。应该选用对双方都合适的法官负责审案,双方都愿意选择知识最丰富、对案情最熟悉的人担任法官,其实也就是元老院的成员。这种选用法官的做法一直延续,渐渐变成了一项法律。

1742(312) 未能用于“土地性质”一节的文字:

“在欧洲和亚洲,有一些为大自然所迫而成为野蛮的民族,例如拉普兰人和西伯利亚人。他们居住的地区实在太寒冷,连树木也难以生长。这些野蛮民族并不居住在森林里,而是分散在地球上最贫瘠的土地上,没有遮拦也没有防御。这是一些很小的部族,他们本来应该是自由的,可是现在他们受制于毗邻的民族,这些毗邻民族的君主不是用军队,而是通过强迫他们纳贡把他们制服了。”

1743(313) 阿米亚努斯·马西利纳斯认为,食人族居住在离莫斯科公国不远的地方,他说,附近地区的居民出于对食人族的恐惧和厌恶,纷纷避而远之,所以,荒漠从这个地区一直延伸到塞里斯。这很可能就是大鞑靼地区人口稀少的原因,那里的人口至今依然稀少。我觉得,以狩猎为生的民族似乎更容易成为食人族。

1744(238) 对若干政体的正确概念。英国究竟是什么政体?这是一个混合君主政体,如同斯巴达在设置监察官之前是混合贵族政体一样,如同罗马在驱逐国王不久之后是混合民主政体一样。

正如我们所见,英国比较接近君主政体。罗马由人民讨论和决定,比较接近民主政体。斯巴达人民仅有决定权,比较接近贵族政体。

罗马有了独裁者,设置了审查官;罗马还为了将民主政体转向贵族政体而开战。斯巴达则为了将贵族政体转向民主政体而设置监察官。

1746(274) 用于攻击力量:“上面已经说到,由于幅员辽阔,这个国家只能实行专制主义。战争扩大了疆土,从而经由这个途径走向专制主义政体。

我们在这里不能忘记专制主义的种种暴行,它一刻不停地把灾难倾倒在君主和臣民头上,像巨龙一般吞噬自己;它首先对君主,然后对国家,最后对所有奴隶施虐;它在所有人的废墟上建立一个人的废墟,又在一个人的废墟上建立所有人的废墟。王座上一片惨白,人人心惊胆战,专制君主时刻准备着杀人和被杀,他把人吓成傻子之后,自己则因淫逸无度也变成傻子。这种状况如果非常吓人,为什么有人偏偏要闭着眼睛去争取这种状态,为什么要费尽心机摆脱最幸福的处境,让自己变得可怜而悲惨呢?”

1747(366) 居民数量。法兰西王国可以不费力气地容纳五千万人。

我们需要多少,土地就提供多少,永远是这样。我们应该依据靠近城市的那些地方的富庶程度做出判断,对其他地区可以寄予多大希望。牲畜的数量随着人对牲畜的照料程度而增加。

非洲的小麦不属于非洲人,北欧人民的小麦也不属于北欧人,他们的小麦属于愿意以手工业产品与他们换取小麦的人。

法国的工人越多,蛮人般的农夫也随之越多。一个农夫将要养活十个工人。

大海中有取之不竭的鱼,缺少的只是渔民、船队和商人。

有朝一日森林被伐光,那就打开地球,那里有大量燃料。

学者和旅行家的许多发现都毫无用处,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一般工业已经可以满足人们所需!

学者们所发现的东西对我们无用,只有当地球上出现了伟大的民族时,这些东西才会变得有用。

你们为什么派人到新大陆去为取皮而杀牛?你们为什么让大量可以用于灌溉的水白白流入大海?你们为什么让可以注入大海的水留在土地上?

牲畜各有自己的不同利害,若在一起就会相互伤害。人是唯一生来就应结群生活的物种,他们在共享中毫无损失。

生活在一个巨大的社会中,而不是生活在一个大国中,对我而言,有说不尽的好处。

人口稀少的国家不见得比其他国家少挨饿,有时候饥饿给它们造成的恶果更大。因为,一则它们不能借助商业迅捷地获得外部支持,二则贫困妨碍他们享用这种支持。

1748(367) 居民数量。罗慕洛斯和莱库古把一定数量的土地给予每个家长,据我的推测,大概是五阿庞。

1古里如果相当于3,000几何步,1平方古里就等于9,000,000平方几何步。若以1几何步为500尺,1拉特的长和宽各为7尺,则共有6,428,572平方拉特,若除以512,则每平方古里等于12,556阿庞,每户分得5阿庞,则每平方古里土地可养活2,511户。

若将卡塔罗尼亚变成正方形,每边长24平方古里(一古里等于3,000几何步),则共有576平方古里。依据罗马人和希腊人的计划,每户拥有土地5阿庞,就可容纳2511户的976倍,即1,446,336户,也就是说,多于当时整个西班牙的户数。

在这个数字之上,还可以加上以手工业为生的人口;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里,这些人计入第三等级,或算作奴隶,或算作自由民。

荒废的土地都属于教会,教会因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使土地荒废。由于教会拥有土地所有权,因而不准他人耕种,也只有不准他人耕种,才能表明教会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

可是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应用柏拉图的规则,即任何人不得继承另一家族的财产,一个农民倘若从另一家族获得遗产,就应转让给最近的亲属。5阿庞土地足以养活主人一家,更多的土地将会让主人忙不过来,使土地得不到必要的经营和照料。

罗马法不如柏拉图的法律聪明,罗马法准许(或容忍)公民借用他人姓名获得公民的遗产,以此逃避法律。可是。此项法律如果得到严格执行而不曾被人钻空子,罗马也就不至于沦于腐化。

1749(287)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非常明白,一旦涉及管人的事务,谁都感到十分棘手。

我与官吏对话,就像两个有教养的人对话一样。倘若不得不置法律于不顾,那就至少应该设法尽早回归法律。倘若不得不做那些因其性质而不可能好的事情,那就至少应该尽可能做得好些。

1750(357) 法国的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这是埃及立法者博科里斯针对契约制定的一项法律,富有人情味。

1751(383) 教会得到的财富导致时而显现的光明终于熄灭,这一点无须怀疑。一个团体如果拥有过多的财富,必然会变得无知,因为它会想方设法掩盖自己徒有虚名的事实。

1752(369) 被瓦林斯[9]接纳在罗马帝国中的哥特人,蹂躏了色拉斯、马其顿和帖萨里亚等地。这是一个广大的地区,众多的犁曾在这里翻耕土地,收获之丰裕难以尽述。如今这个地区被糟蹋得不成样子,只剩下几个孤零零的堡垒,再也无法供人居住。

恰如作者所记,土耳其也是这样。

1753(272) 中国为什么焚毁书籍?因为中国文人捍卫旧政制。

1754(393) 我并不是说变化随之而来,也没有说,在破坏民事管理之前,要首先破坏政治管理。我只是说,出现这种情况是很自然的,在拥有优秀的立法者的国家中,情况就是如此。

1755(211) 我在摘录克拉吉乌斯[10]时写道:“看来,克拉吉乌斯对深化斯巴达民事治理的贡献,超过对政治所做的贡献,或许是他缺少纪念碑式的建树,或许是共和国的根基首先是体制,其次是民事治理,然后才是政治。”

1756(265) “自从发现了各种容忍、痛苦和攻城机械之后,为自卫而修筑堡垒的需求比任何时候更加强烈。”这就是说,在莱库古时期并无这种需求。

1757(269) 中国皇帝自损寿命。

1758(217) 任何贵族议会都分成平民和权贵两部分。

1759(582) 泽兰省[11]将商船遍布大洋,这是因为西班牙人捣乱而迫使荷兰人不得不舍近求远,去寻找生活必需品。这样一来,就连西班牙人的贸易也受到极大损害。

1760(232) 共和国的繁荣胜过单独一人统治的国家的原因:

1)人们的收益比较有安全保障。

2)人们更加热爱公共利益和祖国,因为它们属于我们大家而不属于别人。

3)地位比较平等,因而财富也比较平等。

4)凭借个人才干崭露头角的途径较多,凭借卑鄙伎俩飞黄腾达的途径较少。

为建立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需要一个对贫苦人民有权又有特权的富有贵族,也就是要让贵族讲究奢华,喜欢挥霍;要让人民处境悲惨。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地位相同,人人参与或能够参与公共财产的分配,人人过着体面的生活,享受国家的财富,并想方设法使之与日俱增。

1761(256) 通奸。罗马人的古老习俗对通奸严加惩处。“的确,由于私人受到侵害,公共事务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对他人床榻的玷污使心灵变得如此粗野,致使城邦陷于不和与分裂。”这就是说,他们认为严守贞操对于维持安定关系极大。依据他们的习俗,当场捉奸的丈夫可以杀死妻子,卡图对奥卢斯·格利乌斯的训词第十章第二十八节对此说得很清楚。不过,科里尼法规定,杀死妻子的丈夫将受到惩罚。

君主国里的人有办法监护妇女的贞操,违规的丈夫将受到惩罚。

1762(214) 元老院成员的数量。罗慕洛斯把元老院成员定为一百。普里斯库斯增加了一百,布鲁图再增加了一百。元老院成员众多符合民主原则。

1763(209) 光荣、荣宠、激励。依照惯例,仅仅把王冠戴在征服者的遗体头上是不够的,还要把它戴在他的父亲的遗体头上。正因为如此,征战获胜的希腊人不但为自己获得了光荣,也为他的父亲和祖国获得了光荣。

中国也是这样。

1764(388) 上帝为自己保留着直接管理权,摩西只得将他的法律和宗教都包容在同一部法典中。

穆罕默德也只能照此办理。

1765(385) 优士丁尼。犹太人的逾越节如果与基督教的复活节恰好在同一天,犹太人就不许在法律规定的日子里过节。

认为自己的宗教比别人的宗教高出一头的思想,源自人间的观念,徒然引起他人的极度反感。

1766(359) 兄弟姐妹和父亲儿子为何对乱伦如此恐惧,不就是因为神话中的梯埃斯特[12]、俄狄浦斯和马卡雷乌斯[13]糟蹋了他们的姐妹,致使大家都感到恶心吗?

柏拉图排斥共和国的诗人显然就是打自己的耳光。

1767(413) 政府就像是一串数字,去掉一个数字或是添加一个数字,都会改变全值。不过,由于我们知道每个数字的值,所以不会受骗上当。

政治则不同,谁也不知道变化之后是什么结果。

1768(240) 《政治学》[14]第二册:与不同民团相关的不同政体。

1769(414) 公民法的一个细微变动往往导致政制变化。变动看起来很小,后果却巨大无比。比如,由于人口普查结果出现变化,国家的权力从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一辆四轮车可以用三个轮子乃至两个轮子前进,但必须调整轮子的位置。中国人也是这样,当他们允许外国人进入该国时,他们的民法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770(392) 我将要论述政治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据我所知,此前尚无一人做过此事。

1771(241) 军事政府。君主应该担任军事政府的主帅,如同莫卧儿人那样。

1772(242) 专制主义军事政府:莫卧儿和鞑靼。贵族军事政府:阿尔及尔。民主军事政府:有吗?

1773(210) 莱库古终于成功地让斯巴达人接受其严酷的法律。贵族受到民众的挤压,而莱库古则争取到了贵族。(仔细阅读普鲁塔克对他的记述。)

1774(271) 《孟子》第四章第二节(见杜赫德神甫主编的《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记述了过去如何惩罚封建诸侯。对于初犯者给予降等处分,再犯者被取消年俸或收回封地,对于第三次触犯者,则派遣军队前去逼他下台[15]。为此常常授权邻国国王去执行此项命令。

德意志如今依然采用后面这种做法。

1775(321) 中国人和日本人。在习俗方面没有多少相似之处;都很机智;风尚迥异。中国人平和、谦逊、通情达理、虚情假意、悭吝贪婪;日本人是武夫,好惹是非、放荡、疑心重、野心大、胸怀大志。日本人和中国人都信奉佛教,佛经很晚才经由朝鲜传入日本。——肯普弗[16]。

日本人很可能是从鞑靼过来的。

1776(215) 《政治学》第二卷第81页。犹太人代表:元老院的七十名终身成员;两万四千名代表向元老院建议,元老院做决定。这与希腊和意大利的做法截然相反,在那里是由元老院建议,人民做决定。另外还有一个特点:任期有限定的代表提出建议,任期为终身的代表做出决议。请参见希伯来人共和国。参见与埃及法律相符之处。

1777(379) 我承认,当我这样谈论君士坦丁时,我确实有些担心,怕被人列为奥罗西乌斯[17]所反对的那些人之一,那些人指控基督教丢失了罗马帝国;我还怕有人指责我仅仅以我们的死敌索西穆斯为参考。可是我觉得,君士坦丁的行动并未引起争议,索西穆斯和君士坦丁的颂扬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事物,但看法却相当一致。神甫们说,君士坦丁非常热爱基督教,这正是索西穆斯指控君士坦丁放弃异教时所说的话。神甫们说君士坦丁非常尊重主教,这与索西穆斯说他的身边始终围着一群主教异曲同工。真相被赞颂和讥讽掩盖了,应该还它以本来面目。

如同奥古斯都曾经有过一个新计划一样,君士坦丁也有一个新计划。

1778(335) 我想扬帆大洋,可是我不得不贴着海岸而行。

1779(375) 无论何种宗教的法律都因其性质而不容改变,所以,聪明的立法者不应推翻宗教法律,而是设法避开宗教法律。

1780(415) 取消某项与生俱来的自由时,应该让人获得足以抵消此项损失看得到的利益。

某种好东西若有瑕疵,比较审慎的做法通常是去其瑕疵而不是舍弃此物。

1781(292) 魔法不再被人相信之后就变成了巫术,而在我们这里,巫术是人民的一种神奇之术。巫术以及其他所有类似的行为之所以成为罪行,是因为有人指控。人民因此而获罪则全是官员的行为所致。他们说:“魔法肯定还存在,否则,立法者不会以我所信任的智慧制定惩罚魔法的法律。魔法行为肯定已经发生,否则法官不会在判决中做出这种决定,而他们对判决的关注,恰恰是人的本性所能给予的最大关注。”

1782(307) 被释奴。大批过去并不穷的人如今成了穷人。这是基督教造成的巨大变化。

1783(381) 希腊的教会分立。教皇们已经投向西罗马帝国君主一边,教皇和君主由此各得其所。这就造成了希腊的教会分立,希腊人则因教皇不是自己人而把教皇视为危险势力。这样一来,分属两个教会的国家就彼此仇恨。

查理曼把教皇当作抵御希腊的屏障。

1784(382) 弗卡斯[18]与僧侣们相处不好,于是确立了教皇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皇以其权威对抗教长们的专横跋扈,让人松了一口气。由于据称的侵入和真实的侵入,教会的分立不断发生。

1785(324) 鞑靼人在丝毫不改变中国原有政制的同时,强迫中国人改变服饰。

这样做的目的是掩盖人数的差异。

1786(207) 关于宗教那一章:

令人敬畏的国王们统治着自己的民众,

朱庇特则统治着国王们[19]。

关于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一章:

仿佛他人的自由便是自己被奴役。

关于政治自由那一章:

统治与自由这两件互不相容的事情[20]。

关于气候法则那一章,关于民事奴役:

不应把普罗格奈变成鸟,把卡德摩斯变成蛇[21]。

关于家庭奴役那一章:

火……变成一头野猪[22]。

……你用锁链把它拴起来吧[23]。

1787(325) 在莫卧儿,每个人,父亲的职业;女子不结婚,因为,在另一个被她们视为不那么高贵的职业群里,她们找不到伙伴。

不但如此,人们由于贫困而无法请老师,只能在家里接受父亲的教育。

1788(310) 气候。在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搜集整理的尼古拉斯·达马斯著作片断中读到,很久以前东方就有这种习惯,仅凭小小一点怀疑,就把外省总督送上断头台。他们的政体要求这种严厉的做法,气候则毁灭了这种政体。

1789(309) 罗马第一个休妻者的理由是妻子不能生育;第二个休妻者的理由是,妻子没带遮脸的头巾或是带了遮脸的头巾(我不清楚究竟是带还是没带);第三位休妻者的理由是妻子参加了葬礼活动。

你们瞧,从这三起休妻事件中看到的习俗何等纯真。

1790(280) 斯特拉波说,克里特人的体制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绝大部分事务则如同其他行省一样,按照罗马法管理。

罗马人为了确立他们自己的体制,几乎摧毁了全球所有民族的体制。我对此非常不以为然。

1791(360) 普鲁塔克在《狄奥传》中写道,狄奥尼修斯同时娶了两个妻子,一位是洛克里斯人,一位是叙拉古人。洛克里斯夫人为他生了三个孩子,叙拉古夫人为他生了四个孩子,二男二女。叙拉古夫人的儿子娶自己的姐妹为妻。

由此可见,娶两个妻子和兄弟姐妹通婚的不只是雅典人。

1792(363) 中国的基本原则是敬爱父亲,法律鼓励多生子女。所以,杜赫德神甫在《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19页中写道:“父亲若不能嫁女娶儿媳,就会脸面扫地。没有子女的人有负其身为人子的责任。”可是,法律却允许出卖或丢弃孩子,由于道德和法律管得过宽,所以不得不用此类做法来加以修正。

1793(297) 德意志人民是好人民。马基雅维里告诉我们,在他生活的年代,每当各个城市征税时,每个官员都把自己来自税收的那部分收入投进一个口袋。人民信任官员,这种信任并非总是靠不住,上述那种做法继续存在就是一个明证。我还听说,这种做法如今还能在但泽见到。

1795(399) 了解往事有何用处。应该了解往事,不是为了改变新事,而是为了用好新事。

每个世纪的普遍舆论总是有些偏激,这是不变的规律。这是因为,舆论之所以变成普遍,就是因为它们曾经产生过强大的影响。为了让这些舆论回归理性,就得对各个世纪中的每个世纪的主导舆论做一番审视,一方面充分利用这些舆论所激发的火星,所引发的有利于福祉的行动,一方面阻止这些舆论散布有利于邪恶的偏见,这样做就能使这些舆论大有用处。

我沿着前几章的思路写到了眼前这一章。在这一章中,我叙述了法国的法律史,就像我在前面讲述罗马法的历史那样。我希望有人为每个国家撰写出优秀的法律史著作。要想深刻了解现在,必须深刻了解过去,必须在每个时代的精神中理解每一项法律。没有人播种巨龙的牙齿,让人从地底下钻出来,然后把法律交给他们。

1796(303) 某些气候条件下的法律特点。在不同时期统治埃及的两位埃塞俄比亚国王废除了死刑。他们大概也在自己的国家里做了同样的规定。这两位君主以各种人道和正义的措施治国。在如今能够读到的有关埃塞俄比亚的记述中可以看到,与当时其他任何一个非洲国家相比,埃塞俄比亚的政体更温和,治理更得当。

1797(252) 狄奥多罗斯在《历史文库》第一卷第二节第129页中写道:“阿玛西斯[24]登基为王之后……,埃塞俄比亚人……,好君主。为了不处死窃贼,他下令割掉窃贼的鼻子,把他们送到一座名叫林诺克卢拉的城市去居住。”

同书第139页:“博科里斯[25]死后数百年,萨巴卡统治埃塞俄比亚。他废除最重的刑罚即死刑,让罪犯在城市公共工程中当苦力。他希望改变没有实效的严厉惩罚,使埃及能从中得到巨大好处,于是退居埃塞俄比亚。”

1798(253) 埃塞俄比亚宽松的刑罚。宽松的刑罚。绞刑或斩首。有时没收财产,并禁止给他们饮料和食物,罪犯于是到处流浪,如同野兽一般。皇帝经常发布赦免令。他很正直。他认为,在他的国家中,刑法恰当和治理得体培育了良好的习俗。

朝鲜。刑罚宽松。

请注意,埃塞俄比亚人的习俗一贯良好。

1799(338) 征战能在各地建立相同的习俗,却难以把优良的习俗带到各地。

大量被罗马人征服的民族丢失了源于他们各自普遍精神的特征,转而采用罗马人的习俗。这是罗马人征服全世界所带来的弊病之一。西班牙人征服美洲后,把这个地区的各民族都变成了西班牙人。

由商业传播到各地的习俗,不同于大规模征战强制人们接受的习俗,两者的区别很大。

1800(337) 商业。对于一个从事手工艺的国家而言,其他国家也从事手工艺是件好事。原本没有制造业的国家建立制造业,对于拥有制造业的国家并不构成严重的警示。前者很少购进,可是它们如果开始建立制造业,很快就会购进它们无力仿制的那些产品,那些产品很快就会成为它们的需求。

匈牙利人很穷,他们根本没有制造业,一个匈牙利人一辈子只买三四件衣服,这些衣服价格非常低廉,好像是专为省钱而制作的。匈牙利人如果找到致富之道,或是有人把致富之道告诉他们,要不了多久,在匈牙利就能看到全世界的商品。

1801(344) 商业。亚里士多德曾说,哪里有农夫,哪里就有船夫,此话如今比任何时候都更正确。想要拥有航海业,必须拥有发达的商业,也就是发达的制造业。像斯巴达人那样从陆战突然转向海战,如今已经不再可能了。

还有,古人说,凡是溺毙在海里的人,他们的灵魂也死了,因为水能把火淹灭。这种说法加重了人们对航海的厌恶。有人遇到海难时拔剑自刎。

1803(345) 商业。荷兰的港口和波罗的海的大多数港口都是浅水港,船只不得不驶入河流和浅滩,所以这些船只都是平底……宽底;英国和法国都有良港,所以那里建造的都是尖底船,吃水较深,与荷兰船和俄国船相比,大约是70比30。

1804(346) 商业。与古代的商业相比,如今商业的一大优势是海上航行的快速。我们改进了航海术,就像古人当年改进他们的航海术一样。经过大量考察,我们对海上航路有了更多的了解。古人无法经由海路运输容易腐败和难以保存的商品。

1805(206) 我曾有意把这部著作的某些部分写得更宽更深,可是我变得无能为力了。阅读损毁了我的双眼,仅剩的视力就像双眼将要永远闭上的晨曦。

我几乎已经触到了我应该开始和结束的那个时刻,这是揭开一切和遮挡一切的时刻,这是苦涩与欢乐交集的时刻,这是连我的软弱也将失去的时刻。

1806(293) 上诉有利于自由。初审刑事法官和初审民事法官担心自己的判决被改判,这是好事。

1808(358) 大民族中的妇女不能共有。波斯国王卡瓦德制定妇女共有的法律,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结果他被赶下王座。

1809(283) 韦伊战役的战利品全都交给了财务官,这就引起了士兵的普遍不满,对于弗里乌斯[26]的品德,他们既钦佩得五体投地,却也怨恨得咬牙切齿。

这是因为,在韦伊被围期间开始向士兵发放一种军饷。

为了激励多生育子女的愿望,分给每个自由民七阿庞的韦伊土地。

罗马人好像时而分给七阿庞,时而分给五阿庞。

1810(384) 宗教。[在西属印度,]僧侣和神职人员被允准以某种方式与女人姘居[27]。

气候的力量。

用叉子驱赶大自然,纯属徒劳[28]……

1811(387) 你们其实是在凭借新的遁词并利用不幸来博得敬意。

1812(368) 居民数量。土地越是遭到蹂躏,帝国疆域就越大,正如我在别处说过的那样,帝国越大,疆土越是荒芜。

1813(371) 各民族之间的大规模交往曾经传播,而且每天还在传播致命的疾病。

1814(390) 由万民法调节的各种事物的性质。凡由万民法调节的事物,就其性质而言,都只能由暴力或终止暴力即签订条约调节。

极端的胡作非为也可以调节这些事物。但是,无论世界或各个国家,都需要保存自己,每个国家如同每个公民,都不应被置于死地,所以,治理良好的国家不能以胡作非为来进行调节。因此,往水井和泉水中投毒、当廷谋杀君主,总之,所有既非依仗暴力又非依据协议的行为,都违背万民法的性质。

有战争就必然有防卫。所以,万民法规定,开战之前必须先行宣战。唯其如此,使者的安全才有保障,而使者正是万民法在战时的执行人。

有了协约,战争方能结束,签订协约需要使者。使者便是双方的使节。

往昔的使节是临时派往某些国家的人员。邮驿和货币兑换发明之后,各国人民交往增多,彼此的认识日益加深,从而激发了进一步相互了解的愿望。由此出现了常驻各国的使节。

这些使节都是间谍,不过是朋友之间的间谍。在相距遥远的朋友之间,通过使节来实现交友之道的种种要求(相互抱怨、彼此提醒、互相安慰,互起疑心、分道扬镳)。

为要求停战而扣留人质的君主如今已经极为少见。在罗马时代,这是一种常用手段,原因是罗马人认为,获胜方有权约束战败方,今人已经没有这种观念。

依据万民法,战争以签订条约告终。大国君主如果无端违背万民法的此项规定,那就不啻是告诉大家,他们并不十分强大,需要加强和担心的事还很多。他们如果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大家就觉得他们十分强大,别人无法为难他们。

1815(266) 法与政治管理中治安部分的关系。在我们这些平庸的国家中,人们在压榨下艰难度日,从一个国家迁往另一个国家;在那些大国中,民众缺吃少穿,一个个悲惨地死去,因为他们生活在苛政之下。

不但如此,君主们确信自己并未失去任何东西。例子很多,我只举奥古斯都为例。他把十八座或二十座意大利城市的财产分发给他的士兵,对此他甚至无法抱怨。罗马人自以为是整个世界,不相信摧毁城市会对他们造成任何损失,他们想的只有一件事:为给予这些臣民而剥夺那些臣民,既不失去这些臣民,也不失去那些臣民。我们今天看得很清楚,当我们摧毁一座我们自己的城市时,不啻是为敌人建立一座城市。

1816(311) 首都的体量。一个大而无当的城市在共和政体下是有害的,那里的风气始终是腐败的。倘若让一百万人聚集到一处,那就只能设法让他们有饭吃,不被谋杀,除此以外,再也没有精力进行其它管理了。应该让人到有工作可做的地方去,别让他们到骄奢成风的地方去。

专制国家的首都必然日益庞大。专制主义对外省不断施压,加重它们的负担,迫使人群涌向首都,从某种意义上说,首都是逃避总督苛政的唯一避难所。君主是一颗很特别的星,它为身边带来温暖,却把远处烧成一堆灰。不幸的是,大量人群集中到首都来,结果却统统死于战乱、疾病和饥馑。

在这种状况下,所有原则及其所有后果无一不是毁灭性的。

外省的人群被吸引到首都来,首都却垮掉了,这种情景最为可悲。君士坦丁堡就是这样。传染病得不到防治,许多人染病而死。大量移民过来也无济于事,这个城市大不起来。

在君主政体下,首都的人口增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外省的财富把居民吸引到首都来(某些靠海的国家就是如此),其二是外省因贫穷而将居民驱赶到首都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盯紧外省,一切同样都将毁掉)。

君主政体国家拥有种种法规,因而不会为首都所累。恰恰相反,首都还能为国家增光添彩。为恢复平衡而让居民返回外省,君主可以采取许多措施,其中无须深思熟虑就能想到的措施就有这些:一边减轻外省的商品税,一边加重首都的商品税;让讼案在外省法庭结案,不让这些讼案没完没了地上诉到首都的法庭或国王的御前会议来;让在外省有职业和有头衔的人统统返回自己的岗位,不管他们属于哪一类人。君主还应想到,随着离开外省的人数增多,会有更多的人想要离开,因为留在外省的人会越来越不开心。

那不勒斯城里有五万人什么也不干。这些穷汉把外省搞穷了,因为他们不在外省;这些穷汉把首都搞穷了,因为他们在首都。

一些表面上相当繁荣的国家其实很虚弱,原因就是人口分布不适当。一方面,城市里挤满了毫无用处的人,另一方面,农村却找不到不可或缺的人。这就是繁荣本身所造成的恶果!

1817(365) 物种繁衍。埃利亚诺斯[29]援引底比斯人的一项法律“遗弃婴儿或将之抛弃在荒野的公民,处以死刑”。一个人如果穷得养不活自己的孩子,他应该在孩子呱呱坠地时就送交官府,官员则应找人抚养,抚养人将来就是孩子的主人。

苏格兰曾制定过这样的法律。

1818(259) 罗马人。利剑可以杀人,法律也可以杀人。罗马的皇帝们在一百五十年中灭绝了所有古老的罗马家族。他们最厉害的暴戾手段之一就是法律。

1819(290) 大逆罪。司法官“鲍卢斯说,任何人拒收镌有元首肖像且非伪造的钱币,均应受到科里尼法的惩处”。正如阿米亚努斯·马塞林努斯[30]所说,这是因为,新当选的君主即位后,立即就要以他的名义铸造货币。

君士坦丁法规定,拒绝使用他的货币者处以火刑,或许因为在他看来,此罪与大逆罪有某种相似之处。

1821(396) 1735年谕令第76条取消了抵触条款,这样做非常正确。这些条款所给予的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自由,立文书人去世之前随时可以改变意愿,尤其在遗嘱中,遗嘱与馈赠不同,馈赠文书可以说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签署的协定。

谕令对于新法令第37条的规定非常好。此项法令规定,不得再使用相互遗嘱。过去一方没有向另一方宣布废除遗嘱时,尽管有第二遗嘱,相互遗嘱依然继续有效。现在的规定很正确。

1822(397) 诺曼底习惯法的规定不错。如果遗嘱立好后不到三个月立遗嘱人就去世,此遗嘱应属无效。不过,这个期限还应缩短,立遗嘱人如果并非卧床不起,那就更应缩短。此举有时会引起误解。

1823(247) 强制诉讼双方延聘律师进行辩护是一种蠢举,因为,既然律师拥有不辩护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岂非更有替自己辩护的自由。

1824(248) 准予延期还款书。只有在共和政体下找不到债务人时,方可发出这种文书。如果把这种文书发给找得到的债务人,那就应该对人身实行限制,但不应对财产实行追查。

1825(389) 应该看到,公民法不同于宗教法。从信奉一个宗教到改宗另一个宗教相当困难,因为仅仅以方便为理由,远远不足以克服巨大障碍,痛下决心这样做。然而,事关公民法时就不一样了,谁都可以方便地选择生活在另一种公民法的约束之下,因为,方便就是充足的理由。所以,意大利人、伦巴第人,接着便是德意志人和法兰西人,都先后采用罗马的公民法。

1826(404) 我把各国法律的不同特点记述如下:

撒利克法圆满地达到了目标,把各种案情做了精确的区分。小偷如果偷了第一胎生或第二胎生的猪,罚款3苏;如果偷了第三胎生的猪,则罚款15苏。

依照撒利克法的规定,罚款不一定以被偷物品的价格为准。例如,偷了三只或三只以上绵羊,罚款1400锝;偷了四十只或四十只以上绵羊,则罚款2500锝。由于撒利克法规定,被偷的物品一定要归还给失主,所以罚金仅仅是对过失的惩罚。撒利克法认为,过失大小不取决于被偷物品的大小和数量,也就是说,不取决于被偷者的财富多寡。

撒利克法十分重视具体情节。偷窃树上的一只雀鹰,罚款3苏,偷窃关在笼子里并加锁的雀鹰,罚款45苏。撒利克法一方面考虑到房舍的安全,另一方面认为,栖息在树上的雀鹰似乎已经重新获得其天生的自由。

里皮埃尔法的特点是与罗马法比较接近,而与撒利克法则稍微远些。里皮埃尔法的罚金通常轻于撒利克法。

纵火者除赔偿损失并支付诉讼费用外,还需支付罚金600苏。被告如果否认犯罪,不但需要立誓,还得提供七十二位证人。罪犯如果是奴隶,除赔偿损失并支付诉讼费用外,他只需支付罚金36苏。他若否认犯罪,他的主人则需要与六位证人一并立誓。

此法的特点之一是奴隶支付的罚金少于自由民。不过,这样做的理由是: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是支付能力,而是事物的性质。因为,奴隶的主人需要为他的奴隶支付的罚金,如果超过他的支付能力,他就会因此而破产,而这是人们不愿意见到的。

不过,有一点差距很大,那就是证人的数量。自由民与奴隶为否认偷窃行为而立誓时,所需证人数量不同。如果依据罚金金额来确定证人人数,那就很可笑,因为无论奴隶或自由民,他们在需要得到证明这一点上并无差别。不过,之所以证人人数有别,原因在于奴隶被认为少有亲朋。

里皮埃尔法第十九章完全符合马尔库尔弗的法规。这就令人想到,此项法律至少也像撒利克法那样被普遍接受,甚至超过撒利克法。关于决斗的规定就是明证。

勃艮第法以其公正和不偏不倚令人称道。现在我来说说他们有关待人接物的规定。

我们知道,殷勤待客在日耳曼人中蔚然成风。塔西佗说:“原来的主人又把客人引见给另一个主人接待。”勃艮第人创建王国后,必须解决因履行这个义务而带来的弊病。法律规定,村中某人接待公干人员的花销,一律由全体村民分摊;法律甚至规定,对于因私路过的客人也同样应该给予热情接待,拒不接待者处罚金3苏;勃艮第人若不但不接待客人,而且把罗马人的房舍指给客人看,除了处以3苏罚金之外,还要赔偿给相关的罗马人3苏。法律规定,凡是糟蹋主人房舍的客人,应按被损物品价值的九倍给予赔偿。勃艮第人的法典从头到尾充满人情。

我要指出的是,前面所引的法律与塔西佗就日耳曼人所说的话相互吻合。“原来的主人又把客人引见给另一个主人接待。”这说明塔西佗非常熟悉这些习俗。

勃艮第法中规定遗嘱和馈赠书的格式的第四十三章,全都来自罗马法。日耳曼人过去既无遗嘱也没有馈赠书,所以在设置遗嘱和馈赠书时就借用了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勃艮第人选用此项法律更是出于自愿,因为这样有助于与被征服人民的精神达成妥协。

勃艮第法附加条款对偷窃一条狗或一只雀鹰做出了规定(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此项与众不同的规定凸现了这些人民的淳朴(摘录第122页和第123页)。

西哥特人的法律挺不错,它规定把妓女送给穷人做奴隶。下贱的职业只能以卑劣的地位加以惩罚。

丈夫去世之后,遗孀把修女的服装穿在外面,里面系着几条布带,以此表示她并未脱掉世俗服装。法律规定,这个妇人因此而不得脱掉修女服装,也不得违反修道院有关节欲的规矩。因为君主说,看人就看他的外衣。此项法律的理由与法律本身一样合乎道理,裁决的依据应该是本人的意愿。

阿拉曼人的法律对于重罪和轻罪的处罚,无论是罚金或是付给公众的赔偿金,都与撒利克法相同。他们不使用体罚,一切依照早期日耳曼精神办理。

此项阿拉曼法非常合乎人情,它规定,一个阿拉曼自由民姑娘嫁给一个教会的奴隶后,如果觉得奴隶生活难以忍受,她就可以自行离去。但是,如果她在三年之内没有提出这种要求,她和她的子女就成为奴隶。这些民族认为,自由与婚姻都是生俱来的权利。自然的束缚大于意志的束缚,意志的束缚只有通过意志才能变成自然的束缚。这项应在三年之内提出的要求,与我们规定的应在五年之内提出放弃修道意愿的要求有些相似。不过,我们的要求是以遭受暴力为假设,并且要求提供遭受暴力的证据。阿拉曼法不同,它确立在脆弱性的基础之上,不要求提供证据。一位自由民妇人在三年之中饱受奴役之苦,甘愿看着自己的精神日渐萎靡,没有找到能让自己的感情变得慷慨大度的时机,所以她不配继续当一个自由民。

阿拉曼人的法律处处都很温和,比西哥特法温和得多。这些北欧民族倘若移居到南欧,说不定就需要比较严厉的法律。

总之,所有这些法律都透出一股温和的气息。比如,因疏忽而没有执行公爵或百人长命令的人,得到的处罚只不过12苏、6苏或3苏。

阿拉曼法与里皮埃尔法相同,接受反证。

对于在能够骑马之年反叛其父的公爵之子,阿拉曼法的处置也温和。对于这些民族来说,骑马是从政所需的最重要能力。

阿拉曼法允许进行决斗。一个自由民向公爵或国王指控另一个自由民有罪,只说此人确实有罪,但提不出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者可以要求以决斗证明自己的清白。我觉得,有关决斗的规定在这部法律中已经变得比较宽和了。无论如何,阿拉曼法如同里皮埃尔法一样允许进行决斗,不过,它禁止滥用有关决斗的规定。因此,涉及后果不严重的罪行时,不能进行决斗。

阿拉曼法第五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让人觉得,该法把娶他人的未婚妻视为非常恶劣的行径。在这一点上,该法与西哥特法完全一致。

阿拉曼法对休妻的规定很宽松,丈夫支付赔偿金40苏就可以了事。

阿拉曼法对于导致家庭数量减少的过失比较重视。一个自由民如果被杀,但留下了孩子,赔偿金是160苏,如果没有留下孩子……做这种规定的理由是减少了一个家庭。所以,该法还郑重地禁止将奴隶转移到外邦。由于大批日耳曼人离国出走,立法者希望通过这种规定防止有人继续出走。

我在摘录的第197页上谈到了巴伐利亚法的性质,请注意我对该法第七章第15条所标记的星号。

巴伐利亚法中有两项非常奇特的规定,这说明该法曾经过修正,在第十四章第8节竟然援引了《圣经·旧约全书》。

撒克逊法也接受反证。

这些蛮族法律不利于订婚人,把已经订婚的少女强行许配给他人。

撒克逊法也允许决斗取证。

在这里,对一个被出卖的妇人的赔偿不比一个被出卖的男子高,无论是贵族男子还是贵族女子,都是600苏。

盎格鲁法大概也曾经修改,因为该法有关于遗嘱和馈赠书的规定。自由民可以将其遗产传给他所愿意传给的人。这与日耳曼法恰好相反,恰如我们在塔西佗的著作中所读到的:“没有遗嘱……等等”。

我们看到,弗里兹法已经开始以锂作为罚金的计算单位。弗里兹人居住在河流沿岸,与大国往来方便,如同当今居住在这个地区的民族一样,商业相当发达。

我觉得,与其他民族的法律规定以苏为单位相比,以锂为单位不见得就能带来更多的金钱。所以,我的提醒并无实际效用。

此项法律让我们看到,由国王属下的公爵统治的弗里兹人是什么样的。

撒克逊法多么有助于我们对撒克逊人的了解!(https://www.daowen.com)

贩卖自由民到国外者,……

1827(320) 这些法律可能还有一个渊源,应该知道它在何处。如果不知道一项法律是为哪个国家制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那如何去实施这项法律呢?大多数学习法律的人就像是沿着尼罗河往前走的人,随着尼罗河一起溢出河床,却不知道它的源头在何处。

1828(426) 伦巴第法禁止携带施过魔法的武器。做出这项规定的时间大体上是在法兰克人的盔甲重量增大之后。有些武器可能削铁如泥,致使有人觉得这种锋利源于魔法。这种想法孕育了难以计数的故事,阿里奥斯托[31]和其他诗人留给后代的作品就是以此类故事为题材的,到了如今热兵器时代,读起来尤其觉得特别可笑,因为当年的游侠骑士都已经渺无踪影了。

1829(422) 当我们想到这三位君主:丕平、铁锤查理和查理曼!在他们执政的时代,我们战无不胜的民族不再有敌人。可是,在他们之后,罗马帝国曾经发生过的事就在我国重演:当年的罗马在马略、苏拉、庞培、恺撒先后执政之后,也不再有征服的对象。不但如此,当年亚历山大之后发生在希腊的事也在我国重演:法兰克人在内战中自相残杀。

1830(427) 阿戈巴尔[32]在一封致宽厚者路易的信函中大发牢骚,对于由圣洁的主教们所编撰的法兰西公会议宗教法,由于教皇并未参与编撰,因而被视为多余和无用一事,深感不满。罗马宗教法专家们对于这部宗教法甚至不置一词。

1831(433) 我还有许多事要说,可是我担心这样做会变成纯粹做学问。我的谈话对象不是读者的记忆,而是读者的良知;与良知的对话短,与记忆的对话长。我愿意告诉人们如何在法律的渊源中观察法律,甚于撰写一部关于法律渊源的著作。

1832(423) 诺曼人蹂躏了整个王国之后,因民众的灾难而形成的无序状态,使民众的不幸无以复加。于格·加佩[33]于是被选为王。

1833(226) 苏丹习惯于坐在一块巨大的挂毯后面参加国务会议。这样,他就可以不妨碍臣属们在世界事务中自由思考,也就是在国务会议中自由讨论,对他来说,让他们拥有思考的自由是最重要的。

1835(395) 总督。他们如何把大路修好?他们可以快速下达命令,而过去他们的命令传递速度极慢,在执行中混淆了快速与……

公共工程如果确实应该高速完成,计划就不可能考虑得非常周全。

1836(245) 我希望在我们打官司时,沿着诉讼程序一个法庭一个法庭地走下去。向前、迈步、向上、回头、再向更高一级走去,且不说离国王的御前会议有多远,要走多久。整整三十年过去了,案件尚未终结。

1837(262) 亚里士多德谴责斯巴达在财产问题上对妇女的不公平待遇,他还指责莱库古,因为莱库古既禁止公民出售自己的地产,也不准公民购买他人的地产,只准许通过遗嘱转移地产。

事实如果真是这样,苦心孤诣地致力于确立平等的莱库古就粗暴地违背了自己的法律。不但如此,在这样一种腐败原则指导下的共和国,居然有这么长的寿命而不腐败;实行这样一种不平等原则,而财产居然能长期保持平等,实在难以想象。

1838(306) 针对奴隶的罗马元老院苏拉法令。罗马大多数奴隶的忠诚、品德和勇敢的行为,来自极端严厉的法律。我们看到,奴隶应主人的要求杀死主人,然后自杀。即使他们不自杀,法律也会把他们处死。

1839(315) 土地所有权,万物之母。中国之所以治理良好,而且不像其他亚洲国家那样日渐消亡,那是因为中国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土耳其、波斯、莫卧儿和日本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至少没有完全做到。中国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原因在于若不确立土地所有权,百姓就会造反;而在其他那些国家,充其量只是难以察觉的缓慢消亡而已。

普鲁塔克所说看来更可信,确立不平等原则的是一位监察官。

1840(362)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章中写道:“姐妹的儿子受其舅舅的宠爱,与受其父亲的宠爱是一样的。”

这说明这个民族没有腐化。早期罗马人把堂表兄弟视为亲兄弟,这是因为孩子们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而且可以结婚。由于腐化,利益日渐具有个人性质,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日益淡薄。

塔西佗接着写道:“有人把这种关系看得更加神圣。但是,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儿子立为继承人或后继者,而且不立遗嘱。”

贫困而无奢华的地方亲情更浓,亲眷之间的关系更密切,君主政体下则不然,那里的人只顾自己,只求自己生活安逸。

1841(370) 永不退役的士兵蹂躏了北欧、德意志和西班牙,致使那里人口大量减少。

印度以其特殊的商贸使西班牙人口减少,荷兰、英国和法国的人口增加。

1842(291) 一个被俘的法国军官说,总有一天他要用威尼斯人的血来洗手。就因为这句话,威尼斯人不但把他绞死,还用刀割他的脚,血洗刑场。绞刑固然残忍,这种做法却更加残忍。

这种狂妄而不谨慎的话可以被指控为针对君主的大逆罪,但不能被视为针对一个民族的大逆罪,因为,一个人不可能灭绝一个民族。何况,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无非是:既然已经与威尼斯人开战,那就应该把仗打到底,对于法国人来说,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1843(376) 巴贝拉克[34]先生在他所辑录的《万民法外交总集补》第35条(关于耶稣诞生前848年前后)中写道:

“来自希腊的洛克里斯人和来自意大利的西西里人的条约。洛克里斯人来到了西西里人占有的位于意大利一角的奇里乞亚海岬。他们与西西里人盟誓,只要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只要他们的脑袋依然长在肩膀上,他们就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洛克里斯人把一抔黄土放进鞋子里,把蒜头放进衣服底下的肩头上。”

我们从中看到,那时候采用这种方法逃避立誓的事件不计其数,无知产生迷信,迷信在令人过度敬畏神明的同时,却也让人戏耍神明。

迷信是表面文章之母、宗教心灵之敌。

在一个类似的无知时代,克洛维斯的儿子们(我相信)想要背弃在圣人遗骸盒前面立的誓,便偷偷地把圣人的遗骸从盒子中取走。

1844(374) 宗教。属于农夫种姓的人扎耳朵或结婚时,如果不打算向神明供献两节黄金手指,就应该砍下自己的两节手指敬献给偶像。

很奇怪,偏偏让最需要手指的人砍掉手指,或许因为源于这么一种想法:把最珍贵的东西献给神明才显得虔诚。

1845(220) 君主政体下的习俗永远不会纯净。贵族的奢华以及他们在美德方面的缺失,是一切腐化的根源。

1846(298) 笔记《地理》第二册。有人说,省督更换为总督后,一些省份变穷了。这些省督与我们的省督一样,只想着发财,根本不把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他们把自己掌管的省份当作自己的产业来经营,结果是人口锐减。总督无所畏惧。他们的官位是靠送礼和加紧搜刮得来的,他们要兑现先前的承诺,要供养他们的老板。

这些总督与我们的总督非常相像。

1847(316) 德意志农民的奴隶制表明,这是一场不种地民族的征服战争。

1848(299) 笔记《地理》第一册。有人把西印度西班牙政府的种种弊病归咎于总督更换太勤,通常每隔三年、五年或七年更换一次[35]。不过,总督的任期若是再长些,那就非常危险。所以,有必要制定一些巧妙的法律,防止因更换总督而带来的弊病。

1849(270) 加洛林王族所建立的这种附属关系,过去也曾在中国建立过,这种政体并未造成什么恶果。这是一种君主政体,而不是专制政体。德意志也是这样。

1850(261) 制定民事法律的君主也可以颁布赦免诏书,因为他们可以向臣民示范,杀一儆百是示范,颁布赦免书也是示范。

1852(286) 元老院法令。元老院变成一种法院之后,就几乎拥有制定民事法律的权力,所以,元老院法令数量极多。

1853(227) 沙皇治国是为了人类,而不是为了他的帝国。所以,这个帝国如果治理得很好,有人居住,有人耕种,帝国就不可能继续存在。

1854(234) 在君主政体下,公共物品被视为他人的物品,在共和政体下,公共物品被视为每个人自己的物品。

1855(196) 普鲁塔克发现,古代哲学不是别的,就是治国的学问。他说,如果从七位贤哲中除去一位,余下的六位所全力以赴的,无非就是政治和道德。希腊人虽然后来专注于思辨学,可是在众多城市的统治者和立法者眼里,希腊人最被看重之处,依然是他们的实用哲学和他们的信仰。

1856(219) 法律即使在拥有力量之时,它所拥有的力量也始终比不上它所拥有的荣耀。义务是一种被动和冷漠的东西,荣耀则是一种充满活力的激情,时刻能自行激发,而且始终与其他激情相连。你若告诉臣民,一定要听命于君主,因为宗教和法律命令他们这样做,你就会发现,臣民们毫无热情;你若告诉他们应该忠于君主,因为他们曾向君主作过这样的许诺,你就会发现,他们生气勃勃。

1857(244) 技巧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取代了本应引导公民的良知和审慎。法学家们高兴地发现,人们在打官司时,每一步都不得不向他们求助,法官们向法学家们送来的讼案当事人展示自己的权威时,也并不嫌烦。

1858(257) 羞辱。斯巴达在留克特拉战役[36]之后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让逃跑的人戴上羞辱的标记,因为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担任任何公职。受羞辱的人不能娶妻,也不能嫁女。路上遇见他们时,想打就打,他若被打,不得还手,还应低头认错。他们应身着碎成一片一片的袍子,胡子只能刮一半。后来亚杰西劳斯终止了这项法律。[37]

这种羞辱标记威慑力很大,非常有利于确立价值观和勇气。

1859(208) 法律的对象。柏拉图有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想法;他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把理性的命令,告诉给那些无法直接从理性接受命令的人。

1860(186) 献词。我曾把这篇献词送给威尔士王子[38]。您的父王治理着若干王权受到限制的王国和若干听命于他的国家,当我们看到他以同样的宽和对待这些国家时,我们觉得,在后一类国家中,他所追求的也就是法律所追求的,而在前一类国家中,法律已经事先把他所追求的确立好了。

1861(187) 序言。我们想得很少的是:我们关注对事物的正确观念,可是,这种关注却比不上另一种关注,那就是拥有一定程度的闲适和高高兴兴地忘掉自己。

1863(191) 我向格老修斯先生和普芬道夫先生致敬。感谢他们撰写了本应由我在这部著作中撰写的一大部分,况且,他们在写作中所表现的才华,是我永远无法企及的。

如果有人并未感觉到我所说的这一点,那就是我的过错。

新的不一定就是大胆的。

我相信,好的东西是大多数,最好的东西是极少数。

1864(200) 这部著作对于年轻王子的教育不会没有好处,它肯定胜过那些空泛的说教,诸如好好治国,做一个好君主,为臣民造福,等等。这就像怂恿一个对欧几里得原理毫无概念的人去解几何难题一样。

1865(193) 这部书不是为任何一个国家写的,任何国家都不应怨恨它。它是为所有的人写的。从未听说过有人因一部伦理论著而受到伤害。我们知道,中国的几位皇帝焚毁了被郑重其事地禁止的哲学和礼仪著作,可是这些著作后来更加郑重其事地重新确立了其地位,因为国家需要它们甚于任何个人。

1866(192) 我的精神态势是绝不回头重弹人所共知的老调。不过,最大胆的话如果一再重复,并不至于伤人,而最无恶意的话,却可能伤及小心眼的人,因为从来没人说过这些话。

1867(330) 有这样一些民族,大自然似乎为他们做了一切,而他们却拒不接受。大自然把他们置于其他民族之上,而他们却把自己置于其他民族之下。从来没有见到过这许多有意志的人和这么少有智能的人。可是,心灵引领意志,意志反过来引领心灵,所以首先应该强化意志。

1868(201) 这部著作是我一生思考的结晶,尽管付出了巨大的心血,抱着最善良的愿望,一心一意有益于公众,但是,我将收回的也许只有伤心,将给予我回报的也许是无知和妒忌之手。

在我所见到过的所有政体中,我对任何一种都没有偏好,其中包括我有幸生活于其中,因而最为我所喜爱的那一种。

我刚刚读完一部法学著作,立即就把它视为理性试图在没有哲学的条件下的永驻之乡。

1869(412) 应该知道一种弊病在什么条件下会变成法律,一种修正措施在什么条件下会变成弊病。

1870(195) 我对大臣们给予高度评价,不是因人,而是因事,人始终是渺小的,事始终是重大的。

1871(199) 当今人们十分看重物理科学,以至于对伦理道德十分冷漠。自希腊人和罗马人以来,道德上的善与恶,与其说是认识对象,莫如说是一种情感。

古人重视科学,保护百艺。不过,他们也极为敬重在治国之道方面有建树的人,几乎达到了崇拜的程度。

1872(203) 我以二十年时间一刻不停地撰写这部著作,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大胆,是否冒失,是否因主题的宏大而承受重压,是否因主题的崇高而得到支持。

1873(194) 当我们看到,某个国家虽然拥有繁荣因素,却并不繁荣;自然条件虽然富饶,饥馑却到处肆虐;气候条件本应造就勇气,人的气质却是既怯懦又傲慢;当地的宗教本应带来福祉,展现在眼前的却是邪恶。此时我们就不难察觉,人们远离了立法者的目标。困难在于弄清楚,何时、如何以及从何处着手才能回归立法者的目标。

国务活动家们在心智开启的世纪中,获得了恰如其分地把事情办好的才能。每个人都可以为开启心智而添砖加瓦,却无须因此而自诩为改革家。

我的眼前只有我的那些原则,它们引导着我,而我并不支使它们。

相信所有统治者都使用心地善良的人,我是全世界第一位。我知道,某个国家治理得不好,而且想要把它治理得好些相当困难。总之,我所看到的多于我所评判的;我对一切进行评述,但什么也不批评。

1874(185) 法是伟大的朱庇特的理智。

1876(408) 用于“法律的制定”。圣皮埃尔教士是一位亘古未见的大好人,每逢遇到麻烦时,他总是说,需要召集十个大好人才行,此外他就不知道再说什么。这就像一个参谋在挑选士兵时说:“得有五尺八寸高才行。”法律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培育出好人,然后才考虑挑选好人。不应该一开始就想挑选这种人,这种人少得很,用不着徒劳。

1878(300) 用于第十三章第18节:“包税人能给予国家的支持”。在君主政体下,普通人因其财富、行为以及地位带来的偏见等多种原因而享有信用,君主如同普通人一样也享有信用。

君主如果没有不配享有公共信用的行为,那他就享有公共信用,只要他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不指望包税人会给予他以信用就行。

与一个或几个普通人相比,国家拥有的财富巨大无比,所以,当普通人和君主的信用彼此相关时,普通人的信用就显得微不足道。君主如果享有信用,他应该让普通人分享,他如果不享有信用,就会使享有信用的普通人失去信用。

包税人不可能为君主获取信用,除非让君主从事不正当的交易。唯有包税人取自君主金库的金钱才享有信用,普通人如果保存这些金钱,这些金钱也同样享有信用。

我见到过一些大领主,他们往往需要一个仆役的信用,其实他只不过储存了五十埃居而已。君主若是把包税人视为自己的财源,那么,他就会像那些大领主一样。

1879(267) 中国。国土的性质使中国不宜分成多个国家,除非作为一个采地分成若干部分,但共属于一个整体。如前所说,生存之缺乏保障,生活之艰难,中国为世界之最。所以,无论哪个省份都休想在两年之内不需其他省份的支持。生计所需犹如一根链条,把所有省份拴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帝国之中。

我们看到,皇帝的法律禁止国王们截断流向毗邻王国的江河,因为断流会使邻国无法存活。

这个帝国三面被大海、沙漠和高山阻隔,来犯的敌人只能从北方入侵。所以,帝国的重心一直在北方。南方诸省人民在英勇善战方面远逊于北方诸省人民,所以南方很难脱离北方。

1880(268) 第6节。中国尽管幅员辽阔,它的专制主义有时却不得不有所收敛,原因何在?帝国的疆域起初并不十分大,因而奢华和财富对君王们的腐蚀也不很大,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北方那些贫瘠的省份,那里的人不那么娇气,比较能够吃苦耐劳,习俗因而比较淳朴。

整个南方尚处于野蛮状态之中。促使野蛮民族寻求在中国人统治之下生活的原因,是中国的繁荣和幸福(中国历史上鲜见征服战争)。

我们将要说到,中国的气候条件使人天生具有顺从的奴性,所以,尽管中国的条件本应使之建立共和政体,事实上却连共和政体的影子也看不到。

中国的政体是一个混合政体,因其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具有许多专制主义因素;因其监察制度和建立在父爱和敬老基础之上的美德而具有一些共和政体因素;因其固定不变的法律和规范有序的法庭,视坚忍不拔和冒险说真话的精神为荣耀,而具有一些君主政体因素。这三种因素都不占强势地位,源自气候条件的某些具体原因,使中国得以长期存在。如果说,因疆域之大而使中国是一个专制政体国家,那么,它或许就是所有专制政体国家中之最佳。

第二朝代[39]的第八位皇帝镇压了劫掠皇帝属下诸省的南方民族,由此可见,南方此时并未臣服于皇帝。

第三朝代[40]的第十一位皇帝在位时,被扬子江阻隔在南方的一些民族因蹂躏帝国而被镇压。由此可见,南方此时尚未对帝国表示臣服。

第三朝代的皇帝们治国比较贤明。当时日子难过,皇帝的权威有限,诸侯们要求宽松,帝国的幅员也比较狭小。疆域扩大肯定削弱了帝国的实力,因为,鞑靼人两次入主中原都是在帝国的疆域扩大以后;鞑靼人建立了中国的第二十朝代[41]和第二十二朝代[42]。在此之前,鞑靼人在可怕的内乱纷争中曾多次进行渗透和入侵,但从未在中原站稳脚跟。

1881(402) 阿莫里克人。我相信,阿杜安神甫在贺拉斯的史诗中发现了雅各布宾僧人[43]时,肯定很高兴。迪波神甫首次看到阿莫里克人的共和国将要在世界上发挥的作用时,高兴的程度绝对不亚于阿杜安神甫。

1882(302) 关于气候的各章。看一看亚历山大抵达印度时,印度的各个共和国处于什么状况。读一下狄奥多罗斯在《历史文库》第二卷第296页中记述的印度法律,这些法律与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印度状况有许多联系,诸如种姓的区别、社会地位的不同、奴隶制度的温和、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等等。还可以读一下该书第二卷第三十九章第246页。作者说那里从来没有饥馑,其实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因此,书中并未提及大米。这就让我们看得很清楚,我发表了认为印度政体并非相当温和的见解后,《教会新闻》对我进行的反驳是一种十分不明智的书刊检查。

1883(339) 第二十章。关于商业。禁止某些商品。当一个国家基于某种特殊原因,需要禁止某些商品时,征收重税通常要比禁止好些,这样做不至于引起敌意,招致报复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国家基本上能照样达到目的。国家依据具体情况提高或降低税率,还可以方便地回到原点。何况,国家可以从税收中得到收益。

如果认为禁止出口某种商品比较合适,那就不一样了。这种做法与一般人的看法相去甚远,而且违背商业的自然目标,在总体上与国家的繁荣背道而驰。所以,除非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理由极端重要,而且完全禁止比征收商品税更有效,否则就不应采取这种做法。此事容不得模棱两可,没有折中余地。

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羊毛、马匹和未经阉割的公羊等等,都不许出口……

1884(340) 商业。与其在别处经商,不如在荷兰,这对法国来说是合情合理的。荷兰与法国之间的一般性联系就是商业,它与英国的联系则具有特殊性,例如省督联盟、英国所拥有的国库资金等。况且,能在某些情况下组建一支海军,符合法国的利益。法国为此所需的一切很快就能得到,因为荷兰是法国的总仓库。荷兰拥有足够的白银,运到荷兰的任何商品很快就有买主。法国不用费力就能在荷兰买到所需一切,不必远到挪威等地去寻找。此外,法国总是能在荷兰宣战前两年开战。

1885(341) 在商业方面没有人比巴黎人更傻。这些一夜之间暴富的生意人,觉得继续发财毫无困难。他们甚至把致富的原因归结为自己的机灵。他们蠢蠢欲动,想借助沿海城市的商人做生意。这些商人向巴黎人提出宏大的计划,自己投入极少,却能赚取丰厚的佣金。他们的投入即使全部赔光,也依然能拿到六倍或七倍于此的佣金,且不说他们手中还握有大量资金。

巴黎的那家保险公司(1750年)连常识都不具备,依我看,这家公司肯定要失败。

1)一些海港的许多商人联手经营保险业,他们都是内行,而且相互提携。他们什么都知道,保了险的船只是好是坏,船员能力如何,船长是否经验丰富,是不是外行,是不是冒失鬼,装卸工是否可疑,名声是好是坏,会不会走私,航程是长还是短,季节是否合适;他们对所有这一切都了如指掌,因为人人都四处打听。巴黎人却一无所知,为获取以上各种信息,公司只得大量支付用于通信和其他联络的费用,但这样一来,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就分文不剩了。

2)另外,准备三百万资金是个蠢举,根本不需要资金,金库里肯定有钱,因为收取保险费在先,支付亏损和海损在后。

3)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利可图的保险业务在港口做,有风险的保险业务在巴黎做。商人通过自己的信息系统得知,某桩生意有风险,于是找到消息不灵通的公司做这笔生意。保险公司虽然不在港口投放资金,但是承保人协会可以以信用担保,因为它相信,所有承保人不可能同时全都失信,它于是很放心,就像金库里有许多钱一样。金库里的钱其实并不能让人放心,因为谁能知道这个金库究竟怎样?

1886(343) 我听说,在我们的一些美洲岛屿上,如今用马和驴耕地多于从前。至少在海地是这样,那里的一些土地经得起深耕。驴比马吃得少,干得多。

黑人天生懒惰,黑人中的自由民什么也不干,大多数靠农奴养活,或是靠施舍过日子,否则就贫困潦倒。马匹用来把食糖运送到港口去。

人们都希望战争结束之后日子能好一些。可是,和平的日子刚过了一年,商品价格就下跌,因为既然可以自由经商,谁也不着急购物。

1887(348) 商业史。据我们所知,航海业当时仅限于地中海和黑海,大洋上无法航行,罗盘尚未把全世界连成一片。

君士坦丁堡或士麦那的商人历时两个月的海上航行,赢得全世界的一片赞叹,诗人们纷纷作诗赞颂。所以,古代史有许多缺失,许多霸主和国王都已被人遗忘,这不值得惊奇。

那时的情况与现在不同,如今所有的民族都彼此相连,因而,从一个民族的历史就能了解其他民族的历史。

每个大民族几乎总是把自己看作唯一的民族。中国人认为,他们的帝国就是世界;罗马人认为自己是世界的君主;在征服者眼里,人迹罕至的非洲大陆、美洲大陆就是整个地球。

哲学家总是给试图有所发现的人泼冷水,他们说,五大洲中只有两个州可以居住,居住在其中一洲的人不可能到达另一洲。

然而,在旅行家面前,所有的障碍都纷纷退缩了。

走近酷热地区时,往往会想到躲避火一样的太阳;离极地越来越近时,就会想到躲避严寒。常常有这样一种高山,一侧是炎热地区,另一侧是严寒地区。

在人们以为只有陆路的地区,大海提供了许多通道;在人们以为只有大海的地区,却发现了广阔的大陆。

陨星是认识的源泉之一,有人以为,有些星星只是为了吓人才出现在天空,其实这些星星的出现是为了指引方向。

1888(352) 我见到过欧洲商人每年运往士麦那的商品货单,我高兴地看到,这些商人用四百包纸包食糖,只用三十包纸写字。

1889(223) 专制主义。不应让欧洲的国王们面临亚洲专制主义的危险,具有坚忍不拔的意志是一种小小的福分,在欧洲获得这福分相当不容易,所以,明白事理的人不可能对此心怀嫉妒。

西班牙国王作为俗人治理他们的国家,他们享有与诸神一样的地位,永远不会变坏。

亚洲的国王作为神治理他们的国家,他们与俗人一样,不断地面临着不堪一击的危险。

1890(258) 决斗。自杀。柏拉图的法律(《法篇》第十章)主张,对于自杀而死的人,应草草掩埋,不给予任何体面。教会法拒不为这些人提供墓地,同样也不为在决斗中死去的人提供墓地。这种罪行大多是因骄傲而犯下的,法律以羞辱进行惩罚,是件好事。

1891(233) 与优良的君主政体相比,良好的习俗更适合于优良的共和政体,请看证明:在优良的共和政体下,人们说的是“我们”,而在君主政体下,人们说的是“我”。

1892(333) 人在生气时感到难以支持自己的身体,就像不得不把别人的身体抱起来那样困难。

1893(235) 君主政体通常蜕化为一人治国的专制主义;贵族政体通常蜕化为多人治国的专制主义;民主政体通常蜕化为人民专制主义。

1894(342) 商业。我听说,英国人以低廉的价格经莫斯科公国从波斯腹地和戈姆卢姆购得波斯丝绸。这些丝绸经由天使之路,从冰上用雪橇运送过来,比绕好望角而来便宜得多,何况产丝的省份距波斯腹地较远,丝绸的价格因而较高,而吉兰省和马赞达兰省靠近里海。所以,到波斯的路程大体上相当于到莫斯科公国的路程。

在最近英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丝绸禁止从西班牙输出,有人于是想到从波斯弄到丝绸也许更方便,英国人声称,如果对丝绸取消征税,丝绸加工商或许能以不高于本国生丝的价格买到丝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国的生丝货源不足,所以,生丝价格大体上稳定在外国丝绸的价位上。

1895(361) 十人团。佐纳拉斯说:“十人团凭借其权威将一些内容添加到这些书写法律的表上,这些内容没有获得一致同意,却引起很大争议。”

所以,平民与贵族禁止通婚,在作者看来,佐纳拉斯在这方面相当无知,于是引用了塔西佗的一句话:“这是《十二铜表法》对于公平立法的终结。”

注:佐纳拉斯也许握有证据,只是现已不存而已,何况,塔西佗的这段话与佐纳拉斯所说并不矛盾。

1896(230) 丹麦的国王法。流亡在丹麦的法国人布劳梅尔[44]先生曾对我说,将最高权力赋予丹麦王族的法律颁布后,又颁布了一项被称作国王法的法律。这项法律准许国王修改、解释和废除该国的法律,并任意制定新法律。这项法律荒唐之极,如今令丹麦人为之脸红,因而想方设法要把它废除。

我觉得,这项法律与令人生畏的贵族有关,而贵族当时在立法机构中占有大部分席位。现在一切都已安排妥帖,这项法律因而就显得十分可笑。

1897(251) 刑罚的残忍程度。刑罚如果太残忍,使它变得宽和一些的最佳方法就是让它在不知不觉中变,与其采取特殊手段,不如通过普通途径,也就是说,法令前面应该冠有关于可以减刑的说明,此外还应附有关于可减刑到什么程度的说明,以便让法官酌情量刑,并使人们在思想上对免除刑罚有所准备。这一切都取决于以下各种具体情况:国家的精神、犯罪的频率、犯罪的难易程度、各种变化、与政体的关系等。立法者应该在这些问题上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

1898(228) 专制主义。据说,反叛者米尔维斯[45]在波斯进展神速,人民从四面八方赶来投奔。

迄今为止,君主们在行使权力时几乎丝毫不加节制,他们恣意戏弄人的本性,所以,上帝准许忍无可忍的人民砸碎过于沉重的枷锁,对此我并不感到吃惊。臣民们的处境实在可悲,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正当途径抵御欺压,实质上是他们有理,表面上却总是他们理亏。

且让我们随意挑几个国家历史上骚乱的例子。我们完全可以打赌,在一千次骚乱中,九百九十九次的原因是君主及其大臣。人民不但天生胆小,而且确实有理由胆小,他们不但想不到冒犯那些手握生杀大权的王公大臣,甚至连抱怨都不敢。

波斯人的一句格言非常让人信服,所以我们常常引用:“每当外省发生骚乱时,宫廷永远应该站在人民一边,对付手中握有君主权力的官吏。”

专制权力绝对不应上下授受,专横的命令绝对不应专横地执行,臣属纵然在执行暴君的那些最暴戾的旨意时,也要遵守符合公正的规则,这样做才符合君主的利益。

在专制主义国家中,人们站在人民一边反对省长和总督。在君主政体国家中则恰恰相反。

1899(239) 军事政府。军事政府的建立方式有两种:其一,由希望永远保持军团状态的军队通过征服战争建立,例如当今的阿尔及尔政府;其二,专制主义政体的政府因弊病加剧,即因腐败而蜕变为军事政府。

在文人政府被推翻而另一个政府尚未建立之际,政府始终具有军事政府性质,苏拉篡夺政权之后直到下台之前,即自三巨头执政直到奥古斯都上台这段时间中,罗马的政府就具有这种性质。这个政府被推翻后,罗马变成一个帝国,帝国破坏本国的城市,为支付军饷而将洗劫并摧毁城市。接下来如何筹集军饷呢?就这样……在韦斯帕西亚努斯[46]和维特里乌斯[47]的内战中就是这样干的,纵容士兵洗劫韦罗纳。在三巨头执政期间,对三座城市的洗劫不是得到了默认吗?

1877(301) 用于第十三章第21节:“危险的做法”。君主若是从包税人那里捞得好处,并允许他们从臣民身上把好处捞回来,那就等于在每个包税人的门口安放了一个敌人,这个敌人以眼泪为自己打气,似乎越穷胆子越大。

阿米亚努斯·马西利纳斯在《罗马史》第三十一卷第三章中写道,禁军头领答应补足高卢的人头税后,尤利安就说,他宁可丢掉性命也不能容忍这种做法。因为他明白,这种供应给外省造成的困难是无法补救的(伊利里亚就因这些困难而毁于一旦);当供应清单递到他面前时,他拿过来就扔在地上。记述此事的阿米亚努斯·马西利纳斯在《罗马史》第十六卷第五章中写道,这位君主进入高卢时,每人缴纳25埃居人头税,当他撤出高卢后,各种税赋加在一起只需缴纳7埃居。凡是熟悉当时罗马财政状况的人都清楚,钱是万万丢不得的。其实减少的不是税金,而是征税的费用;这两个规定中的前一个为后一个的良好效果做了铺垫。

1900(391) 从第二十六章第24节“从秩序看法律”中删去的文字,等等。

“倘若有一个国家对自己毫不关心,不制定政治法来保护自己的独立,以免被人瓜分并因此而殃及他国的安全,那么毫无疑问,此事不应通过政治法,而是通过万民法加以解决。万民法规定,每个国家都应尽其所能保护自己,不允许一国因疏于防务而殃及他国。”

1901(296) 捐官者。一些实际上成了冗员的捐官者声称,法国尽管新近兼并了多个省份,如今的税收与弗朗索瓦一世在位时相比却并无增加。此说如果当真,那就表明存在着大量奴隶。但是,他们这样说并非为了证实此事,而是为了制造这种说法。

可怜的作家啊,国王因老天爷发怒而能做的事,最可悲的也无非就是这样。

1902(276) 征服。征服必然消耗征服者的能量。在我看来,征服者就像是后宫里的一个精力旺盛的年轻人,每天都抛弃旧欢,征服新欢,直到有一天,所有女子对他都毫无用处。

1903(318) 普遍精神。养成普遍精神主要靠一个国家的首都,法国人的普遍精神就是巴黎养成的。倘若没有巴黎,诺曼底、皮卡第、阿图瓦就像德意志一样,都具有德意志的普遍精神;倘若没有巴黎,勃艮第、弗朗什-孔泰就像瑞士一样,具有瑞士的普遍精神;倘若没有巴黎,吉耶纳、贝阿恩、朗格多克就像西班牙一样,具有西班牙的普遍精神。

1904(334) 礼规。不知道为什么我不曾谈论礼规。礼规是用以摒弃蔑视自己的身份、义务和品德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习俗不良的民族抑或习俗优良的民族,他们的礼规同样都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前者来说,严格的礼规用来制止邪恶,是无罪;对于后者来说,礼规用来防止有人对礼规产生怀疑,是无罪的证明。

礼规是唯一获得许可的虚伪,是邪恶对美德的一种轻微的敬意。人不想让别人对自己的好评高于实际,只希望别人对自己的恶评低于实际。礼规不会欺骗任何人,礼规所证实的与其说是每个人的良心,莫如说是普遍的良心。

拉罗什富科[48]先生是一位近乎崇高的人物,他曾这样说:“某先生想要把他的帽子放在我太太的床上时,对我不吝谀词,而当他想与她睡觉时,却对我少有奉承。我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大家对此确实颇为不解。不过,一个民族不管如何放荡不羁,礼规总还是有的,礼规的严厉有时甚至超出了遏制放荡所要求的程度。

1905(250) 罚。刑罚的性质。法律的制定。我发现,裁判官的分配有问题,尤其是在苏拉主政时,由于他增加了四种审讯,致使一些与主罪无关的罪行都被归到同一罪名之下,结果便使一些本应获判较轻刑罚的罪行,被判与主罪相同的刑罚。是否应该被判同一刑罚,不是看它是否因某种关系而可以与另一种罪行归为同一类,而是看犯有这些罪行的罪犯是否同样恶劣。所以,定刑的依据往往是司法机构和裁判官的判断,而不是可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理由。

1906(285) 政治自由。迪波教士在《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一卷第四章(第一版第59页)中写道,他不知道在君士坦丁之前,曾有某个皇帝把官职区分为文职和武职两类,他甚至怀疑,是否曾有一个国王曾这样做。

很显然,他不曾读过色诺芬著作中苏格拉底关于波斯王国的论述。苏格拉底谈到了波斯的各个省份由两类官员治理的情况,并指出了不这样做所带来的麻烦。

他肯定也不曾读过狄奥多罗斯[49]关于埃及王国的论述,埃及的祭司担任文职官员,民团则是一个单独的机构。

迪波教士接着写道,意大利的东哥特人王国国王西奥多里克[50],也采用这种两类官职分离制;在此之前,卡西奥多卢斯[51]在他的著作《杂纂》第八题第3号中,已经谈及此事。迪波教士还说,在普洛科比乌斯[52]的著作的某些段落中读到,东哥特人的王国依然实行这种制度。不过他说,克洛维斯及其继承者们在高卢废除了这种做法。

他还说,他在自己的那部著作的续篇中将会谈到,在克洛维斯等君主在位时间,公爵和其他军事官员们参与纯属民事的各种事务,其中主要是财政;墨洛温王朝诸王根本不知道这种把同一地区的最高权力分成两类的做法,所以,他们因循本民族固有做法是很自然的事。

这就是说,他不知道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关于不同职能的说法。塔西佗指出,日耳曼国王拥有民事权,公爵拥有军事权。这也正是法兰西王国初期的关键之所在。在墨洛温王朝和加罗林王朝,法官和财政官员由贵族和僧侣担任,第三等级什么也不是;公爵、伯爵等掌管司法。不过应当看到,当时的欧洲实行贵族政治。

迪波教士认为,两种权力的分离始于路易十二在位期间。但是,把两种权力开始分离的时间说成那时,即贵族由于无知而将大部分民事权利交给第三等级的时候,岂不更好吗?他说,权力分离始于路易十二及其继承者,他们颁布了多道敕令,禁止在某个地区握有军权的人插手司法事务。迪波教士所说的这一切毫无根据,其实自从君士坦丁实行改制之后,罗马帝国只有两个等级,一个是穿袍等级,另一个是佩剑等级,两者相互排斥,穿袍者不得佩剑,佩剑者不得穿袍。阿维图斯[53]皇帝起初只是个禁军头领,后来掌控了整个民团,接着就如西多尼乌斯[54]所说,把法庭搬进了兵营。从前的区分存在于官职,如今的区分存在于等级。

1907(326) 习俗。听说西班牙的法律规定,在加的斯走私的白银要被没收,这项法律对此是这样解释的:“没收物品的三分之一将奖给为人不齿的告发者。”法律中的这句话是对公众的正直善良最有力的证明。看来,法律对自己感到难堪,为不得不惩罚败坏习俗的行为而感到愤怒。

放逐法推翻了瓦雷烈法、森普洛尼乌斯法和鲍尔希安法的规定,突然之间剥夺了罗马人民的安全权利,罗马人民为了捍卫这种权利,曾经向官吏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斗争,所以说,放逐法对于习俗是致命的摧残。放逐法放手让残暴之徒恣意施虐,悬赏奖励把被放逐者的头颅送来的人,以及前来告发被放逐者藏身之处的人。

1908(237) 君主与臣民的约定。格老修斯曾说,反叛时,不能以赔偿为由剥夺臣民享有以往的协议所赋予他们的利益,因为,只要反叛者重新听命于君主,对君主的损害就不复存在。我补充一点:只有在义务不对等的协议中,比如君主给予一切却毫无所获,才可采取这种做法。否则,签约双方中的一方就成了双方承诺的唯一裁决人,这将损害事物的性质。况且,双方作出承诺是为了永远有效,针对协议所犯罪行所给与的惩罚,不能造成废除协议的结果。

1909(308) 妇女与宦官。我们注意到,在中国,君主沉湎于妇人的害处较小,离不开宦官的害处较大。皇帝一旦把自己交给宦官,宦官立即以皇帝的主子自居。政体的弊病和苛政逼得人民揭竿而起。皇帝纵然想要补救也为时已晚,因为圣旨已经无法传出皇宫。于是内战爆发,反对宦官的一方如果取得胜利,混在宦官之中的皇帝就随着宦官一起完蛋。

可是,皇帝如果被妇人控制,后果就不那么严重。妇人们的利益各不相同,宦官挑唆她们互不信任,使她们无法团结一心,反而会自相残杀。妇人的打算不周密,她们的谋划不深也不远,但比宦官更加胆大。总之,君主因品德缺失而造成的祸害大于因谋略缺失而造成的祸害,这种情况相当少见。

在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中,明朝文人唐荆川的一篇文章对此有很好的见解:

“君主若是依仗宦官,就会把宫廷中品德高尚、才华出众和积极肯干的人视为外人,这些人于是便抽身而退。君主会睁开眼睛寻找宫廷外面的官员给予支持吗?这些官员也不知道怎么办,因为君主已经成了人质。宫外官员的举动如果不成功,就会有一个野心家设法把皇帝与宦官搅成一团,煽动人民把这些家伙一网打尽。”

沉湎于女色的害处较小,因为,只要君主认识到自己的这个毛病,便不难改正。可是,如果因过分信任而把自己托付给宦官,他就无法回头,只有死路一条了。

从桓帝、灵帝到献帝,宦官为所欲为地主宰着中华帝国,搅得天怒人怨。

1910(295) 贡品。贡品越丰盛,正直的人越要逃避征收贡品的责任;贡品越丰盛,正直的人在贡品上做手脚的顾虑越少。

你说,那些得了好处的臣民将会更加起劲地工作。——是这样。——你这是舍近求远。

以为增加贡品就能增强实力,这无异于一位中国人所说(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503页关于告密者的记述),以为把一张兽皮使劲抻就能抻大,结果却是把它抻破。

1911(319) 立法者。莱库古做了他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的公民更加尚武;柏拉图和托马斯·穆尔做了他们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们的公民更加诚实;梭伦做了他所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的公民更加平等;犹太立法者做了他们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们的公民对宗教更加虔诚;迦太基立法者做了他们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们的公民更加富有;罗马立法者做了他们能做的一切,为的是使他们的公民更加伟大崇高。

1912(255) 十二铜表法确有关于死刑的规定。这肯定是国王法的残留部分,共和国后来减轻了这种刑罚。放火烧毁一堆小麦者以往要被判处火刑。甚至还有一些迷信的刑罚,例如,人们相信可以让一块土地着魔:“凡是念恶咒或制造毒药,便是杀人犯。”

1913(254) 请看格拉维纳《阿提卡夜话》第58条第24页:“希腊人对伪誓的处罚仅仅是罚款和羞辱。十大执政官把罪犯推下塔佩亚悬崖[55]。后来减为放逐和流放。”

我认为,鲍尔希安法减轻了十二铜表法规定的刑罚,并且明确禁止判处罗马公民死刑。

1914(216) 博丹[56]不主张楚格、阿彭策尔等小区的做法,在这两个小区中,在议会讨论重要问题时,每个元老都负有通知两三名拥有表决权的议员的任务,这样一来,知情的议员总数有时就多达四五百名,根本不可能确保讨论秘密进行。

威尼斯和罗马的元老院的人数也很多,但做法却不一样。

这种做法是人民习俗良好的最佳证明。

1915(224) 特里博尼安[57]居心不良,他在论法这一节(第60条第41页)中让皇帝不受朱利亚法的约束,但是,他并未让皇帝免受所有法律的约束,此事是有证据的。狄奥说:“因为他向元老院请求免受沃科尼乌斯法的约束。”因此,为了证明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便制定了一项证明君主也受约束的法律,否则他就不会要求对君主不适用此项法律。

1916(305) 在关于埃及的一节中,我放进了下面这几句话:

“奴隶为保命而拥有法律。他们的法律规定,杀死奴隶的人,哪怕是奴隶的主人,也要被处死。他们不是公民,但他们是人。”

1917(236) 世界上的几乎所有民族都在同一个圈子里打转:最初是野蛮民族,后来征战取得胜利,于是变成文明民族,文明使之变得强大,强大之后便讲究礼仪,礼仪削弱国力,于是被征服,进而重新变成野蛮民族。希腊和罗马就是明证。

1918(394) 科林吉乌斯[58]摘录第53页:马丁与布加鲁斯的争执:皇帝拥有财产还是拥有帝国。

腓德烈[59]认为他是古罗马皇帝的继承者,犹如迪波教士认为克洛维斯是古罗马皇帝的继承者。

1919(212) 亚里士多德说:“塔林顿人与穷人共享畜力和财产。”

因为这是斯巴达的一个殖民地。

1920(202) 我把一生中的二十年工夫用来撰写这部著作,纵然如此,我为此事所花费的时间还是远远不够的。

1921(327) 习俗败坏。习俗败坏之时,善良的人们便在惊愕中过活。不妨这样说,他们在世界上从此便成了举目无亲的孤独者,一切人际关系都让他们恼火,因为他们既找不到一个可以保护他们的人,也找不到一个他们愿意保护的人,没有可以与之交游的朋友,没有可以成为妻子的妇人,也没有可以视若子女的儿童。

所以,对违约一方的处罚不应造成毁约的结果。

1922(411) 新法。新法表明统治者的关心之所在。可是,实施旧法却更能证明这一点。不过,我并不想指责罗马人在司法方面实现的巨大变革,他们改变了政制,所以,他们的公民法就应该因政治法的改变而改变。

1923(218) 君主。当他觉得自己受到爱戴时,他就会爱护人民,所以应该设法让他确信人民是爱戴他的。

1924(332) 在外邦和远方事务中,执行机构的大臣们可能只把自己想做的事公之于众,而且带着自己偏好的色彩。雅典不是这样,雅典人民在一定程度上保有执行权,演说家们始终了解事情的原委;可是,情况并不因此而较好。此处的演说家是被骗的傻子,彼处的演说家是骗人的骗子。

这样的人民不会因当前的弊病已经治愈而平静下来,他们需要各种各样的药物,需要小心谨慎地去对付他们可能惧怕的人。

1925(231) 在专制主义国家中,所有人都一律平等,因为他们毫无例外地生活在政治奴役中。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民事奴役中,可是这种区别微不足道。

1926(197) 希腊政治。研究百艺固然有益于生活在社会里的人,其实,这种研究从属于组成和调节社会这门大学问。

1927(405) 先后三个王朝的王位都传给男性继承,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和对条件的解释。第三个王朝的王位始终由长子继承。

1928(428) 迪图莱[60]先生说的对,贵族法院的确是小路易[61]创立的,为的是审理他的领地上的各种事务,与贵族们的尊号有关的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务。

设立这个法院的宗旨不是改变领主司法机构的判决,而是纠正渎职和不公正现象。

正因为如此,领主本人往往被传讯受审,他们因此而又可能被国王处以罚款。不过,圣路易废除民事案件中的决斗取证法之后,开始出现因民事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此时若再有领主本人被传讯,那就是罕见的例外。

1929(429) 我觉得,在刑事诉讼中,处置情况不明的案件时使用的是立誓,处置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使用的是决斗,处置案情清晰的案件时使用的是战争。在民事诉讼中,处置不会产生任何后果的案件时使用的是立誓,处置其他案件时使用的是取证,处置证据不被承认的案件和上诉案件时使用的是决斗。

1930(430) 在空的圣人遗骸盒前立誓。弗雷德盖尔续篇摘录第92页。

那时的人已经不再担心立假誓,但依然担心灾难。

1933(406) 我已经写到第二十九章了。若非再次向神明祭献,并修建了一个神庙,把它奉献给厌烦和耐心,我是不会动笔的。

1934(410) 一项法律如果看起来有些奇怪,但又看不出立法者用意何在(只要此项法律既不是税法也不是暴戾的法律,就不难想见立法者的意图),那就应该相信,其实它肯定有充分的理由,不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荒谬。成吉思汗的法律禁止莫卧儿人在打雷时靠近有水的地方,这是因为莫卧儿人的居住地是个多雷地区,这条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们溺死在水中。

1935(249) 只有两种人具有一定的力量,一种是千夫所指的恶棍,一种是万人敬仰的善人。恰如恶棍的力量总是扩张得太大,善人的力量总是难以适可而止。

1936(331) 古代的优越性何以被其他优越性抵消;尚武精神何以在军队中得以留存,而在政府中却全然消失;尚武精神何以丝毫不曾窒息商业精神;聪明的大臣何以保住了君主政体的精神,并且避而不去触犯它,甚至不让它日趋衰微;这些大臣何以把君主政体的精神视为国家的神圣宝物、国家的力量之所在、国家的灵魂,有了它,一切都能拥有生命,没了它,一切都可能归于沉沦;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何以最多几乎始终是最少,最少几乎始终是最多;君主政体下的聪明人何以总是在看到能够做的事之前就看到了应该做的事;君主政体下的繁荣日盛一日的原因是什么,繁荣得以永久延续的原因是什么……但我是……

1937(400) 我通过阅读蛮族的法典,探寻法律的摇篮时期。

1938(401) 米开朗琪罗第一次看到万神庙时说,他要把它放在空中。我想用自己的方式仿效这位巨人。这些沉睡在地下的法律,我要把它们展示在众人眼前。

1939(403) 那些只会打仗却不会书写的民族,遇有需要民事文书时,只能用一些格式替代。我们正是在这些格式中看到了初始法律和后续法律的区别。这就是墨洛温王朝各项法律的起源!从加洛林诸王的敕令能得到一些启示,不过这是个枯竭的源头,我们能够从中看到的只是一些有关圣职和帝国的规定,而且令人生厌地一再重复,这些规定充其量只能让我们对当时政府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对于当时的公民法却提供不了多少信息,更何况,国王们把这些规定束之高阁,并没有付诸实施。终于到了尽头,整个司法机构似乎全都垮掉,通通倒下了。汹涌的大河流入地下,消失得无影无踪。且让我们等待片刻,大河将会重新出现,寻找它的人将会再次见到河水。

它把人们曾经寻找的水波再度奉献给人们,可是人们如今却已经不再寻找水波。

1940(198) 希腊人和罗马人对于政治知识和道德知识的歆羡,堪称是一种崇拜。如今,我们只重视物理科学,只投身于物理科学,而政治上的善与恶对于我们而言,与其说是认识的对象,莫如说是一种情感。

所以,既然没有出生在一个我所需要的世纪里,我就拿定主意成为圣皮埃尔教士那派的一员,这位好人写了许多有关当今政治的著作。我还让自己心里明白,七八百年之后,我的思想将会对某个民族非常有用;在我所剩不多的余生中,我要好好利用我的谦逊,让它为我所用。

我为什么还要埋头于一些毫无用处的著作?我在追求不朽,而不朽就在我自己身上。我的灵魂啊,变得大一些吧!快步走向不朽吧!回归伟大的存在吧!……

在我所处的那种可悲的状态下,我不可能对这部著作进行最后的加工,倘若不曾想到一个人应该有益于他人,直到最后一口气……,我早就把这部著作付之一炬了。

不朽的上帝啊!人类是最无愧于您的作品,爱人类就是爱您;在我行将就木之时,我把此爱奉献给您。

1941(419) 有人说,查理曼的妻子虽多,但并非同时拥有。我绝不攻击查理曼,因为我不知道对那些因遵守本国法律而触犯宗教法的人,教会给予什么样的宽恕。

我在这里做一个推测。弗雷德盖尔[62]说,宫相瓦纳歇尔[63]死后,其子戈丹娶后母为妻,国王大怒,斥责他违犯教会法。可是我觉得,这位国王对教会法不至于热爱到要为此而派军队去讨伐戈丹的程度。国王下令让他立誓,以表忠心。戈丹的行为显然是政治谋杀,他的乱伦婚姻伤害了国王的某种特权。我在《论法的精神》有关“土地性质”(据我的记忆)或者是有关“采地”的章节中,谈论法兰克国王有多位妻子时曾提及此事。

1942(364) 认为族长越来越多是上帝赐予的特殊恩惠,这是源于他们游牧生活的想法,我这样说是不是太大胆了?地球向所有的人开放,孩子数量增多时,就给他们一部分牲畜,家庭人口于是随之增多,但不至于让家庭负担过重。一个家庭就像一个小国家,人口增多使全家更加安全。出于对以色列人的爱护,上帝的奖赏是赐给他们一种东西,而以色列人相信或是觉得,那个东西就是他们的幸福;我们能这样说吗?上帝肯定向我们展示了更为宏大的意愿和更加宏伟的安排。可是,即使在我们以人间的思维方式观察事物的地方,是否也可以领略到上帝的智慧呢?当年在以色列人看来,多子多孙是上帝特殊恩宠的标志,如今则仅仅被视为一般性的恩赐。在以色列人看来,上帝赐予特殊恩宠的对象,与他们的安全观念息息相关。如今上帝不再将特殊恩宠赐予常常与我们的傲慢观念息息相关的事物了。

我觉得,这种特殊恩惠也应该赐予被选定与其他民族分隔的民族。这个民族一旦被选定,就应依靠自己的力量存续下去,有朝一日如果被分散到各地,就应该永远提供重要的见证。

2005(438) 我在回答贝蒂埃[64]神甫关于雅典的提问时,最后是这样说的:

“这些先生非常喜欢决斗,可是他们的装备却相当简单。”

2006(435) 思想论著的作者们都应该想到,他们有一天会受到同行的审判。相对于读者而言,作家必然拥有的全部优势,就在于他们对自己所论述的问题,比读者有更多的思考。不过,如果读者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们就与作者处于同等地位。自尊性应该懂得这样一个秘密:你是在自尊性面前说话。什么?作者凭借自命不凡便能拥有谦逊的读者吗?是否由于他目前拥有优势就肯定以后不会变成弱势呢?一位作者的憨厚恰如年轻人迷人的羞赧,如果说大自然有一种艺术作品,那就是年轻人的这种羞赧。倘若想要让人读我们的书,那就应该首先让人喜欢我们。一个人假如确有才智,那就应该与他人的才智相得益彰,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那他就应该像宝石一样,把黄金切割开来。

“犹如点缀黄金的宝石,熠熠生辉。”

伟大的上帝!我们怎么可能永远有理?别人怎么可能永远不对呢?有头脑的人在做出决定时会瑟瑟发抖,其他人则会获得肯定的喜悦作为补偿。

2007(436) 夸夸其谈是无人不具的才能,愿意写作的年轻人总是由此迈出第一步,不是老师觉得采用这种风格比较容易,就是学生觉得接受这种风格更容易。请你看看德摩斯梯尼,他不发火的时候很平实,就像几乎永远晴朗的蓝天,偶尔才打几声雷。

2008(437) 请你关注一下基督教的精神。基督教要求人们不停地羞辱自己,同时绝对禁止羞辱他人,它憎恶自负和虚荣,不让你为自负和虚荣推波助澜,也不让你冒犯虚荣心,理由是当你冒犯他人的虚荣心时,你自己的虚荣心会从中得到某种乐趣,而这是基督教所不允许的。因为,他人因自负受到你的凌辱后,会观察你的意图,然后对你进行反击,让自负经受折磨并非根除自负的可靠手段。受到压制的自负会迸发出力量来进行反击。

自负会不会与自负作对?两个自负的人只会相互撑腰,因为谦逊迫使自负进行自卫。

基督教要求人人做到两件事:一件令人神往,那就是爱别人;一件令人战栗,那就是恨自己。除了我们自己而外,上帝对我们没有别的要求。

对他人的凌辱足以表明,这是一个普遍粗野的民族,有时甚至还能表明,这是一个自由乃至幼稚的民族。

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的仁慈所受到的伤害比较小,因为,很难确定这个民族何以具有上述这些特征,是由于普遍的习俗呢,还是源自特殊的暴力?不过,在一个公民们被法律紧紧聚在一起的民族中,人人觉得相互的友善和尊重已经把自己与他人联结起来,所以,如果有人遭到凌辱,那肯定是此人有罪,以致不得不打破禁忌对他施加凌辱,这样做当然极大地伤害了基督教的仁慈。

所以,希腊人和罗马人使用的言辞更加激烈,对人的伤害却不如我们大。在这些民族中,基督教的仁慈受到的伤害比较小。

倘若心灵讲了这些伤人的话,倘若习俗听任这些伤人的话,倘若公众或个人的良心应该自责……

2052(434) 我在阅读蛮族法时十分震惊地发现,蛮族不大关注弑亲罪,对弑亲罪的惩处也不大严厉,以至于这种罪行与其他暴力犯罪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我在卡西奥多尔[65]的著作中读到,西奥多里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依据罗马法惩罚弑亲者。随着蛮族日益罗马化,他们对弑亲行为的憎恶也逐渐加大。

我在一定程度上发现了蛮族人民的这种想法的原因,他们保持着自己的所有习俗;我在普洛科皮乌斯的著作(《哥特战记》第二卷)中找到了原因(我这样想)。他在此书中谈及赫鲁利人[66]时写道,对于体力羸弱或年老体衰者,人们首先应该向其亲属提出把他弄死的请求,然后由一个非亲属把他杀死。事毕之后,他的亲属应把他放在火堆上焚毁。

请看,所有这些与日耳曼人的其他习俗有着多大的关系。人们向亲属提出请求,因为他们有权关注亲属的安全。事关一个人的生死,似乎不应不征得亲属的同意。动手杀人的不是本家人,但得到了本家亲属的同意。否则就会有复仇问题。

[1]贾诺纳(Pietro Giannone,1676—1748),意大利史学家,著有《那不勒斯王国世俗史》(I'Histoire civile du Royaume de Naples)。——译者

[2]菲利娜(Phryré),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妓女,曾作为模特,供雕刻家普拉克西特列斯创作爱神阿芙洛狄忒石像。——译者

[3]丰特努阿(Fontenoy),比利时的一个小镇。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中,1745年法军在此大获全胜。——译者

[4]纳迪尔沙(Nadir Schah,1688—1747,1736—1747在位),波斯国王。——译者

[5]维提察(Wittiza),西班牙西哥特人的国王,卒于710年。——译者

[6]盖利默(Gelimer),530—534在位的非洲汪达尔国王。——译者

[7]色诺芬(Xenophon):《居鲁士的教育》(Cyropedia)。——译者

[8]弗拉维乌斯(Flavius),公元前304年,罗马官员弗拉维乌斯首度公布了民事诉讼程序。——译者

[9]瓦林斯(Flavius Valen,364—378在位),罗马皇帝。——译者

[10]克拉吉乌斯(Nicolas Cragius,1549—1602),法国史学家,著有《斯巴达共和国史》。——译者

[11]泽兰省(Zelande),荷兰西南沿海的一个省份。——译者

[12]梯埃斯特(Thyeste),希腊神话中的英雄,在不知情下娶了自己的姐妹为妻。——译者

[13]马卡雷乌斯(Maccharée),希腊神话人物。——译者

[14]此处指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译者

[15]语见《孟子·告子下》:“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译者

[16]肯普弗(Koempfer),《日本帝国史》(Histoire de l'empire du Japon)的作者。——孟注

[17]奥罗西乌斯(Paul Oros,约390—?),西班牙神学家、史学家。——译者

[18]弗卡斯(Flavius Phocas,547—610,602—610在位),拜占庭皇帝。——译者

[19]贺拉斯,《歌集》,第三卷。——译者

[20]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第三卷。——译者

[21]贺拉斯,《诗艺》,第193页。——译者

[22]贺拉斯,《讽刺诗集》,第二卷。——译者

[23]贺拉斯,《书札》,第一卷。——译者

[24]阿玛西斯(Amasis),埃及塞易斯第二十六朝代(约前568—前526)法老。——译者

[25]博科里斯(Bocchoris),埃及塞易斯第二十四朝代(约前720—前715)缔造者。——译者

[26]弗利乌斯(Marcus Fulius),罗马将领。——译者

[27]参阅弗雷契耶(Amédée-François Frézier,1682—1773),《智利南部和秘鲁沿海游记》(Relation du voyage de la mer du Sud aux côtes du Chili et du Pérou)。——孟注

[28]贺拉斯,《歌集》,第一卷。——译者

[29]埃利亚诺斯(Elianos,约2—3世纪),用希腊语写作的意大利学者。——译者

[30]阿米亚努斯·马塞林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约330—395),古希腊历史学家。——译者

[31]阿里奥斯托(Arioste,1474—1533)意大利诗人。——译者

[32]阿戈巴尔(Agobar,约779—480),里昂大主教。——译者

[33]于格·加佩(Hugues Capet,941—996,987—996在位),法兰克国王,加佩王朝首任国王。——译者

[34]巴贝拉克(Babeyrac),法国学者,著有《万民法外交总集补》(Supplément au Corpus universel diplomatique du droit des gens)。——译者

[35]参阅弗雷契耶,《智利南部和秘鲁沿海游记》。——孟注

[36]留克特拉(Leuctres),古代比奥提亚的一个城市,公元前371年,斯巴达人在此遭遇惨败。——译者

[37]参阅普鲁塔克的《亚杰西劳斯传》(Agesilaus)。——孟注

[38]弗雷德里克(Frederic,1737—1751),英王乔治三世之父。——译者

[39]指商朝。——译者

[40]指周朝。——译者

[41]指元朝。——译者

[42]指清朝。——译者

[43]此处指多明我会士。——译者

[44]布劳梅尔(Laurent de La Braumelle,1726—1773),曾撰文为《论法的精神》辩护。——译者

[45]米尔维斯(Myr-Weiss),普什图族吉尔扎伊人的领袖,1713年率众反抗波斯人的统治。——译者

[46]韦斯帕西亚努斯(Vespasianus,9—79,69—79在位),罗马皇帝。——译者

[47]维特里乌斯(Aulus Vitellius,15—69,69年4月16日—69年12月22日在位),罗马皇帝。——译者

[48]拉罗什福科(La Rochefoucault,1613—1680),法国著名伦理作家。——译者

[49]狄奥多罗斯(Diodore),公元前1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著有《历史丛书》(Bibliothecahistorica)四十卷。——译者

[50]西奥多里克(Theodoric),东哥特国王(439—526在位)。——译者

[51]卡西奥多卢斯(Flavius Cassiodorus,约480—575),拉丁作家。——译者

[52]普罗科比乌斯(Procope,约500—565),东罗马历史学家。——译者

[53]阿维图斯(Eparchius Avitus,385—456,455—456在位),罗马帝国西部的皇帝。——译者

[54]西多尼乌斯(Sidoine Apollinaire,约430—486),西哥特诗人。——译者

[55]塔佩亚悬崖(Roche Tarpeienne),罗马的一座山崖。——译者

[56]博丹(Jean Bodin,1520—1596),法国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思想家。——译者

[57]特里博尼安(Tribonien),拜占庭法学家,卒于546年。——译者

[58]科林吉乌斯(Coringius),不详,著有《那不勒斯王国内政史》。——译者

[59]腓德烈(Frederic Ⅰ,1152—1190),日耳曼罗马皇帝。——译者

[60]迪图莱(Jean du Tillet,?—1570),法国的一名法院官员。——译者

[61]小路易,即路易七世(Louis Ⅶ,1129—1180,1137—1180在位),法国国王。——译者

[62]费雷德盖尔(Frédégaire),传说中的一部墨洛温王朝编年史的作者。——译者

[63]瓦纳歇尔(Wamachaire)勃艮第王国宫相,卒于600年。——译者

[64]贝蒂埃(Guillaume-François Berthier,1704—1782),巴黎《特雷乌报》(Journal de Troux)主编,曾撰文批评《论法的精神》。——译者

[65]卡西奥多尔(Cassiodore,约480—575),拉丁著作家。——译者

[66]赫鲁利人(Herules),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的日耳曼人。——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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