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筑

十八、建筑[61]

作为一个本质上主观的现象,住所的建造更多是文明的特色而非一个既定区域的特色。建筑学被作为原型艺术,等同于杰出的创造物。这样一来研究建筑可以在提供防护和舒适的技术背景中进行——而不是在人口地理学或者一般文明史中,如果暂时不考虑这些研究的价值。在最终的研究中,建筑可以理解为一种耗费的方式。

研究者不应该从寻找房屋的典型形式入手:每一座房屋都具有自己的意义。按照单一的住所形式给一个社会归类的做法是很荒唐的:必须考虑在该社会发现的所有居住模式,包括这些模式所有的变形,个人性和地方性的:一般用途或者特殊用途的房屋,人使用的或者非人使用的。当这些研究完成的时候,一种房屋的典型形式才能被抽象出来,而不用冒混淆穷人住房和富人住房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