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安宁疗护相关的法规政策
安宁疗护服务的推广需要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约束与保障,近年来国家已相继发布多项相关政策助力安宁疗护的推广与实施,但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安宁疗护的法律文件,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一)安宁疗护相关政策
1.《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021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该计划提出,要依托互联网平台、手机应用程序App等,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相衔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健康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健康医疗资源下沉,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及健康管理能力。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强调要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地方重点围绕进一步明确参保和保障范围、持续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政策、健全待遇支付等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21年6月18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该规划部署了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等方面任务。其中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方面提出,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4.《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该规划指出,要加强长期照护与安宁疗护。补齐长期照护短板,探索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扩大安宁疗护服务供给,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科和安宁疗护病区,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完善安宁疗护价格政策,推进安宁疗护规范化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结合。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统筹养老与医疗服务资源,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
(二)老年人安宁疗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写进了法律,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也明确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安宁疗护事业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三)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条例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国家于2012年12月28日依据宪法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法规,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老年人宜居环境、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民生的关注,为老年人权益的保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老年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方向和指导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保健的高度重视,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就医权利,为老年人的就医提供政策性的指导,提升老年人在就医过程中的优待水平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肯定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中机构养老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对机构养老的发展、管理提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