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格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格局

(一)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

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生产力布局等规划时,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突出产教融合发展内容。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在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军民融合发展、开放带动战略时,统筹优化教育与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分工负责)

(二)统筹产教融合与区域发展布局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鼓励有条件的市加快现代职教园区建设,努力将曹妃甸区、渤海新区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职业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市引进京津高水平大学,共建具备人才培养集聚、科研成果转化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创新服务基地,积极推进张家口市与华北电力大学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与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承德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依托重点园区,与京津共建一批产学研创一体化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基地。推进开展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2个县、黑龙港流域及其他地区贫困县的技术技能人才对口支持培养计划;鼓励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公办学校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各市政府分工负责)

(三)推动雄安新区产教融合发展

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适应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功能布局和产业发展,积极推动京津高水平大学落户雄安,创建高水平大学,建设国家级实训基地。优化雄安新区职业教育布局,统一调节引导雄安新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特色职教园区和社区学校。支持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直接举办符合雄安新区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或者与知名职业学校共建工程师学院及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校企合作育人平台。探索创新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新机制,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订单班试点,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https://www.daowen.com)

(四)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前沿、满足我省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强一流高等学校和一流学科建设,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发挥对石保廊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区域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撑作用。把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与专业教育、教师科研及其成果转化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大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学科创新竞赛活动,加快高等学校众创空间建设,每所高等学校至少创办一个众创空间。适应我省以京津冀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鼓励高等学校在中小城市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的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平台,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分工负责)

(五)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

大力发展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生物医药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和未来产业等10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积极发展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及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所需学科专业,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支持集成电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事关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学科专业建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六)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

加快推进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编制并动态调整《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明确各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并定期发布。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定期公布学科专业发展就业状况,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新增研究生招收计划向符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等学校和学科倾斜。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等学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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