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评价的理论认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关于教师评价的理论认识

(1)教师评价的主流范式

当前,世界主流的教师评价范式主要有三大类型,分别是奖惩性评价、发展性评价以及绩效性评价。奖惩性评价主要是针对教师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水平做出评价并给予奖惩的一种教师评价范式。为了便于奖惩措施的实施,奖惩性评价对于教师工作和能力的评价标准相对比较简单清晰,比如对教师的学期工作可以判定为合格或者不合格,这样就可以给予合格的教师一定的奖励,而惩罚那部分不合格的教师[1]。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合格的教师进行细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与合格,在奖励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但不管如何,奖惩性评价的本质没有变化,它始终是一项与教师利益切身相关的高利害评价项目[2]。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奖惩性评价所存在的弊端,他们认为奖惩性教师评价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方面出现了较多的弊端[3]。

为了缓解奖惩性评价所带来的危害,英国、美国等国家开始率先探索发展性评价的新范式。与奖惩性评价相反,发展性教师评价立足于教师发展这一根本目标,更加注重教师常态化专业活动中的工作表现,主张对教师专业表现与能力开展质性与量化相结合的过程性评价,及时地反映教师在专业发展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所遇到的瓶颈,并且以此激发教师的主动性与主体性,引导教师反思自身的专业活动,寻找改进路径,最终实现个人的事业与专业发展[4]。这一评价范式的最大特征,正如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L.D.Stufflebeam)所言,对于教师的评价是为了教师的进步[5],完全符合第四代教育评估的新理念,即倡导“回应—协商—共识”。

第三种主流范式是教师绩效评价。与前面提到的两类评价范式不同,绩效评价一方面针对教师的业绩评价结果做出绩效奖励与惩罚,带有奖惩性评价的色彩,另一方面,又强调学校组织目标与教师个人目标相结合,转化为可评价的绩效目标与计划,这又带有发展性评价的意蕴。所以,绩效评价可以说是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两者在学校管理实践中理性应用的产物。事实上,绩效评价的产生的确有着较为深刻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烙印。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新管理主义”的潮流[6],强调对社会组织实施科学化的绩效管理。在教育领域,则体现为社会公众要求加强对于学校和教师的绩效管理与监督,进而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7]。

(2)教师评价的主体

随着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公众日益关注学校教育质量,对于教师工作能力与绩效水平的评价诉求也与日俱增。因此,除校长、教师同事、学生等这些教师评价的传统主体以外,有越来越多的学校以外的主体渴望并且已经参与到教师评价之中,他们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大学教授、家长,乃至社区代表等。可以说,教师评价主体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

纪德奎认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是学生和教师,对于教育活动的评价应当彰显教师个人的主体性,而避免对教师的遮蔽[8]。王春燕基于生命关怀的理论,认为教师在评价中所获得的不仅是专业发展,更是一种生命的成长,所以应当足够重视教师的主体性价值[9]。薛忠英认为,在教师评价中,应当给予教师足够的权利,帮助教师增加个人的能动性力量[10]。喻冰洁选择了评价伦理的视角进行分析,指出教师自我评价是对于教师专业地位的基本尊重[11]。彭顺平[12]、张钧[13]分别从“人的自主性”与“专业自觉”的视角指出,在教师评价中应当注重教师个体自主性的觉醒。毛利丹[14]和何顺超[15]共同认为,教师的自我评价有利于增进教师个人的专业认知。

在国外,许多学者受到第四代评估理念的影响,认为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信息[16],主张对各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和观点进行充分的辩论与沟通,所以,教师评价是教师共同评价的活动[17],只有增加教师的参与度才能确保评价的价值[18]。例如,克里斯和梅丽莎(Chris,Melissa)提出教师在评价中具有核心主体的地位,应当不断增加教师的参与度[19]。麦克劳林(McLaughlin)通过在学区开展实验研究,帮助教师增加在评价中的话语权,结果发现,这明显提升了教师个人发展的自主性[20]。巴伯(Barber)认为,教师在评价中积极开展自我评价,能够更好地进行自我诊断,从而改进教学活动的组织与效率。杜克(Duke)通过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一个因素是教师对于自身评价的经历与体验,良好的自我评价的经历,能够帮助教师获得更好的专业发展[21]。

(3)教师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关于教师评价应该评哪些内容及评价标准这一问题,国内外许多专门的研究机构或是专业委员会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且发布了许多版本的教师评价标准,为本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1989年,美国国家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教师应该做到的和能够做到的》的报告,明确提出了教师专业标准的五个方面,包括专业态度、专业情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及专业反思。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美国教师评价标准》,为全美教师的评价标准提供了统一框架[22]。201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人员针对教师的表现性评价开展了大量研究,最终制定了《教师表现性评价指标(edTPA)》,这也成为目前教师表现性评价领域较有影响力的标准之一[23]。以上三套评价标准,构成了当前美国教师评价标准的主体系统,美国各个州对于教师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大都会以此为范本,增加部分个性化评价指标的。在英国,2007年,由国家学校培训与发展委员会(TDA)发布了《英国教师专业评价标准体系》,这套体系涵盖了针对合格教师、普通教师、资深教师、优秀教师以及大师级教师等不同群体的评价标准,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的教师进行评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24]。(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教师评价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对于教师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主要参照沿用了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考核标准,主要包括对德、勤、能、绩、廉等指标的考察。尽管这一评价标准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管理,但是,随着教师队伍专业化评价需求的增加,这一公务员系统的评价指标的弊端也日益明显[25]。因此,到了2001年新课程改革实施之际,对于教师评价内容和标准的变革也随着课程改革而得到了推进,更多地聚焦于教师在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业性评价,对此,国内许多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研究。

刘尧认为,教师专业评价的指标应当包括三个维度,分别是教师的专业素质、专业职责以及专业绩效[26]。苏军认为一个完整的教师专业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结构、专业教学能力、教学研究水平[27]。芦咏等人认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应当是一个金字塔,处于最底层的是发展资源,处于中间层的是发展动力,处于金字塔顶层的是自主发展系统[28]。张笑秋等人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内容体系进行了研究,并且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其中评价内容方面包括知识的组织能力、内容的教学能力、课堂的管理能力以及教学研究能力等[29]。

在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2012年,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幼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该标准设计了“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个维度的基本框架,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评价标准进行了规定,为学校开展教师评价提供了科学指南。

综上,当前主流的教师评价内容与标准体系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特征:一是关注教师个体的主体性与发展性,强调对教师自身专业的尊重,推动教师个体的发展自觉。二是关注教师发展的阶段性与过程性,采用动态发展的视角,对不同阶段教师发展的特征进行归纳,并设计对应的评价标准。[30]

(4)教师评价方法和技术的选择

教师评价中具体可使用的评价方法与技术,同样是教师评价研究中的重要领域。因为多样性和科学性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能够为实现评价目标提供采集和诊断信息的必要支持,确保评价数据和信息的效度和信度,最终保证评价结果的可靠、客观与公平。

长期以来,已有不少国内外学者设计开发了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评价方法与技术。斯塔弗尔比姆(Stufflebeam)和舍克菲奥德(Shinkfield)在其合著的《教师评价实践手册》中,详细介绍了15种教师评价可使用的具体方法与技术,其中包括目标管理法、作品分析法、临床督导法、表现性评价法、学业成就增值法等[31]。韦勒(Weller)按照主观评价法与客观评价法对评价工具进行了介绍,其中,主观评价法中可以使用的工具有等级评定表、强制分配表、描述性观察表等,客观评价法中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目标计划表、过程核察表等[32]。

王斌华是国内较早系统介绍发展性评价的学者之一,他撰写了一系列关于发展性评价相关方法和技术的论文,主要包括了绩效考核法[33]、末位淘汰法[34]、微格教学法[35]、档案袋法[36]、目标合同法[37]以及同事评议法[38]等。陈宗彬则主张将过程性评价法与总结性评价法应用于教师评价[39],司福亭认为评价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就需要为教师的发展进行过程性的信息搜集、诊断与反馈[40],这是过程性评价法的优势,而教师专业发展最终所达到的水平则需要总结性评价法来形成最终结果,这种结果主要作为教师培训和学校发展规划等方面决策依据[41]。因此,在教师评价中需要灵活结合这两种评价方法。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教师评价中对于量化评价法与质性评价法的结合运用。王景英指出,教育活动是由人的能动性主导下的社会活动,同时具备了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教师工作的评价,既应该采用量化的评价法采集客观数据,也应该采用质性的评价法采集主观信息[42]。叶珍同样从定量和定性的两个层面,介绍了层次分析法、模糊分析法等评价技术[43]。

教师评价制度理论认识的主要观点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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