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殤
操吴戈兮被犀甲
王注曰:“或曰‘操吾科’,吾科,楯之名也。”案下文“車錯轂兮短兵接”,注曰“短兵,刀劍也”。既係短兵相接,而戈乃長兵,則所操非吴戈明甚。且刀劍戈戟,亦無并操之理。此自當以作“吾科”爲得。《釋名·釋兵》曰“盾,大而平者曰吴魁”,《廣雅·釋器》曰“吴魁,盾也”,《御覽》三五六引作吴科,魁科一聲之轉。(《後漢書·東夷傳》“大率皆魁頭露紒”,注曰“魁頭猶科頭也”。)盾甲皆所以備扞衛,故操科被甲,連類言之。
左驂殪兮右刃傷
案刃當爲刅,字之誤也。《説文》曰“刅,傷也”,重文作創。此以“殪”與“刅傷”對舉。王注訓傷爲創,(《説文》“傷,創也”。)似不知句中已有創字,則所見本已誤。
嚴殺盡兮棄原
案嚴本作莊,避漢諱改。(《天問》“能流厥嚴”,嚴亦改莊。)莊讀爲戕。(《易·豐》釋文引鄭注“戕,傷也”,《大壯》釋文引馬注“壯,傷也”。壯莊古同字。)《周書·謚法》篇曰“兵甲亟作曰莊”,“屢征殺伐曰莊”,“死於原野曰莊”,莊皆讀爲戕也。此曰“莊殺盡兮棄原
”,亦謂戕殺盡而棄於原野。王注曰“嚴,壯也,……言壯士盡其死命,則骸骨棄於原
”,訓嚴爲壯勇之壯,失其義矣。(https://www.daowen.com)
平原忽兮路超遠 一云平原路兮忽超遠
案《方言》六曰“伆,邈,離也,楚謂之越,或謂之遠,吴越曰伆”,忽伆通。《荀子·賦》篇曰“忽兮其遠之極也”,本書《懷沙》曰“道遠忽兮”,字并作忽。“平原忽”與“路超遠”,祇是一義而變文重言之以足句,此與上文“出不入兮往不返”詞例正同。一本以忽字倒在兮下,非是。《書鈔》一一八,《文選》王簡栖《頭陀寺碑文》注引亦作“平原忽兮路超遠”,諸本并同。
首身離兮心不懲 身一作雖
案《戰國策·秦策》四曰“首身分離,暴骨草澤”,崔琦《外戚箴》曰“甲子昧爽,身首分離”。“首身分離”自是古之恒語。一本身作雖,非是。《書鈔》一一八所引及元本、王鏊本并誤與一本同。
子魂魄兮爲鬼雄 一云
毅,一云子
毅
案當從一本作“魂魄毅”。王注曰“魂魄武毅,長爲百鬼之雄也”,是王本有毅字。《文選》鮑明遠《出自薊北門行》注引亦作“魂魄毅”。朱本、元本、王鏊本、朱燮元本、黄省曾本、大小雅堂本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