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本研究着眼于从政府的角度看待集体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行动争议,围绕着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影响进行了系统研究,将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的具体策略选择和行为逻辑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来,归纳了三种不同的地方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策略模式,以及背后的行为逻辑。
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策略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利益协调模式、主导管控模式和强力干预模式,这三种模式依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和方式划分。在利益协调模式下,政府的基本目标是控制局势,将事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其采取的基本手段是保持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创造条件让劳资双方自主谈判。主导管控模式下的政府更为强调对事态的全盘控制,基本目标同样是稳定,但是却并没有给予劳资双方太多的自主协商权,而是全面介入到协商过程中,甚至取代了资方与劳方在谈判中的角色,更多的是调动自身具备的政治优势和行政资源来控制事态。强力干预模式下的政府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政府为了控制劳动者的集体行动,避免负面的社会影响,一旦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政府容忍的界限,政府就可能采取警示压制的方式。三种规制模式在政府的干预程度、干预手段上有差异,但其本质的规制原则是相同的,政府规制集体劳动争议是以非制度化的行政力量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路可以说贯穿政府规制的整个过程,地方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策略模式的差异实质是地方政府给予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政治空间(政治机会)不同。
在劳资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调停集体劳动争议,政府主导是地方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的主要特点。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过度介入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既不符合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需求,也不利于培育真正独立的劳、资主体,因而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多元共治的集体劳动争议规制模式过渡是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
本书基于归纳的逻辑展开研究,虽然在研究过程中力求客观、准确、严谨、全面,但仍有一些不足,未来还有很多重要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一,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的特点。近年来,各地的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不断地出现,本研究重点分析了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地政府的集体劳动争议规制模式及行为逻辑,因为珠三角和长三角处于我国经济发展前列,劳动关系及相关治理机制构建相对较为超前,通过对这两地的研究也能为其他地区劳动争议规制提供先进经验。但是,基于这样的考量,研究中就没有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关系状况和集体劳动争议规制进行分析梳理,而事实上我国其他许多省份也有许多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发生,比如东三省等,这些地方的集体劳动争议诉求、特点,以及政府的规制方式和行为逻辑是否和江苏、广东一致,抑或是有其独特性?未来通过进一步扩大研究地域的范围,有助于进行横向对比,增加比较的影响因素,从而总结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工会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主体的行为互动。通过调研发现,地方政府官员普遍认为目前工会在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处理中发挥的作用很小,但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很期望能够解决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而积极发挥工会在集体行动争议事件上的谈判作用。从案例分析中可以发现,集体行动争议事件发生后,劳动者也会求助地方工会,这使得地方工会成为政府和劳动者之间非常重要的沟通桥梁。而从实际来看,目前地方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与政府和劳动者对工会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有鉴于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说明工会作用的发挥空间与局限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地方工会能够在中国特色的集体劳动争议规制模式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政府集体劳动争议规制机制与劳动者集体行动间的相互关系。本研究主要是从政府角度理解集体行动以及政府在集体行动中的角色,对于劳动者集体行动与政府规制间的互动关系关注比较少,但是2010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都有爆发劳动者的集体行动事件,比如广东穗保、惠州比迪亚、江西富士康、山东菏泽和威海等,这些集体行动各有特点,有些走出厂区变成游行,有些由对资方的抗争延伸为对政府的抗议,在缺乏集体行动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不同形态的、不同诉求的集体行动是否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常见模式,而政府相应地又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规制策略?这一点值得深入探讨。
第四,互联网新业态下平台从业人员的集体劳动争议规制。平台经济近年来在世界各国发展迅猛,但是关于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平台使用了众包、分包等业务外包形式,或是让平台从业人员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进行登记,回避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劳动关系管理事项的不规范逐渐暴露,互联网新业态劳资冲突也在加剧,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或是爆发集体行动,如网约车平台停运、美团骑手因为费率降低停工等。针对互联网新业态下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权益保护、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等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