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郑氏集团与日本的贸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明末清初郑氏集团与日本的贸易

任鸿章

一、 明末清初的中国与日本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这种地缘关系大大便利了两国自古以来的经济与文化交流。根据文献记载,最晚从汉魏时代起,两千年来,不论两国间的政治关系发生何等变化,除了对双方相互交流的方式有所影响外,交流本身则从未中断。即便是在元代,两国关系处于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彼此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也是相当频繁的。入明以后,由于两国当政者的需要,彼此间还建立了一种非常正式的册封关系,作为连接这种关系之纽带的,则是当时穿行于东海之上的勘合船。当时,由日本海贼发展起来的“倭寇”称雄东海,为了与海贼船相区别,明王朝向室町幕府颁发了一种名曰勘合符的信牌。日本以奉明正朔为条件,可以凭此勘合符定期派出使节船入明,通过贡献与回赐的方式完成一种官方的贸易运动。当然这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易。日本使者在进上贡品之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还常常就回赐品的品类及数量提出要求;明廷为了维护在国家关系上以自我为中心的册封体制,在多数情况下,总是以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贡品的价值进行回赐。

明·日之间这种入贡与回赐型的官方贸易关系,从永乐初年算起,累计延续时间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最初的勘合船是以将军为主组织的,后来足利政权式微,财政拮据,组织勘合船的大权逐渐旁落到权势极重的权臣细川氏与西国有力大名大内氏手中。由于这种朝贡型的贸易获利极厚,为了争夺更多的对明贸易权他们之间展开了极为尖锐的斗争,并且终于酿成了嘉靖二(1522)年著名的宁波争贡之乱。当时的日本,正处于群雄割据、内战方酣的战国时代,宁波事件之后大内氏独揽了组织勘合船的权利,并且于天文八(1539)、十六(1547)年又派出过两次勘合船,但是当天文二○(1551)年大内义隆因家臣叛变而自杀身死后,却没有新的既有心又有力的人物重新组织对明贸易了。加之,当时明王朝的统治已进入它的晚期,政治腐败,财政拮据,继续接受朝贡贸易已是一个严重的经济负担,更何况在经济问题之外,如今又增加了一个秩序与安全问题呢。早在宁波贡争之乱发生以后,朝中“罢市舶司”“闭关绝贡”之议已出,如今贡舶主动停开,自然也就不再去理会。所以到嘉靖中叶,中日两国官方的政治经济关系事实上就结束了。

明制,除官方的勘合船外,是禁止任何民间商船往来的。然而时至嘉靖时期,无论是中国(东南沿海)还是日本(京畿与九州)的商品经济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甘冒海禁的民间走私贸易也空前活跃起来,特别是往来于日本的中国商船更是“络绎不绝”。(1) 由于这些冒险犯禁的商船,多是与倭寇相勾结的亦商亦盗之辈,使东海的形势变得异常复杂了。例如,嘉靖三十二(1553)年,汪直勾引诸倭大举入寇,“连舰数百,蔽海而来。浙东西,江南北,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2) 。有明一代与倭寇相始终,嘉靖期倭之患尤甚,已经到了无岁无之的地步。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明王朝在加强剿捕的同时,再次厉行海禁,不仅严禁国人与外洋的一切往来,甚至国内各省间海上船舶运输亦皆停止。官军见船即捕,不论倭与非倭。此举对御倭来说,当然收到一定成效,然中日间正在兴起的民间商舶往来亦受到严重打击,也是事实。特别是到了万历年间,因丰臣秀吉发动侵朝战争,明·日间发生了直接的军事对抗,因而继勘合贸易停止之后,双方之间民间商船往来也几乎完全断绝了。结果,对一向依赖输入中国传统产品的日本市场来说,当然是个不小的冲击。为了寻求新的供应市场,日本的商船从此开始向南洋发展。与此同时,葡萄牙人也抓住了这个时机,利用占据中国澳门便于直接经营中日间的中介贸易的有利条件,几乎把日本变成了自己的独家市场。

及德川家康取代丰臣秀吉当政以后,为了打破葡人对日本市场的垄断,重开中日直接交流的渠道,决心消除丰臣秀吉发动侵朝战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他首先授意对马岛主宗义智设法恢复与朝鲜的正常关系。继而又授意萨摩藩主岛津家久致书琉球王尚宁:

中华与日本不通商舶者,至十余年于今矣。我将军(德川家康)忧之之余,欲使家久与贵国相谈,而年年来商舶于贵国,复而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若然则匪翅于吾邦,贵国亦人人其富润屋,而民亦歌于市,汴于野,岂复非太平之象哉。我将军之志在于兹矣。(3)

希望琉球在恢复日明贸易关系方面发挥作用。

庆长五(1610)年,有明应天府商人周性如驾货船抵日,德川家康特予召见并授朱印状,准中国商船可在日本任何港口停舶自由贸易,并给予保护。当周氏离日时,德川家康还授命老中本多正纯、长崎奉行长谷川藤广分别作书致福建总督陈子真,表示日本愿与明王朝通好并重开勘合贸易。不管这封信送到与否,腐败的明王朝此时已没有在对日外交方面再有所作为的热情了。然而,德川家康的政策,却吸引了更多的大明民间商船冲破海禁东渡日本。及17世纪30年代,因禁教问题幕府的对外政策日益趋方保守,并最终断然施行锁国时,来航的大明民间商船作为取代葡萄牙人的主要贸易伙伴被留了下来。

1644年,清代明后,不仅因为国内战争仍在继续,新建的清王朝无暇顾及外交事宜;在日本方面,江户幕府也仍以南明政权为中国之正统,而不肖与新建的“鞑靼人”清政府建立关系。以反清复明为己任的郑氏集团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成了中日贸易舞台上的主人,在半个多世纪里给中日关系史的发展以重大影响。

二、 郑氏家族对日贸易关系的发生与发展

作为开拓对日贸易的郑氏家族的第一代郑芝龙,系福建南安人。1623(天启二)年随大海商李旦(一说即颜思奇)抵平户经商。未几,李旦死,“长崎王使芝龙主舶”,一跃而为中国旅日商人之头目。其后,为打破明朝海禁,他曾以台湾为根据地,袭漳浦,杀守官,进泊金、厦,屡败明朝官兵,横行海上。1628(崇祯元)年,受福建巡抚熊文灿招抚后,返回家乡福建,由游击而“累擢总兵”,并开辟了由泉州直达长崎的航线。“自是,往返于日本、漳(州)泉(州)之间的货船,月不停泊。”(4) 从此,芝龙借通洋贸易之利,置“庄仓五百馀,此外尚有楼船五、六百只。”(5) 成为主宰东南沿海一带的实力人物。明朝灭亡后,芝龙拥立唐王在福州建立南明隆武政权抗清,并曾遣使赴日请援。因清军迅速入闽;芝龙不战而降。这是1646年的事。是年其子成功年方23岁,耻乃父之所为,慎而起兵抗清,并大力发展海上贸易以资军。著名的五商十行,就是他建立的一整套专门负责出口业务的经营机构。据南栖氏研究,五商有山五商与海五商之分。山五商之下分金、木、水、火、土五行,设于杭州一带,负责出口物资的采购业务。海五商之下分仁、义、礼、智、信五行,设于厦门一带,负责出口物资的派运事宜。五商之外,还设有裕国、利民二库。此外尚有领本贩运的散商。1645(南明永历八)年,郑成功任其族兄郑泰为户官,掌管东、西两洋贸易,统领洋船、库、行及领本独立经营的商人。各库行之间不相统属,即“船不归行,各船都有其独立核算。作业程序则是,陆路各商领取公款采购货物,运交海五商至公库结帐,再领款购货。海五商接货后交船,船将货物售出后将货款交与公库”。“至于领本贩运的各商,有与户官直接往来的,有在各行发生关系的,情形并下一致。”(6)

郑成功的海上贸易,虽说也包括了西洋,即东南亚各地,但是重点还在东洋,即日本。其原因,除了他本人与日本有历史渊源外,还由于明末以来“西力东渐”。西方国家借助其强大的武装力量与雄厚的资金,涉足东南亚市场,竞争激烈,使华商势力不振;但是在日本,由于实行锁国,禁止葡、西、英等西方国家商船来日本,却为中国商船敞开了大门。因此,郑成功抓住了这个有利时机,根据日本市场的需求,通过其组织严密的五商十行机构,大力“置办苏杭细软”,添补因葡萄牙等国被迫退出后在日本市场上留下的真空。据当时荷兰商馆关于郑氏家族对长崎贸易情况的记载,可以看得很清楚:

例一,1649年7月17日,一官(郑芝龙)的儿子(成功)的船一只,从安海载来白生丝5000斤、绢妙5000斤以及大量的织物。近期同一船主的船还将有三、四只入港。(7)

例二,1650年10月19日,一官的儿子一只帆船,从漳州来,装载有生丝121100斤,绫1800反……据说还将有四只满载货物的帆船开来。(8)

例三,1651年8月4日晚,一官之子所属的一只船,从广州载运估计价值为四十箱银货的绫子……,到达。(9)

例四,据荷兰东印度总督的报告:“自1654年11月3日,在我们的最后一艘船解揽以后,到1655年9月1日止,此间有来自各地的中国帆船57艘在长崎入港。其中安海船41艘,大部分是属于国姓爷(郑成功)的;泉州船四艘;太泥船三艘;福州船五艘;南京船一艘;漳州船一艘:广州船二艘。上述各船共装载生丝14万斤,此外还有众多的织品及其它各种货物。这几乎都结在国姓爷的帐上。”(10)

郑氏集团的商船是长崎进口生丝的主要供应者,并且左右着长崎市场的形势。如1652年9月19日荷兰商馆日记。“今晨一只来自安海的中帆船国载着大批的生丝、绢织物、砂糖等已经泊定。由于每天都有中国帆船入港,开始交易的时间拖延下来。五地区商人代表前天晚上本来已决定了进行交易,由于昨天入港的中国帆船又运来了24000斤生丝,于是又停止了。可以预料本年的生意很难做了。”(11) 又如,1654年9月24日,当荷兰商船入港后要求拍卖其商品时,得到的回答也是必须等待国姓爷的十二三艘船入港后,才能确定生丝价格。(12) 这仅是从荷兰人的记载中所见到的情况。据统计,仅郑成功时代有记录的17年中经中国帆船输往日本的生丝即达2674175斤,其中就可比年份看,这个数字占当时日本生丝输入总量的百分之七六。(13)

当时,郑氏商船也经营南洋贸易,但是许多资料说明,那不过是作为发展长崎贸易的一种辅助。如《巴城日记》1656年12月1日条记载说:“今年有官人国姓爷的帆船到那里(指柬埔寨)收购了很多鹿皮及其他货物去日本。”1661年6月13日条:“这季节中有属于国姓爷的船三艘,来到暹罗,即一艘来自日本……”同条中还记载着:“前述国姓爷已经在厦门附近召集了超过二百艘战船的一只舰队,正在忙于征召更多的船。于是又召集所有船长驾驶他们的船只,从日本、交趾、柬埔寨、暹罗或在别处的,都要装载硝石,琉璜、锡、铅等物资,不要去日本,而要一路直接回厦门。”(14) 这正是郑成功准备收复台湾之前,是做与荷兰人作战的准备。不过从这个资料中可以看出,郑氏家族所从事的南洋贸易与发展对日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

郑氏集团的商船输往日本的货物,除生丝外,有白糖、鹿皮、药材等主要属于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产品,也有产自南洋各地的土特产品。而从日本输出的除了某些军需物资外,主要是银。据《长崎记》统计,从1648(庆安元)年到1672(宽文十二)年的25年中,郑氏系统的商船从日本输出的白银与银器具达193949贯970两,年均7757贯998两。而同期内荷兰的年均输出银额为4805贯,低于郑氏集团近3000贯。但郑氏集团所得之银,并没有全部运回国。除购买军需物资等支付外,只有一部分运回,其余相当多的一部分被寄留长崎。郑成功与郑泰在长崎都有自己的银库,属于前者的称“天璜”,属于后者的叫“东里”。(15) 1662(康熙元、宽文二)年,郑成功病逝,翌年其子郑经拘捕曾任成功户官的郑泰,清查了他利用职权贪污的长崎贸易银款,仅寄存长崎一处者就达71万两,(16) 其全部“家资达五百万”。(17) 可见郑氏家族在长崎的贸易规模及其盈利之巨。

1662年以后,随着荷兰殖民者的投降,以往被他们垄断的台湾与日本的贸易,转到郑氏手中,但是,与此同时清政府实行的海禁政策,肯定也会给郑氏的贸易以很大打击,然而海禁并没有使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贸易完全停止。在“迁海令”颁布13年后,即1674(康熙十三)年,英国仍然认为“如能与台湾通商,即犹如直接与中国、日本及马尼拉通商也”(18) 。说明在郑成功死后,其子郑经统治台湾时期,台湾仍然是交通日本、中国大陆及南洋的中心。

郑经为繁荣台湾经济,曾积极开辟外贸货源。为此他努力发展蔗糖生产并建立起蔗糖与鹿皮的专卖制度,“兴造洋艘鸟船,装载白糖、鹿皮等物,上通日本……下贩暹罗、交趾、东京各地,以富国”(19) 。一位英国船长说:“台湾王完全独占了砂糖、鹿皮及台湾所有土产,加上若干中国(指大陆)货物与日本进行贸易,获利颇丰,年平十四五艘大船前往彼地……”(20) 而据《台湾省通志》记载:“郑经平均每年有五十艘船商前往日本。”1681年经死,克塽六,献地归清,郑氏与日本的贸易,始告结束。

三、 非郑商船的存在及其与郑氏的关系

从1623年郑芝龙入平户至1683年郑克塽归清,郑氏集团控制中日贸易凡60年。其间除郑氏家族的商船之外,还有一批依附于郑氏但不属于郑氏私产的非郑商船参与对日贸易。其数目相当大,而且在财政上成为郑氏集团的存在及抗清斗争的重要支柱。

明末清初,是海盗如毛的时代。“船舶往来,非带火器、兵器,无以防海盗之劫掠。”当时在西太平洋上,除了各沿岸国家的海盗外,西方商业殖民国家也在这里为建立各自的霸权,在进行角逐。这给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凡从事海上贸易的商船仅仅靠着配有武装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托庇于一个强大的武装集团,从而使劫掠者能意识到劫掠肯定会引起严重后果时,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当时的郑氏家族正是这样一个集团,他有足够的武装称雄于东海。特别是在郑芝龙接受招抚,掌握了东南沿海的制海权,接着又用了七年多时间剿灭了闽浙沿海几个有势力的海盗商人集团,如李魁奇、钟斌、刘香等之后,许多私人商船下海“皆以郑氏为长城”(21) ,那是自然的事。事实上,郑氏集团也决不放弃这个权利,文献上记载着;“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者,不得来往。”(22) 说明确有大批的非郑氏家族的商船存在着。芝龙时代自不必说,成功及其以后的时代也是如此。

例一,1658(顺治十五)年,被两广总督王国光查获的福建商人李楚、杨奎,“本非郑逆之人”,而是“求郑氏之牌为护”,率领水手,散商135人从事走私贸易的。(23)

例二,1660(顺治十七)年有14名从事走私贸易的商人在福建被捕,其中有六名福建人,四名浙江人,二名广东人。都是前一年在福建沙埕偷渡长崎兴贩的。(24)

例三,1670(康熙九)年,一艘中国商船漂抵朝鲜旌义境内,据报告:船上有“沈三、郭才、蔡龙、杨仁等,剃头者二十二人,不剃头者四十三人。所着衣服,或华制,或胡(清)制,或倭(日本)制。到旌义境败船,自言:本是大明广东、福建、浙江等地人。清人既得江南之后,广东等诸省臣服于清,故逃出海外香山岛(距澳门约百里),兴贩资生。五月初一日登船,将向日本长崎,迂飓风飘于此。”并说:“香澳乃广东海外之大山,受台湾派遣之柯贵管辖,俺等行商诸国,故或剃头、或不剃头。”(25) 剃头显然是为了行商大陆,进行走私贸易的方便。这不仅说明以郑氏台湾为中继的清统治下的大陆与日本之间存在着贸易关系,而且说明这是一艘非郑氏家族但却受其保护的商船。

在郑成功退守金、厦以后,类似上述偷渡兴贩,或“厚赂守口官兵,潜通郑氏,然后通贩各国”(26) 的商人是很多的。但是,由于这些商船都托庇于郑氏,因而不仅在长崎被视为郑氏集团的商船,在朝鲜也有同样看法。直到台湾明郑政权建立后,朝鲜的资料上仍记载着“凡南船之出没于海岛者,率多服属于郑锦(即郑经)之类”。(27)

1673(康熙十二)年,三藩之乱暴发后,三藩与郑经携手,“迁海令”在东南沿海自然不会再有人去理会。靖南王耿靖忠、平南王尚之信相继派船东渡日本,表示希望发展贸易。翌年受靖南王委托的曾一官表示:“此次敝船来航贵地,靖南王曾委托传言说:汝等到日本时,赴各国经商之华人不少,以往福建海禁,众人恐惧,不敢前来。此后,各地华人可协力安心到福州来从事商业,不论蚕丝、五金,皆可买卖。故你等应了解此间情形,转告众人知晓。”(28) 如果在长崎的都是郑氏家族的私船,这个宣传就没有意义了。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荷兰、英国与东南亚的商船又重新出现于福州。至于以往靠秘密走私的大陆商船,如今当然更可以自由出海了。

1676、1677年,耿尚二氏相继投降,清王朝又重新控制了东南沿海,“迁海令”再次生效,随之而来的走私贸易也重新恢复。1681(康熙二十)年,驶抵长崎的第二十九号福州船,就是混入渔船中出海的。(29) 翌年4月28日驶抵长崎的二号福州船,则是靠疏通了福州巡海官朱某后,冒充兵船秘密出海的。虽然它没有丝毫兵船的样子。(30)

上述一系列史实都说明,在明末清初之际活跃在东海上的或确切地说参与长崎贸易的非郑氏商船一直存在着。山胁悌二郎氏也认为,在这一时期有很多不属于郑氏的中国商船在长崎入港。(31)

上述这些非郑氏系统的商船,除了属于三藩派出的部分船外,大体上都托庇于郑氏集团以求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他们从郑氏那里领取准于通行的执照,作为代价,要向郑氏缴纳一定的银两。郑成功时代称这种银两为“牌饷”。其规制与征收额见于成功给其同母弟田川七左卫门的亲笔信中:“东洋排船应纳饷银:大者两千一百两,小者亦纳银五百两,俱是定例,周年一换……着汎守兵丁、地方官盘验。迂有无牌及旧牌之船,货、船没官,船主、舵工拿解。”(32) 成功给了七左卫门一部分饷牌,允其发给客寓日本而需要领、换新牌的商船,收得银两以接济其生活。从中可以看出,郑氏家族除了拥有自己的船队外,还通过征收牌饷控制着一大批参与长崎贸易但不属于郑氏的商船,据不完全统计,其数量之大,远较纯属郑氏系统的自家船数为多。(33) 据荷兰人的记载:1628年郑芝龙“已为海上之主”,拥有船舶近千艘。(34) 郑成功于1661年进军台湾时,动员战船四百艘,此外还有一部分其他类型的船只。(35) 显然,这些被动员起来的船只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非郑氏系统的商船。由于这批商船数量相当大,因而郑氏集团通过征收牌饷所得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成功以海外弹丸之地,养兵十馀万……而财用不匮者,以有通洋之利也。”(36) 长崎贸易不仅在军事上支持了郑成功的抗清斗争,也支持了他的继承者在台湾与统治大陆的清王朝对峙。

四、 郑日贸易发展与江户幕府“系割符制”的兴废

江户幕府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对外贸易的商法乃是“系割符由绪书”,是针对葡萄牙人制定的。16世纪后半世纪以来,葡国商人以澳门为根据地,靠大量贩运中国生丝(白丝)打开了在日本的市场,并于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持着自己的独占地位。由于中国生丝质地优良,是纺织高级面料不可替代的原料,在江户初期随着社会安定局面的出现,其需求量激剧上升,并成了当时日本进口贸易的主要支柱。但是生丝的供应因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能使每年的输入量保持均衡,从而常常导致供求之间出现矛盾。日本商人也常因此而展开激烈的竞争。

1640(庆长九)年五月,根据长崎奉行小笠原为宗的建议和德川家康的意见,老中本多正纯和京都所司代板仓胜重连署了《系割符由绪书》,决定以丝割符贸易制(即由御用商人一揽子包买后再按比例配售的生丝交易制)取代以往的自由交易。规定:在丝年寄决定生丝价格之前,一般商人不得进入长崎与外商交易。从此以后建立起来的系割符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任命京都、堺、长崎三都的有力商人士人为“丝割符年寄”,并以他们为核心组成“三地区丝割符仲间”,在长崎奉行的指导下,代表日方与葡萄牙商人直接谈判,每年在春船来航时定出生丝价格,由丝割符仲间包购全年输入的生丝。被丝割符仲间收购的生丝,首先由将军、重臣及御用吴服师按原价提取所需部分,余者按京都、长崎各一百丸(一丸为50斤)、堺120丸的比例向地方商人配售。

关于丝割符制成立的原因,学者间有许多说法,迄令没有定论。但是从结果上看,其作用是明显的。首先,它解决了以往由传教士们插手贸易活动以及日本商人之间因竞争而使葡萄牙人获利的问题;而在没有竞争和传教士介入的条件下,决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既保护了日本商人的利益,又不致挫伤商船继续来航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丝割符是幕府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在被动型的贸易中争取到一定的主动。而对日本国内来说,丝割符制度又是适应幕藩专制体制而建立起来的贸易统制体制。从此,对外贸易大权就完全控制在幕府及其御用商人的手中了。

不过,这一制度只适用于葡萄牙人,其他外国商船以及经营外国贸易的日本朱印船,都不受其约束。这对尔后荷兰人以及郑氏集团发展在日本的贸易业务,提供了方便,使他们在与葡萄牙人的竞争中处于一种非常有利的地位。然而,丝割符制既然是适应幕藩体制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贸易统制体制,它当然不会永远允许这些例外的存在。宽永年间(1624—1643年)当以郑氏集团为核心的中国商船以及荷兰商船终于发展到可以与葡萄牙商船相抗衡的地步并且也开始对丝割符商人的特权构成威胁时,他们一直享有贸易自由,也就随之动摇了。

1628(宽永五)年,在暹罗南湄河航行的日本朱印船,遭到西班牙船队的袭击;继之在台湾的日本人又遭到荷兰人的弹压,长崎代管末次平藏的船长滨田弥兵卫被捕。这两件事的发生导致幕府冻结了该两国在日本的贸易活动。洞悉日本市场形势的郑芝龙立即抓住了这个时机,于宽永七(1630)年将30万斤生丝运进日本,并且以每斤五贯五百两到六贯的高价(宽永元年时最高价为二贯八百两)卖出,造成京都丝价空前暴涨。(37) 这件事给幕府以很大振动,为了有效地控制生丝输入并平抑其价格,翌年(1631年)将中国商船也纳入丝割符体制。同时为了平衡国内大商人集团的利益,还改组了丝割符仲间,在原有三都之外,又增加了大坂、江户,组成了“五地区丝割符仲间",从而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包买专卖生丝的体制。其后,随着锁国与禁教政策的推行,葡萄牙商人曾有过的贸易优势日益衰落,为了保持将军的直辖领地长崎的继续繁荣,1635(宽永十二)年又限令中国商船集中于长崎入港贸易,为最终驱逐葡萄牙人作了准备。

1639年锁国完成后,葡萄牙人被驱逐,朱印船、奉书船亦完全停止,唯一被允许通商的西方国家荷兰因郑氏集团掌握着东海的制海权,已难于得到大量的中国生丝,使这个在平户时代年均有20万斤生丝输入的船队如今不得不改贩其他商品,其生丝输入额降到八百至一千斤左右。(38) 从而使郑氏集团的商船执了长崎生丝贸易的牛耳。其后,郑芝龙的继承人郑成功和乃父一样通晓日本国情。既然丝割符制规定一年的生丝价格于每年春船来航后一次敲定,为了提高春季的成交价格,他使春船只载运少量生丝,待确定了理想的价格后再由后继的商船把大批生丝运进长崎。1653(承应二)年,郑成功就是运用这种手段,谋取到巨额利益。当年春割符商人头鉴于生丝出口量甚少,而确定了较高的收购价格。接着郑成功又将131600斤余的生丝运至长崎,使丝割符仲间受到很大损失。

实行丝割符制的目的在于保护日本商人的利益,现在郑成功巧妙地利用这一制度的弊端为自己谋利了。事与愿违的事当然不应再继续下去。1655(明历元)年,幕府决定废除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丝割符制,改行相对贸易制,即允许各地日本商人可以与外商直接谈判成交的自由贸易。当然,这个改革解决了旧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且不谈这种改革是否对头,本文所强调的是丝割符制兴废的本身,构成郑日贸易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标志。是郑氏集团逐渐主宰长崎贸易的里程碑。如果在锁国以前在幕府的有关外事议事日程上,主要讨论的是有关禁教与葡萄牙人的问题,那么在锁国以后直到1683年清王朝开海以前这段时间里,所讨论的问题则主要是与郑氏集团在长崎的贸易活动有关了。郑氏集团已经发展成为此一时期日本的头号贸易伙伴。(https://www.daowen.com)

(作者任鸿章,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原文刊于《日本研究》1988年第4期)

(1) 《李朝实录》明宗元年七月条。

(2) 《明史·日本传》。

(3) 《南浦文集》。

(4) 《台湾省通志》卷三。

(5) 《南明呼史》卷中。

(6) 南栖:《台湾郊氏五商之研究》。

(7) 《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2辑第245页、320页。

(8) 《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2辑第245页、320页。

(9) 《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1辑第70页、174页、314页。

(10) 曹永和:《从荷兰文献谈郑成功之研究》。

(11) 《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1辑第70页、174页、314页。

(12) 《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1辑第70页、174页、314页。

(13) 岩生一成:《近世日支贸易数量的考察》转引自前引曹永和文。

(14) 曹永和:《从荷兰文献谈郑成功之研究》。

(15) 《华夷变态》(上)第224—225页,96页、318页、341页。

(16) 阮旻锡:《海上见闻录》。

(17) 《郑氏关系文书》第9页。

(18) 江日升:《台湾外纪》。

(19) 江日升:《台湾外纪》。

(20) 引自赖永祥:《郑英通商关系之检讨》。

(21) 林时对:《荷牐丛谈》第4卷。

(22) 连横:《台湾通史》第25卷。

(23) 《明清史料》已编第5本第407—409页,丁编第3本第258—259页。

(24) 《明清史料》已编第5本第407—409页,丁编第3本第258—259页。

(25) 《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下编自卷2第3968页,4085页。

(26) 黄叔敬:《台湾使槎录》第四卷。

(27) 《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下编自卷2第3968页,4085页。

(28) 《华夷变态》(上)第224—225页,96页,318页,341页。

(29) 《华夷变态》(上)第224—225页,96页,318页,341页。

(30) 《华夷变态》(上)第224—225页,96页,318页,341页。

(31) 山梯二郎:《长崎唐人贸易》第2—3页参照,21页。

(32) 太田南畝:《一言一语》弟42巻。转引自《台湾文献》第十九卷第2期。

(33) 大庭修:《江戸时代日中秘话》参见。

(34) 《台湾文献》第27卷第27期载《郑芝龙与荷兰之关系》。

(35) 《巴城日记》1635年6月14日条。

(36) 郁永和:《伪郑逸事》。

(37) 《大日本史料》第12编之2。

(38) 山梯二郎:《长崎唐人贸易》第2—3页参照,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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