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践因果性的意志及其自由
康德通过解决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的二律背反保存了自由的可能性,但自由终归还是悬拟的(problematisch)。借助于理知品格,我们虽可察觉到自身的自由,却无法对之加以证实。不过,康德在此暗示了自由论证所依循的方向:“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概念……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任意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 (131) 因此,他提出了奠定在先验自由基础上的“实践自由”,亦即人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这样,自由在人的实践中显现了,但这种独立于感性的任意只是对自由的消极规定。就此而言,这没有超出上述二律背反的启示,但这的确预示着对自由的探讨必须从思辨维度转到实践维度之上。不过,在他看来,人的任意能力无力独自寻找对自由的积极规定,这一寻找的重任理应落在一个新承担者身上。它就是“意志”。
康德认为,意志是一种欲求能力,亦即“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有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 (132) 。可见,意志概念是因果性范畴的实践运用,而这一运用构成了他自由论证得以成功的关键。不过,意志如何能够且必须被视为因果性呢?显然,意志作为欲求能力必然把所欲之物作为它的规定根据。简言之,欲求总是对某物的欲求。在所欲之物与欲求能力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因果关系。当然,这一因果关系与无生命之物的机械作用以及动物式的本能刺激是全然不同的,因为它经由主体内部的表象能力发生。不过,这种不同于自然物因果作用的方式终究归于因果性范畴之下。不过,意志作为因果性有其独特的实践指向,也即是说,它作为欲求某物的能力不能仅仅停留在空洞愿望之中,相反,它要使被欲求的对象在行动中实现出来,使其获得实践实在性。现在,由于意志展现的因果性属于因果性范畴,因此意志就意指着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换言之,“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 (133) 。
概言之,意志在康德自由论证中的特殊地位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意志必有其所意欲之对象,它的本性就是将所欲之物实现出来(不管条件充不充分),因而实践性是其内在旨归;其次,意志被理解为因果性范畴的实践运用,从而被巧妙地化归为纯粹理性的功能,借此纯粹理性宣布它既是思辨的,也是实践的。换言之,意志概念以其双重身份实现了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和实践运用间的过渡。
但若意志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那么意志自由与否就等于纯粹理性如何行使其实践能力的方式问题:“是否单是纯粹理性自身就足以对意志进行规定,还是它只能作为以经验性为条件的理性才是意志的规定根据。” (134) 这里提出了纯粹理性贯彻实践能力的两种可能:要么纯粹理性仅凭自己去规定意志,要么就以经验性条件为中介去规定意志。但现在,由于意志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表达,所以由纯粹理性自己去规定意志,不过是说让意志自己去规定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意志是自由的。如果纯粹理性经由经验性条件去规定意志,那么意志以外在于它自身的某个经验对象为规定根据,因此意志是不自由的,仍旧受制于自然因果性的束缚。所以要论证人的意志自由,那么并不仅仅说明“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 (135) ,更要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 (136) 。这样,意志能否自由的问题直接相关于下述问题,即纯粹理性是否仅凭自身就能规定意志。
那么,纯粹理性仅凭自身就能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吗?对此,大多数人可能持否定意见。因为意志作为欲求能力总指向一定对象。这样,所欲对象成了意志的规定根据。换言之,外在的意志对象是具体意志的构成要素,亦即意志客体或质料。于是,在意志客体(质料)与这个具体意志之间产生了因果关系:意志客体(质料)作为原因规定该意志,因为它是该意志最终朝向的对象。在这一因果关系中,纯粹理性(更精确地说是因果性范畴)表现为一种应用于经验上的自然因果性。因为作为意志规定根据的意志客体(质料)只能到经验中去寻找,从而纯粹理性在此只扮演了中介,它将意志客体经某种表象或概念的方式传达给意志。但纯粹理性立马发现,意志是它自身实践功能下的“别称”,因此当它将外来客体引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时,它就用来自经验的意愿质料规定了它自己。由之,纯粹理性被当作意志达致其外在目标的工具,而纯粹理性仅仅凭借经验性条件才被认为是实践的。在这一过程中,纯粹理性没有达到仅凭自身就可以是实践的要求。毋宁说,它的纯粹性在意志的经验性运用中消磨殆尽了。但若纯粹理性无法以其纯粹性规定意志,仅仅假借他物来行事,那么人的自由这一命题就是虚妄不实的。(https://www.daowen.com)
所以,如果康德像通常那样将意志置于与意志客体的关系中来考察,那么意志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谈,他对自由的论证就走入死胡同。康德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称得上是实践领域的“哥白尼式革命”,他让意志从喧嚣的外物中“抽身而退”,让其“返归自身”。因为单从概念上来说,意志自由是指意志的自我规定;而如果我们试图到意志之外去找寻意志自由的证据,这无异于缘木求鱼。现在,意志作为因果性范畴的实践运用而被归入纯粹理性体系之中,而因果性范畴必然包含着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原因性两方面,所以在与意志客体的关系中被考察的意志是实践领域中的自然因果性,但与意志自身的关系中被考察的意志就是实践领域中的自由因果性。现在,如果我们认可康德在第一批判中对自由因果性之可能性的保证,那么我们现在必须承认,意志的自由因果性在概念层面上是可能的。
那么,意志的自由因果性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依循康德的思路从意志自由的反面——意志的自然因果性将之推论出来。如上所述,意志的自然因果性是指意志客体对于意志的因果关系。所以倘若要谈论意志的自由因果性,亦即意志的自我规定,那就必须把通常被着重考虑的意志客体(质料)排除出去,因为这些东西是后天经验性地进入意志之中的,并非意志“与生俱来”的。因而只要意志和其意志客体纠缠不清,那就没有达及康德所说的意志自由抑或自我规定。但一旦原来意志所朝向的客体由于其经验性的、外来的“出身”被判为“异己的”,那么所剩下的为意志自身所具有的是什么呢?康德认为,真正属于意志自身的东西是构成一般意志的可普遍化形式。事实上,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及第二批判中,康德已对意志进行了二重区分:一是使得诸意志互有差别的经验性质料,二是使得意志成其为自身的普遍必然之形式。这种对意志的“形式与质料之分”的最终根据在因果性范畴之中。很明显,由于意志是因果性范畴在实践领域的运用,因此意志能够拥有该范畴的普遍必然性。不管意志怎么向外驰求,这种普遍必然的形式依旧为它所固有。于是,在康德的眼中,意志的自由是“返归自身”,亦即剥离诸种驳杂不一的经验性质料,只追求意志的普遍必然的纯粹形式。由此,自由意志意指着仅以普遍必然的形式作为其规定根据的意志,也即绝对不沾染经验的纯粹意志。如果这个意志是现实的,那么纯粹理性就是无条件实践的,康德对自由的论证也完成了。
但这个纯粹意志永远不会在我们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彻底实现出来,即便它是我们意志模仿和追逐的原型。因为我们受限于感官世界,因而并非像上帝那样是自身圆满俱足的理性存在者,所以我们在感官世界中的生命已让我们的意志不再纯粹,毋宁说它总为各种经验性质料所填充。因此,要想直接证实纯粹意志(自由意志)的存在“就会需要某种智性的直观,而这是我们在这里根本不能假定的” (137) 。因为智性直观的能力在康德看来不属于我们这些可朽者。
要想证明意志自由,他需要另辟蹊径。这条道路呈示如下:鉴于自由意志作为纯粹意志是以普遍必然的形式为其规定根据的意志,那么意志倘若是自由的,它的一切行动都能经受可普遍化的检验。换言之,支配它行为的准则(Maxime)在被“推而广之”之后依然是普适的,而绝不会在推广过程中发生自相抵牾甚至自我耗尽的情况。于是,这个意志由于其普遍必然的特性不能在自身行动中加入任何主观偏好(否则这种普遍必然性会立即丧失),这样它就始终如一地秉持客观公正,并成为最适合普遍立法的意志。由此,它向我们发布的不是一些只对部分理性存在者有效的主观准则,而是对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法则(Gesetz)。但这条法则包含的只是让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适合于普遍立法的要求:“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138) 这样,我们固然不能依凭直观直接证实自由的,即纯粹的意志,但我们只要反省自己的理性本性就马上发现该意志对行为的指向。他这样说道:“只要我们能分析一下人们对他们行动的合法性所作的判断:那么我们任何时候都会发现,不论偏好在这中间会说些什么,他们的理性却仍然坚定不移地和自我强制地总是在一个行动中把意志的准则保持在纯粹意志、即保持在它自己的方向上,因为它把自己看作先天实践的。” (139) 而纯粹意志指明的方向就是让我们按照它所颁布的纯粹实践法则去行事。所以该法则“正是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并且由于理性将它表现为一种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战胜的、甚至完全独立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而正好是引向自由概念的” (140) 。 这正是康德指出的通达自由的最终道路。只有通过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对自由的论证才可能真正完成。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