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因果性范畴的自由可能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基于因果性范畴的自由可能性

康德自由论证的真正前提是因果性(Kausalität)范畴。他明确指出,在探讨自由理念之前首先必须探讨该范畴。 (124)  这一点颇为让人奇怪,因为通常以为的因果性概念是指单纯的因果相继序列,非但与自由不同,更截然相反。这也是康德在纯粹理性的第三个二律背反所表达的内容。然而,他自己的因果性概念却成了自由可能性的前提,这是如何实现的呢?这个问题要追溯至康德对休谟因果性观念的批判。我们知道,休谟将因果性观念彻底经验化了。在他看来,不管经验如何反复验证两个表象间不变的因果关系,这一关系仍不可能是客观必然的。因为出自经验归纳的必然性只是主观的,永远达不到完全的普遍性。经验仅提供对因果关系的信念,即因习惯而产生的心理联想。这消解了因果性观念的客观性,最深刻地动摇了以该观念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体系。休谟的这一做法构成康德为挽救科学大厦而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他认为,休谟正确地排除了该观念客观必然性的经验根据,却错误地将它的起源完全限定在经验中。因为它并非缘起于经验,而属于纯粹知性概念,亦即范畴。现在,诸范畴作为思维的纯形式拥有批判哲学中特有的先验性——独立于经验的先天性与构成经验可能性的经验实在性之联合。因此,因果性范畴的先验性既表明它的非经验性起源,又确保它的客观必然性不被经验所否证。康德通过对它的先验化解释排除了经验论对其客观必然性的威胁。

由此,康德的先验因果性范畴也为自由保留了重要的逻辑可能性。因为它作为独立于经验的纯思维形式,可以在自身中保留“自因”或自由的因果性。易言之,我们可以先验地思考自由因果性,即便在现实中并无直观与之相符。可见,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在逻辑上是相容的,共同铸就了因果性范畴的完整意涵。不过,这两种因果性在现实中是否兼容呢?正是这个问题将理性带入自然与自由的二律背反之中:“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惟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而发生的。” (125)  

正题的意思是:如果自然整体都为因果相继的序列原则构造,那么任何事件在其中必须以一个在先事件为前提,而后者又将以一个更加在先者为前提,但若任其无穷回溯下去,那么这个原因序列永远也不能完成,反倒陷于逻辑上的无穷倒退了。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因而是先验的自由” (126) 。在康德看来,这种先验自由“就其可能性而言,乃是一个纯粹思辨理性的分析原理” (127) 。在此,自由被视作思辨理性必须设定之物,因为思辨理性在现象界诸有条件者(Bedingte)的序列中需要一个绝对地开始这个序列的无条件者(Unbedingtes)或第一因。正题的拥护者们相信,这个推论足以给予先验自由以最强有力的证明。与此相对,反题论证说,如果世界上存在先验自由,那就会毁灭因果关系和建基于其上的自然必然性。因为自由状态能够自我规定,因而摆脱前一个状态对它的规定,但由之整个自然的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也就彻底瓦解了。总之,“伴随着这样一种无规律的自由能力,几乎不再能够思考自然;因为自然规律会由于自由的影响而不断地被改变,而诸现象的按照单纯的自然而本来是有规则的、一律的活动由此也就会变得混乱和无关联了” (128) 。(https://www.daowen.com)

这样,两方的论证看起来都无可辩驳,理性在这一二律背反中显得无所适从。康德将理性从这种背反论中解救出来的方法有赖于其现象界与物自体之分。他认为,我们只能认识现象界,而物自体不可以知识的方式来通达。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之间的僵局也是由于未对现象界和物自体进行区分。事实上,只要在同一个层次上设想这两种因果性的作用,那么理性的自身背反就不可避免。现在,康德主张,必须将自然因果性限定在现象界中,而把自由因果性放置到物自体之中去,由此理性与其自身相矛盾这种怪事才消失。

康德指出:“同一个行动,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行动,任何时候都是以感性为条件的、也就是机械必然的,但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之原因性的行动,就这存在者属于理知世界而言,有一个感性上无条件的因果性作根据,因而能够被思考为自由的。” (129)  因此,必须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设想同一个主体,一种是经验性的品格(empirischer Charakter),一种是理知的品格(intelligibeler Charakter)。借助于前一种品格,我们可以将他行为的自然因果性作最透彻的考察,以至于他的一举一动在我们眼里都是可分析的和可预测的;但经由后一种品格,我们却将承认他的行动完全由他自己的理性直接规定,因而他任何时候都必须被视作自由的因果性,我们永远也无从得知他的下一步举动。只有这种理智品格才构成了行为可归咎性(Imputabilität)的真正根据。在此,经验性品格不过是它的感性图型,因为只有它所体现出来的那种行动着的理性才是“人在其中得以显现出来的一切任意(Willkür)行动的持存性条件” (130) 。换言之,经验性品格代表了一种在自然因果性的视角下看待人的方式,而理智品格则宣布人凭借其理性就拥有自由因果性。后一种品格在康德看来无疑是对人更本源的规定。但是,由之而导出的自由仅仅被当作独立于诸感性条件又作用于其上的无条件原因性。自由以这种方式最多得到了暗示和预设,对它更积极的规定在此是没有提供出来的。但这个背反的解决却向我们指明:自由与自然非但在因果性范畴的逻辑内涵中是相容的,并且在该范畴的实际应用中也毫不冲突。不过,如果说因果性范畴在自然层面的应用表现为前后相继的时间序列,那么它在自由层面的应用显示为什么呢?要想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考察它的实践运用。下面就进入这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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